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筹法律谋略,理顺各方关系/浦增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16:40   浏览:9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运筹法律谋略,理顺各方关系

上海欧美乐园的危机处理
 

商务危机是每一个企业在经营都将可能遇到的一种现象,房地产企业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过程中,更可能受宏观经济和微观经营等因素影响而难以避免。商务危机处理不好,则可能导致项目搁浅,或公司破产,并因大量债权债务纠葛引发连环诉讼。为此,如何用好政策法律,运筹谋略,理顺商务危机中的各种债权债务及有关协作各方的关系,则是摆脱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商务危机之关键。本文例举一案,试作剖析。

「上海欧美乐园」,地处浦东航头,项目总投资预计三十亿人民币,建设目标乃为亚洲地区最大的娱乐场所之一,集文化、科技、娱乐、社会风情於一体,由澳大利亚悉尼2000年奥运会总设计者和国内华东设计院共同设计,堪称东方迪斯尼。该项目是由美籍华人美国共和党亚裔总部主席由美籍华人美国共和党亚裔总部主席朱伯舜博士和浦东航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开发,项目公司注册投资近2,000万美元。外方以香港公司出面,占公司93%股份:「航头」公司占公司7%股份。项目启动後不到半年,香港公司的负责人朱伯舜博士突然因病去世,该公司无意继续投资开发,导致项目搁浅。此时公司因香港公司资金仅少量到位,留下巨大债务问题而发生商务危机。公司共签署协议的20份,主要债务:银行贷款约1,OO0余万元人民币;拖欠两家施工单位工程款约3,OOO余万人民币;欠土地一期使用补偿款约400万元人民币,加上应付设备款等总债务达5,000余万元人民币。然而,香港公司资金仅从香港等地筹集资金约200余万人民币到位,缺口甚大。
面对这一状况,「航头」公司委托笔者担任法律顾问,处理危机发生後的债权债务等法律问题。作为律师,首先将该项目所有合同清理,列表後排列出履行情况及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同时对该项目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该项目香港公司资金虽未到位,但银行贷款及200万元投资款主要用于部分土地转让费支付及设计费用使用,少量支付公司行政开支,坏帐及不良债务几乎为零,主要债务为拖欠的工程款和银行贷款。换言之,三大块债务中除银行贷款外,拖欠施工款及土地使用费的支付另有协商余地,该建设项目基础费用实际借用了他人资金开发。该项目土地使用费平均不到每亩10万元人民币,计划用地330万平方公尺,潜力巨大。

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因香港公司资金不到位产生两家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按中国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可以撤销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等:此种情况下,「航头」公司可寻找新的合作方,也可终止公司经营活动,内部组织清算,并可提出索赔。二是该公司与施工单位、银行、设备商等产生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三是香港公司在香港等地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解决上述商务危机,也有三个方案:一,香港公司转让全部股权,寻找新的伙伴接盘:二,「航头」公司妥善处理各层关系,理顺债权债务关系重新寻找合作方启动项目,全面复工:三,谈判未果,因债权债务引发连环诉讼。
综合各种因素,「航头」公司总经理郭秋杰先生(经济学博士)决策力争一、二方案解决问题,避免第三方案的结果。「航头」公司首先与朱家子女处理好关系,取得谅解,由朱家在海外寻找接盘伙伴。「迪斯尼」、「中旅香港公司」等一批海外娱乐业投资者纷纷前来考察,但因涉及周期过长,「航头」公司未能同意,即「转盘」的第一方案未果。同期经过数月努力谈判,施工、建设二大公司面对现实,同意将第一期施工款改为投资款,同意与「航头」方合作共同开发该项目,银行为表示支持项目继续开发,放宽贷款期:其次,朱家同意由[航头]
公司主权处理,并表示退股。而[ 航头]公司承诺全部债务的同时,表示将在建成的欧美乐园中为朱伯舜博士立一座纪念碑。
理顺上述关系,项目立即复工。有关上级部门见「航头」公司有如此能力处理商务危机,便又将大片土地划给公司开发。于是一批境外投资者看好该项目前景及周边土地升值的潜在因素,纷纷参建其中部分项目,或开发乐园周边土地,银行也表示给予贷款,给项目开发又带来大量资金,一场商务危机顺利渡过。可见,解决[
商务危机],公司决策者必须树立「自信」,然後才能取得[
他信]即取得债权人和其他投资者的信任。只有将各种问题分析透彻,法律关系理顺,并作好安排,才能有基础取得谈判成功,将话说透彻。要尽力避免诉讼,防止事态恶性循环,才能渡过危机,取得转机,形成良性循环。可以这么说:面对商务危机,赢是赢在自己,输也是输给自己。

(本文作者系泛亚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学硕士,先後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机关从事审判、调研工作十余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千余件;曾在上海
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从事律师管理工作;先後在全国法学报刊上发表论文三百余篇,获最高法院、国家卫生部、新闻出版总署等论文成果奖十九篇,以曾平、曾言为笔名发表证券、金融、房地产投资方面文章
千余篇;参与国内外数十起大宗收购案。1995年,1996年两年中承办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武汉政权交易中心、广东连交所等大案20余件,涉案标的13亿元人民币。)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国科金发计〔2002〕63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2年11月22日委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执行。

 

                       二ОО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重点项目资助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结合国家需求,把握世界科学前沿,针对我国已有较好基础和积累的重要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工作,特别是:
  (一)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关键科学问题和科学前沿的研究;
  (二)对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应用前景和意义或能够充分发挥我国资源或自然条件特色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重点项目要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和重点突出的原则,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有效利用国家和部门现有重要科学研究基地的条件,充分发挥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作用,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重点项目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两个,研究期限一般为四年。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按照五年规划对重点项目进行整体布局,每年确定受理申请的研究领域、发布指南引导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条 重点项目通过审核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方式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预算、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章  研究领域确定与申请

  第六条 重点项目研究领域主要来源于:
  (一)自然科学基金委学科发展战略和优先资助领域;
  (二)已获得重要进展,经过进一步提炼与加大支持力度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三)科技工作者和有关机构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国内具备的工作基础提出的建议。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充分分析不同来源的研究领域,根据重点项目五年规划和经费额度,每年提出次年度资助工作安排和拟受理重点项目申请的研究领域建议,提交专家评审组或专门召开的专家会议审议并形成项目指南。专家会议成员应以专家评审组或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为主。拟受理项目申请的研究领域一般要进行差额遴选,以专家投票超过半数以上通过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科学部将专家审议通过的结果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分管委主任审核,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以下简称委务会议)批准后,公开发布项目指南。

  第九条 对部分确实需要快速立项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科学部可以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议,会议成员由科学部主任、副主任以及部分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和专家评审组成员组成。第七条和第八条审议未通过的领域一般不提请重新审议。拟接受申请的研究领域以会议成员投票超过三分之二通过的方式予以确定,经分管委主任审核和委务会议批准后,公开发布项目指南。

  第十条 凡符合《规定》要求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工作者,均可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委当年发布的申请通告和项目指南,通过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者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人,限为一人。

  第十一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同期申请或参加申请重点或重大项目数限为一项。正在承担重点或重大项目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能申请或参加申请新的重点项目,如当年能够按时结题的,可提出或参加新的申请,但新批项目需在原项目正式结题后方可启动。

  第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的要求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 科学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对不符合项目指南和重点项目申请要求的,经科学部负责人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

  第十四条 科学部按照《规定》有关要求选择同行评议专家,将研究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汇总后送同行评议专家评议。同行评议专家对送审项目逐项评议,并对研究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进行综合分析。每份申请项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应少于五份,交叉领域的申请项目需有相关领域专家的同行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科学部在对同行评议意见分析和归纳的基础上将申请书和同行评议材料等一并提交专家评审组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专家参加评审。申请者一般须到会答辩。原则上相近研究领域的项目应集中评审,确有必要时部分研究领域可以另行组织评审会,到会评审专家不得少于七人并以专家评审组成员为主。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的评审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有明确的科学问题,创新的学术思想,先进的研究目标,合理的研究方案以及必要的研究条件;
  (二)具有高水平、活跃在科学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队伍;
  (三)具有较厚实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具有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评审应坚持择优和重点支持的原则,不提倡将几份申请项目组织成一个项目;对承担过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还应将其原项目完成情况作为新申请项目评审的参考。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建议资助的项目须以评审专家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 科学部将项目评审结果送分管委主任逐项审核,并报委务会议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向获资助项目依托单位和负责人下达批准通知,向未获资助项目依托单位和申请者发出未获资助通知及原因。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须将批准的重点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批准通知要求认真撰写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一式两份报自然科学基金委主管科学部,科学部核准后将其中一份返回,作为项目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进行审查,于次年1月15日前统一报主管科学部,科学部审核通过后办理拨款手续。
  重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变更材料,经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主管科学部审定。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因申请或参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正在执行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执行中期,科学部应采取专家会议或通讯评议等适当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项目发展趋势,对后期研究工作提出建议。鼓励相近领域项目集中进行交流与评议。
  科学部根据同行专家意见完成中期检查报告。对原批准经费需要调整的项目,科学部在中期检查报告提出经费调整方案,经科学部负责人审核、计划局复核后,报科学部分管委主任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科学部向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下达经费调整通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科学部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出现下述情况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一)不按时报送或未按批准通知要求撰写计划书或擅自降低研究目标的项目,可视情节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经分管委主任批准予以撤销。
  (二)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擅自变更研究计划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暂缓拨款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当年 7月15日前补交年度进展报告或及时改进工作的,经审核后可于下半年恢复办理拨款手续;对一直未予纠正的,可视情节中止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为一年或两年。项目延期申请报告最晚于项目原执行期结束两个月前经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主管科学部,科学部核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的成果管理,按照《规定》有关要求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仍将在项目结题后三年内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将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研究成果获奖及推广效益等情况报主管科学部。

第五章 结 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集中受理申请项目期内,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送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部门申报结题。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主管科学部组织专家采取会议或通讯评议等方式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鼓励相近领域项目集中交流与验收,同一项目的验收专家一般不少于五人,可包括部分管理专家。专家根据重点项目的计划书和结题报告,对项目完成情况、学术意义和水平、取得的研究成果、人才培养情况、国际合作与交流成效、资助经费的使用与五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科学部根据专家综合意见完成验收评议书,报分管委主任审批。

  第二十八条 重点项目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结题材料申报和验收工作,被视为正式结题。主管科学部办理项目结题手续,向项目依托单位发出结题通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联合资助重点项目的管理须参照本办法执行。科学部在项目实施前须就联合资助金额、经费使用范围、拨款方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商相关职能局室,经分管委主任审批后,与联合资助方签订协议书。联合资助项目研究成果须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项目依托单位报送材料须同时送主管科学部和联合资助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6年11月20日制定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往公布的重点项目有关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解释。





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国投资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3年3月19日,中国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认真组织、切实搞好我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要根据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验(包括对所属支行的检查验收)。缺什么、补什么,完善设施,落实开办条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于3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上报总行:(1)分行自查结果表(按附件一格式要求填写);(2)承办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业务申请书(按附件二规定要求填写)。
二、4月10日前,总行将组织人员依据“验收标准”对分行进行抽查,实地考核。
三、4月15日前,总行根据分行上报的材料(如一所述)和抽查验收情况,对分行承办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业务正式批复,并对达到验收标准的分行颁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分销行证书》,分行即可凭证办理本债券销售、兑付业务。对未达标的分行,限期完善设施、落实条件,但于4月20日前尚不能达标的,总行将取消其销售计划。
四、本次验收着重检查有关本债券销售工作的组织、措施、网点设施等落实情况。兑付工作应必备的条件要积极准备。
附件: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
收标准(试行)

附件: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了筹集国内居民个人闲置的外币,转化为外汇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中国投资银行发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以下简称本债券)。中国投资银行总行选择确定部分分、支行作为本债券的分销、兑付行。为使分销行认真组织、充分准备,切实搞好本债券销售、兑付网点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债券销售、兑付网点设置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在现有营业部(室)内设置营业专柜,有利债券面市,方便群众购买、兑付,有利于常年办理外币存款和今后继续办理债券业务。
第三条 凡承办销售、兑付本债券的分行,对销售、兑付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到组织落实、设施落实、措施落实,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组织落实。分销行应成立由行级领导,有关职能部(室)负责人组成的债券销售、兑付领导小组。由一位行长任组长,全面负责债券业务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管理。选择一位精通外币、债券业务的中层领导干部任业务主管,具体负责债券领取、销售、外币出纳、会计核算、钞券押运和外币移存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选配政治素质好,有一定金融工作经验、业务熟悉、经过专门培训并达到上岗标准的接柜、出纳、配券、复核业务人员。符合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钱券分开、出纳与复核分开、制单与记帐分开的要求。选配两名专职(或兼职)人员任事后监督。
第五条 分销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中有在“境内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两项业务。
二、有适合债券面市的营业场所(室)、设立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专柜。
三、有业务金库。没有业务金库的分行要与其它专业银行联系,办妥委托保管协议。
四、有必备的办公设备,且性能良好:
1.银行专用保险柜;
2.点钞机、验钞设备、专用装钞袋(箱);
3.有适合运钞(券)的车辆;
4.营业室柜台应与营业大厅隔开,有防护铁栏、有防盗、通讯报警及防火设施;
5.营业室门前应有营业时间牌,营业室内应有本债券发行章程、购买及兑付本债券须知、服务守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
五、营业用具、用品齐备。本债券销售、兑付过程使用的各种单、证、帐簿齐备;业务人员个人名章、业务主管个人名章、业务公章齐全;本债券票样、六种美元现钞票样齐全。
六、有合格的业务人员(具体要求见附一)。
七、有专职保卫人员。
第六条 分销行要建立健全本债券销售、兑付工作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一、根据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发行章程、分销操作规程,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行销售、兑付实施细则。
二、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订明目标任务,划分各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确定工作质量标准和检查制度等。
三、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订明领导、管理、操作、监督各工作环节的岗位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工作时间要求。
第七条 本标准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时同。
第八条 本标准自通知之日起试行。
附:一、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
验收标准(略)。
二、承办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业务申请书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