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靳志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52:15   浏览:9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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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司法,确保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的中心任务。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本文试对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容易出现的且对审判质量和效率影响较大的一些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1、立案审查不严造成立案后被驳回或移送,引起当事人上诉或信访。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在立案时均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欠缺必要材料的不能立案,应通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再立案,而在实践中对什么样的案件需要什么材料存在模糊认识或者不同的认识,立案后审判庭认为案件欠缺起诉应当具备的材料而驳回起诉。对疑难案件或新类型案件立案庭要加强学习,掌握立案标准,必要时与审判庭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立案;立案庭的意见与审判庭不一致的,立案庭要组成合议庭合议,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防止立案后被驳回,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或引起当事人上诉;立案管辖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规定,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后,必须认真对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防止立案后因管辖问题产生异议,影响审判效率和质量。立案管辖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一书中针对不同的案由,分别讲解了管辖的规定,立案时可以作为参考。对有先行程序的案件立案时必须审查当事人是否完成了诉前先行程序,没有进行先行程序的告知当事人完成先行程序。


2、审判程序不精细影响审判效率。这方面问题主要有四种情形:(1)送达文书不及时影响诉讼效率。有些案件被告下落不明,在给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不能时,没有认真调查被告的基本情况,对是否能够直接送达没有底数,在多次送达仍不能完成送达才开始调查当事人的下落,结果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才公告送达,造成案件审判用时过长。要求立案后案件主办人或送达人必须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及时给被告送达诉讼文书,送达人不能送达的必须及时向居委会、村委会或被告的邻居调查被告的居住地,无法知悉被告居住地的,及时取得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及时公告送达文书,防止送达延误时间,影响审判效率。(2)鉴定不及时影响诉讼效率。有些需要鉴定的案件,要求主审人必须在接到案件后认真审阅卷宗,了解案件,划分举证责任,要求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或本院决定鉴定后通知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交纳鉴定费,及时鉴定,防止经几次开庭查不清事实后才发现应当鉴定,影响诉讼效率(3)。开庭后不及时评议影响诉讼效率。开庭后审判长不及时组织评议,本身已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评议时间的规定,当评议后又发现仍然有些事实需要调查,再调查再开庭,造成案件审理时间偏长,影响审判效率。解决这一问题,要求审判长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评议时间的规定,及时评议案件,违反规定的要通报批评,提高案件审判效率。(4)评议后制作裁判文书不及时影响审判效率。有些主审人评议后不及时制作裁判文书,或者裁判文书不集中时间制作,在时间充裕时才去制作裁判文书,当制作裁判文书时有时因时间长把案情都给忘了,还得再去重新阅卷了解案情,严重地影响了诉讼效率。要求主审人在合议庭评议后的五日内必须将裁判文书制作完毕并报请有关领导审批,报批后在五日内向当事人宣判。


3、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影响裁判公正。打官司就要打证据,有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就能胜诉,无证据的就要败诉,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有些案件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导致一方当事人败诉,当事人上诉或申诉,造成案件二审或重审,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也影响法院的办案指标。解决这个问题,要求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必须按照程序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对新类型的案件或疑难案件组织召开讨论会研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必要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杜绝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而影响案件质量。


4、不及时固定证据影响案件质量。有些案件看起来并不难,但因当事人未及时提交相关证据,主审人也没有及时调取相关证据,当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时,无法取得定案证据,加大了裁判的难度,按推理定案往往会引起当事人不满上诉或案件不扎实,影响案件质量。要求案件承办人接收案件后,必须充分了解案情,要求当事人及时举证,当事人提供证据线索的,主审法官要主动及时地调取有关证据,充分行使调取证据的责任,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法院应当调取的证据,因案件承办人未及时调取有关证据而影响案件质量的,要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防止因证据的灭失或情势变更造成案件证据不足难以下判,判决后又引起当事人上诉,影响案件质量。



(作者单位: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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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游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游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吉安市以外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含通讯费和城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市直机关厅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执行四级(含四级)以上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等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软席(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软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按照副厅级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县处级每人每天150元以内凭据报销。县处级以下人员报销标准省外为每人每天150元、省内为100元以内。

  第十一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的标准住宿。省外出差原则上应入住对口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省内出差住当地政府或对口部门招待所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吉安市范围内(不含吉州、青原城区)出差,每人每天15元,省内其它设区市每人每天30元,南昌及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补助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五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报销规定。汽车驾驶员在非出差期间出车,按实际出车天数报销出车补助,每人每天6元。

  第十六条 夜班伙食补助费。值小夜班(到午夜12点以后)每人每晚报销伙食补助费6元;值大夜班(至次日凌晨8时)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

  第十七条 机要交通员在押运途中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0%发给。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吉安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元,江西省内其他设区市每人每天20元,南昌及省外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到南昌和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2元;到省内其他设区市培训基地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7元。

  凡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学习和培训,不集中安排食宿的,每人每天发给4元公杂费,主要用于往返交通。

  第二十二条 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省内外政府及有关单位工作期间,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到县(市、区)及以下乡(镇)等单位蹲点、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6元。不报销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决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实行。原吉安地区财政局印发的《关于修订〈吉安地区地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吉地财文字〔1996〕51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郑州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政办〔2004〕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八月六日

郑州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4〕31号),设置郑州市商务局(市招商局)。郑州市商务局是统一管理全市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职能。

2.原市商业局承担的职能。

3.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内贸管理、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

4.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和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加强内外贸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郑州市商贸城建设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研究拟定总体和区域商贸流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乱建滥建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重要商品市场和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听证工作,协调解决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承担郑州市商贸城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指导流通领域信息化建设和内外贸企业的体制改革、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

(四)研究拟定流通领域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情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商业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国内外招商引资工作,实施东引西进战略,搞好综合协调和服务;审报、管理国(境)外经济组织驻郑代表和办事机构,审核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并综合协调和指导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六)负责组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计量和标准的监督检查,负责成品油、润滑油的管理工作;负责拍卖、典当、生猪屠宰、旧货流通、实物租赁、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等管理工作。

(七)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许可证的申报和实施;负责国家、省下达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众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协调加工贸易业务。

(八)拟定和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定进出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推进全市科技兴贸战略;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依法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十)负责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和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工作;拟定我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

(十二)负责外商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目录,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限额以下直接利用外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和限额以上、限制投资、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

(十三)研究拟定会展经济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申报、指导以郑州市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交易会、展览等经贸活动。

(十四)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管企业的改革工作。

(十五)负责局管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党组织建设。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设1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的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提案和建议的办理、综合治理、机要保密、档案、催办查办等工作;负责承办会务、接待以及机关财产、后勤保障、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商贸史志、年鉴的编纂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三资企业党建工作处)

负责局管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作;负责局系统安全消防和安全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三)政策法规与对外开放处(郑州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办公室)

负责研究、宣传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承担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反垄断调查和取证工作;负责拟定重大经贸协议、合同及章程,协调处理重大争议案;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世贸组织规则的研究、咨询;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对我市产业损害的调查起诉工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承担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审报、管理国(境)外经济组织驻郑代表和办事机构,负责审核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财务处

负责机关财会工作、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会工作;负责出口退税的稽核工作;负责监管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申报管理和争取国家、省有关各项业务资金和专项资金。

(五)市场运行监测处(郑州市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监测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负责茧丝绸协调管理工作。

(六)对外贸易处(郑州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指导、协调商品进出口工作;编报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进出口许可证的申报;指导境内外业务对口的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活动;指导协调加工贸易业务,联系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工作;拟定并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报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负责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招投标业务管理。

(七)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拟定鼓励技术出口的政策和措施;负责技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执行国家高技术产品目录和禁止、限制进出口目录;负责争取国家有关扶持高技术出口资金和项目。

(八)招商引资促进处

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负责组织对外发布合作项目;协调外商投资项目的谈判及外资项目的立项;拟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市招商引资代表处的管理工作。

(九)经济技术协作处

负责组织、协调境内以及区域性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实施东引西进战略;研究拟定企业经济技术协作政策;协调、组织企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协作;组织、指导全市重要展览展销活动;指导企业跨区域投资活动。

(十)外商投资管理处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有关经营事项的审批或申报工作;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合同、章程和依法经营的情况;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业务管理;负责利用外资统计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工作。

(十一)对外经济合作处

拟定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协调对外投资及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对外援助项目和援外资金的申报工作;争取联合国发展系统和政府间双边和多边援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十二)市场体系建设处(郑州市商贸城建设管理办公室)

拟定流通业发展战略和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政策措施,推动流通业态和流通组织形式的创新;研究拟定流通领域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负责研究制定商品流通网络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要商品市场和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听证工作;承担郑州市商贸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现代物流业发展处(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办公室)

负责拟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协同相关部门培育和规范物流市场,引导扶持物流企业的健康发展。

(十四)行业发展处

负责商贸流通、餐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计量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商贸系统开展“商业诚信指数定期发布制度”、“百城万店无假货”、“三优一满意”、“卫生创建”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负责创建名街、名店的管理工作;负责重要商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十五)特种商品管理处

负责成品油、润滑油批发零售企业的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零售网点的设置规划、布局定点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畜禽屠宰管理处(郑州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依法监督、检查畜禽屠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定点屠宰厂设置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对畜禽产品市场进行监管,打击私屠乱宰等违法行为;负责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承担郑州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商业改革发展处

研究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商业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指导流通领域信息化建设和内外贸易企业的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郑州市商务局机关核定总编制96名(其中:行政编制80名,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8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领导职数39名(含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核定领导职数3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市委郑发〔2001〕17号文件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