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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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党[2012]28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现将《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附件: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12年8月22日

  附件

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直属机关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制定本考核评价标准。

  考评内容: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廉洁自律、查办案件、满意度测评,共6类。

  考评分值:满分为100分。考评时对未按照要求完成的项目进行扣分,每类分值扣完为止。另外设置加分项目,加分上限为5分。

  考评等级:分为四个等级,总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组织领导(15分)

  1. 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未落实的,扣2分。

  2. 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逐一分解,明确责任。未落实的,扣2分。

  3. 及时传达学习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会议、文件、规定等,并研究相关贯彻落实意见或措施。未落实的,每次扣1分。

  4.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坚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未做到的,扣2分。

  5. 班子成员每半年听取一次分管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未落实的,正职扣2分,副职扣1分。

  6. 加强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年中未督促检查的,扣1分;年底未开展自查自评的,扣1分。

  二、宣传教育(20分)

  1. 坚持领导班子每年集中学习反腐倡廉理论1次以上。未落实的,扣2分。

  2. 积极组织参加部直属机关组织开展的廉政教育活动和廉政文化活动。未参加的,每次扣2分。

  3. 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对应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对象未进行谈话的,每人(次)扣1分。

  4.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纪委书记(分管纪检工作的局级领导)每年至少讲一次集体廉政课。未落实的,扣2分。

  三、制度建设(25分)

  1. 健全完善重要事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事项具体内容和民主决策程序、方式。事项具体内容或决策程序、方式不明确的,分别扣2分。

  2. 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未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推荐提名、考察、讨论决定等情况的,扣2分。

  3.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本单位财务管理内控机制,严禁以各种方式设立“小金库”。未建立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的,扣5分。

  4. 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抓好教育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标、验收各环节的工作。本单位在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生严重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扣5分。

  5. 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未积极参加直属机关纪委组织开展的廉政风险排查的,扣3分;针对找出的廉政风险点,未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的,扣3分;防控措施未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监督的,扣3分。

  6. 经常听取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要与分管部门内的党员干部普遍进行一次谈心谈话。未落实的,每人(次)扣1分。领导班子每半年要专题分析研究一次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查找问题,提出对策,认真整改。未落实的,每次扣2分。

  7.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在京直属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廉政制度以及干部人事管理、专项经费管理、收入分配管理、科研项目管理、设备物资管理等制度。相关制度不健全的,每项扣2分;相关制度未落实的,每项扣2分。

  8. 加强直属单位下属单位人财物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制度建设。相关制度不健全的,每项扣2分;相关制度未落实的,每项扣2分。

  四、廉洁自律(20分)

  1. 领导班子未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每次扣2分。

  2. 严格执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制度的办法》,认真负责地开展述廉工作。对在述廉工作中测评为较差等次,或对组织上要求作出说明的事项隐瞒、回避的,分别扣3分。

  3. 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照程序规定由本单位党组织提出问责建议而未提出的,扣2分。

  4. 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班子成员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被组织处理的,每人扣2分。

  5. 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六个不准”的规定》等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诫勉谈话的,每人(次)扣2分。

  6. 严格遵守各项党纪政纪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扣5分;班子其他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扣3分。

  7.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如有违法行为的,每人扣1分。

  五、查办案件(10分)

  1. 做好来信来访的登记、承办工作,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办结的,每件扣1分;未将办结情况反馈举报人的,每件扣1分。

  2. 每半年向直属机关纪委报送本单位受理信访举报及处理违纪人员情况,遇有重要信访件随时报送情况。未落实的,扣2分。

  3. 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不如实报告,不主动查处,导致工作被动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3分。

  4. 认真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开展相关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法案件和纠正出现的突出问题。相关工作未落实的,扣2分。

  六、满意度测评(10分)

  根据本单位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测评结果进行评分(测评表见附表)。

  七、一票否决

  1. 设立“小金库”的,考评等次为不合格。

  2. 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追究的,考评等次为不合格。

  八、加分项目

  1. 全年本单位干部职工未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且无信访举报或查无实据的,加1分。

  2. 在落实责任制各项工作中有创新,被上级部门宣传推广的,每项加1分。

  3. 廉政建设相关信息被上级部门采用的,每件加0.1分,不重复计分,此项以1分为上限。

  4. 创新活动载体,教育主题鲜明,具有本单位特色,形成可感可知活动载体的,加1分。

  根据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在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机关纪委将会同有关单位,适时组织检查考评,将检查情况报告部党组,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考评结果。考评结果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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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会晤联合公报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会晤联合公报


六国总理在友好、相互理解和建设性的气氛中讨论了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机制建设和深化经贸等各领域合作问题,达成广泛共识。

一、六国总理满意地指出,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以来,机制化建设日益完善,各领域合作不断扩大和深化。上海合作组织已逐步发展成为维护中亚地区安全与稳定、促进成员国共同发展的重要合作机制,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

今年五月二十九日上海合作组织莫斯科峰会的成功举行对于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莫斯科峰会达成的各项共识和决议,标志着该组织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时期,是上海合作组织下一步工作的重要指导。

二、为在互惠和平等基础上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合作,改善投资环境,六国总理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

三、六国总理指出,二OO一年九月六国总理首次会晤以来,各方有关部门按照《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及六国总理达成的其他共识,为启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经济合作开展了必要的工作。六国总理坚信,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济合作,有利于各国经济的发展和增强组织的凝聚力。

六国总理指出,进一步加强贸易投资便利化是现阶段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任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将根据宪章的原则,在能源、信息、电信、环保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领域采取措施促进多边合作,其中包括制定并实施在上述领域共同感兴趣的项目。与此同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将遵循多边经贸合作纲要中确定的区域经济合作的长期目标。

四、六国总理主张,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进一步加强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完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协调过境运输政策,建立国际运输通道,并制定相关多边文件。六国总理强调,不久前在圣彼得堡举行的六国交通部长第二次会议对此具有积极意义。

五、六国总理认为,深化在灾难救助和预防领域的合作,包括促进救灾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以及有关人员培训,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方将签署必要的多边文件。

六、六国总理强调,在恐怕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仍对本地区安全构成严峻威胁的形势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将积极致力于落实二OO一年六月十五日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完成上海合作组织反毒合作文件的制定工作。

七、六国总理重申,上海合作组织奉行对外开放原则,愿根据宪章规定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经济领域开展各种形式的对话与合作。

六国总理商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下次例行公晤将于二OO四年在吉尔吉斯斯坦首都比什凯克举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牛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牛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废止〈太原市牛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议案》。鉴于该法规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和地方保护的内容,已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关新建、扩建、改建牛奶加工厂的审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属废止的行政许可项目;而且有关牛奶的生产管理、加工管理、销售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已有明确具体的规范。会议决定废止《太原市牛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报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