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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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民办函〔2008〕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配合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实现“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的活动目标,民政部制定了《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评估各地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开展情况时遵照执行。


  附件:


  1.《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县、市、区)》


  2.《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街道、乡镇)》


  3.《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社区、村委会)》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县、市、区)
类别 名称 评估目标 序号 评估内容
基础保障类 制度保障 主要考察基层低保各项制度建设情况,是否作到有章可循,内容是否具体,程序是否清楚 1 县(区、市)政府制定了实施低保制度的办法、细则或规程(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2 低保资金管理办法(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3 有家庭收入核查的具体办法或措施(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4 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5 分类施保方面的政策规定(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6 低保档案管理办法(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7 有低保工作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
8 有低保工作方面的开拓创新举措
工作保障 主要考察基层低保能力建设情况 9 有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
10 有专门的低保办公场所
11 每2000名城市低保对象或每5000名农村低保对象至少配备1名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12 本级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20元
13 低保工作机构配备独立使用的计算机,并具备上网条件
资金保障 主要考察低保资金安排情况 14 本级财政有低保资金投入
15 资金拨付及时
16 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领导重视 主要考察当地政府对低保工作的重视程度 17 将低保工作纳入县(区、市)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18 建立低保方面的跨部门协调机构,并定期召开会议
组织管理类 业务素质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情况 19 低保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20 低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低保法规政策
21 及时组织街道、乡镇及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政务公开 主要考察低保政策宣传情况 22 通过固定公开栏或网络、电台等媒体及时公布低保政策和低保工作情况
23 免费提供低保政策宣传材料
24 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时办理群众投诉、上访事宜
信息化建设 主要考察低保信息化建设情况 25 有符合要求的低保专用软件
26 有人员负责信息化工作,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
27 低保数据完整,能够通过网络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档案管理 主要考察低保档案的管理情况 28 有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29 各类低保材料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
30 低保档案存放集中、安全
操作规范类 低保标准 主要考察低保标准制定及调整情况 31 低保标准的制定科学合理
32 根据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33 低保金计算准确、合理,符合政策规定
低保审批 主要考察低保审批的办理情况 34 低保申请审批材料样式统一
35 指导基层工作人员及时上报低保申请材料
36 对上报的低保申请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城市不少于三分之一,农村不少于十分之一
37 按规定时限办结低保审批手续
38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申请人及时予以书面告知
39 对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社区或村委会予以公示
资金发放 主要考察低保金发放情况 40 城市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农村低保金按月或按季度足额发放
41 低保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
应保尽保 主要考察是否做到应保尽保 42 未出现因低保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
43 未出现经查实的错保、漏保现象
动态管理 主要考察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情况 44 对城市低保家庭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对农村低保家庭每一年至少核查一次
45 一年内低保对象的动态率(累计全年进出低保总人次除全年月平均低保对象数)城市不低于10%,农村不低于5%
46 根据定期核查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的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
分类施保 主要考察分类施保政策实施情况 47 对特殊困难低保对象有规范的分类标准
48 对特殊困难低保对象按规定增发低保金
49 对特殊困难低保对象有专门记录
统计报表 主要考察低保统计工作是否规范 50 低保台帐记录完整
51 统计报表规范,上报及时,数据准确
52 低保业务数据与财务统计数据一致
监督检查类 规范监督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是否遵循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 53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54 未发现低保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55 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无违规违纪现象

附件2:
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街道、乡镇)
类别 评估目标 序号 评估内容
工作保障 主要考察街道、乡镇低保能力建设情况 1 将低保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任目标考核
2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有低保专职工作人员
3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有低保办公场所
4 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10元(含上级补助)
5 有可用于低保工作的计算机,且具备数据传输条件
业务素质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情况 6 低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低保政策法规
7 低保工作人员参加过业务知识培训
低保受理 主要考察低保申请受理情况 8 及时受理低保申请
9 家庭收入核实细致,无明显疏漏
10 低保金计算准确、合理,符合政策规定
11 通过社区或村委会及时张榜公示审核结果,对群众有异议的再次核实并予以说明
12 按规定时限办结低保审核手续
日常管理 主要考察对低保对象的日常服务管理情况 13 定期走访低保家庭,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14 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15 各类低保材料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
16 通过固定公开栏或其他方式向群众宣传低保政策
17 及时办理群众的投诉、上访
监督检查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是否遵循有关法规政策 18 未发现低保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19 未发现低保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附件3:
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社区、村委会)
类别 评估目标 序号 评估内容
工作保障 主要考察社区、村委会低保能力建设情况 1 每个城市社区至少配备1名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每个村委会至少配备1名专责低保协管人员
2 有明确的低保办理场所
3 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15元(含上级补助)
4 有固定的低保公示栏
业务素质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情况 5 低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低保政策
6 低保工作人员参加过业务知识培训
低保初审 主要考察接受委托初步审核低保申请的情况 7 接受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转达低保申请
8 指导申请人准确填写各种申请表格及材料
9 及时组织对低保申请人的入户调查
10 组织入户调查时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同行
11 家庭收入核实细致,无明显疏漏
12 及时组织民主评议,记录规范
13 低保金计算准确、合理,符合政策规定
14 及时公示民主评议结果以及拟上报的低保申请人名单
15 低保初步审核时限符合有关规定
16 低保初步审核结果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日常管理 主要考察对低保对象的日常服务管理情况 17 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18 组织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且有劳动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19 定期走访低保家庭,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20 各类低保材料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
21 通过固定公开栏或其他方式向群众宣传低保政策
监督检查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人员是否遵循有关政策规定 22 未发现低保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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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根据财政部1998年第3号公告,现就继续安排发行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更好地满足群众购买国债的需求,决定在1998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173.6亿元。本期国债的期限为5年,年利率7.86%,发行期从1998年4月8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二、本期国债采取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代销,交通银行包销的方式发行,并分别与财政部签定代销、包销合同。
三、本期国债发行后,如持券人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兑取时,分档利率较原规定作如下调整:
1.满1年(含1年)不满2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67%调整为5.22%;
2.满2年(含2年)不满3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6.12%调整为5.76%;
3.其它分档期限的提前兑取利率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期国债从发行之日起,各代销、包销银行分月向财政部按实际发行数缴款,直到发行任务完成为止,各缴款日期分别为4月23日,5月21日,6月23日,7月23日,8月21日,9月23日,10月23日(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财政部根据各次划款
情况,分别从缴款当月的1日开始计息。
五、本期国债发行期过后,各商业银行对已缴款但未售完或持券人提前兑取部分,仍可在其总额控制内继续面向社会发售。发行期过后再次售出的增发国债,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最长计算到2003年10月31日止。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传〔1998〕2号文件执行。
附件:1998年增发凭证式国债任务分配表(略)



1998年4月7日

关于贯彻实施《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经转贸部关于<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出口配额分配的总原则
(一)出口配额要按照企业的出口实绩、配额使用率、出口售价水平、上缴外汇数额、带动非配额许可证商品出口比重等综合指标进行分配。
(二)在分配方法上,贯彻“一次性分配,不留机动”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进行公开监督,提高透明度。
(三)部分紧俏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要试行招标分配或抵押分配,具体办法另定。
二、三十八种计划配额和五十四种主动配额的分配
(一)三十八种计划配额商品中的十六种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根据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原则,由与国家指定的专业总公司相对应的省级专业进出口公司经营。
(二)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十六种外,其余二十二种计划配额商品和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五十四种商品,由省经贸委分配给有出口实绩或有经营能力的外贸企业经营。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省属生产企业和实体性企业集团的经营范围,限于国家批准授权企业经营范围内的自产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属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按立项时批准的合同安排出口。
(三)二十二种计划配额和五十四种主动配额的年初分配:在经贸部年初文件下达数量(或金额)中,与上年度年初计划数量(或金额)持平部分,优先分配给有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超出上年度年初计划配额数量(或金额)部分,视参与分配企业承担出口任务的情况,由省经贸委综
合平衡后,在有出口实绩和有经营能力的企业中统筹分配。
(四)二十二种计划配额和五十四种主动配额的年度正式超计划追加部分的分配,比照年初分配的办法,参考各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率、企业申报数量以及在手合同与外商开证情况择优分配。在经营同一商品的企业中,该商品出口计划执行好的企业(指配额使用率和可比出口卖价高于同
类企业,无扰乱出口经营秩序行为),在计划配额数量上予以优先安排。
在年初计划和年度正式超计划之外,企业自行申请获准下达的计划配额和主动配额商品增加部分,原则上分配给申请企业执行。
三、实行一般许可管理的二十二种商品的出品经营
凡我省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地方综合公司都可经营;其中需要特批的商品,按国家规定报批后,办理申领出口许可证手续。
四、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二十四种商品的出口经营
(一)二十四种被动配额中的十九种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按经贸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二十四种被动配额中的五种非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凡我省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专业分司、工贸公司、地方综合公司都可积极向经贸部申请,原则上谁申请的由谁经营。
五、出口配额分配的办理程序与监督管理
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结果要在外贸企业范围内公布,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每年初,省经贸委须向全省出口企业通报上年度各单位出口配额使用情况,公布本年度出口品种数量和初步分配方案,征求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由省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本年度出口商品配额的正式分配方案,下达执行。
(二)超计划追加部分的配额,由省经贸委主管负责人主持,根据各单位出口配额实际使用和申报情况,比照年初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经办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出口配额分配方案,杜绝随意分配和徇私舞弊行为。
六、出口配额的协调管理
(一)《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一百三十八种出口商品,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十六种外,其余品种都在可调整范围之内。
出口配额协调管理,坚持扶优限劣,鼓励多出口,卖好价。
(二)持有配额许可证的企业,要努力开拓市场,用足用好配额许可证,原则上不允许随意调剂;如确属企业自用有困难需调剂者,必须报省经贸委同意,并在下年度配额分配时予以扣减。
凡属下述情况之一而又无充分理由者,其配额许可证予以适当调整:
(1)工业制成品出口配额,在每年八月底实际使用率低于40%的单位;
(2)大宗工矿产品出口配额,在每年八月底实际使用率低于30%的单位;
(3)农副林特产品出口配额中除季节性鲜活商品外,在每年六月底实际使用率低于30%或十月底低于60%的单位;
(4)出口企业因扰乱出口经营秩序而被取消或暂停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5)经营同类商品同期卖价明显低于国家限价水平或省属单位平均卖价水平的单位;
(6)被有关方面投诉有倒卖配额许可证非法牟利行为,经查证确实的单位;
(7)经营企业自行提出调整或减少配额许可证数量的单位。
凡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统一调整规定的单位,在下年度出口配额分配时,视违纪情节予以削减分配数量或暂停享有的分配权。
(三)上述办法在执行中凡与经贸部或进出口商会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经贸部和进出口商会规定为准。特殊情况,由省经贸委与有关方面协调外理。




199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