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务督察制度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试行)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务督察制度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5年12月27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应当在检察长领导下,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
第三条检务督察的任务,是通过检务督察办公室对业务部门的相互制约进行督促、协调,对执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和重点案件实施督察,对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进行考评分析,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违法办案行为以及追究错案责任,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促进执法公正。
第四条检务督察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业务部门相互制约与督察机构专门监督相结合;
(二)重点督察与常规考评相结合;
(三)跟踪监督与不中断办案流程相统一;
(四)业务督察与纪检监察相衔接;
(五)内部督察与外部监督相衔接。
第二章督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务督察办公室,作为业务督察的专门机构,负责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检务督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管理。
检务督察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配备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专职和兼职督察员若干名,具体办理督察事项。
第六条检务督察办公室根据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授权,办理下列督察事项:
(一)对业务部门履行相互制约职责进行督促、协调;
(二)对业务部门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进行审查;
(三)对业务部门办理的重点案件实施跟踪监督;
(四)配合业务部门对执法状况和办案质量进行分析,提出预警报告;
(五)协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和纠正执法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办案行为;
(六)配合控告申诉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并追究错案责任;
(七)办理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业务部门依本规定将案件提交督察的,应当填写《提交督察表》,报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后连同相关材料移送检务督察办公室审查。
检务督察办公室办理督察事项,由承办人填写《督察事项审查表》,提出明确的审查处理意见,经检务督察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在办案期限届满前,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一并提交检察长决定,或经检察长批准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检务督察办公室应当在三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决定事项执行通知书》,经检察长签发后,送达相关业务部门,并监督办理。
第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办公室检查、指导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办公室工作,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交办、督办,或者根据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请求协办检务督察事项。
第三章业务部门相互制约程序
第九条举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其他部门或个人接到举报材料,应当在三日内移送举报中心统一处理。举报中心发现其他部门或个人未及时移送举报材料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举报中心对于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的举报线索,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提交举报线索协调小组(未设立举报线索协调小组的,提交主管副检察长)决定分流去向,并移送侦查部门或者依照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发现举报中心未及时移送举报线索或擅自初查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第十条侦查部门对于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报请决定是否初查,并将决定文书抄送举报中心。决定不予初查或者存查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线索材料退回举报中心统一管理。
举报中心应当对不予初查或者存查的理由进行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第十一条对于举报材料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办理、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按规定经批准后,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初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依照管辖规定移交侦查部门立案侦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查材料移送侦查部门审查。
侦查部门通过审查案件材料或者进行调查,对不立案理由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认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查材料退回举报中心归档;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报请立案侦查,并向检务督察办公室报备。
第十二条侦查部门对于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说明不立案理由,并在七日内将初查材料移送举报中心审查。
举报中心通过审查案件材料或者进行调查,对不立案理由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认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查材料退回侦查部门归档;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第十三条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涉案人员未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提出报请立案侦查的建议,报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后送达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报请立案侦查,或者说明不立案理由。
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第十四条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部门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移送审查逮捕的,应当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的建议,报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后送达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报请决定移送审查逮捕,或者说明不移送审查逮捕的理由。
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认为不移送审查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第十五条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部门违法取证的,应当提出限期重新取证的建议,报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后送达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应当在期限内报请批准重新取证,或者说明不予重新取证的理由。
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认为不予重新取证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第十六条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部门对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未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的建议,报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后送达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报请决定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说明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理由。
公诉部门认为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第十七条侦查监督部门对于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
侦查部门认为决定不予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第十八条公诉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应当在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报告中,对该案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情况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一并提交督察。
第十九条公诉部门对于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决定改变定性、删减事实的,应当向侦查部门说明理由。
侦查部门认为改变定性、删减事实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第二十条监所检察部门发现其他业务部门办理案件超期羁押的,应当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报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后送达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未在期限内予以纠正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内提交督察。
第二十一条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经审查决定不立案、不提请抗诉或者终止审查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报备。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发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作出的不立案、不提请抗诉,或者终止审查决定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第四章督察机构审查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下列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业务部门应当在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前提交督察:
(一)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经审查后拟维持原逮捕决定的;
(二)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拟撤案的;
(三)各类刑事案件,拟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
(四)各类刑事案件,拟不起诉的;
(五)各类刑事案件,拟变更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
(六)各类刑事案件,拟提出抗诉,或者提请抗诉的;
(七)各类事申诉案件,经复查拟改变案件处理结论的;
(八)其他应当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下列案件,业务部门未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抄送检务督察办公室备案审查。检务督察办公室发现该处理决定不当的,应当提出纠业意见;业务部门不采纳纠正意见的,检务督察办公室应当将案件纳入督察事项,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一)侦查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不批准逮捕的;
(二)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定性、删减事实的;
(三)被法院裁判无罪的案件,决定不提出抗诉或不提请抗诉的。
第二十四条下列案件,业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二日内)向检务督察办公室报备。检务督察办公室对案件的办理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业务部门不采纳纠正意见的,检务督察办公室应当将案件纳入督察事项,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一)各级、各部门挂牌督办案件;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嫌犯罪案件;
(三)外国人涉嫌犯罪案件;
(四)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资纠纷等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
(五)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督察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业务部门对于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应当按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先行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后,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连同案件材料移送检务督察办公室审查,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案件质量预警程序
第二十六条检务督察办公室通过个案抽查、专项检查或案件质量考评,发现有关部门的办案质量、办案安全和扣押款物管理情况等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向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提交预警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之前向检务督察办公室报送上一季度初查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被法院判无罪、超期羁押,以及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的情况分析报告,由检务督察办公室汇总后报告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
第六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八条检务督察办公室通过审查《提交督察表》、调阅案卷、查询网络信息等方式,对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员执行检务督察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办案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提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等处罚建议,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移交政工部门办理。
第二十九条检务督察办公室在开展检务督察过程中,发现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将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检察人员违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接触的六条禁止性规定》;
(二)检察人员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要求检务督察办公室提供相关案件材料并就具体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发现检察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检务督察办公室应当将相关材料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一)业务部门履行相互制约职责提交督察的案件,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改变案件原处理结论的;
(二)案件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与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的最终决定不一致的。
纪检监察部门对于检务督察办公室抄送的督察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及必要的调查,发现检察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需要追究错案责任的,按《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办理。
第三十一条业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检务督察办公室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移交政工部门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在履行督察职责中发现办案人员有违反办案规定或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二)丢失重要督察材料的;
(三)泄露案件秘密的;
(四)隐瞒案件事实、证据,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未及时审查督察事项,造成案件超期羁押或处理错误未得到及时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办案规定或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林业检察部门履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的监督制约,参照本规定中对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有关督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设区市院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检察院检务督察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的通知
银发[2004]107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行业自律行为,明确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拟订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现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公布并组织签署,请你们将签署信息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参与者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于2000年7月28日公告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更名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协议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市场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下列名词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二)成交日期:交易双方订立成交合同的日期。
(三)正回购方名称:首期结算时卖出债券机构的全称。
(四)逆回购方名称:首期结算时买入债券机构的全称。
(五)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标的债券,在成交合同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六)回购债券数量:回购债券面值的总量,单位为万元。
(七)首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将回购债券过户到逆回购方而逆回购方将资金划付至正回购方的日期。
(八)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将资金划付至逆回购方而逆回购方将回购债券过户到正回购方的日期。
(九)回购期限:首期结算日至到期结算日的实际天数,含首期结算日,不含到期结算日。
(十)首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时逆回购方对回购债券支付的净价,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十一)到期交易净价:到期结算时正回购方对回购债券支付的净价,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十二)首期结算日应计利息:上次付息日(或起息日)至首期结算日为止(不含首期结算日)累计的按百元面值计算的债券发行人应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十三)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上次付息日(或起息日)至到期结算日为止(不含到期结算日)累计的按百元面值计算的债券发行人应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十四)首期资金支付额:首期结算时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支付的资金额。首期资金支付额=(首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单位为元。
(十五)到期资金支付额:到期结算时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支付的资金额。到期资金支付额=(到期交易净价+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单位为元。
(十六)回购利率:根据首期资金支付额、到期资金支付额以及回购期限等要素计算的参考利率。
回购期间如未发生回购债券付息,则回购利率可以通过如下公式计算:
FP D
R=(--1)÷--
IP 365
回购期间如发生回购债券付息,则回购利率可以通过如下公式计算:
FP-IP+7℃
R=(---------)
D d
IP×---7℃×--
365 365
上述式中 为回购利率, 为到期资金支付额,为首期资金支付额, 为回购期内回购债券发行人支付的利息额, 为回购期限, 为回购期间回购债券利息支付日至到期结算日的实际天数。
(十七)结算方式:交易双方约定采用的资金支付和债券交割方式,包括首期结算方式和到期结算方式,具体分为券款对付、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三种。
券款对付是指在交易双方有足额债券和资金的情况下,同步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支付的结算方式。
见券付款是指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在确认收到对方应付的债券后再向对方划付资金的结算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在确认收到对方的应付款项后再向对方划付债券的结算方式。
(十八)债券账户:交易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用于托管和交割债券的账户。
(十九)资金账户:交易双方指定的用于资金支付的账户,包括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和账号。
第三条 本协议与交易双方订立的成交合同共同构成完整的买断式回购合同。买断式回购合同在成交合同订立后立即生效。
第四条 成交合同是交易双方就每笔买断式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
成交合同应该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回购债券、回购债券数量、回购期限、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首期资金支付额、到期资金支付额、债券账户、资金账户、结算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作为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还可就保证金或保证券的内容做出约定。
第五条 为保证成交合同的履行,交易双方可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
提供保证金或保证券的交易一方为出质人,取得保证金或保证券的交易一方为质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确定。
设定保证券时,交易双方应就保证券的种类和数量等内容做出约定,由中央结算公司在提供方的债券账户上将约定的保证券冻结。
设定保证金时,交易双方应依法将该保证金予以特定化,并可协商设定保证金的数量以及保管方式。
第六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一)在首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取得首期资金支付额;
(二)在到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价格购回相同数量的同种债券;
(三)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正回购方的义务:
(一)按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和辅助指令;
(二)在首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出售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资金支付额;
(四)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一)在首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买入债券;
(二)在到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取得到期资金支付额;
(三)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逆回购方的义务:
(一)按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和辅助指令;
(二)在首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期资金支付额;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返售债券;
(四)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 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买断式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以下情形:
(一)首期结算日,正(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结算指令或相关辅助指令,或没有足额回购债券(资金)用于结算;
(二)到期结算日,正(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结算指令或相关辅助指令,或没有足额资金(回购债券)用于结算;
(三)其他违约情形。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和资金结算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交易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交易双方在违约事实和责任明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违约处理不能达成协议,须执行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
(一)正回购方发生第八条第(一)项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通知正回购方终止回购合同,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
如果逆回购方已书面通知正回购方终止回购合同,且逆回购方已将首期资金支付额划付至正回购方,则有权要求正回购方不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工作日全额返还所付金额及其利息。
(二)逆回购方发生第八条第(一)项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通知逆回购方终止回购合同,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如果正回购方已书面通知逆回购方终止回购合同,且正回购方已将债券过户到逆回购方,则有权要求逆回购方不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工作日全额返还回购债券。
(三)正回购方发生第八条第(二)项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
如果逆回购方已将回购债券过户到正回购方,则有权要求正回购方最迟在接到逆回购方通知后的次一工作日全额返还所付债券。
(四)逆回购方发生第八条第(二)项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如果正回购方已将到期资金支付额划付至逆回购方,则有权要求逆回购方最迟在接到正回购方通知后的次一工作日全额返还所付款项及其利息。
(五)本条第(一)、(二)项中,补息按合同约定的首期资金支付额、回购利率、资金(债券)延迟到账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首期资金支付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交易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欠交准备金处罚利率;交易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欠交准备金处罚利率计算。
(六)本条第(三)、(四)项中,补息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支付额、回购利率、资金(债券)延迟到账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支付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交易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欠交准备金处罚利率;交易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欠交准备金处罚利率计算。
(七)违约事实和责任明确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起,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本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的,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终止合同。回购债券价值和保证金(券)价值一起,按有关合理费用、补息、罚息和到期资金支付额顺序依次抵扣后,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
(八)违约事实和责任明确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起,违约的逆回购方不执行本条第(四)项违约处理条款的,守约的正回购方有权终止合同。到期资金支付额和保证金(券)的价值一起,按有关合理费用、补息、罚息和回购债券价值顺序依次抵扣后,剩余部分返还给逆回购方,不足部分向逆回购方追索。
(九)本条第(七)、(八)项中回购债券价值可以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守约方委托同业中心或中央结算公司通过招标出售/购入确定。保证券价值首先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时,可以由守约方委托同业中心或中央结算公司通过招标出售确定。
(十)本条所规定的各项违约赔偿可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如果违约方已按本协议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不得再向违约方追索违约事项导致的任何其它损失或者损害。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对违约事实和责任认定或违约处理条款不能达成协议的,或未按违约处理条款执行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回购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或暂停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须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回购合同,并执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市场参与者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N+1份,市场参与者各执一份,送同业中心备案一份。
签署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
签字时间:
签署地: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附件: 债券买断式回购成交合同(参考文本)
成交日期: 年 月 日
正回购方名称:—————— 逆回购方名称:——————
回购债券简称: —————— 回购债券代码:——————
回购债券数量:——————万元 回购期限:——————天
首期交易净价:——————元/百元面值 到期交易净价:——————元/百元面值
首期结算日应计利息:—————— 元/百元面值 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 元/百元面值
首期资金支付额:—————— 元 到期资金支付额:—————— 元
回购利率:—————— (%)
首期结算日: 年 月 日 到期结算日: 年 月 日
首期结算方式:—————— 到期结算方式:——————
正回购方债券账户:—————— 逆回购方债券账户:——————
正回购方资金账户开户行:—————— 逆回购方资金账户开户行:——————
正回购方资金账户名称:—————— 逆回购方资金账户名称:——————
正回购方资金账户账号:—————— 逆回购方资金账户账号: ——————
保证券: 无□ 有□
提供方:□正回购方 □逆回购方 提供方:□正回购方 □逆回购方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债券总量:————万元 债券总量:————万元
保证金: 无□ 有□
提供方:□正回购方 □逆回购方 提供方:□正回购方 □逆回购方
保管方:—————— 保管方:————————
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
正回购方经办人: 逆回购方经办人:
签章: 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业务公章: 业务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