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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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00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电信改革重组进展顺利,电信市场全业务经营全面展开,3G和TD发展快速推进,我国电信业总体呈现科学规范、蓬勃向上的快速发展态势。但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电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系列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肆意破坏通信设施,阻碍互联互通,恶意诋毁、排挤竞争对手等,严重影响了电信网络安全畅通,扰乱电信市场秩序,侵害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为遏制当前电信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部下发的有关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确保电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营造和谐竞争环境,加快推动TD发展

  当前,营造和谐的电信市场竞争和发展环境,对于提升电信行业整体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电信企业要站在全行业高度,充分认识通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环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开展竞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各电信企业集团总部要切实做好对下属企业的考核、管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开展经营和市场竞争,维护电信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加快推动TD发展的总体要求,集中精力落实TD-SCDMA网络建设和业务发展规划,全力以赴搞好TD-SCDMA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移动公司积极发展TD-SCDMA业务。现阶段各地移动公司应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要求,加快发展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可以经营利用TD-SCDMA网络开展的无线宽带接入业务(含无线局域网热点覆盖)、与TD-SCDMA相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授权,可以经营3.5GHz、26GHz无线接入业务、有线宽带接入业务,以及与TD- SCDMA无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2010年底前后,部将组织对TD-SCDMA发展指标和电信市场竞争格局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视情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依法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一)严肃查处破坏通信设施、阻碍互联互通行为

  针对个别地区电信企业在竞争中出现破坏通信线缆、盗窃基站设备、侵占通信设施、造成肢体冲突等恶性事件,各通信管理局要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5号)和《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等相关规定,加大对破坏和侵占通信设施、影响互联互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快速反应,及时取证,督办解决,避免问题积压、扩散、升级。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电信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自律和对下属企业的监督、教育。要通过创新业务、完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手段提升市场竞争力,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设置网络障碍,影响用户正常通信。对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电信企业要严肃处理,不可姑息。

  (二)规范终端固定的移动电话设备的使用和业务开展行为

  所有终端固定的移动电话设备在进网使用前,都应当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粘贴进网许可标志,并严格按照部批准终端进网规定的范围使用。对于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违规提供终端固定移动电话设备的,各通信管理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电信企业违反规定发展终端固定的移动电话用户,各通信管理局要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依法查处收机收卡、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一些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收购竞争对手终端设备、SIM卡以及手机电池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各通信管理局要按照《关于规范当前电信市场秩序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09]225号)精神坚决纠正,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针对一些企业采取诋毁竞争对手、对比宣传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网络覆盖、网络性能、服务功能、资费价格以及手机终端发射功率等方面捏造事实或传播虚假误导信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各通信管理局要按照《关于规范当前电信市场秩序的意见》精神坚决纠正,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严格执行网间结算政策,保障网间通信质量

  当前,个别地区的电信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网间主叫号码传送不规范,并引发了网间结算争议。还有部分电信企业因为网间结算存在分歧而延误网间扩容,导致网间通信质量下降,影响用户通信。

  各电信企业要严格执行网间结算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恶意逃避、套取网间结算费用。对于目前尚未互联的业务,互联双方要积极协商,做好网间互通的研究、准备工作。对于已经互联但存在结算争议的业务,互联双方要以行业发展和用户利益为重,优先采取扩容等有效措施,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不得以结算为由拖延网间扩容,影响网间通信质量。

  各通信管理局要依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9号令)、《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信部电[2003]454号)等规定,监督各电信企业做好网间结算、网间扩容等工作,保障网间通信畅通。

  四、规范电信企业定价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一)严格履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

  各电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资费管理,严格履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不得在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在市场上宣传、实施资费方案。对于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中涉及的资费方案,各省级电信企业在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时,须同时提供其集团公司的书面意见。

  各通信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资费审批备案程序的管理和监督,对未履行程序的,要依据相关管理文件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规范资费方案设计

  各电信企业和通信管理局要按照《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信部清[2008]81号)规定,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资费方案应简单清晰、通俗易懂,进一步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继续控制好资费方案数量。

  (三)明确捆绑业务资费要求

  各电信企业捆绑电信业务进行销售的前提是,必须另外提供包内各单项业务单独的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捆绑业务资费方案应通俗易懂,计算简单,并分别列出必须消费的总费用、套餐包内各业务的通信量和包外各业务的单价,便于消费者分析、比较、选择和使用。

  (四)全面准确开展资费宣传

  资费宣传应全面准确,尽量简化资费结构,不应模糊使用条件、夸大优惠幅度。不得出现名不符实、易引起用户误解的宣传。

  五、切实提高认识,维护国家网络信息安全

  电信企业是维护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力量,要深刻理解当前信息化发展和企业转型赋予电信企业的新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强化管理,实现发展和安全同步。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切实加强对网络接入、网元出租等重点业务和薄弱环节的管理,加强对合作伙伴的资质审查,做好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网络信息安全监督落实,严厉打击利用基础电信网络从事非法国际电信经营等行为;实施网络信息安全评估制度,企业要在新产品开发和业务上线各环节同步配套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切实加大投入,同步建设与企业网络覆盖、业务发展和用户规模相适应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手段。要高度重视移动互联网发展可能引发的新的网络信息安全隐患,抓住当前3G网络建设的时机,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建设。

  各通信管理局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信息安全专项审查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0号)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加强与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督促企业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当前要进一步完善日常监测机制,对电信企业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实行通报整改制度,对存在网络信息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网络信息安全事故的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视情予以通报;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建立和落实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进一步做好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重要问题随时报部,及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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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5月13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3年8月1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修改为:《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合理地进行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满足生产、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四、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单体商业经营场所和大型公建等综合设施中的商业经营场所。

本条例所称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商业网点。”

五、第五条修改为:“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和监督的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六、第六条修改为:“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按程序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七、第七条修改为:“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符合市场需求、加强宏观引导、合理布局、行业配套、规模适度、便民利民、保护环境、保障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原则。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地段的不同,规划相应等级的商业区和商业街,配置行业特色突出,适应不同需求的商业网点,形成综合配套的商业网络。”

八、第八条修改为:“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功能定位的不同,规划为商业中心区、副商业中心区、社区商业。

商业中心区以购物中心、百货商场、专业店为主;副商业中心区以百货店、超级市场、专业店、批发市场为主;社区商业以连锁店、便利店、小型超市为主。”

九、第十二条修改为:“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非违章商业网点,拆迁人应当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补建、迁建或者调换,也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以货币补偿,并就具体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除违章商业网点,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处理。”

十、第十三条修改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应当按国家有关商业业态和分级规范标准配套建设商业网点,并接受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十一、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新建(含新设)、扩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应当在立项前申请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组织听证会,听取行业组织、社区组织、消费者代表及专家等方面的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听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

十二、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的,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人拆除非违章商业网点,拒不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补建、迁建、调换或者不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的,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补建、迁建、调换或者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十三、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市商业网点办公室”修改为:“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

十四、删除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删去章的设置,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本)

(1997年10月24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12月12日公布,1998年1月1日施行;根据2003年5月13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合理地进行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满足生产、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单体商业经营场所和大型公建等综合设施中的商业经营场所。

本条例所称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商业网点。

第四条 商业网点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第五条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和监督的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按程序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符合市场需求、加强宏观引导、合理布局、行业配套、规模适度、便民利民、保护环境、保障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原则。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地段的不同,规划相应等级的商业区和商业街,配置行业特色突出,适应不同需求的商业网点,形成综合配套的商业网络。

第八条 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功能定位的不同,规划为商业中心区、副商业中心区、社区商业。

商业中心区以购物中心、百货商场、专业店为主;副商业中心区以百货店、超级市场、专业店、批发市场为主;社区商业以连锁店、便利店、小型超市为主。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居民住宅区时,应当同时规划与之配套的商业网点。制定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城市居住区配套商业网点的规划设计,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第十条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或者变更其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变更其用途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兴建车站、旅游景点等,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竣工后,必须有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二条 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非违章商业网点,拆迁人应当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补建、迁建或者调换,也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以货币补偿,并就具体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除违章商业网点,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应当按国家有关商业业态和分级规范标准配套建设商业网点,并接受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新建(含新设)、扩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应当在立项前申请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组织听证会,听取行业组织、社区组织、消费者代表及专家等方面的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听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应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其产权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商业网点,属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管理;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筹资金建设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三)合资或者合作建设的商业网点,按投资比例确定产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商业网点应当坚持谁收租,谁维修的原则。

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商业网点,必须在其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合同中明确商业网点维修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的,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人拆除非违章商业网点,拒不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补建、迁建、调换或者不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的,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补建、迁建、调换或者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创新研究

李长健 伍文辉
(本文发表于《东南学术》2006年第六期)


作者简介:李长健(1965-),男,湖南湘西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生,研究方向:法理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和“三农”方面问题研究。

摘要:社会现代化是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全面进步,其中文化发展是重要内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以文化内在张力为基础,外拓农村文化的承载力,以形成可持续的农村文化动力,并逐步形成先进文化与支流文化相融合的“一体多元”文化体系。我国农村文化长久积淀,其封闭和滞后等特性致使创新动力不足,社会第三种力量应运而生,并为农村文化发展创新价值理念与运行机制,以促进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的价值实践。
关键词:新农村;农村文化;可持续文化动力;第三种力量;文化安全
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丰富内涵,其中农村文化建设正日渐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动力。目前,我国农村建设与新农村的要求差距较大,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冲突和矛盾已成为社会转型过程中最显著的矛盾之一。解决这一矛盾,需要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长效机制的建立,社会第三种力量[①]激发政府与市场的合力,进行农村文化创新。第三部门从文化冲突中寻求创新动力,实行文化宽容,进行文化整合,以求在实践中贡献文化的价值。既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优秀文化,又吸纳西方先进文化,加强城乡之间、国内外之间的交流、融合与创新,从而促进我国农村先进文化的形成。
一、文化冲突与外发:第三种力量解构农村文化的文化动力
泰勒认为,文化是各种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整体。文化作为综合概念,是社会传统的沉积,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基础,主要有内含于社会生活之中的隐性文化和外化于社会之中的显性文化,文化通过各种方式对社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文化力”概念最早见诸于日本,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已在日本得到验证。农村文化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以农民行为为基础逐渐形成的文化,具有明显的封闭性、边缘性和落后性,因此我国农村文化动力具有区别于城市的自身特点。社会是矛盾的统一体,不断向前发展和进步,不断从一个问题走向另一个问题,从一个矛盾走向另一个矛盾,在这冲突和矛盾中产生社会进步的力量,从而促进社会发展。我国广大农村积淀了深厚的传统文化,古典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传统农业社会,社会形态代代相传,历久不变,这种“闭固性的风格”在社会高速发展中产生了传统与现代文化的矛盾冲突。因此,我们需以内涵和外延的综合视角,解构农村文化动力,从文化冲突中寻求发展之道。
文化是复合性、综合性的概念,文化动力是一个系统性的有机整体,因此在解构文化动力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文化动力的内涵予以明确,特别要对可持续文化动力加以理解。可持续文化动力是一个可循环的有机整体,除内含文化动力的基本内涵外,还包括文化内在张力、文化承载力、文化发展力。首先,内在张力和承载力是文化发展的内涵基础。文化的内在张力和承载力属于两个不同层级,内在张力在文化发展起基础作用,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积极的体现文化的宽容度和吸纳能力。承载力则是静态的概念,具有相对确定性和被动性。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具有去粗取精、自我发展的优秀传统,是一个能够保持和发扬自身特色而广泛吸收、融容其他民族文化的开放系统,具有宽阔的胸襟,能充分吸纳先进文化并不断促进社会的发展。同时,我们应明确文化张力和承载力需要依赖于一定外部环境,但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以及落后的经济条件,从某种程度上抑制了传统文化张力的发挥,从而产生了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的矛盾冲突与短裂。其次是文化动力。文化,产生于社会生活,同时也反哺予社会生活。从深层次考究,文化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生存方式、社会发展进路、社会规则的制定等。文化动力有推动社会发展的正动力和抑制社会发展的负动力之分。我们应发扬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分,使正动力外发成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使文化负动力转化为协调力,从而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间接动力,使之成为有机的整体。同时从文化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究,应在此基础上形成可持续文化动力。现代化的发展,基本上是中国传统的新陈代谢,是中国传统的合理的保持下的更新,是体现了传统文化动力的可持续发展。从文化角度考虑,中国现代化决不能建立在虚无之上,而必须建立在一个对传统继承和发展之上,现代与传统之间没有一个楚河汉界,传统与现代实是一“连续体”,因此我们不应、也不能完全铲除传统。[1]最后是文化发展力。从文化动力到文化发展力,既需要文化动力的内在优化,又需要外部环境的推动。我国正努力进行先进文化建设,以先进文化为引导力,促进社会发展,就体现了文化发展力。可持续文化动力的四个层级,是一个不断循环发展的有机整体,文化承载力和文化张力明确了文化的融容度和吸纳能力,从而加速文化正动力的形成,促进文化发展力的生成。而文化发展力又能拓展文化的承载力,外发文化的内在张力,逐步形成文化可持续动力体系。
随着社会发展,传统文化所影响的农村乡土自生秩序逐渐受到现代社会秩序的冲击,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产生了剧烈的碰撞,主要包括:先进隐性文化与传统隐性文化的冲突;先进隐性文化与传统显性文化的冲突;先进显性文化与传统隐性文化的冲突;先进显性文化与传统显性文化的冲突。[②]如何引导使之成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动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目前,在现实中我国农村文化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优秀文化遗产流失,封建落后文化复兴,文化交流融合缓慢,农村内部文化组织松散,农民文化自主创新不够等。传统政府力量无法在广大农村设计出文化进步的捷径,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服务社会时,往往倾向于“中位选民”的偏好,不可能在质和量方面满足各方面的需求。社会多样性的发展,人类价值观和需求的多样性,传统第一种力量无法单独满足这种多样性需求。市场能力更是无法完成。萨缪尔逊(P.A.Samuelson)认为,“市场不是理想的,存在着市场失灵”。市场竞争并不能够提供市场机能充分运作的法则,因而造成所谓“契约失效”的问题。目前促进社会发展的传统力量,即第一、二种力量,在农村文化创新中显得动力不足,无法形成强大合力,需要在文化冲突中形成外发力,需要在农村内生出全新动力,并对各力量进行重新组合。社会第三部门以公益性、民间性、志愿性为特征,注重人们之间的互动和参与,发挥人们互助性和利他性,进一步提升人们的自主创新和合作创新意识。现实社会实践告诉我们,如果社会主体行为无法发挥最大效益或取得满意绩效时,可以考虑改变其行为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战略组合。农村的松散个体农民无法在农村文化创新中发挥最大作用,可以考虑进行组织合作,农村社会第三部门以农民为主体,改变单个农民行为方式,以增强农村的凝聚力和组织性。为了发挥农村文化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动力作用,我们需要建设一个以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农民自主创新“一体多元”的中国特色农村先进文化体系。
二、文化宽容与内生:第三种力量创新农村文化的原创性资源
文化创新应具有四个条件:第一是创新的动力。没有动力的文化创新过程是不可想象的;第二是创新的资源。创新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第三是创新的机制。促进各种创新元素有效地运作起来,形成资源整合;第四是创新的价值。创新的价值应当具有可感性,并能给社会发展带来利益。文化冲突并外发创新动力,文化宽容创新农村文化原创性资源,文化宽容为农村文化创新丰富了内涵和价值,促生社会第三种力量,并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反过来,第三种力量又能为文化宽容和外发提供现实条件,从而形成了内生与外发的完美结合。
中国文化是一种以道德精神为本源的人性“本善”文化,故而可以通过教化内在地达致“天人合一”的境界。梁漱溟先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论述到“家族生活、集团生活同为最早人群所固有;但后来中国人家族生活偏胜,西方人集团生活偏胜,各走一路,西方之路基督教实开之;中国之路则打从周孔教化来的,宗教问题实中西文化的分水岭”[2]。文化是在人类互动中产生的,而互动会导致人们修正自己的行为,就必然包含着为别人着想的意识,包含着从互动中实现双赢的意识。当前社会是一个冲突不断、日新月益的社会,是一个文化多样性的社会,具有多元不足、整合不够的特点,这种特点在广大农村地区表现尤为突出。进行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的建设应对农村内生资源进行原创性创新,以建立长效的促进机制,包括内涵的丰富、价值理念的升华、作用力量的内生和作用机制的创新。
第一,文化内涵的丰富。人性是一个古老的话题,现代市场建构的基础是对各种市场主体的“经济人”假设。随着社会发展,“经济人”仅仅是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假设、一个对人类道德“零值”的预设,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验证。现实要求人类逐渐从传统的“经济人”上升为“道德人”“社会人”“公益人”。这种人性升华的过程中具有层次性,“道德人”属于人的基本本性,随着社会化的发展“社会人”成为人的本性假设,而社会发展到一定高度,需要实现一种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公益人”便浮于现实中,并呈现出愈渐壮大之势。同时,人的利他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人和其他生命物种进化中得到表现,并逐渐形成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即奉献精神,从而在现实生活不断丰富了文化内涵。第二,价值理念的升华。现代市场经济文化价值取向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追求效率和功利的经济价值观;二是认同崇尚自由竞争的行为价值观;三是尊重个人独立和追求多元价值的权利价值观;四是形成普遍认同的公正价值观念,即在个人权益和社会性道德义务要求之间达致某种平衡。这四个方面具有实现层级性,个人权益与社会性道德义务要求达致平衡是社会最高层次,使社会人利他性最大发挥。第三,作用力量的内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多样性需求,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方式是让更多人参与文化与学术的研究和竞争,需要一个文化发展的载体,为文化创新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支持,社会第三部门发展将成为这种需求的全新载体。第三部门以公益性和志愿性为特征,以奉献为活动价值取向,在此氛围下,第三部门的活动促进了社会捐赠、义务劳动等社会志愿活动的展开,促进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从而实现社会和谐。近代社会以来,人类社会需求的满足主要通过四种途径:法定途径、商业途径、非正式途径、志愿途径,志愿途径主要依靠介于政府和私人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提供特定服务来实现。[3]志愿途径的积聚满足了人类的时代需求。第三部门可以有效沟通城市与乡村,既可以积聚农村内部的松散资源,又可以创新和拓宽外部捐赠等公益性资金的输入途径。第四,作用机制的创新。马克思指出,当一种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和状况时,它会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巨大促进作用,而当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性质与状况时,则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作用机制的创新包括多方面:市场机制的完善、第三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创新、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文化动力与人文生态环境的协调创新等,农村文化创新力量的发挥依赖于相关机制的有效运行。
当然,文化宽容对农村内生资源进行创新,建设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并不是主次不分,而是按照“双百”方针,以主流文化为主导性文化动力与支流文化辅助性文化动力形成的“一体多元”有机整体,从而形成以农村先进文化为导向的可持续文化动力体系格局。总之,第三部门既是文化宽容的重要载体,又的能够创新农村内生资源,改善外部环境,促进农村文化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
三、文化整合与创新:第三种力量创新农村文化的运行机制
广大农村发展相对落后,农村文化处于相对边缘、落后和封闭的状态,吸纳先进文化的能力不强,多元共存、分化不足、整合不够是当前我国农村文化主要特征。促进农村文化创新,寻求在农村社会中促使个人权益和社会性道德义务要求达致平衡,必须整合各方资源,包括文化动力、环境力和制度力的协调整合问题,从而创新农村文化运行机制,实现农村文化的理念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
第一,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建设理念的创新。以马克思主义和党的领导为原则,以先进文化为引导方向,坚持以民为本的创新理念。我国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文化必然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文化。马克思主义从根本上正确揭示了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体系,是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在农村,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落后、愚昧、盲从思想在他们的头脑中难以彻底消除,必须经过长期的思想教育和农民自身的实践进行文化创新。同时,我们应明确创新的服务宗旨,根本性问题是农村文化建设与发展是为什么人服务的。农村文化创新是为了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在我国实践中,农民是农村文化创新的生力军。因此,我们必须以民为本,以广大农民为出发点和归宿。先进文化需要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在人民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使得人治思想已经在人们心中留下了深深的印记,改变目前落后的状况必须以尊重和实现人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实行依法治国,使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从而促进我国先进法文化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建设组织的创新。改革政府文化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以“民办官助公督”为基础,以“国投官办民参”的先进文化为主导的文化建设思路。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农村文化建设,创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体制和机制,包括:加快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推动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大力发展农村民办文化等。”这为政府文化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很好的指导。农民是农村文化创新的主力军,要形成农民自己的特色文化,应创新文化价值观,丰富文化内涵,体现科学性,增强社会认同感。科学性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特征,以科学性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科学文化以成为先进文化的先导。科学文化包括科学知识、科学思想方法和科学精神几个方面,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形成了先进文化的基础框架,科学的创新理念和价值取向代表了先进文化的活跃前沿,科学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社会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由于政府行为的有限性和人们需求的逐渐多元化之间产生了对抗式矛盾,政府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多样性需要,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回馈或让渡部分权益给社会,让社会有能力自己承担起社会发展的主体责任,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有序运行。在农村文化创新中,政府作为传统力量应逐步从具体管理中退出,发挥其应有的引导和宏观调控作用,让农村内部形成创新环境,以城市带动乡村,促进城市和乡村的文化资源整合,[4]从而建构和谐新农村的全新组织载体。
第三,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运行机制的创新。逐步建立以先进文化为导向,以法律为保障是运行机制创新的目标。农村文化通过历史的因袭而不断巩固、完善和发展,成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农村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农村社会的各个方面,应寻求经济与文化的结合点,寻求社会与文化的结合点,寻求环境与文化的结合点,寻求传统文化与现代生活、人文历史与经济建设的结合点,更应寻求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创新点。在实践中,我要努力发掘农村的村落文化,树立农村品牌文化,对外可以扩大影响,对内可以促进凝聚力;[5]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党的领导,大力推进特色文化建设,推动农村先进文化的建设,逐步形成“一体多元”的农村文化新格局。农村文化创新实践还应以法律为保障。首先,农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家”的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舍己为家的意识浓厚,个人权利意识淡薄,这也是农民权益屡受侵犯,农民自主创新能力差的原因之一。其次,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建立现代制度,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序的市场运行。最后,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其一,文化资源保护法律的健全。目前我国传统文化资源正不断遗失,而且创新的知识产权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必须不断完善和创新相关法律制度。其二,第三部门的法律规制。目前,我国对农村各种民间组织立法尚未出台,需要进一步用法律来规范民间组织的发展,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其三,农村文化资金管理法律制度。政府财政对农村文化坚持的支持在逐年加大,但成效不够明显。社会力量对农村文化事业的捐助,支持建设农村公众文化事业,加强这些资金的监管,促进效益最大化。
第四,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的相关资源整合创新。文化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是价值的引导和民族的粘合剂,其作用不仅停留于满足人们精神上的愉悦,而是已体现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为此,我们要对可持续文化动力的相关资源进行整合创新。首先,文化动力与环境力的整合创新。文化发展与环境密切相关,文化主体的文化创作对环境的影响也日渐加强,同时环境对文化发展也发展着重要作用,因此文化与环境形成了一个开放性的整体,即文化生态环境。文化生态环境,是指相互交往的文化群体借以从事文化创造、文化传播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背景和条件,是人类主体文化活动得以进行的天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统一体。[6]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环境会对社会发展产生动力,从而形成环境力,正如《文化部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西部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提出的“在搞好西部再造山川秀美工程的同时,要重视西部文化生态环境建设,做到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环境并举。”其次,文化动力与市场力的整合创新。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按市场规律进行配置,文化资源也应以市场为基础,在市场中体现价值,建设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就必须充分利用市场资源。最后,文化动力与制度力的整合创新。制度是文化发展的重要条件和保障,良好的制度能保证文化动力的有序。社会制度同样会对社会发展产生动力,从而形成制度力,在和谐理念指导下的新农村文化建设,制度力与文化力、环境力能形成有机整体,能促进文化正动力的发展,抑制文化负动力的负影响。
四、文化贡献与和谐:第三种力量实践农村文化的创新价值
文化事业是一项长期的事业,关系到人类自身的发展,农村文化发展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文化包括显性文化和隐性文化,隐性文化隐含于社会生活之中,并影响和决定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显性社会文化,产生文化动力,因此文化价值是无法估量的。我们不仅要创新隐性文化,提升人们的意识、价值观和道德观,还要使隐性的文化在现实生活实践,创设先进的显性文化。同时,创新农村文化要产生社会价值,具有可感性,并能真正给农村社会发展带来利益。国办2005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加强公共文化建设,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规范农村文化市场。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部门,对人们意识、习惯的改变,到人性的升华,社会资源的积聚,人文生态环境的改善,文化制度的完善等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实现农村文化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笔者认为,第三种力量对建设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的贡献在现实中体现为“五个创新”,即内涵、动力、环境、机制与实践的创新。
第一,创新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的价值实践,丰富农村文化内涵。由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文化传统等各种因素影响的价值观、社会意识、习惯等不同,文化内含的价值理念也具有多样性。首先是人性的升华。从起初的“自然人”,再到“经济人”“道德人”“社会人”“公益人”,实现了层次上的逐渐递进。其次是社会利他性的发扬。这种人的利他性在社会发展中逐渐形成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即奉献精神,从而使人性价值得以体现。再次是现代法文化的形成发展。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然在法治环境下进行,我国传统文化中不乏“法治”资源,但由于传统文化的发展范式无法生成现代法文化,培育农村现代法文化应是农村文化的重要内涵。最后是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和谐创新。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形成背景和涵盖的内容侧重点不同,但相互之间互补形成良性互动,共同追求真善美的理想境界。第二,创新农村文化的动力组合,促进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的生成发展。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是一个动态的、开放性的有机体,其生成和发展以农民创作为基础,而目前松散农民的单个行为无法形成强大合力,政府与市场又无法满足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建设的需要,第三种力量应运而生,为农民创造提供载体,协调了政府与社会存在的某些对抗关系,激发了政府与市场的内在合力。第三,创新农村人文生态环境,促进文化力与环境力的整合与和谐。文化发展需要在社会中实践价值,良好的环境是文化实践的条件。农村文化建设应注重文化力与环境力的发展,既要注重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又要加强人文环境建设,以保持良好的农村文化生态环境。第三部门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与人文环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如绿色环保组织在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作用、农民合作组织在协调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作用等。第四,创新农村文化促进机制,完善农村文化运行体系。体系包括价值理念、主体、行为方式、制度等要素的有机体。第三种力量从丰富农村文化的价值理念,到创新动力的解构,再到主体创作方式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都发挥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建设应以农民的主动参与为基础,以农民组织为组织载体,以提高农民的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制度为保障,最终形成可持续的农村文化运行机制。第五,创新实践模式,促进农村文化的健康发展。农村文化可持续发展,需要从三个基本方面着手:首先,培养农村文化人才,加强公共文化建设。人是因素是发展的关键因素。高素质、复合型的文化人才是发展农村文化的关键。目前,农村文化人才匮乏,工作质量低下,无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第三部门的发展能促进文化活动的组织性,很好的连接城市与乡村,统筹城乡文化人才开发,促进文化人才交流,“文化下乡”和“乡戏进城”就是很好探索。其次,推动农村文化市场发展,活跃农民文化消费。农村文化产业目前非常薄弱,但随着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农村文化市场具有极大的市场潜力,文化消费正逐步在农民生活消费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规范农村文化市场,对文化经营者和服务者进行管理,并对文化产品价格进行差别管理。创新农村文化产品网络,改变农村市场供给不足的现状,以第三部门为纽带,把农民的消费需求反映出来,把各种农民需要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及时送到农民身边。最后,促进农村文化健康发展,维护农村文化安全。文化具有特殊性,不同国家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以及意识形态和公共管理文化也不尽相同,因此文化发展的路径也不一样。文化具有二重属性,它在繁荣文化的同时,也难免会带有逐利性等特点,歪曲先进文化本质的现象,如失之管理有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应坚持以农村先进文化为引导,防止其异化,维护农村文化的安全。
结束语:文化是社会的血液和灵魂,乡风文明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涵。目前,我国农村文化正处于“文化矛盾凸显期”和“文化发展战略机遇期”,应整合社会力量,走出农村文化的冲突困境,构建农村可持续文化动力,实现农村文化现代化。第三种力量为农村文化的发展进行资源的原创性变革,包括农村社区文化的建设、城乡文化交流的拓展等诸多方面,并与其他各力量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在新农村建设中,真正实现文化的价值创造与价值贡献。


The third kind of strength of construction of countryside sustainable
culture power research

Abstract: The social modernization is the economical, political and the cultural comprehensive progress, cultural development is the important connotation. The construction socialism new countryside, needs take the cultural intrinsic tensity as a foundation, outside develops the countryside culture the supporting capacity, forms the sustainable countryside culture power, and gradually forms "body many Yuan" which the advanced culture and the branch culture fuses the cultural system. Our country countryside culture for a long time accumulates, its characteristic and so on seal and lag causes the innovation power to be insufficient, the social third kind of strength arises at the historic moment, and for the countryside culture development innovation value idea and the movement mechanism, promotes the countryside sustainable culture power value practice.
Key words: New countryside; Countryside culture; Sustainable cultural power; Third kind of strength; Cultural security




注释






[①]第三种力量,即第三部门,有人也称之为“社会中间层组织”、“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社会经济”等,其内涵所指称的范围几乎一样,本文中主要使用第三种力量、社会中间层组织、第三部门是同一内涵的概念。具有非营利性、志愿性、民间性、公益性等特征。在我国农村社会的第三部门组织,目前正在发展之中,文中所提第三部门,并不仅指农村内部的第三部门,还包括已经城市发展较完善的第三部门在广大农村的拓展。笔者认为应是各类组织协调发展、综合促进,如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行业协会、环境保护协会、文化艺术协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