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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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和《陕西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不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中余辍学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除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外,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农村每人(次)每学年度罚
款三十元至六十元;城市每人(次)每学年度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第三条 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回并不再招用。同时,每招一人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迫使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从商、当学徙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按照第二条罚款标准,加重一倍处罚。
第四条 罚款执行机关,农村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为街道办事处,罚款决定作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发出罚款通知书。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在收到罚款通知书十五日内,应将所罚款如数交给罚款执行单位。对罚款不服者,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书
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起诉又不接受罚款的,由罚款执行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小学和各类初级中等学校,每学年开学后,应对本学区贯彻义务教育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应处罚款的组织和个人,经调查核定后,及时上报罚款执行机关。
学校随意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责令学生停学、退学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在陕南、陕北的穷困乡村,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罚款数额可以实行减免。减免的前提是: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证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残疾的。罚款减免由被罚款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学校签注意见,报乡(镇)人民政
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七条 罚款一律上缴本级财政,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第八条 本办法对招用童工的处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小学从宣布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之日起执行;初级中等教育由宣布实施初中阶段义务教育之日起执行。




198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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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

       (1998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招收职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招收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企业招收下岗、失业职工,可享受国家和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企业招收职工实行申报制度和用工备案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招收职工进行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
  第六条 企业招收职工应制定招工简章。
  招工简章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名称、住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招收的时间、条件、数量和地域范围;
  (三)招收的职工所从事的工种、岗位;
  (四)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招收职工应持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招工简章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申报。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于收文之日起3 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指明理由。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之日起6 日内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八条 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将招工信息输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计算机管理系统,一律公开对外发布。
  企业通过其他途径发布招工信息的,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招工信息不得与审核后的招工简章相违背,并须注明审核简章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名称。
  第九条 企业招收职工应到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职业介绍机构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十条 企业招收下列人员,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招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从事文艺工作、体育运动和特种工艺作业;
  (二)从市外招收转户粮关系的人员;
  (三)从农村招收转户粮关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求职者应向企业出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失业职工证)、学历证等有效证件。下岗职工,应提供下岗证。
  第十二条 企业招收职工,应公布考核结果和录用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被招收人员本人。
  第十三条 企业应于招收的职工报到后10日内,填写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登记表》和《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花名册》,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应于招收的职工报到后30日内与劳动者本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企业招收下岗职工,应明确用工期间的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利义务关系。下岗职工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企业招收职工,禁止下列行为:
  (一)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招收已满1 6 周岁未满1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招收妇女从事国家规定妇女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除国家规定妇女禁忌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招收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收条件;
  (五)以求职者缴纳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集资费、股金或其他名目的费用为前提招收职工;
  (六)扣留求职者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忌行为。
  第十七条 企业违反规定招收职工,给求职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四)项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限期未纠正的,处1 0 0 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三)项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按每招收1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费用,并可处非法所得额1 至3 倍的罚款,但一次罚款最多不超过3 0 0 0 0 元。
  第二十一条 企业招收职工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干涉企业用工自主权,或不依法办理企业招工申报手续和乱收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收工勤人员,个体经济组织招收职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招收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港、澳、台及外国企业从本市招收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从市外或从农村招收不转户粮关系的人员,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张德江  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骆 琳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焕宁  公安部常务副部长

肖亚庆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刘铁男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德刚  教育部部长助理

杜占元  科技部副部长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郝明金  监察部副部长

陈训秋  司法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杨志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郭允冲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李盛霖  交通运输部部长

刘志军  铁道部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危朝安  农业部副部长

房爱卿  商务部部长助理

尹 力  卫生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刘平均  质检总局副局长

张丕民  广电总局副局长

杨树安  体育总局副局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祝善忠  旅游局副局长

宋大涵  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许小峰  气象局副局长

史玉波  电监会副主席

翟卫华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王 峰  中央编办副主任

张鸣起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贺军科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张 鸣  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

戴洪生  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兼任,副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和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孙华山、梁嘉琨担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