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33:36   浏览:8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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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环规〔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八年九月二日  

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及由其他行政区转入深圳市的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结合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制定《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前款规定的《目录》包括列入《公告》的机动车车辆型号和经市环保局核定的车辆型号。

  第四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交警局)根据《目录》办理机动车登记。未列入《目录》的机动车,市交警局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登记,是指在深圳市办理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由其他行政区转入深圳市的机动车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第五条 列入《公告》的机动车型自动纳入《目录》,不需再向市环保局申报。市环保局在《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更新《目录》的环保车型数据,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与深圳市机动车环保网(www.szvecc.org.cn)即时公布。

  未列入《公告》的机动车,可向市环保局申报车型目录。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环保局予以核发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凭证(以下简称目录凭证),并将目录凭证核发信息纳入《目录》。

  第六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交警局建立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网络平台,市环保局通过网络平台向市交警局提供《目录》的环保车型数据供市交警局在办理业务时查询、甄别。

  第七条 未列入《公告》的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市环保局申报车型目录:

  (一)污染物排放达到《目录》执行阶段排放标准或者更高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国家环境保护部已经发布排放标准但尚未制定相应车型目录公告的机动车;

  (三)特殊用途车辆。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车辆,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等特殊用途的机动车。

  第八条 申报资料:

  (一)申请人须填写《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申报表》,该表格可到市环保局所设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机动车环保网(www.szvecc.org.cn)下载;

  (二)国产新车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进口新车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等车辆证明资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在用机动车还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特殊用途车辆除提交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交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相关证明资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应能有效证明申请车辆的特殊用途;

  (四)污染物排放达到《目录》执行阶段排放标准或者更高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除提交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交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1份);检测报告应能有效证明申请车辆的污染物排放达到《目录》执行阶段排放标准或者更高排放标准。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到市环保局所设窗口申报车型目录;

  (二)市环保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车辆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市环保局不予申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对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市环保局在申报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目录凭证,并通过网络平台向市交警局提供目录凭证核发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目录凭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根据目录凭证再办理后续的登记手续。

  第十条 目录凭证包括以下信息: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排放标准、受理单位、受理人、受理时间、有效期限、申请人的确认签名。

  第十一条 《目录》内的车型数据格式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相关车型目录公告不一致的同一车型,其汽车经销商可向市环保局申请目录更正。

  第十二条 申请目录更正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须填写《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更正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环保局所设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机动车环保网(www.szvecc.org.cn)下载;

  (二)申请人须提交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车型目录公告或者相关证明材料,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应能有效证明申请更正的车型与《目录》内的车型属同一车型。

  第十三条 申请目录更正的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到市环保局所设窗口申请目录更正;

  (二)市环保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三)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市环保局不予申请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对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市环保局在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市环保局将《目录》内的车型更正为车辆实际车型,并通过网络平台向市交警局提供更正后的车型数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目录更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悬挂军队、武警号牌的机动车办理改挂为深圳市地方号牌业务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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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废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残疾人的义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残废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市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市人民政府开展残废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
工商、税务、公安、司法、劳动、人事、民政、财政、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做好残疾人的工作。
区、县(市)和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多的企事业单位应有人负责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社会各界和国内国外组织及个人资助残疾人事业。凡在我市投资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优惠政策,做出突出贡献的,应予以表彰。
第六条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和监护人,应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责任,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第七条 残疾人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应本着特殊扶助的原则予以照顾,高于普通教育投入的增长比例。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对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
本市所属中等学校对残疾学生因残疾在报考和在学期间体育科目达标有困难的,应给予照顾。
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学校应按规定减免学杂费。高等院校设立的贷学金,应优先保证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的康复机构。市、区、县(市)应建立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乡(镇)街应建立康复站;居委会、村委会应支持建立家庭康复点。
第十条 筹集残疾人的康复医疗经费要坚持自筹、群帮、公助的原则。残疾人为恢复或补偿功能按规定所需医药费,属公费医疗或社会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承保单位按规定支付;应由民政部门救济的残疾人康复医疗经费由民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得拒收。确无条件安排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理由辞退或裁减残疾职工。被兼并或破产企业的残疾职工应优先安置。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应按规定减免税费,优先安排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土地分配或调整时,应优先照顾残疾人;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土地承包费、义务工、村提留和其他社会负担。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足额缴纳残疾人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应按规定足额发放残疾人养老保险金。农村的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公助的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残疾人的房屋动迁、安置应优先安排,楼层的分配应适应残疾人的生活。
第十六条 残疾职工的医药费优先报销。医药费个人承担部分有困难的,单位可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新闻单位应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报刊、电台、电视台可开设适合残疾人的专题栏目,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或专柜。
第十八条 文化、体育部门应组织和扶持残疾人的文化、体育活动,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文艺、体育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残疾人凭《残疾证》免费在停车场所停放代步用车,公园对残疾人免收门票,影剧院对残疾人实行半价收费。
第二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应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事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建设,设立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现有的公共场所应逐步进行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改造。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给残疾人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1998年7月30日
以“未经对方同意”认定子女的教育费由离异的一方自愿负担违法!

未成年儿童董某就近在盐城市区某小学入校时,其父缴纳培养费5000元,2007年11月20日,亭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董某提起的培养费负担诉讼,要求不随其生活的母亲瞿某承担培养费中的30%,即1500元。法院经审理后在《民事判决书》认定:“董某的法定代理人(董父)在支出该笔费用时应当与被告瞿某协商,并征得被告的同意,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董某的法定代理人支付5000元培养费应认定为自愿负担。”故而,对董某的1500元培养费负担的主张不予支持。董父不服,认为“协议不成”依法不应成为判决“不予支持”的理由。其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亭湖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认定,其不予支持的理由,显然不是“未与被告协商”,而是“未征得被告的同意”,纵使董父与被告协商,但是被告不予同意或不予表态,依据法院的认定,仍应认定为董父自愿负担。即法院的真实意思是:董父就培养费的负担与前妻“协议不成时”,“依法”应认定为董父自愿负担,且对未成年人董某的培养费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考虑到培养费属于必要费用可能存在分歧,如果属于必要费用,则依据前款:“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瞿某拒绝承担培养费,满足“协议不成”的条件,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是指:协议不成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决定支持或不支持或支持的程度。依据该法律条文体现的法理,人民法院不得以未征得同意或协议不成为由,而不予支持;如果董父与前妻就培养费的负担“协议不成”,依法应认定为自愿负担,则《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必然等价于“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如果等价是确凿的,从经济的角度,该条文的法律效果或指引作用应等价于“协议不成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然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显然明确了“协议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诉讼应予受理的意思,所以,协议不成或董父未征得前妻同意而支出该笔培养费,依法不成立个人“自愿负担”及法院“不予支持”的依据。

如果培养费不是必要的教育费用,则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为未成年子女的合理要求,通常通过随其生活的一方监护人向另一方提出,如果协议不成时,贯彻第一款的规定,仍应由人民法院判决。即法院也不得以“未经协议”或“协议不成”为理由,判决“不予支持”,如果为“不予支持”的理由成立,则《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所谓“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只要对方不同意,受抚养人就不能实现权利或向法院诉讼也不予支持;即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合理要求,就不存在法律救济的可能,如此,此合理要求也就被“依法剥夺”。

综上所述,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以未成年人董某主张的培养费,是其父未征得其母同意而支出,故而不予支持,是极其荒诞不经的,法院的判决明显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若此断案,盐城市的哪些父母离异的儿童,雪上加霜,则哀莫大焉!

邮箱:shl-80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