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变更相关问题的分析/乔铁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49:39   浏览:9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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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变更相关问题的分析

            北安市人民法院 乔铁军

首先,姓名变更的法律规定依法定程序,公民有权利改变自己的姓名。由于我国当前还未颁布《姓名法》,现由单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对公民出生登记以及包括姓名项目在内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等问题做出规定。主要内容即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但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违背民族良俗的,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也不得使用或者含有字母、数字、符号: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或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以上不仅与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相衔接,同时对在姓名登记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公民随意设定姓氏、取名用字不规范、频繁变更姓名、恶意变更姓名以规避法律惩罚等问题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其次,姓名变更的限制今天社会中,更多的人为了彰显自己的个性,常常在自己的姓名上发挥奇思妙想,但由于缺乏对行为法律上的考量,很多情况下,无心之举却引发所谓的“侵权”事件的发生。所以为了规范公民行使其姓名权,我国适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政策对姓名变更问题加以规定、引导,如《户口登记条例》、《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姓名由姓氏和名字两部分组成,姓氏在前,名字在后。此外,对于姓名更改次数,《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第二十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教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此一条彻底贯彻了“意思自治”的立法精神,给予人们更广的自由选择空间,而不受他人干涉。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向推进,普遍立法关注以社会利益为指导思想,要求私人的“意思自治”遵循自己的逻辑轨道,不能越界使社会利益受损,故为保障社会群体利益,公法逐步涉入私法领域,发挥其社会管理的调控职能。例如,《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第十九条还规定了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的情况:(一)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二)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三)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四)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五)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六)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七)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八)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最后,实践中由姓名变更引发的相关问题一般而言,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改名条件如下:一是本人有改名的意愿,二是理由充分,三是本人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则由其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另外,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在实际生活中,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毕业证、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权属证件的变更及证明问题,导致申请人在使用相关证件时,时常需要办理其它业务(如公证业务)来证明其合法身份。若处理不好,不免会产生许多麻烦。再加上实践中公安机关内部形成的对十六周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的不成文规定,所以申请姓名变更需要权衡之后再决定如何行事,以免在给自己增添不便的同时,增加姓名变更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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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劳改犯人减刑、假释必须慎重处理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劳改犯人减刑、假释必须慎重处理的联合批复

1957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司法厅:
本年7月27日电悉。关于劳改犯人的减刑、假释问题,必须慎重处理。为了防止草率减刑、假释的现象,对劳改犯人减刑、假释的审批程序,仍应按照我院部本年5月11日“关于劳动改造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问题的联合通知”执行。你省将某些劳改犯的减刑、假释授权基层人民法院审批的作法,应予改变。来文所提处理距离中级人民法院较远的劳改单位的减刑、假释费时问题,可注意改进手续,借以克服某些可以克服的困难。我们认为:即便多花一点时间,从慎重的角度出发也还是有好处的。


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文件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标委服务联〔2008〕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加强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管理办法》(国标委农轻联[2006]2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为A、AA、AAA、AAAA四级。试点及确认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市场推动、政府引导和客观、独立、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试点及确认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力行业的设计、施工、生产(发电、输电、配电、供电)、试验、修造等企业的试点及确认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立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确认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具体负责试点及确认工作的日常管理,组建专家库,组织开展AAAA级确认工作。

第六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备案。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开展所辖地域的试点及确认工作,推荐专家库成员,组织开展AAA及以下级确认工作,并接受确认办公室的指导。



第三章 试点企业的确定

第七条 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要求建立了标准体系,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并按照GB/T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和《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细则》(见表1)完成了自我评价;

(二)生产、经营等各环节已实施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质量、环保等经确认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未受到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处分等。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加试点,填报《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申请表》(见表2),报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

第九条 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负责对申请AAAA级试点的企业名单进行汇总,并可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申请AAA及以下级试点的企业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名单。确认办公室对申请AAAA级试点的企业进行审核、对申请AAA及以下级试点的企业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后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试点企业名单统一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确认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 试点企业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按照本细则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申报相应确认等级。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试点的企业,申请AAAA级的向确认办公室提出确认申请,申请AAA及以下级的向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提出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确认时应提供以下文件,一式四份:

(一)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见表3);

(二)电力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相关文件(见表4、5、6);

(三)电力企业标准体系表(包括体系表编制说明、层次结构图、明细表、统计表)及标准体系文件(包括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标准体系运行批准文件);

(四)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图或管理文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确认办公室组织对申报AAAA级的试点企业进行确认,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组织对申报AAA及以下级的试点企业进行确认,并协助确认办公室对AAAA级试点企业开展确认工作。



第五章 确认准备

第十四条 受理企业申请后,AAAA级由确认办公室组建确认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AAA及以下级由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组建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选聘,一般不多于7人,其中,设组长1名、标准化方面的专家不少于3名,并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专家组全面负责试点企业的确认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专家组审核申报企业的资料;制定确认计划,经与企业协商后,确定现场日程安排;确认计划应报确认办公室或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审批,并在实施现场确认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报企业。



第六章 现场确认

第十六条 现场确认前,应召开专家组准备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和标准体系运行状况、确定现场审查要点、确定现场审查工作分工及安排。确认专家组人员熟悉申请确认企业的标准体系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现场确认开始时应召开确认安排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专家组全体成员、企业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确认工作联络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确认安排会议由组长主持,内容应包括: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和现场确认联络员名单;组长宣布评价确认工作的目的、范围、方法依据和确认工作计划,宣读保密声明。

第十八条 现场确认应按照确认工作计划分组进行。专家组成员发现计划确需调整时,必须经组长同意方可变更。现场确认方式包括现场观察、实测、询问、座谈、查阅企业文件和资料等,并按照《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细则》进行审核,填写《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现场确认记录表》(见表6)。

第十九条 组长与企业负责人座谈的主要内容有:了解企业方针及发展战略思路与企业标准化工作结合的实际状况;企业标准化工作目标及与同行业对比状况;企业标准化机构设置及工作开展情况;企业标准化的资源配置状况、激励机制和奖励办法;企业标准体系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向等。

第二十条现场确认结束后,召开专家组会议,内容包括:沟通现场确认中发现的企业标准化体系运行有效状况的信息;讨论并汇总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扣分项报告表(见表8)和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不符合项报告表(见表5);讨论并编写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报告表(见表7);讨论并确定对企业标准化工作提出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确认结果通报会议之前,专家组应与申报企业领导沟通,主要包括:确认报告的主要内容,经部门负责人认可的不符合项报告内容,向企业提出的标准化工作改进建议。

第二十二条 确认结果通报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与确认安排会议相同,内容包括:宣读评价确认报告;宣读不符合项报告及其后的整改要求;重申保密声明。



第七章 确认结果处置

第二十三条 确认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应形成确认档案材料,AAAA级报确认办公室,AAA及以下级报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确认档案材料包括:

(一)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申请表;

(二)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报告;

(三)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细则表;

(四)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不符合项报告表;

(五)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应将通过AAA及以下级确认的企业的“确认申请表”及“确认报告”报确认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AAAA级企业的“确认申请表”及“确认报告”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评审复核,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向通过确认的企业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到期前三个月,持证企业可向原受理确认机构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程序按本细则第四、五、六、七章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通过AAAA级确认的企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予以公告。通过AAA及以下级确认的企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予以公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确认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撤销其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被确认企业对确认工作如有异议,可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企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可视需要组织抽查。对达不到原确认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证书。

第三十一条 参与确认工作的有关人员如有违规行为的,确认办公室取消其参与确认工作资格,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以在对外宣传时明示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标志。

第三十三条 试点的确认过程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会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表:(点击下载)
1.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细则表

2.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申请表

3.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

4.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自我评价报告及评分汇总表

5.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不符合项报告表

6.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现场确认记录表

7.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报告表

8.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扣分项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