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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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7年5月23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7日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发挥农业机械作用,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及其配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管理、销售维修、经营服务、推广培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发展农业机械化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大中型农业机械更新改造计划,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大中型农业机械更新改造。

第六条市、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是国家事业单位,受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计划安排、业务指导、人员编制、固定资产及资金管理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计划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农业、林业、牧业、水利、工商、财政、技术监督、公安、物价、交通、国有资产、劳动、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销售维修



第十条销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农业机械知识的人员;

(二)有必要的检测设备;

(三)有合格的经营场地及仓储设施。

第十一条销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推广许可证和售前报验制度的农业机械,应当在供货方提供有关证明后进货。

第十二条禁止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伪劣、假冒的;

(二)已到报废标准的;

(三)售前检验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销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并对所销售的农业机械明码标价。

第十四条销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销售的农业机械应当在国家或者生产单位规定的保证期内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质量检验机构受技术监督部门委托,对销售的农业机械质量进行销售前检验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维修农业机械(含乡镇以下农用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当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取得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合格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维修业务。

第十七条维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技术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

(三)有固定维修场所。

第十八条维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并对维修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资质条件进行检查和年度审验。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检验和审验。

第二十条因销售、维修农业机械发生纠纷,需要对农业机械质量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法定的农业机械质量检验机构鉴定。



第三章经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所有者依法开展经营服务和生产作业。

农业机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规定依据的收费、集资;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二十二条国家、集体所有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必须按照规定提取年折旧费,用于农业机械更新改造。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其报废、转卖必须经当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拥有者为他人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其作业质量必须符合作业标准;没有制定作业质量标准的,按照农业机械拥有者和用户双方协商拟定的标准作业,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返工重作,或者减收服务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农业机械作业收费标准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指导价格。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耕地轮翻制;机耕作业用户应当及时交付机耕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和协调本地农业机械所有者开展农业机械耕翻、播种、植保、排灌、饲料加工、捕捞、收割、运输、采伐等生产作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农民个人或者联户购置的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为农业生产以及农民生活服务,向国家交售或者到市场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持村民委员会证明,免交养路费和运输、工商管理费等。

第二十七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具备供应油料、机械维修、配件供应、技术培训和推广能力。

乡(镇)、村农机服务队应当设有农业机械停放场、机车库、贮油设施等。

第二十八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建立农业机械技术档案,并报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推广培训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的经费。

第三十条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试验基地、服务设施、生产资料以及其他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劳动者使用农业机械新技术或者新机具。

第三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机械方可在农业生产中推广应用:

(一)市、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发布的或者引进确认的适用科技成果;

(二)市、县(市)、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确认的实用技术;

(三)经市、县(市)、区试验、示范证明在推广地区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新技术和新机具。

第三十三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修理和从事其他农业机械技术的人员,应当经市、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岗位专业培训,经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工作。



第五章安全监理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受公安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推土机、农用三轮车等农业机械,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实行牌证管理。

第三十六条购买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购置农业机械后30日内持介绍信或者身份证、发货票、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申请领取号牌和行驶(使用)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申领者号牌和行驶(使用)证。

第三十七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未经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八条使用实行牌证管理农业机械的驾驶或者操作人员,必须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考核合格并领取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或者操作与证件规定相符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驾驶或者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未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

第三十九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或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发生转籍、变更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技术状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和省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维修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其农业机械所有者限期补提折旧费。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国家投资或者补贴款,上交财政,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骗取证明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农业机械所有者补交应缴纳的各种费用,并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直接责任人员和骗取证明的农业机械所有者分别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推广;影响农业生产,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推广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达到技术状态标准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妨碍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之日起,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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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第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第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为推动烟草行业在专卖制度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巩固各级烟草公司在卷烟流通领域中的垄断经营地位,增强企业在专卖体制下的竞争意识,促进卷烟购销业务有秩序地开展,国家烟草专卖局自一九九三年十月起,已陆
续分批分期地批准放开部分县级烟草公司跨省经营卷烟购销业务。现将领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和许可证号码公告如下。以下所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企业名称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许可证号码
北京市:
北京市卷烟销售公司第一公司 0501822
天津市:
天津市烟草公司第一分公司 0502365
天津市烟草公司第二分公司 0502366
天津市烟草公司第三分公司 0502367
天津市烟草公司第四分公司 0502368

河北省:
河北省烟草公司临西县公司 0503306
河北省烟草公司玉田县公司 0503307
河北省烟草公司安平县公司 0503308
河北省烟草公司吴桥县公司 0503309
河北省烟草公司故城县公司 0503310
河北省烟草公司固安县公司 0503311
河北省烟草公司曲阳县公司 0503312
河北省烟草公司安新县公司 0503313
河北省烟草公司无极县公司 0503314
河北省烟草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司 0503315
河北省烟草公司滦平县公司 0503316
河北省烟草公司巨鹿县公司 0503759
河北省烟草公司冀州市公司 0503369
河北省烟草公司怀来县公司 0503370
河北省涿州市烟草公司 0503371
河北省烟草公司武安县公司 0503372
河北省烟草公司永年县公司 0503373
河北省烟草公司香河县公司 0503767
河北省烟草公司兴隆县公司 0503768
河北省烟草公司平泉县公司 0503769
河北省烟草公司赞皇县公司 0503770
河北省烟草公司藁城县公司 0503771
河北省烟草公司大城县公司 0503772
河北省烟草公司文安县公司 0503773
河北省烟草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司 0503774
河北省烟草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3775
河北省烟草公司隆化县公司 0503776
河北省烟草公司沧县公司 0503777

河北省烟草公司河间市公司 0503778
河北省烟草公司任县公司 0503779
河北省烟草公司宁晋县公司 0503780
河北省烟草公司临城县公司 0503781
河北省烟草公司迁西县公司 0503782
河北省烟草公司丰南市公司 0503783
河北省烟草公司满城县公司 0503784
河北省烟草公司清苑县公司 0503785
河北省烟草公司高阳县公司 0503786
河北省烟草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公司 0503787
河北省烟草公司抚宁县公司 0503821
河北省烟草公司任丘市公司 0503057
河北省烟草公司泊头市公司 0503058
河北省烟草公司遵化县公司 0503059
河北省烟草公司昌黎县公司 0503060
河北省烟草公司磁县公司 0503061
河北省烟草公司沙河市公司 0503062
河北省烟草公司南宫市公司 0503063
河北省烟草公司高碑店市公司 0503064
河北省烟草公司霸州市公司 0503065
河北省烟草公司深州市公司 0503066
河北省烟草公司辛集市公司 0503067
河北省烟草公司正定县公司 0503068
山西省:
山西省烟草公司潞城市公司 0504657
山西省烟草公司襄汾县公司 0504658
山西省烟草公司临汾市公司 0504659
山西省烟草公司候马市公司 0504660
山西省烟草公司应县公司 0504661
山西省烟草公司怀仁县公司 0504662
山西省烟草公司阳城县公司 0504663
山西省烟草公司太原西山矿区购销中心 0504664
山西省烟草公司繁峙县公司 0504665
山西省烟草公司离石县公司 0504666
山西省烟草公司左云县公司 0504667
山西省烟草公司阳高县公司 0504668
山西省烟草公司文水县公司 0504669
山西省烟草公司清徐县公司 0504670
山西省烟草公司临猗县公司 0504671
山西省烟草公司永济市公司 0504672
山西省烟草公司河津市公司 0504673
山西省烟草公司运城市公司 0504674
山西省烟草公司浑源县公司 0504675
山西省烟草公司夏县公司 0504676
山西省烟草公司孟县公司 0504677
山西省烟草公司平定县公司 0504678
山西省烟草公司榆次市公司 0504679
山西省烟草公司太谷县公司 0504680
山西省烟草公司平遥县公司 0504681
山西省烟草公司汾阳县公司 0504682
山西省烟草公司交城县公司 0504683
山西省烟草公司襄桓县公司 0504684

山西省烟草公司屯留县公司 0504685
山西省烟草公司忻州市公司 0504686
山西省烟草公司代县公司 0504687
山西省烟草公司右玉县公司 0504688
山西省烟草公司芮城县公司 0504689
山西省烟草公司灵丘县公司 0504762
大同市烟草一分公司矿区公司 0504820
山西省烟草公司吉县公司 0504823
山西省烟草公司古交市公司 0504069
山西省烟草公司高平市公司 0504070
山西省烟草公司原平市公司 0504071
山西省烟草公司介休市公司 0504072
山西省烟草公司孝义市公司 0504073
山西省烟草公司洪洞县公司 0504074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鄂托克旗公司 0505146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和林格尔县公司 0505147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土默特右旗公司 050514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达茂联合旗公司 0505149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准格尔旗公司 0505150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海拉尔市公司 0505151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杭锦后旗公司 0505152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海市海勃湾区公司 0505616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海市海南区公司 0505617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海市乌达区公司 050561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兴和县公司 050550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凉城县公司 0505509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四子王旗公司 0505510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商都县公司 0505511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察哈尔右翼前旗公司 0505512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化德县公司 0505513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察哈尔右翼中旗县公司 0505514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开鲁县公司 0505515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牙克石市公司 0505516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根河市公司 0505517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旗自治旗公司 050551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噔口县公司 0505519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五原县公司 0505520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拉特前旗公司 0505521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额尔古纳右旗公司 0505522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达拉特旗公司 0505075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满洲里市公司 0505076
大连市:
大连市金州区烟草公司 0506153
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公司 0506154
大连市烟草公司第一分公司 0506155
大连市烟草公司第二分公司 0506156
瓦房店市烟草公司 0506157
大连经济开发区京大联营公司 0506079
普兰店烟草公司 0506080
辽宁省:
辽宁省烟草公司北票市公司 0506158
辽宁省烟草公司凌海市公司 0506159
辽宁省烟草公司凤城市公司 0506160
辽宁省烟草公司凌原市公司 0506161
辽宁省烟草公司新民市公司 0506162
辽宁省烟草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163
辽宁省烟草公司北镇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164
辽宁省烟草公司彰武县公司 0506165
辽宁省烟草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166
辽宁省烟草公司法库县公司 0506167
辽宁省烟草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168
辽宁省烟草公司义县公司 0506169
辽宁省烟草公司绥中县公司 0506170
辽宁省烟草公司康平县公司 0506603
辽宁省烟草公司辽中县公司 0506604
辽宁省烟草公司新宾县公司 0506605
辽宁省烟草公司大洼县公司 0506606
辽宁省烟草公司铁法市公司 0506607
辽宁省烟草公司台安县公司 0506608
辽宁省烟草公司建平县公司 0506609
辽宁省烟草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司 0506610
辽宁省烟草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611
辽宁省烟草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612
辽宁省烟草公司建昌县公司 0506613
辽宁省烟草公司喀左县公司 0506614
辽宁省烟草公司西丰县公司 0506615
辽宁省烟草公司灯塔县公司 0506752
辽宁省烟草公司兴城市公司 0506077
辽宁省烟草公司昌图县公司 0506078
吉林省:
吉林省烟草公司农安县公司 0507317
吉林省烟草公司双阳县公司 0507318
吉林省烟草公司榆树市公司 0507319
吉林省烟草公司九台市公司 0507320
吉林省烟草公司德惠市公司 0507321
吉林省烟草公司蛟河市公司 0507322
吉林省烟草公司永吉县公司 0507323
吉林省烟草公司桦甸市公司 0507324
吉林省烟草公司舒兰市公司 0507325
吉林省烟草公司公主岭市公司 0507326
吉林省烟草公司梨树县公司 0507327
吉林省烟草公司抚松县公司 0507328
吉林省烟草公司临江市公司 0507329
吉林省烟草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司 0507330
吉林省烟草公司靖宇县公司 0507331
吉林省烟草公司前郭尔罗斯自治县公司 0507332
吉林省烟草公司东丰县公司 0507333
吉林省烟草公司洮南市公司 0507334
吉林省烟草公司图们市公司 0507335
吉林省烟草公司龙井市公司 0507336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烟草公司 0507337
吉林省烟草公司敦化市公司 0507338
吉林省烟草公司集安市公司 0507749
吉林省烟草公司辉南县公司 0507750
吉林省烟草公司磐石县公司 0507751
江苏省:
江苏省烟草公司扬中县公司 0510223
江苏省烟草公司丹徒县公司 0510224
江苏省烟草公司六合县公司 0510225
江苏省烟草公司灌南县公司 0510226
江苏省烟草公司泗阳县公司 0510227
江苏省烟草公司宿迁县公司 0510228
江苏省烟草公司靖江县公司 0510229
江苏省烟草公司睢宁县公司 0510230
江苏省烟草公司江宁县公司 0510231
江苏省烟草公司高淳县公司 0510232
江苏省烟草公司大丰县公司 0510233
江苏省烟草公司铜山县公司 0510234
江苏省烟草公司金湖县公司 051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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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烟草公司响水县公司 0510237
江苏省烟草公司阜宁县公司 0510238
江苏省烟草公司射阳县公司 0510239
江苏省烟草公司新沂市公司 0510240
江苏省烟草公司东海县公司 0510241
江苏省烟草公司仪征县公司 0510242
江苏省烟草公司高邮市公司 0510243
江苏省烟草公司淮安市公司 0510244
江苏省烟草公司沭阳县公司 0510245
江苏省烟草公司姜堰市公司 0510246
江苏省烟草公司邗江县公司 0510247
江苏省烟草公司宝应县公司 0510248
江苏省烟草公司海门市公司 0510249
江苏省烟草公司滨海县公司 0510250
江苏省烟草公司邳州市公司 0510251
江苏省烟草公司如东县公司 0510252
江苏省烟草公司建湖县公司 0510253
江苏省烟草公司灌云县公司 0510254
江苏省烟草公司丰县公司 0510523
江苏省烟草公司沛县公司 0510524
江苏省烟草公司涟水县公司 0510525
江苏省烟草公司赣榆县公司 0510526
江苏省烟草公司泗洪县公司 0510527
江苏省烟草公司溧水县公司 0510528
江苏省烟草公司洪泽县公司 0510529
江苏省烟草公司盱眙县公司 0510763
江苏省烟草公司句容县公司 0510082
江苏省烟草公司金坛市公司 0510083
浙江省:
浙江省烟草公司桐庐县公司 051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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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烟草公司余杭市公司 051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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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烟草公司萧山市公司 0511696
浙江省烟草公司鄞县公司 0511697
浙江省烟草公司奉化市公司 0511698
浙江省烟草公司慈溪市公司 0511699
浙江省烟草公司宁波市镇海区公司 0511700
浙江省烟草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公司 0511701
浙江省烟草公司余姚市公司 0511702
浙江省烟草公司宁海县公司 0511703
浙江省烟草公司象山县公司 0511704
浙江省烟草公司苍南县公司 0511705
浙江省烟草公司文成县公司 0511706
浙江省烟草公司乐清市公司 0511707
浙江省烟草公司瑞安市公司 0511708
浙江省烟草公司泰顺县公司 0511709
浙江省烟草公司平阳县公司 0511710
浙江省烟草公司开化县公司 0511711
浙江省烟草公司江山市公司 0511712
浙江省烟草公司龙游县公司 0511713
浙江省烟草公司常山县公司 0511714
浙江省烟草公司长兴县公司 0511715
浙江省烟草公司安吉县公司 0511716
浙江省烟草公司德清县公司 0511717
浙江省烟草公司岱山县公司 0511718
浙江省烟草公司嵊泗县公司 0511719
浙江省烟草公司舟山市普陀区公司 0511720
浙江省烟草公司龙泉市公司 0511721

浙江省烟草公司缙云县公司 0511722
浙江省烟草公司青田县公司 0511723
浙江省烟草公司松阳县公司 0511724
浙江省烟草公司遂昌县公司 0511725
浙江省烟草公司三门县公司 0511726
浙江省烟草公司天台县公司 0511727
浙江省烟草公司椒江市公司 0511728
浙江省烟草公司黄岩市公司 0511729
浙江省烟草公司玉环县公司 0511730
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岭市公司 0511731
浙江省烟草公司仙居县公司 0511732
浙江省烟草公司桐乡市公司 0511733
浙江省烟草公司嘉善县公司 0511734
浙江省烟草公司海盐县公司 0511735
浙江省烟草公司平湖市公司 0511736
浙江省烟草公司海宁市公司 0511737
浙江省烟草公司新昌县公司 0511738
浙江省烟草公司诸暨市公司 0511739
浙江省烟草公司嵊县公司 0511740
浙江省烟草公司上虞市公司 0511741
浙江省烟草公司永康市公司 0511742
浙江省烟草公司义乌市公司 0511743
浙江省烟草公司兰溪市公司 0511744
浙江省烟草公司磐安县公司 0511745
浙江省烟草公司东阳市公司 0511746
浙江省烟草公司浦江县公司 0511747
浙江省烟草公司武义县公司 0511748
福建省:
福建省烟草公司石狮市公司 0513765
江西省:
江西省烟草公司萍乡市城乡卷烟销售公司 0514339
江西省烟草公司进贤县公司 0514340
江西省烟草公司黎川县公司 0514341
江西省烟草公司万年县公司 0514342
江西省烟草公司宁冈县公司 0514343
江西省烟草公司湖口县公司 0514344
江西省烟草公司德安县公司 0514345
江西省烟草公司新干县公司 051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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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烟草公司修水县公司 0514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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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湖北省烟草公司黄陂县公司 0517410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昌县公司 0517411
湖北省烟草公司新州县公司 0517412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公司蔡甸区公司 0517413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公司 0517414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公司 0517415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口区公司 0517416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江岸区公司 0517417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公司 0517418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汉阳区公司 0517419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青山区公司 0517420
湖北省烟草公司大冶县公司 0517421
湖北省烟草公司荆门市沙洋公司 0517422
湖北省烟草公司枣阳市公司 0517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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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烟草公司随州市公司 0517425
湖北省烟草公司老河口市公司 0517426
湖北省烟草公司襄樊市城区公司 0517427
湖北省烟草公司襄阳县公司 0517428
湖北省烟草公司谷城县公司 0517429
湖北省烟草公司保康县公司 0517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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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烟草公司南漳县公司 0517432
湖北省烟草公司当阳市公司 0517433
湖北省烟草公司枝城市公司 0517434
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县公司 0517435
湖北省烟草公司枝江县公司 0517436
湖北省烟草公司兴山县公司 0517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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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烟草公司云梦县公司 0517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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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烟草公司天门市公司 0517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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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烟草公司钟祥市公司 0517455
湖北省烟草公司公安县公司 0517456
湖北省烟草公司江陵县公司 0517457
湖北省烟草公司监利县公司 0517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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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烟草公司京山县公司 0517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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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烟草公司麻城市公司 0517462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穴市公司 0517463
湖北省烟草公司红安县公司 0517464
湖北省烟草公司蕲春县公司 0517465
湖北省烟草公司浠水县公司 0517466
湖北省烟草公司罗田县公司 0517467
湖北省烟草公司黄梅县公司 0517468
湖北省烟草公司英山县公司 0517469
湖北省烟草公司咸宁市公司 0517470
湖北省烟草公司蒲圻市公司 0517471
湖北省烟草公司嘉鱼县公司 0517472
湖北省烟草公司通城县公司 0517473
湖北省烟草公司通山县公司 0517474
湖北省烟草公司阳新县公司 0517475
湖北省烟草公司崇阳县公司 0517476
湖北省烟草公司丹江口市公司 0517477
湖北省烟草公司郧县公司 0517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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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烟草公司竹山县公司 0517480
湖北省烟草公司竹溪县公司 0517481
湖北省烟草公司郧西县公司 0517482
湖北省烟草公司恩施市公司 0517483
湖北省烟草公司利川市公司 0517484
湖北省烟草公司建始县公司 0517485
湖北省烟草公司咸丰县公司 0517486
湖北省烟草公司鹤峰县公司 0517487
湖北省烟草公司巴东县公司 0517488
湖北省烟草公司宣恩县公司 0517489
湖北省烟草公司来凤县公司 0517490
湖南省:
湖南省烟草公司祁阳县公司 0518188
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兴县公司 0518189
湖南省烟草公司衡东县公司 0518190
湖南省烟草公司安乡县公司 0518191
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宁县公司 0518192
湖南省烟草公司耒阳县公司 0518193
湖南省烟草公司隆回县公司 0518194
湖南省烟草公司双峰县公司 0518195
湖南省烟草公司汉寿县公司 0518196
湖南省烟草公司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司 0518197
湖南省烟草公司华容县公司 0518198
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德武陵源区公司 0518199
湖南省烟草公司宁乡县公司 0518200
湖南省烟草公司娄底市公司 0518201
湖南省烟草公司新邵县公司 0518202
湖南省烟草公司湘乡市公司 0518203
湖南省烟草公司新化县公司 0518204
湖南省烟草公司花垣县公司 0518205
湖南省烟草公司攸县公司 0518206
湖南省烟草公司蓝山县公司 051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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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烟草公司石门县公司 051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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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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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11号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令2009年第11号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已经2009年7月15日商务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受理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集中,系指《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四条 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规定》第三条所称“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第五条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一)该单个经营者;

  (二)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

  (四)第(三)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五)第(一)至(四)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一)至(五)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第六条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第七条 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

  (一)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

  (二)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经营者通过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施的上述行为,依照本项规定处理。

  前款第(二)项所称“两年内”是指从第一次集中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集中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

  第八条 在正式申报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就集中申报的相关问题向商务部申请商谈。商谈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九条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经营者申报;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申报义务人未进行集中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

  申报义务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申报。

  第十条 申报文件、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报书。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申报人还须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和相关的认证文件。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交经申报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具体包括:集中交易概况;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行业发展现状;集中对市场竞争结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国民经济发展、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影响;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效果评估及依据。

  (三)集中协议及相关文件。具体包括:各种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如协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等。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外,申报人可以自愿提供有助于商务部对该集中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如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支持集中协议的各类报告等。

  第十二条 申报人提交纸质申报文件、资料的同时,应当提交内容相同的光盘电子文档。申报文件、资料应当合理编排以方便查阅。

  申报人应当提交中文撰写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的原件是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并附外文原件。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的,应当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出示原件供验证。

  申报人应当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中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标注。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提交完备的文件、资料,商务部应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商务部发现申报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

  第十四条 商务部经核查认为申报文件、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资料之日予以立案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五条 申报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商务部不予立案。

  第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愿提出经营者集中申报,商务部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立案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决定。

  在前款所述申报和立案审查期间,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暂停实施其集中交易,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十七条 商务部和申报人对在经营者集中申报前商谈和申报审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