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洒放开和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问题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47:13   浏览:9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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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洒放开和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家税务局


关于烟洒放开和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8年8月10日,国家税务局

7月23日,我局《关于名烟名洒放开价格和部分烟洒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问题的规定》发布后,一些地区就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的具体政策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统一政策,做好工作,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自1988年7月28日起,粮食白洒、薯类白酒和啤酒的产品税一律不得减免。
二、对这次未列入调价范围的滤咀烟,其每包加价的4分钱,应并入企业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但不征收专项收入。
三、名烟名酒放开价格和部分烟酒调整价格以后,财政部原有的以税还贷规定继续执行。生产企业归还到期贷款必须先用贷款项目新增的利润、折旧基金归还;不足部分,可以用老价(即1987年12月31日的价格)和原税率计算征收的新增产品税归还;再不足的,还可以用这次放开和调整价格后增加的产品税归还。
对放开价格的13种名烟实际价格(出厂价)高于“计税基础价(出厂价)”的部分,由于征收的60%的产品税中有1/3是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在计算还贷时,应按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同比例的原则办理。
四、专项收入全部作为中央收入,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减免,也不能用于归还贷款。
五、对一些地区同时放开价格的13种名酒的系列产品,也按对13种名酒的规定征收产品税和专项收入,其计税基础价(出厂价),可按名酒的计税基础价(出厂价)与实际价格(出厂价)的比例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名酒系列产 系列产品实际 名酒计税基础
品计税基础 价格出厂价 × 价(出厂价)
价(出厂价) 〓 ━━━━━━━━━━━━━━━━━━
名酒实际价格(出厂价)
六、企业以自产的13种酒、省、部优酒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征收产品税和专项收入。
七、这次调价的甲、乙级卷烟应根据该产品调价前的出厂价格和1986年1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有关征税等级的规定加以确定。
八、省优酒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有关厅、局、委及省级食品协会组织评定的优质酒;部优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委及中国食品协会组织评定的优质酒。
省、部优酒,包括新评定的省、部优酒和至今仍保持省、部优称号的优质酒;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政府、有关局、委及行业协会、单位组织评定的优质酒。
九、税务部门在把计税基础价(零售价)折算成计税基础价(出厂价)时,当地主管部门不能提供进销差率的,由税务部门根据提价前同类产品的实际进销差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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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六日


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妥善解决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94号)和《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医疗救助实行市级统筹,医疗救助基金全市统筹使用。凡参加黄山市(含3区4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必须参加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实行集体参加,集体缴费制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医疗救助金的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由用人单位缴纳,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个人缴纳的部分一律由单位代扣,由单位统一缴纳)。符合国家公务员补助范围的单位,医疗救助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符合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医疗救助金,从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列支。
第三条 医疗救助金由地税部门按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征收。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份之前,一次性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全年医疗救助金交至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凡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救助金的,由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职工个人帐户中扣取。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5月份之前将筹集的医疗救助金划入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
第四条 医疗救助范围:
(一)解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用;
(二)对住院参保人员按日进行补贴;
(三)对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参保人员给予适当救助。
具体救助标准另行公布。
第五条 为增强医疗救助基金抗风险能力,减轻财政和企业负担,积累经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助和对住院参保人员按日进行补贴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医疗救助基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医疗救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致,所得利息并入医疗救助基金。
第七条 医疗救助缴费标准及待遇,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随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变化及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第八条 对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就医、用药、诊疗项目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规定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2011年全国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和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时间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人事司


关于调整2011年全国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和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时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
  鉴于9月10日-12日为中秋节调休日期,各地导游员带团量较大。为鼓励广大考生踊跃参加2011年全国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和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决定:2011年全国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调整至9月15日举行,2011年全国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调整至9月16日举行。报名日期不变。
  特此通知,希各知照。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
                         201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