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1999年12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违反消防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适用本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对违反消防法行为的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举办、停产停业;
(四)拘留。
第五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可以并处工程总概算1—3%的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可以并处工程总概算的1—3%的罚款;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可以并处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的;
(三)谎报火警或者阻拦他人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三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留。
第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警告、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消防法行为的处罚,由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请求赔偿。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12月8日
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和杭州市人居奖申报及评选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和杭州市人居奖申报及评选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和“杭州市人居奖”申报及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六日
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和杭州市人居奖
申报及评选办法
(市建委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为了巩固深化“联合国人居奖”和“中国人居环境奖”的成果,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和“杭州市人居奖”评选活动。具体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导,按照建设部《关于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通知》精神,积极实施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和环境立市战略,通过大力开展最佳人居环境评选活动,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杭州生活、休闲、创业、居住人间天堂的建设。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成立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评选委员会(简称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具体负责“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杭州市人居奖”日常创建活动和评选管理等工作。市评选委员会与市“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合署。
三、参加评选的范围和对象
各区、县(市)和各乡镇、街道政府以及与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对改善人居环境作出突出贡献者,均可报名参加。
四、评选方法
评选采用申报制和推荐制的办法,每年举办一次。由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和推荐参评,市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考评小组,通过申报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提出候选单位和项目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市评选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申报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时间由市评选委员会确定后书面通知。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文字材料(3000字左右的申报内容介绍);
3、照片或图片资料;
4、音像资料(时间不超过10分钟)。
申报表以书面形式、文字材料以软盘形式、图片资料和音像资料分别以光盘形式上报,一式3份。
(三)申报程序
由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整理申报材料,并将材料按时上报到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初审上报材料,并整理送考评小组评选。考评小组评选后,由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市评选委员会审定。
六、奖项设立
评选活动设立两个奖项:
(一)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针对政府类的评选奖项);
(二)杭州市人居奖(针对企业及个人的评选奖项)。
每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工作重点,由市评选委员会确定主题,增设特别奖项。
附件:1、“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考核指标和标准
2、“杭州市人居奖”考核指标和标准
附件1
“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考核指标和标准
一、定量指标和标准
1、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3平方米
2、燃气普及率≥92%
3、供水普及率≥98.5%
4、污水集中处理率≥45% 各区按截污纳管≥70%
5、人均拥有道路面积≥10平方米
6、绿地率≥30%
7、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65%
(注:除住宅建筑面积外,其它指标乡镇、街道可相应降低2—3个百分点)
二、定性指标
1、县(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依法编制、审批并公布;
2、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乡镇“一书一证”);
3、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制定土地使用计划,合理安排土地使用,无违法用地行为;
4、城市建设投资力度逐年加大,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完善;
5、保证用水有效供给,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6、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完善、结构合理,通行能力好;
7、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问题;
8、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有效的社区和物业管理,老住宅小区社区管理完善;
9、采取切实可行的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
10、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11、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治理城市噪声污染;
12、有效控制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实行达标排放;
13、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循环利用;
14、全面实施污水处理收费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15、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16、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完好;
17、本级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健全;
18、市民广泛参与城市发展的重大决策;
19、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20、社区内治安情况良好,公益性活动开展较好;
21、减灾防灾工作各类预案齐全,成效显著;
22、积极开展改善人居环境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
23、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推广和示范效果显著。
三、相关条件
已获得省级以上园林、生态、环保、卫生、绿化等荣誉称号。
附件2
“杭州市人居奖”考核指标和标准
一、企业评选标准
(一)定量指标和标准:
1、项目竣工时间:2002年1月1日以后
2、项目开发面积≥4万平方米(县市>3万平方米)
3、住宅建筑绿化覆盖率≥35%
4、住宅小区绿地率≥30%
5、社区配套用房≥30m2/百户
6、物业管理用房≥7‰总建筑面积
7、自行车库≥3.6m2/户(乡镇≥3.3m2/户)
8、居住建筑节能≥50%
9、汽车停车位100m2以上户型一户一辆(乡镇125m2),100m2以下户型二户一辆(乡镇125m2)
(二)定性指标:
1、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等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
2、绿化配置符合基本生态法则,乔、灌、草搭配得当,达到生态、保健、美观的三重效果;
3、先进的设计理念(如人车分流、共享景观等)支撑高品质的环境空间,社区活动场所的设计及老人、儿童设施考虑周全;
4、注重人文关怀,设有符合国家标准化的无障碍设施;
5、注重生态环保技术的应用包括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等;
6、房地产业新技术,包括建筑结构、建筑节能、建筑防水及饰面建筑施工、管网及环境质量保障成套技术的应用;
7、积极开展一次性装修的试点和推广工作,物业管理智能化、专业化、市场化;
8、住宅布局合理、空间组合富有特色;
9、住宅周边绿化、小品、围墙、路灯等配置美观、精巧、合理、使用方便;
10、建筑造型、色彩协调统一并注重地域文化特色;
11、户型平面设计紧凑、流线清晰、功能分区合理、设施齐全、面积分配恰当;
12、各项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立面设计有特色,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4、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注重节约。
特别奖指标和标准:根据每年不同主题另行设定。
二、个人评选标准
(一)被授予“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的各级政府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对人居环境的改善作出突出贡献、有创新且成绩显著者。
(三)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有重要理论成果和科研成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