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等八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37:58   浏览:91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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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等八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电部


关于广东等八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1988年6月2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正确合理地发放、使用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结合广播电视系统专业技术工种特点和广东、海南、福建、湖南、广西、云南、四川、贵州等八省(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发放范围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对象为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长年顶岗的临时工、补差工;高山、海岛艰苦台站的工作人员;经常深入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科研试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防护的人员。
二、发放、使用原则和管理办法
(一)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当根据安全生产,保证职工身体健康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二)本暂行规定所列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限于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其他通用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可参照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一些需要特殊防护的工作岗位,对其作业人员必须发放特殊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根据工作要求配备齐全,保证质量,不得发放其他代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由各单位行政或供应部门负责。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建立健全购买、发放和使用制度。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安全技术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按规定购买、发放、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财务部门不予付款,仓库不予入库,使用单位可以拒绝领用;对于违反规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从事两个以上工种作业的人员,按主要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兼做其他工种作业而又必须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可以借用,用后收回。
(五)电视剧制作人员和经常深入现场从事勘测、调试、维修等作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同工种标准执行。没有同工种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发给必要的防雨、防署等防护用品。专职的农村记者,可放发必要的防雨、防署等防护用品。
(六)调动工作的职工,一般应在调动之前将所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交回原工作单位;临时(季节)工所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借用,用后收回。
三、其他
(一)劳动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职工,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服装的面料,除高空、明火作业和防静电、防酸等工种外,原则上要使用纯棉、涤棉、中长、维棉、人造棉等面料,不能使用毛涤纶等含毛纺织品。
(三)各省(区)广播电视厅(局)和部无线电台管理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干部司备案。
(四)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暂行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干部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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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477号




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昭通地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饮食服务行业排放废水中“两菌”指标选用标准的请示”的请示》(云环科字[1999]4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饮食服务行业排放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不是饮食服务业的特征污染物,该标准对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的“两菌”指标没有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是否补充制订该项目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餐饮企业停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餐饮企业停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由于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在生产、使用、回收等环节都存在严重问题,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健康,保护我国生态环境,1999年1月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限期在2000年底前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从目前餐饮市场调查情况看,不少餐饮企业,尤其是中小餐饮企业仍在大量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没有执行6号令中关于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6号令,现就餐饮企业停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餐饮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立即停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二、各地餐饮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好停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工作。

  三、各地餐饮企业应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GB180061-1999),选用各种替代产品,同时注意回收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督促本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