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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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关于转发《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9〕12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顺市体育事业发展,规范体育比赛奖励,激发、鼓励和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运动员在体育比赛中顽强拼搏、争创好成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贵州省体育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省及以上体育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运动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对在体育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运动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体育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运动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工作人员,在评先选优中予以优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代表国家、省参加全国及洲际以上体育比赛的安顺市籍运动员,以及代表安顺市组队参加省级比赛的运动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市体育训练中心从事业余训练的教练人员和由市体育部门明确的承担业余训练任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市体育部门长期从事竞训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市体育训练中心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体育部门据实造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七条 对运动员的奖励:
(一)代表安顺市参赛的运动员的奖励:
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个人项目前三名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分别予以奖励;获其他录取名次,由市体育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集体、团体、多人项目录取名次的,主力队员按本办法规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的60%予以奖励。

代表安顺市参加省运会的运动员获得的名次计分,按每分60元标准计奖;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带入省运会的带入分,按省运会标准进行奖励。其他比赛的名次计分不予奖励。

获得多项录取名次和名次计分的,累计计奖。

以个人项目比赛成绩累计加分排列团体成绩,个人获奖成绩已计奖的,该团体成绩不再评奖。

(二)安顺市籍运动员代表贵州省、国家参加国家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的前三名,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计入安顺市的成绩按相关标准予以奖励。

(三)运动员在省级以上比赛破纪录的,按该项目第一名奖金的60%发给破记录奖;破多次纪录的,其余按第一次的50%予以奖励。

(四)对在平时训练中能按要求完成训练计划、训练刻苦的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发给平时训练奖(生活补贴)。对表现特别优秀、成绩特别突出的运动员,予以重点倾斜。

(五)在市体育训练中心参加业余训练未享受生活补贴的运动员所获名次和名次分按上述标准的两倍计奖(此款不含教练员)。

(六)安顺市运动员对外交流代表其他地、州、市参赛的,不在此列。

第八条 对教练员的奖励:

(一)所带运动员参加省级比赛获个人项目奖励的,教练员同奖(含名次和计分奖励);获集体项目和多人项目奖励的,教练员按运动员平均奖金的四倍计发;获团体项目奖励的,教练员按运动员平均奖金的二倍计发。

(二)选调、输送到省训练单位训练的运动员,代表安顺市参加省级比赛取得录取名次及名次计分,运动员及省训练单位一名教练员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奖励,安顺市教练员以该名运动员送省训练单位训练时间,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比例予以奖励。

训练时间 1年内 1—2年内 2—3年内 3—4年内
奖励比例 80% 60% 40% 20%


(三)安顺市运动员选调、输送到省训练单位训练后,代表贵州省参加全国以上比赛,运动员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奖励,安顺市教练员以该名运动员送省训练单位训练时间,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比例予以奖励。

输送时间 1年以内 1—2年内 2—3年内 3—4年内
奖励比例 50% 40% 30% 20%


(四)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级专业队或省训练单位训练后输送国家队的,安顺市教练员以该名运动员在安顺市训练时间,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直接输送到国家队的,按以下标准的二倍进行奖励。(训练时间以市体育部门档案为准)。

训练时间 3个月 一年 二年 两年以上
奖金额(元) 300 500 700 1000


(五)争取省优秀运动队从省外引进的运动员到安顺市注册,每引进1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六)对省体育部门评定的最佳优秀苗子,每一名奖励其教练员300元。

(七)县(区)项目布局学校和其他训练单位所训练运动员直接代表安顺市参加省级比赛获奖的,其县区和其他训练单位教练(以下简称县区教练)按安顺市教练员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八)县(区)项目布局学校和其他训练单位训练学生选拨到市集训后参加省比赛获奖的,市、县区教练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比例予以奖励。

市级训练 3个月内 3—6个月内 6—9个月内 9月—1年内
县区教练
获奖比例 80% 70% 60% 50%
市级教练
获奖比例 50% 60% 70% 80%


(九)县(区)项目布局学校和其他训练单位输送运动员到市训练中心训练后参加省级比赛获奖的,其县区教练以该运动员输送到市时间,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比例予以奖励。

训练时间 1年内 1—2年内 2—3年内 3—4年内
获奖比例 50% 40% 30% 20%


(十)奥运项目教练员的奖励按以上标准计奖。非奥项目教练员的奖励按以上标准的50%计奖。

第九条 对其他工作人员的奖励:
(一)凡签订项目目标责任合同的领队,按该项目教练员奖金的30%予以奖励。
(二)凡签订目标责任合同的科研、医务、教师等工作人员,按其保障服务的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计奖。
(三)对市体育部门长期从事竞训管理的工作人员,按其人员数以教练人员人均奖金核定总额。

第十条 安顺市运动员参加本办法所述项目外的省级以上正式体育比赛,所获成绩比照相应级别赛事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世界级比赛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名次
奖金 一 二 三
奥运会 100000 50000 40000
残奥会
青奥会 50000 25000 20000
世锦赛
世界杯赛 20000 10000 6000


第十二条 洲际比赛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名次
奖金 一 二 三
亚洲运动会 20000 10000 8000
亚锦赛
亚洲杯赛 5000 3000 1000
亚洲青少年赛 1000 800 500


第十三条 国家级比赛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名次
奖金 一 二 三
全国运动会 50000 25000 10000
全国少数民族
运动会 20000 10000 6000
全国残运会
全国农运会 10000 6000 4000
全国锦标赛
全国冠军赛
全国青运会 3000 2000 1000
全国青年赛 1500 1000 800
全国少年赛 1200 800 600


第十四条 省级比赛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名次
奖金 一 二 三
全省运动会 1000 800 700
省少数民族运动会 800 600 500
省残疾人运动会
省农民运动会 700 500 400
省青少年运动会 600 400 300
省锦标赛 500 300 25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述所列的体育比赛和国家、省体育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正式体育比赛,不含国内外邀请赛、互访赛、协作赛、分区赛。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体育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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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辉山风景区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辉山风景区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辉山风景区的自然资源优势,鼓励外商来辉山风景区投资进行开发建设,尽快把景区开发建设成旅游观光、休养度假、文化娱乐、经贸活动等综合性多功能的风景名胜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沈阳市辉山风景区(以下简称景区),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景区兴办以旅游服务为主体的第三产业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对外商到景区投资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供应需要的水、电及其它配套设施,并提供各种优质服务。
第四条 外商在景区投资兴办的高科技智力开发型游乐项目,外商投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其经营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均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不具备前款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其它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税法规定税率的八折计算征收。
第五条 合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对符合第四条一款所指的经营项目,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按其适用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延长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
第七条 对符合第四条一款所指的经营性项目,其企业应缴纳的地方所得税,一律免征。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纳税年度起,地方所得税免征五年,其后减半征收三年。
第八条 外商从景区投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景区内的其它企业,经营期限在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其再投资于景区内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并经营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 傻钠笠邓盟八翱睢?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所得利润弥补。下一年度所得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利润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来源于景区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经税务机关批准,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余缺,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人民币购买国内产品出口换取外汇。也可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加速折旧,还可不留少留或残值。
第十三条 鼓励外商包片承租开发景区土地,承租土地最长使用期限为5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注销土地使用证。
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已投入建设资金量(不含地价)占总投额20%以上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馈赠等,但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可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转让后的土地增值税、土地管理登记费等。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用地位置、质量、用途、占地面积、环境和使用年限等具体情况确定。按出让的最高年限,每平方米的出让金在人民币175-300元之间。
出租土地,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处7元-15元,按年计征。
景区以土地折价入股形式合资开发的土地费用,按出让土地标准优惠20-30%。
第十五条 对第四条一款所指的经营性项目,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其土地使用费免收五年,从第六年开始全额征收。
第十六条 1995年底以前来景区兴办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出让费按规定标准下浮10-20%收取;土地出租金可在五年内减收10-30%;对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者,可分期交付,即自签约之日起交全额的30%,营业之日起再交付全额的50%,其余部分在签约之
日起三年内交完。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者可按景区的统一规定对秀湖水面进行开发建设,占用水面的使用价格按土地出租使用费标准的5-10倍收取。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转让双方有权协商确定,但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转让当时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景区管委会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土地、水面使用费自使用协议的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予调整,五年后如调整时,调整的幅度不超过原土地,水面使用费标准的20%。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水平和分配形式,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其所需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可直接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从外地或国外招聘。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规定支付职工工资和提取劳动保险、福利费、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第二十二条 外商在景区投资享受景区待遇外,还可同时享受国家、辽宁省、沈阳市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它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其企业在景区投资兴办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市辉山风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11月19日

关于印发朝阳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工作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阳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工作细则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5〕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工作细则朝阳市人民政府 2005年5月12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朝阳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以下简称顾问团)的作用,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外聘科技顾问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顾问团是市政府领导决策的高层咨询机构,是充分发挥科技、人才优势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密切政府与广大科技顾问的重要纽带,是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大措施。
第三条 顾问团应围绕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长远规划,全面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促进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朝阳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城市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顾问团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积极为朝阳发展引进引资金、技术、项目、人才,为朝阳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牵线搭桥。
(二)围绕建设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建材及建机、绿色食品加工三大基地,发展冶金、化工、纺织三大行业,发展畜牧业、保护地、林果业三大主导产业等重点工作,对朝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广泛、深入的理论研究,进行认真细致的实际调研,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
(三)围绕朝阳的项目建设,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四)对朝阳重点建设、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科技攻关及科技推广项目的确立和实施提供咨询论证;
(五)接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的专项调查、考察任务,随时向市委、市政府提供重大信息和建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顾问团设团长1人,由主管副市长兼任;设副团长2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局长兼任;设秘书长1人,由市科技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第六条 顾问团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为顾问团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七条 顾问团成员由顾问单位和顾问个人两部分组成。
(一)顾问单位是顾问团的集体成员单位,其负责人同时是顾问团的成员。顾问单位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顾问团办公室保持联系;
(二)顾问团按重点行业设立顾问组,顾问组分别挂靠在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顾问组的日常工作由挂靠单位负责联系;
(三)各顾问组设组长1名,由顾问组成员民主推举产生。顾问组设立1名联络员,由挂靠单位产生。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顾问团团长、副团长和秘书长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顾问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
(二)提出顾问团的咨询任务;
(三)制定顾问团的工作计划。秘书长负责主持顾问团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顾问团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组织制定顾问团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确定并组织实施顾问团的重点咨询研究课题;
(三)负责组织顾问团的调查研究及重点咨询活动;
(四)组织跨部门、跨行业重大项目的咨询工作;
(五)负责反映顾问团的工作情况和顾问提出的信息、意见和建议;
(六)掌握顾问组的活动情况并及时总结经验;
(七)完成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顾问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向顾问团推荐最佳科技人选,提供有关全市建设和发展的最新研究信息和最新研究成果;
(二)协调本单位科技资源,参与有关科技顾问承担的咨询研究课题。
第十一条 顾问个人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中心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询建议,每年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一项有可供决策参考的书面咨询建议;
(二)积极参加顾问组活动;
(三)及时与顾问团办公室及挂靠单位取得联系,并开展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顾问组组长的工作职责
(一)依靠挂靠单位,组织并主持顾问组的活动,协调顾问组与挂靠单位的关系;
(二)根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科技需求,与挂靠单位及顾问组成员共同提出顾问组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与联络员共同完成年度总结工作。
第十三条 挂靠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提出咨询题目及要求,提供咨询工作必要的条件;
(二)定期向顾问组介绍有关情况,邀请顾问组组长及部分科技顾问列席有关会议;
(三)负责组织顾问组的各项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
(四)联络员协助顾问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常与科技顾问及顾问团办公室保持联系,对科技顾问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的反映给有关领导,并报送顾问团办公室;按时完成年度顾问工作总结。

第五章 活动方式
第十四条 顾问团应根据具体课题,从实际出发,通过下列活动方式开展咨询活动。
(一)市政府领导就有关问题邀请科技顾问进行咨询,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各顾问组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课题或认为有必要向市政府提出的题目,独立开展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向市政府提供决策建议或方案;
(三)顾问团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提出的题目,组织顾问开展咨询活动;
(四)顾问团可采取咨询座谈、书面建设、方案论证等多种形式向市政府提供咨询成果。
第十五条 顾问团建立定期活动制度,顾问团每届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各顾问组每年度开展一次全组活动。
第十六条 顾问对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信息,报送市领导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顾问团办公室。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顾问团大型综合性的活动由市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顾问组大型专业性的活动由挂靠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顾问团的成员由市政府按年度发给顾问津贴费。全年未参加顾问团活动又未提出任何意见、建议和信息的,不发给顾问津贴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顾问团按时换届,每届三年。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顾问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