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37:55   浏览:9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食药监办〔2008〕12号

各部门、各单位: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

  (二)生产无产品注册证书、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三)经营、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四)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的;

  (五)未经审查批准,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六)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七)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

  (八)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九)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

  (十)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属于我局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条 根据举报事实和举报人协助调查的情况,举报分三个等级:

  (一)掌握足够证据并可以协助调查活动,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完全符合的,为一级举报;

  (二)掌握部分证据并可以协助调查活动,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的,为二级举报;

  (三)提供线索,没有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的,为三级举报。

  第四条 奖励标准如下:

  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执法机关查获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5%-4%(一级举报)、3%-2%(二级举报)、2%以下(三级举报)的比例给予奖励金。单案的奖励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受理人应当填写《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奖励申请表》(简称《奖励申请表》)。举报人和受理人应在"举报内容"项目签字。举报人不在受理现场的,应记录举报人姓名、身份证明资料以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并在备注栏注明。

  案件受理人应当将《奖励申请表》随举报案件的其他资料报主管领导审批,并转交案件承办人。

  第六条 对有奖举报案件的调查,案件承办人可征求举报人是否愿意进一步协助调查或作证的意见。有奖举报案件查证属实或作出处理决定后,案件承办人应根据举报事实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评定举报人的有功等级和奖励标准,并完成《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等级评定报告》。

  第七条 奖励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后,案件承办人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呈批表》(简称《奖励呈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大队或者分局主管领导审批。

  奖励金额超过3000元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后,案件承办人在《奖励呈批表》上签署意见,经大队或者分局行政首长(或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局领导审批。

  对于当事人逃逸的案件,大队或分局必须在要求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的公告发布60天后,案件承办人方可将《奖励呈批表》按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八条 《奖励呈批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案件受理人填写《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有功人员领取奖金。

  第九条 案件受理人应陪同被奖励人到财务部门领取举报奖金,被奖励人在《举报奖金领取收据》上签字,同时,现场至少2名见证人(本大队或分局工作人员)在收据上签字,签字后的收据连同被奖励人身份证复印件交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第十条 因保密需要,举报人可委托代理人或案件受理人、案件承办人办理有关事宜。案值巨大,举报人人身安全有严重危险的,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互联网等不与案件受理人、案件承办人直接接触的方式举证配合办案。特殊情况下,按本程序第六条的规定经有关领导批准,举报人也可以采用不与案件受理人、案件承办人直接接触的其他方式办理领奖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在举报奖励金给付后,由案件受理部门的案件受理人员将《奖励申请表》、《举报有功等级评定报告》、《奖励呈批表》、《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奖金领取收据》、被奖励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资料等另行存档,并按"机密"级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工业 信息化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办药政发〔2011〕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推进实施,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指导各地及时、有效做好短缺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用药,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一些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突出表现在一些地区部分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的供应难以满足需要。为指导各地及时、有效做好短缺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以下简称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用药,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汇总供应短缺药品信息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省(区、市)传染病发病情况以及急救药品使用和基本药物供应的实际情况,协调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医疗机构意见,汇总分析和综合研判后,提出短缺药品品种(含名称、剂型、规格等)和需求数量,会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卫生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建立短缺药品信息平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增设动态更新的短缺药品信息功能,主动发布短缺药品品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省内库存和储备等信息,充分利用短缺药品现有市场资源,互通有无,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三、调整优化医疗机构药品库存
  医疗机构特别是负责传染病预防和治疗的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治疗需要,调整优化药品尤其是短缺药品的库存,保证临床用药。对于医疗机构没有库存或难以采购到的临时急需药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向其他医疗机构调剂使用,做到程序便捷、急用急调、保证使用。
  四、加快研究建立常态化短缺药品储备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区、市)内医疗机构短缺药品需求情况,对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和本区域经常性供应短缺的品种,加快建立省级常态化的短缺药品储备。对于当前医疗机构急需的短缺药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商医药储备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协调调用应急医药储备,尽最大可能保障药品供应。
  五、探索短缺药品定点生产和省际联合采购
  对用量小、企业生产不盈利的短缺品种,研究通过定点生产或省际联合采购方式集中生产,以稳定药品供应。卫生部将对定点生产的品种进行严格遴选,限定为市场需求量小但又难以替代的少数药品,汇总各省(区、市)年度使用需求数量,配合有关部门遴选定点企业,其他药品仍通过集中采购机制引导生产销售。各地采购机构按照汇总的数量与选定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采购并及时付款,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供应。
  六、加强生产供应监测和协调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短缺药品生产供应监测。及时掌握生产动态,加强产需衔接,重点监测紧缺原料药和中药材等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原料供应不足等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短缺药品生产能力,保障临床需求。
  七、加大组织实施力度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本着为人民群众及时、充分提供安全有效药品的原则,强化属地责任,切实做好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旅游局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深旅行管〔2008〕76号

各国际旅行社:

  为加大我市对国外主要客源市场的拓展力度,根据国家旅游局鼓励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旅游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办法

  为发展我市旅游业,加强我市对国外旅游客源市场的宣传推广力度,扩大我市对国际旅游者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我市入境旅游快速增长,推动我市旅游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在我市登记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及分社,依法以各种形式开展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业务的,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旅游局申请此项奖励。

  二、奖励原则

  (一)此项奖励以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我市旅游的人数作为计算依据。

  (二)旅行社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凡违法开展旅游业务的,市旅游局可取消其奖励资格。

  (三)旅行社每年度应当参加1次以上市旅游局组织的海外促销活动。

  (四)此项奖励以旅行社向市旅游局申请为前提,凡未在规定时间向市旅游局按照本办法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资格。

  三、奖励标准

  (一)包机外国游客。对以包机形式组织外国游客并以我市作为国内行程起点、安排游客游览1处以上我市收费旅游景区(包括高尔夫球会),且安排游客入住我市四星级以上酒店1晚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位游客50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二)一日游外国游客。对以144小时便利措施或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入境来深旅游,游览1处以上我市收费旅游景区(包括高尔夫球会),未安排入住我市酒店的旅行社,按每位游客2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三)普通过夜外国游客。对以144小时便利措施或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深旅游,游览1处以上我市收费旅游景区(包括高尔夫球会),且安排游客入住我市三星级以上酒店1晚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位游客7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四)高端过夜外国游客。对以144小时便利措施或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深旅游,游览1处以上我市收费旅游景区(包括高尔夫球会),且安排游客入住我市五星级酒店1晚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位游客10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四、申请与审核

  (一)此项奖励实行按年度计评,计评期间为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旅行社按此周期统计年度的入境游人数,作为评奖依据。

  (二)各旅行社应于每年1月15日至30日期间内向市旅游局书面申请上年的入境游奖励,并按本办法所区分的奖励类别分别提交团队的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国外直航旅游包机游客,须提交:
  (1)旅行社与航空公司的包机合同(如旅行社委托第三方与航空公司签订包机合同,须提供旅行社与第三方的委托包机合同);
  (2)游客机票名单;
  (3)团队行程表;
  (4)我市酒店入住确认书(含名单、时间等,下同)。

  组织直航包机的旅行社还应配合市旅游局做好旅游包机的落地审核工作,在每架包机抵深3个工作日前向市旅游局书面申报当次包机的旅游团名单、包机起降地及时间、旅游行程及深圳机场相关部门有关证明资料,供检查核实。对未经预先申报和核实的旅游包机,市旅游局事后将不予确认。

  2.一日游外国游客。

  (1)以144小时便利措施组织外国游客入境来深旅游的,须提交:
  ① 144团队名单表(经边检盖章确认);
  ② 团队行程表;
  ③ 港澳旅行社或客源国组团社的团队确认书(含团队报价、人数等,下同)。

  (2)经由港澳地区旅行社组团,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入境来深旅游的,须提交:
  ① 与港澳旅行社的组接团业务合同;
  ② 团队确认书;
  ③ 游客名单表;
  ④ 团队行程表。

  (3)直接在客源国当地组团,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深旅游的,须提交:
  ① 与客源国组团社的组接团业务合同;
  ② 客源国组团社的团队确认书;
  ③ 游客名单表;
  ④ 团队行程表。

  3.普通过夜外国游客。除须提供1日游外国游客所需材料之外,还须提供我市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入住确认书。

  4.高端过夜外国游客。除须提供一日游外国游客所需材料之外,还须提供我市五星级酒店的入住确认书和游览景点门票确认书或高尔夫球场确认书。

  (三)市旅游局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完成对旅行社提交的上年入境游奖励申请材料的审核确认。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旅游局应当将拟奖旅行社和拟奖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拟奖旅行社和拟奖金额提出异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旅游局按核定的总额一次性向各旅行社发放奖金,并对成绩显著的旅行社给予通报表彰。

  经审核旅行社报送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旅游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监管措施

  市旅游局将加强对各旅行社入境游业务的监督管理,将派出或委托审计人员对有关团队的资料进行核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入境游奖励资格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一)以“零团费”或“负团费”运作入境游团队,扰乱我市正常入境游市场秩序的。

  (二)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责任事故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入境游业绩,骗取政府奖励的。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前”、“后”均包括本数。

  (三)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