软件法律保护/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0:48:14   浏览:8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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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法律保护

作者:王瑜,13601113414

一、软件法律保护的一般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但是软件却是在上世纪60年代才出现的,作为一种新型的智力产品,用什么方式进行保护,在世界上引起了20多年的争论。美国刚开始适用专利法保护,1972年菲律宾率先将软件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美国在1976年、1980年两次修改著作权法,确认软件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也有的国家综合著作权和专利法的内容制订独特的软件保护制度,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基本成为世界通例。

现在,有些国家又开始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地区已经开始重新修改各自的专利审查指南,增补了许多有关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审查指导意见,三方专利局已不再注重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而是更多关注和讨论软件发明的具体判断标准,即专利审查的第二道门槛:专利三性的问题。欧盟委员会批准了对欧盟软件专利指令进行的有争议的修改,为在欧洲广泛申请软件专利铺平了道路。

目前存在的软件法律保护方式各有利弊。软件的法律保护途径应当和软件的法律本质相适应。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一些国家都曾对软件保护进行过单独立法的尝试。应该说单独立法保护软件符合软件本身的特点,是未来立法的必然趋势。

二、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寻求软件法律保护的最大化
在我国软件主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直接将软件作为作品的一个类型加以保护,《软件保护条例》也是根据著作权法来制订的。但是并不排除软件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来保护。目前,对软件的保护途径大致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一)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是软件保护的主要方式,一般来说取得著作权应当具有独创性,但是独创性的要求非常之低,几乎可以认为只要是自行开发的软件都可以认为具有独创性,我们可以这样说,在我国几乎任何独立开发的软件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具有下列优点: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一旦完成,不管是否发表即享有著作权,不需要经过任何的申请,没有任何的审批程序。

《著作权法》最初是为保护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而不是为保护非常具有实用性的软件设定的。因此,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难免会有先天性的不足:

1.著作权法只保护形式不保护思想内容,体现在软件上,只保护软件的源程序及文档,不保护软件的算法及处理问题构思和方法,而软件的精华和价值却主要体现在算法及处理问题的构思与方法上。著作权法只保护形式,这就使得人们用同一思想却用不同的程序语言和运算技巧编制同一运行环境下实现同一功能的程序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侵权;

2.著作权法禁止他人非法复制著作权作品,但不禁止用作品中描述的方法去操作运用。软件开发的目的在于投入操作过程,其价值不在于翻阅、浏览、欣赏,而恰恰在于实施。所以,在此意义上,软件相当于科技成果而非作品,就此而言,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既无力又勉强。

(二)专利法保护
专利法保护内容而不保护形式,这正好与著作权法形成互补,著作权法不能保护的软件算法及思想内容,正好是专利法保护的内容。

软件一经授予专利,保护程度相当高,开发者对其享有独占性,他人不得利用该项软件产品的设计原理和有关技术。某些软件一旦被授予专利,程序员们就很难绕得开,他们面临的将是一个专利雷区,只有支付专利费才能开发软件,拥有专利权的软件仅仅依靠专利许可证的发布就可以获得盈利。

适用专利法保护软件注意的问题
1.并不是所有的软件都可以取得专利法的保护,取得专利保护需要符合比较严格的条件,即“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大多数软件具备不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即是大多数的软件是不可以申请专利的,不适用专利法的保护;
2.申请专利需履行复杂的手续,审批需要两三年的时间,对市场生命周期比较短的软件是不适合的;
3.申请专利是需要支付费用的,而且获得专利权后,每年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对于经济价值不高的软件也不太适合;
4.申请专利,其技术材料是对外公开的,对软件而言是要开放源代码的,这对开发者来说是极不愿意的。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软件权利,主要是通过保护软件中的商业秘密来实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软件中往往包含着开发者的一些发明创造、技术诀窍和关键信息,开发者采取了保密措施,则该软件就成为商业秘密而受法律保护。

采取商业秘密来保护软件有如下优势:1、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比较宽泛,它既保护软件的表现形式,又保护软件的算法及思想内容;2、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不需要支付费用;3、保护期限是不受限制的。

对于正在开发的软件极适合商业秘密来保护,对于向特定客户专门开发的软件适合可以通过在软件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对大批量销售的软件,这种保护方式很难行得通。

商业秘密要求权利人必须采取了保密措施才能构成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很多,只要体现在对内和对外方面,对内部员工要求签定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对外部接触软件者或用户提出保密要求、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等。

(四)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包括商标法保护,海关保护等这里不详谈。

软件具有多重属性,既是作者的思想表达方式(即作品),又是一项技术方案。它既有作品的“文学性”,又具有工业产品的“实用性”,软件的这些属性绝不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正因为软件本身这种法律本质的多元性,使其适用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体系的保护,这些保护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重叠使用,对于软件制造商,软件保护越多,其获得的商业将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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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吸收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创汇,加快上海市的经济发展,上海市各地区、各部门除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还应切实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在以上免税期满后,再先后免征和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各三年。
第三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按本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仍可以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除市区繁华地段外,自企业设立起的三年内免缴;自第四年起按规定标准下限的百分之五十缴纳,但最高不超过每年每平方米二元五角。
第五条 原规定由外商投资企业按中国职工人数缴纳的房租补贴,不再上缴,留给企业作为改善中国职工住房的资金补充。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可以在上海市范围内公开招聘,也可以在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到外省市招聘或借用。从外省市招聘或借用的人员,解聘后仍回原地。
第七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等,并按照本市国营企业同等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八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它必需的借贷资金,经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审核后,优先贷放。
第九条 在上海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外商投资服务机构,为外商投资提供行政服务。
第十条 设立外汇调剂机构,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间的外汇调剂业务。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物资服务机构,便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原材料供应。
第十二条 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更大的自主权,并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更大的优惠,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三条 凡属本市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在收到上报文件之日起,对项目建议书在三十天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在三十天内批复,批准证书在十天内核发。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上海市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0月23日

商务部关于2009年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2009年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资发[2009]138号


  2009年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蕴含重大机遇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衰退对我国的冲击仍将持续,对产业集中、经济外向度较高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影响将更为明显。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及时采取了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连续出台了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系列重大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部署,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现就2009年开发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开发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充分发挥精简高效、亲商务实的体制优势和多年发展形成的综合优势,积极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积极促进就业,继续成为所在地的经济增长极,成为国家规划的新的经济增长带的重要支撑点,成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促进平台。

二、千方百计扩大内需。扩大内需是当前经济工作的基本立足点,是保增长的根本途径。各开发区要抓住中央和地方扩大投资的机遇,及时调整财政预算,增大筹融资规模,加大基本建设投入,集中财力实施一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积极与国家产业振兴计划做好衔接,努力争取国家重点产业项目和产业基地落户开发区。引导企业拓展内销市场,增强抗风险能力。

三、稳定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是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不断推进投资便利化。将创建政策透明、行政规范、营商便利、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作为当前提升我国引资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清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和检查事项,大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利用各种平台和机会,加大对外招商和宣传力度,增强外商对开发区投资环境的了解和对我国经济发展前景的信心,深入开展产业招商、以商招商,确保取得实效。二是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将利用外资与促进国内产业优化相结合,重点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加大服务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层次扩大规模。坚持科学发展,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化水平。

四、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将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作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和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研究出台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支持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培养、国际资质认证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努力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精神,各开发区特别是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开发区要加大对服务外包产业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中西部地区的开发区可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贷款贴息政策扩大服务外包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加快建设进度。

五、稳定进出口规模,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一是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用好用足国家出口退税等政策,加大对外贸发展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改善企业融资担保条件,健全出口信用风险保障机制。稳定出口采取的各项措施一定要符合WTO规则。二是引导企业大力开拓新兴市场。在继续巩固美欧日等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引导企业下大力气开拓南亚、中东、中亚、南美、东欧等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出口市场。鼓励和支持企业到新兴市场参展办展,进行商标注册、质量认证,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三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重点推动自主品牌产品和大型机械、成套设备以及优势农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扶持力度。深入推进科技兴贸工程,搞好创新基地建设。提升加工贸易产业产品层次,延长加工贸易产业链条。加强出口产品质量促进工作,面向企业提供进出口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咨询服务,完善出口产品质量全过程监管体系。

六、大力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开发区综合优势,促进本地区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以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规律为导向,探索建立东中西部开发区之间产业转移合作机制。东部地区的开发区要深化开放,采取措施推动本区域向国际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区域总部方向发展。中西部地区的开发区要加快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完善物流设施,积极承接国外和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努力打造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积极探索投资合作方式,进一步扩大和提升沿边对外开放水平。发挥开发区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区域性综合性产业增长带和经济圈形成。

七、积极促进就业。开发区要把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财政投入,调动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力量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发挥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尽可能多地提供就业机会,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组织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商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举办的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会和其他招聘活动,吸引更多的高校优秀毕业生投身开发区建设。根据商务部和团中央要求,依托区内企业建立"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推动企业提供见习岗位。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八、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高度关注和改善民生,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规范征地并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资纠纷,认真做好企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完善相关应急协调机制。积极引导和监督区内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维护和谐安定的良好局面。

九、切实加强公共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各开发区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政策目标转化为符合企业需要的政策措施。在税费、融资和服务等方面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减负降压,坚定发展信心。关注重点出口企业经营状况,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政策引导、信息服务和专题培训力度,增强企业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建立开发区管委会与企业之间高效的沟通联系机制,将基层意见反馈制度化、常态化,及时掌握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引导企业认真总结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成功经验,并加以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十、各开发区要切实把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旗帜鲜明地将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以及促进就业作为2009年的首要任务,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与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商 务 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