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冬季-2008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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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冬季-2008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冬季-2008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冬季-2008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特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和紧要期自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5月31日,为冬、春森林防火期。自2007年12月15日至2008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紧要期。在此基础上,各地(市)根据气象(旱情)可提前进入防火期或延长防火期。


  二、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增强森林防火意识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各种不利森林防火因素增多,我区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因此森林防火工作要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必须坚持往年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继续加大有关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全民对森林火灾的法规意识和防范意识,使森林防火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施工单位、进乡村”,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火源管理森林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必须做到两手同时抓,一手抓预防,一手抓扑救,两手都要硬。在森林防火期间,要特别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工作,重点地段、入山路口要重点防范,安排专人看守;必须严格执行各种用火审批制度,逐一落实防范措施,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林区用火者,要按有关规定从重查处。发现林火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有义务主动参加灭火,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
  森林防火紧要期内,严禁从事采伐和调运横梁木、下桨木、青岗柴禾、竹子等生产活动;严禁开垦林地、毁林和上山打猎以及采集林下资源;严禁无证人员进山从事一切作业,尤其是当地群众上山放牧的由乡政府和村委会进行登记;严禁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等活动,同时要严格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严禁在林区内举办篝火晚会、野炊等活动,防止家火引起山火。各旅游景点、旅游路线上的防火宣传和监管由承办单位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实行各级领导分级、分片包干负责制,森林防火要纳入乡规民约。一旦发生林火,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对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不但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且还要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全区森林防火期间,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依据2007年全国秋冬季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和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会议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森林防火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事关资源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大局,事关林业发展大局的特殊重要意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把森林防火作为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要保障森林防火宣传及扑救经费,积极做好物资储备和扑火机具等设备的全面检修,确保防火、灭火的需要;武警西藏森林部队要进入高度的临战状态,人员、车辆、扑火机具等必须达到90%的在位率和完好率,要协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切实做好我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各地、县各类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以及乡(镇)级森林防火突击队,要提前做好防火灭火的一切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气象、交通、民政、公安、卫生、邮电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林区干部、群众、驻军、商户及外来人员,应在各级森林防指挥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积极投入森林火灾的扑救,切实做到党政军警民联防、联动,坚决遏制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本辖区发生的森林火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逐级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火办公室;同时有关扑救林火情况要随时上报;不得封锁消息、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对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造成国家森林资源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森林防火电台必须坚持每天按时开机,防火紧要期必须有领导带班。一旦发生火灾,森林公安会同当地公安部门组成专案组,对森林火灾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处理一个、警示一个、教育一方。


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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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惠民行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惠民行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惠民行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惠民行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惠民行动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维护民利、保障民安、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市级群众团体、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市属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惠民行动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惠民行动工作坚持民生优先、持久性和群众满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标准

  第五条 惠民行动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符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并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二)能够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切实改善民生;

  (三)项目资金为公共财政投入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投入,并确保资金筹措到位;

  (四)当年启动,有明确的工作标准及预期效果、牵头部门(单位)、承办部门(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间,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章 立项提报

  第六条 市政府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及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集惠民行动项目建议。社会公众可通过信函、网站等渠道向市政府反馈。市政府办公厅对征集到的公众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后,转至相关区、县(市)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作为其向市政府提报惠民行动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区、县(市)政府通过适当形式,向本地区社会公众和本地区有关部门(单位)收集惠民行动项目建议。在形成本地区惠民行动项目的同时,向市政府提报需纳入市级惠民行动项目的建议。

  第八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在充分考虑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研究、论证和协调,确定项目资金数额、渠道及实施措施等,经有关承办部门、相关副市长认定后,向市政府提报需纳入市级惠民行动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 项目牵头部门(单位)要将提报的惠民行动项目需市财政、财力安排的资金,提前编入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应当优先予以考虑,并积极配合项目牵头部门(单位)做好项目所需资金的审核落实工作。

  第四章 审查确认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结合市委全会决议、市政府工作报告等确定的重点工作,对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提报的惠民行动项目建议,进行综合整理、分类和归纳后,拟订年度惠民行动项目初步意见及落实方案。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将惠民行动项目初步意见及落实方案报送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并转送市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后,形成年度惠民行动项目意见讨论稿。

  第十二条 年度惠民行动项目意见讨论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再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根据有关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对年度惠民行动项目意见进行完善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确定。经确定后,呈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第十三条 市政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通报年度惠民行动项目,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被确定的惠民行动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一类责任目标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年度惠民行动项目责任落实方案有关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惠民行动项目实行一级抓一级责任体系。
  市政府副市长负责推进落实分管部门(单位)承担的惠民行动项目。项目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承担项目的落实,并及时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项目牵头和承办部门(单位)要明确主要责任、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承办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与牵头部门(单位)保持沟通联系,密切协作。

  第十六条 项目牵头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所承担的惠民行动项目运行的督查落实,做到月检季查、半年总结,并将项目落实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定期和不定期对惠民行动项目进行实地督查评估,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督促推进项目落实,通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考评打分,计入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

  第六章 奖励处罚

  第十八条 对项目牵头部门(单位)按时、保质完成惠民行动项目任务,并达到预期效果的,根据《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时原则按一类责任目标上限分值加分;对完成落实好的项目牵头部门(单位),市政府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对项目牵头和承办部门(单位)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惠民行动项目进展缓慢、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负面效应的,根据《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时予以扣分,并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乎柴米油盐的法律忠告──如何防范“打借条”的法律风险?

钟建林


  朋友,你借过钱给别人吗?你向别人借过钱吗?有过什么麻烦吗?愿意为借钱的事情到法院打官司吗?如果你并不愿意为借钱的事情劳神费力到法院打官司,那么不妨仔细阅读本文的一字一句,读完肯定会有收获!
——题记
  一、意识理念篇

  1、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亲友有急,急需花钱,救急不救穷,该帮的忙还得帮,该借的钱还得借!解人一难,助人一力,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

  2、俗话又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酒后不语真君子,财上分明大丈夫”。亲友关系感情再好,借钱还钱一事也必须钉铆分明,容不得半点随便、急躁和马虎!必须有意识地防范借钱还钱中的法律风险!

  3、为避免引发纠纷,借贷双方都要有完善借款还款手续的法律意识。借款人应主动出具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不要碍于情面说不出口。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当场书写借条时,应有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证,事后及时补写借条。还款时出借人则应当主动出具收款收据,借款人则应妥善保管好还款证据。

  二、细节技巧篇

  (一)从出借人的角度

  1、要看清借款人的身份

  如果借款人为公民个人,应要求借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下同)原件,看清后复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并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签时间。如果借款人是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则应由其监护人出面借钱。如果借款人现实际居住地址与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不一致,则应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现实际居住地址(尽量详细至所在楼栋的门牌号码),并留下联系电话。

  如果借款人为法人(含其他组织,下同),则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供查验后,复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借条上必须加盖法人经工商备案的印章,并由经手代理人签名。经手代理人必须提供经法人盖章授权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关对现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方面的注意情况同上。

  2、注意借条落款的签名或盖章

  应要求借款人当面亲自书写借条,并正确地签名或盖章。签名、盖章时要各方当事人均在现场,以防被人冒充、替换。借款人为公民个人的,签名应为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不能用乳名、小名、化名、代号、绰号、名字谐音等。应由借款人本人签名,而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签名应当用正楷字体,以便于辨认。签名应当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钢笔书写,不能用蓝色圆珠笔书写,以便于保管。不能以电脑打印姓名代替借款人亲笔手写签名。

  借款人为法人的,所盖公章的文字字样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样一致,而且公章应为该法人最高效力的公章,而非“财务专用章”、“项目部章”等部门小章,以防发生纠纷后法人对该公章的效力不予认可。借款经手人为法人代表时,则须明确借款债务人是该法人代表本人个人还是其所代表的法人。如果法人代表明确为法人借款,但以自己是法人代表,无需加盖法人公章为由而表示不愿或不便加盖法人公章时,那么出借人应坚持要求其写明债务承担者是该法人代表本人个人而非其所代表的法人。

  3、注意借条的基本要素

  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要明确到年月日)、是否支付利息等基本要素。借款时,出借人务必问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如果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比如走私、诈骗、赌博、买卖毒品或者贩卖人口等等,就应当断然拒绝。否则,如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借款将不受法律保护。

  4、关于如何约定利息

  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利息数额或者利息计算办法即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数额和利率,则视为无息借款。利率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对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目前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为5.31%,四倍则为21.24%。因而如果约定“月息两分”的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24%,即已略高于法定的最高民间借贷允许利率。约定利率时,应明确载明利率的具体表示方法。具体表示方法主要有:1)年利率:用“%”表示;2)月利率,用“‰”表示;3)日利率,用“/万”表示。

  5、要妥善保管好借条原件

  出借人应妥善保管好借条原件。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原件被盗窃、丢失或受到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品接触。缺角或者缺字的借条,其证据效力就可能有所减弱。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一般情况下只需使用复印件,以避免过度使用原件而致原件损坏,也防止居心不良的借款人骗取、抢夺、毁损借条原件。如果借款人骗取借条原件后立即销毁,会导致事实难以说清的被动局面。如遇借款人抢夺或者暴力抢夺借条原件,而后将其撕毁,以达到不履行债务之目的,就应当及时报案,因为对方已涉嫌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如此,公安部门的办案人员可立即做笔录,笔录的相关内容对借条原件载明的事实可以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偷窃借条原件,亦可能涉嫌盗窃罪。如果纠纷确实不能友好协商解决,那么借条原件只应在法庭上出现。

  6、注意诉讼时效规定

  如果借款系借条上载明了借款期限的借款,则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从还款期限届满后次日起计算。如果系未明确载明借款期限的不定期借款,则诉讼时效期间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最长20年,从借条出具之日开始计算。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在借款后20年内的某一天出借人催告过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比如三个月)还款,而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还款,那么如果出借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届满之后的两年内起诉,且无其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情形,则两年之后依然会超过一般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而不应适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为法律不会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避免诉讼时效规定对出借人不利的解决办法:如果还款期限过后即将届满两年,而借款人确无钱可还,那么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如果借款人不愿意更换借条,则出借人应及时发出催款函或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以便形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如果借款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经多次催款仍然未还,出借人则应及时提起诉讼寻求解决。

  7、要强化催款证据的收集保管意识

  出借人应收集保管好有关催款的证据材料。对于约定了借款期限而未如期还款的,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条原件上签署请求延长还款期限的意见并签名、签时间,或者由借款人另行写出还款计划或催款证明等。对于借款期内借款人已归还了部分借款的,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条原件上签署“何年何月何日还款多少元,尚欠多少元未还”的意见并签名、签时间。对于借款人不愿在借条原件上签署足以证明出借人催过款的意见的,或者有意躲避出借人的,出借人催款时,最好带上两个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以便一旦需要进行诉讼,就有符合证人资格的证人出庭提供确有证明力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出借人曾及时主张过权利,进而证明出借人的起诉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