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郭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24:52   浏览:8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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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

郭辉


  目前,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证人的保护不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果不明确。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建立健全和完善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大力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改变传统的庭审方式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证人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案情的真相,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场合,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质证,揭露案件事实,能够正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157条都赋予了控审双方庭审质证权。证人出庭能够弥补证人书面证言中,由于询问人的业务素质和记录入知识水平的差异,造成的证言笔录在某些细节上,表述内容上难免出现的模棱两可的语言。这样,即使是证人说出表达不清的言语,也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进而使其得以准确的理解。另外,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减少金钱、利益等因素的干扰和诱惑,增加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反之,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不能进行有效的控辩对抗,也就难保控辩的平衡和法律的执行。
  第三、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证人出庭,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偏差,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了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可以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四、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庭审方式的改革。证人出庭作证,使原来国家职权主义变成了控辩式的当事人主义,增大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是庭审改革的重要内容。从某种程度上讲,证人不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就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庭审方式的改革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北安市人民法院 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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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在2004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四年七月二日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服务。


  第五条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批准手续时,应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城建档案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批准情况。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设计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交由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应符合规定。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二)竣工测量原始记录;(三)地下管线成果表;(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含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局部图)。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九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条 地下管线废弃不使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不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接收区立项或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于接收后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二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负责报送;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分别报送。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进行即时查验。对报送的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的,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收件凭证。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根据建设单位报送以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时将数据录入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可由市城建档案馆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测绘,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施工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未按本规定报送档案资料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并对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进行修正。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地下管线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计划安排组织普查,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各专业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经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可从市城建档案馆免费查询其专业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城建档案馆在有关军事单位的配合下,做好军事地下管线工程的普查建档和档案资料的接收、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地下管线资料时,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十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市城建档案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未交由相应资质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予接收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予以接收的;


  (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接收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未按规定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的;


  (四)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城建档案馆或者上网公布的;


  (五)违反保密制度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政〔2004〕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驻芜各单位: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 二OO四年六月十五日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159号), 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提出如下实施意 见:
  
   一、分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一)分步实施期限
   1.本市城市规 划区和所辖县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框架结构建筑工程,一律禁止使用粘土 实心砖;
   2.2005年1月1日起,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围墙、临时建筑 ,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3.2008年1月1日起,本市所辖县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及围墙、 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主要措施
   1.对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的各类建筑,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与有关规程设计建筑项目,采用节能技术,标明应当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
   2.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图不予通过;
   3.施工中发现擅自改变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反映,未及时反 映应追究监理责任;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现建筑工程改变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应责 令其停止施工、 及时纠正;
   5.加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力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规定缴 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工程主体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凭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 凭证等有关资料,经市、县墙改管理机构核实,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按有关规定返还其 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限制并逐步禁止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
   (一)禁止新建、扩建粘土类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凡新建、扩建粘土类墙 体材料 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市、县、区工商管理部 门不得准予登记。
   (二)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应当逐年限产。市、县、区墙改行政主管部门 应根据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计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制订并下达各粘土实心砖 生产企业限产计划。
   (三)粘土空心砖已不再列为推广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县、区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 ,应转产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三、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新型墙体材料主要包括下列产品:
   1.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粉煤灰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
   2.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隔墙条板(GRC板);
   3.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心板(泰柏板);
   4.纸面石膏板;
   5.高掺量的利废制品;
   6.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它墙体材料。
   (二)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的建筑节能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和通用图集。
   (三)生产符合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 值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所附目录中的新型墙体材料,按规定程序审批后 ,享受税收减免。
   (四)新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其产品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认定符 合国家、省或行业标准后,可先行进入市场,并按规定程序向市墙改管理机构办理《安徽省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的申报手续。外省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入我市市场,应 当到市、县墙改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各类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其产品以承重型新型墙体材料为主,获得《安徽省新 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利废率达到规定标准、年生产能力达到规定规模的,按照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0 3〕652号)的规定,给予专项贴息扶持。
   (六)市、县、区墙改管理机构应会同相关单位,结合我市实际,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建筑 应用技术研究,举办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技术培训,积极开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和节能 建筑试点工程。
  
   四、加强管理、严肃执法
   (一)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建筑节能是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 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二)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应从源头把 关,建 立设计、审图、质量监督责任制;在组织示范工程评比中,应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对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的,不得评为优良工程;对各类建筑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可处以工程造价2%以上5%以下的罚款。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或改变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新型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四)计划、国土、农业、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管理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五)市、县、区墙改管理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积极提 供服务,做好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 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突破核定生产计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