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02:58   浏览:8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建字[2010]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促进典当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示精神,针对目前存在的典当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典当行业实施“人才强商”战略,统筹规划典当行业人才培养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典当行业监管人员及从业人员培养工作,以人才培养带动行业发展,以行业发展优化人才结构,为促进典当业规范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二、培养目标
  通过抓好典当业监管人员、典当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培养工作,力争经过3-5年时间,使所有的典当业监管人员接受培训,80%以上的典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60%以上的从业人员接受培训,建立典当业全方位、分层次、有针对性的轮训制度,在全行业形成学习氛围,建立长效学习和继续教育机制,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知识全面、业务过硬的典当业人才队伍。
  (一)通过培训,使典当监管人员了解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商务工作思路和重点,熟悉典当业的发展特点,准确把握典当监管的关键环节,认真落实各项监管工作任务和要求,提高对典当企业违法违规和经营风险的识别能力和监管水平,增强对典当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理解与判断,及时协调相关政策,为典当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发展。
  (二)通过培训,使典当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经济金融发展趋势,全面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基本要求和典当业相关政策,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理念,增强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典当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三)通过培训,提高典当从业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熟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熟练掌握典当业务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及基本服务礼仪。财务人员掌握金融、会计、财税知识。评估鉴定人员掌握当物鉴定、资产估价等技能。
  三、培训对象
  (一)典当业监管人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典当监管的工作人员。
  (二)典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典当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总监、风控总监等。
  (三)典当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典当企业除高级管理人员外的从业人员。
  四、培养措施
  (一)统筹规划。
  商务部统筹规划典当业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省级典当监管人员及典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典当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典当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方案,并开展相关培训。
  (二)建立培训师资队伍。
  根据培训课程的授课需要,从高校、研究机构、培训机构和行业内部遴选具有丰富理论素养、较高政策水平并拥有较强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政府官员作为备选师资,建立全国典当人才培训师资库。
  (三)建立培训基地。
  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发挥和利用好高校现有师资、软硬件设施等教学资源及典当研究机构的科研优势,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典当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基地。
  (四)逐步推行典当任职资格认证工作。
  规范典当行业培训,完善培训评估考核及认证工作。典当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在典当高管任职资格制度建立后,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取得相应资格认证。
  五、工作要求
  (一)实施典当业人才培养工程是落实“人才强商”战略的有效举措,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谋划,狠抓落实。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典当企业要落实专人负责人才培养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安排和组织各级典当监管人员、辖区内所有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三)要将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典当企业年审核查的重要参考;各地监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参训情况也将作为该地区典当工作绩效考评的参考。
  (四)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统一标准,把握口径,确保培训质量;建立培训档案,做好培训工作的考核、测评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培训中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调动行业协会的积极性,把协会作为辅助和加强行业培训的重要支撑。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7〕34号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节能,约束能源浪费行为,依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准耗能是指用能单位超过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能源效率、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
  第三条 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
  (二)超标准10—20%(含10%),超耗部分加价2倍;
  (三)超标准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价3倍。
  能源基准价格为:电每千瓦时0.6元,标准煤每吨500元(原煤和其他能源按国家规定折算为标准煤),并按照省对能源基准价格的调整安排适时调整。
  对超标准用能单位除实行加价政策外,应同时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能耗标准仍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第四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与限额标准的差额,分别乘以核算期内合格产品产量、能源基准价格以及相应的加价倍数计算。其中,产品所消耗能源是电能的,直接按电能计算加价费;所消耗能源是电能以外其他能源的,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为标准
第五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财政,作为东营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经贸、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监督使用,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奖励,重大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节能监察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实用能单位相关数据,确认超耗能源品种、数量和应缴纳的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并下达《征收超标准消耗能源加价费告知书》。超标准耗能单位应当在接到决定书20日内,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上缴到财政专户;逾期不交的,每日按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
  第七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可以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陈述意见,或申请听证。如对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逾期不履行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缴纳决定的,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十条 从事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部分高耗能企业,其用电暂不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人事部 审计署
审办发(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局
)、人事厅(局)、审计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办发〔1999〕20号、〔2000〕16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现就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措施和有效保证,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有效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办、国办文件要求,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安排部署,全面开展县(含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目前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从2001年开始,要根据审计任务和审计力量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审计。当前,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管理监督的实际,重点对拟提拔晋升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已开展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要积极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工作质量。
要逐步开展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开展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扩大审计覆盖面,并逐步加以规范;没有开展的,从2001年开始,积极试点,逐步推开。审计署要选择一二个省或国务院部门,每个省级审计机关选择一二个省政府部门和一个市(地),每个市(地)级审计机关选择二三个同级政府部门和一个县,分别对其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二、深入开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本着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逐步扩大审计覆盖面。从2001年开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一般不低于当年应审计离任领导人员的30%。审计任务重,审计力量确有困难的地区或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半部分审计项目委托给经过资格认定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三、认真抓好部门(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办、国办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对本部门(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经开展审计的部门(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不断扩大审计面,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目前尚未开展审计的,要组织力量,积极试点,逐步推开。
四、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不懈地抓好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建设。审计署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办、国办文件精神,积极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逐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各地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从2001年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办法》、《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准则》。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审计方法,建立健全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评价、审计报告等工作规范,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保障审计经费的落实
各地要按照中办发〔2000〕16号文件的要求,设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和人员,要于2001年底前基本到位,以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内审机构,充实审计力量,积极开展本部门(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每年年底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或建议,五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机关要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予以保证,及时、足额地拨付,并督促审计机关切实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
六、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力度
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保证。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并总结推广经验。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批评,加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总结成绩,找出差距,分析原因,加强和改进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对下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指导,不断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新的台阶。
七、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宣传,取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要采取分级、分层次培训的方式,加强审计干部的业务培训。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基础理论和基本技术方法的研究和探讨,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理论和业务指导。
八、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帮助解决或督促限期整改。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办、国办文件要求,尽快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要积极开展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加强指导检查,切实发挥作用。
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提出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正确运用审计成果;纪检监察机关每年要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安排,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审计部门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积极开展审计工作,突出重点,改进方法,确保审计质量,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20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