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改进/余政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30:00   浏览:9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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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改进

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 余政辉

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部门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机构,虽然不直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却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效能发挥如何,直接影响基层第一线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基层检察工作的任务日益繁重,对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需要,提供更优质的保障呢?笔者就结合当前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特点、困难和新形势检察工作的要求,谈谈如何改进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
一、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特点
基层检察院处在检察工作的最前端,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部门与上级检察机关行政装备部门具有共同的特点,也有自身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多样性。行政装备部门相对的工作范围比较广泛,管理事务具有多样性,比如统计管理、财务管理、物资装备管理、生活服务管理等涉及几个大项、几十个小项的事务管理及服务职责。
2、服务性。服务性是基层检察机关行政装备工作的本质属性,其服务于领导决策、部门业务、干警履职等等方面,可以说是基层检察院从早到晚的“保姆”。
3、复杂性。基层检察机关行政装备工作的复杂性在于,其管理的事务事无巨细,而且需要沟通协调的关系多种多样,比如与上级机关、本地财政、本院各部门、干警,方方面面的关系都要理顺。
二、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遇到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由于编制、财力、管理制度所限,存在着不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不完备。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部门缺乏专业性的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具有先进管理理念、协调能力、管理能力突出的人才缺乏。
2、机制不完善。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一个单位后勤工作的效能。随着基层检察院制度的不断完善,在行政装备工作机制建设上也不断进步,但相对而言,机制的建设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经费无保障。经费问题对行政装备部门来说,始终是件头痛的事。由于刑事案件的递增,办案成本不断增加,再加上物价上涨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基层检察院的经费常常捉襟见肘,现有的经费保障体系已成为制约基层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
三、改进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适应不断发展的检察工作,提高基层检察工作后勤服务保障能力,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改进基层检察机关行政装备工作。
(一)加强人才职业化建设。行政装备部门的工作包括对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讯装备、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工作;经费的申请、核算、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固定资产、环境秩序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等等。行政装备工作做得好与坏,关键在人。从本质上讲,该项工作属于管理学的范畴,它与法律技能一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装备部门的作用,应该加强行政装备管理人才职业化建设。主要在选人、造人、用人三方面下功夫。一是选人。行政装备工作应该尽可能招录管理学人才来完成。当前,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人员鲜有这方面的人员,无论是管理理念、协调组织能力、管理水平,都需要不断提高。二是造人。通过培训不断提高现有的行政装备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造就专业化人才。三是用人。隔行如隔山,不同的工作应该由不同专业的人才进行开展。应因才施用,把组织沟通能力强的人员安排从事行政装备工作。
(二)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
传统的单一靠人员管理的行政装备工作越来越难适应快节奏的检察业务需要。为了提高行政装备工作的效率,促进行政装备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更快捷有效地服务检察工作,有必要将信息技术运用到行政装备管理中来,用先进的管理手段与方法逐步代替传统的管理模式,提升后勤保障水平。
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应该信息化技术过程中,应量力而行,考虑实际需要,主要在车辆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赃款赃物管理、法律文书及服装管理等方面开发并应用相关软件。一是车辆管理。完备的数据库,比如车辆的行驶状况、驾驶员安排、网上派车等等事项清晰明了,实行车管工作的信息化网化全过程管理。二是国有产资管理。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在资产变动后进行相关信息的变动等等。三是法律文书。开发法律文书管理软件,将各部门法律文书的种类和数量收录数据库,便于查询使用,提高法律文书的适用准确性。四是服装管理。通过网络查询,了解全院干警的服装信息,为换装提供正确的依据。五是后勤服务管理。对干警休息室、餐厅等方面的信息,通过软件、网络等电子信息化应用进行管理,减少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节约制度化建设
在基层检察机关,经费有限,更有必要开源节流,并加强节约制度化建设。
1、基层检察机关节约文化建设。节约、低碳环保逐渐成为当前的流行话题,在基层检察机关中,由于经费紧张,更需要提倡节约、低碳环保的概念,强化节约意识,通过组织各种活动,倡导节约文化。
2、建立经费使用分析报告制度。为了节约开支,控制经费使用,除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一支笔”制度外,建立经费使用分析报告制度,定期撰写分析报告,对各项经费的来源、使用部门、所占比例、所起效率等等因素进行分析。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到刀刃上。
3、建立由各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的资源节约责任制度和奖励约束制度。根据各个部门实际需要,确定经费、资源定额分配,在年终进行量化考核,对未超额的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造成浪费的,在下一年度,适当减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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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9)2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市民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方便群众生活,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减少重复投资建设,保障南京市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是指经市政府授权发放,用于识别个人身份、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享受公共服务、进行电子支付,可以在全市多领域应用的智能型集成电路卡。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民卡项目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市民卡项目建设和应用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民卡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划、协调、推进、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民卡的发行和市民卡服务网络的建设工作。

  经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授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行市民卡,以及市民卡在社会保障等政府社会管理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民卡服务公司负责公共服务领域的市民卡系统建设与运营维护,拓展电子钱包应用领域。

  第五条 市卫生、文化、教育、旅游、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公用、广电、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民卡在相关应用领域的推进工作。

  第六条 市民卡项目的投资应用政府资金引导、市场化手段运作的方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市民卡项目资金配套政策,为市民卡的建设、运营、服务提供资金保障。

  第七条 市民卡整合了社会保障卡、金陵通卡和银行卡功能。社会保障等应用按政府部门规定进行使用;个人支付帐户和电子钱包按市民卡服务公司规定充值及使用,不具备计息功能;银行帐户按银行规定办理和使用。

  第八条 市民卡发放对象是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市民和其他需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障业务的人员。

  采用电子实名制,一人一卡。

  其他人员或市民有要求,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带社会保障功能的市民卡。

  第九条 本市市民申领市民卡,应当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申领人系现役军人的,须提供军官证;申领人系境外人员或港澳台人员的,须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

  用人单位统一申办的,应当持经办人身份证、劳动保障证副本或单位介绍信;申领人(含单位和个人)系外来就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工作证明。

  第十条 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收到市民卡申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市民卡制卡程序完成制卡。申领人员按规定凭有效证件到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指定网点领取。

  申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市民卡及个人密码,不得转让、转借。因遗失、出让或转借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通过“南京市实有人口基础数据交换与共享系统”采集、比对制卡信息。市民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进行补充核对。

  第十二条 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和市民卡相关应用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的安全应用,并在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应用等各个环节保护持卡人的隐私。

  第十三条 市民卡存储的信息包括持卡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卡号、公民身份号码等基础信息和社会保障卡内应用文件结构、个人支付帐户、电子钱包等在市民卡应用领域中的有关业务信息,具备银行卡功能的市民卡设置相应的银行卡帐户。

  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指定的网点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更改信息并重新制卡。

  第十四条 市民卡工本费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市民卡应用范围包括:

  (一)政府社会管理领域。市民卡作为身份识别电子凭证,通过联机或脱机等方式办理个人相关事务,实现社会保障等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应用。

  (二)社会公共服务领域。通过个人支付帐户和电子钱包实现交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园林旅游、传媒出版、市政公用、广电、税务和日常生活消费服务等领域应用。

  (三)开通银行帐户的市民卡,可在银行卡相关领域使用。

  第十六条 市民可根据需要开通市民卡全部或部分功能,并按照应用部门的规定使用所开通的功能。开通手续到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和应用提供部门指定网点办理。

  带银行卡功能的市民卡按本规定并参照银行相关规定开通。

  第十七条 市民卡的技术应用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业务系统应用市民卡时应遵循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制定的市民卡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市民卡应用单位应当在相关系统和项目建设时将市民卡应用系统和设施作为配套建设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拒绝市民卡系统在本单位的应用。

  第十九条 市民卡有效期为10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持卡人应当到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指定的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市民卡出现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在市民卡专用读卡设备上不能正确读写的或者无法读写,持卡人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卡至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指定网点按相应规定办理换卡。

  市民卡自发放之日起,质保期2年。质保期内,卡面完好的,属卡质量原因的,换卡免费;超过质保期的,以及市民卡有弯、折、裂、破、洞、磨损、凹凸、火烧、水浸等痕迹或其他因人为因素损坏,换领新卡的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持卡人遗失市民卡的,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卡挂失生效之前所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市民办理挂失申请后找回市民卡,且未办理补卡手续的,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若已办理补卡手续,卡主须将原卡自行销毁,避免损失。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换领或补领市民卡期间,有关应用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持卡人能够办理社会保障等基本业务,具体衔接办法由市相关应用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或者持卡人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在办结劳动保障业务注销手续后30日内,到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市民卡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的持卡人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可以直接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出让、转借市民卡或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恶意破坏市民卡应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或相关业务部门在市民卡的发放、应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民卡监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从事市民卡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此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市民卡在南京都市圈和其他城市的区域互通,可以参照本办法共同协商另行制定有关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2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单位,不得再发行与市民卡功能类似的卡。已发行的,应当逐步纳入市民卡体系,并及时调整原有的使用办法。



山西省公路路产保护奖惩办法

山西省革委


山西省公路路产保护奖惩办法
山西省革委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路经常完好,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以适应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和战备的需要,根据一九六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和晋革发〔1973〕69号《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及其设备,包括公路两旁划定的用地和用养路事业费投资修建、购置的房屋和其它固定资产,都是国家路产,人人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侵占或破坏。对侵占、破坏路产的行为,人人有监督、检举、告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公路沿线的人民公社、生产队、学校、厂矿等有关单位,都应积极地配合公路管理部门进行爱护路产的宣传教育,保护路产不受损坏,并应支持、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损坏路产的案件。
第四条 为确保公路完好和安全畅通,严禁下列事项:
1、在公路及其两旁用地范围内,严禁修建房屋、搭盖厂棚、筑坝蓄水、开挖渠道及埋设电杆、电缆、管造;公路路肩上不准集市、摆摊、堆积杂物、积粪沤肥;边坡、边沟内不准种植农作物;公路路面上不准晒打粮食或利用车辆辗压脱粒。
在公路边沟外已核定和征购的保护路基及养路取土用地,社队不得强行种植或阻挠养路取土。
2、公路两旁的采石场、灰窑、砖窑、煤窑等,不准占用公路及公路两旁的用地,不准损害公路、干扰车辆通行、危害交通安全。
未经公路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在公路上设置路障、检查站,否则,公路部门有权拆除。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准私制旗帜,在公路上任意拦截汽车。
3、严禁动用、迁移、损坏公路上的一切构造物和各种标志、号志。
公路部门的屏产、机械设备及其它一切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调用。
4、严禁任意挖掘公路。不得在公路大、中型桥梁、渡口和过水路面的河床上下游附近,挖取砂、石、土或修建拦水坝,以确保桥渡的安全。
超过公路桥梁载重标准的重型车辆,不得通过公路各式桥梁。必须通过时,应事先与公路主管部门联系,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方准通过。
5、禁止履带式车辆和铁轮车通行公路,特殊情况,经公路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方可通行。
履带车和铁轮车横跨没有平交道设施的黑色路面时,需临时铺垫草袋和沙土,否则不准通过。
6、铁路、水利、厂矿等有关单位、部门,因生产建设必须占用、利用或干扰公路时,应按照一九五七年中央铁道、农垦、水利、交通四个部有关通知精神,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占用公路单位,应负责在占用前按原有标准改建。因利用或干扰公路,使公路设备? 獾狡苹凳保τ烧加霉返ノ桓涸鸢丛较奁谛薷础? 7、严禁随意折损树冠和乱砍滥伐公路上的树木。如需更新时,干线公路需经省交通部门批准,县公路需经地区(市)交通部门批准,并认真按照权属,落实收益分配政策。
凡属社队所有的行道树,在公路改建时,社队应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进行移栽、砍伐,或由公路部门酌情补偿。
有关电线与行道树互相妨碍的问题,应按照一九五六年中央交通部、邮电部、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第五条 无论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公路主管单位或上级交通部门和革命委员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1、积极组织、宣传保护路产有显著成绩者;
2、积极劝阻或制止破坏行为,维护路产有功者;
3、捡举、告发损坏和盗伐公路树木者;
4、检举、告发破坏公路设备者。
第六条 奖励办法:
1、凡合乎第五条第1、2款者,集体可发给荣誉奖;个人可发给不超过二十元的物质奖励。
2、凡合乎第五条第3、4款者,从所检举、告发的路产损失赔偿费中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作为奖励。
3、保护路产有突出成绩者,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并由行署(市)、县或省授予“护路模范”、“护路积极分子”等光荣称号。
第七条 凡违犯第四条的规定者,应本着初犯从宽、重犯从严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情节轻重,由公路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办理:
1、违犯第四条第1、2款,侵占、擅自利用公路及其附属设备,尚未造成损失者,应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移出、清理或者停止利用,并负责恢复公路及其设备的原有状况。
2、违犯第四条第1、2、3、4款,使公路及其设备遭受损坏者,按照公路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限期修复或按价赔偿损失。由于交通肇事而损坏公路及其设备者,同样按此规定处理。
3、违犯第四条第5款,应赔偿压坏部分的修复费用,情节严重者加倍赔偿。
4、违犯第四条第7款,尚未造成树木死亡者,经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保证不再重犯,可免予赔偿。造成树木死亡者,除退回树木外,按路树树龄赔偿损失。树龄一至三年者,每棵五元;三年以上的,根据树龄大小,材质好坏,情节轻重,悔改表现,以五元为基数,树龄每增一年
,增赔三至五元,紫穗槐及其它灌木,无论树龄大小每棵赔款二角。
5、违犯第四条规定,情节严重,或抗拒按本办法处理者,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条 公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除应模范遵守公路路产保护的各项规定外,并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确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凡工作成绩显著者,要给以表扬和奖励;如有失职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处分或者经济制裁。
第九条 凡省内县以上公路和专用公路,均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197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