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文教卫生部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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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文教卫生部分)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文教卫生部分)的具体规定

1989年9月2日,财政部

目前,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派设了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以下简称中企处),对中央企业实行就地监督和管理。为了充分发挥中企处的作用,加强中央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提高经济效益,经研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企处的工作范围(文教卫生部分)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以下简称中央)文教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我部共同制定的行业办法,审核中央文教卫生企业提取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二、根据财政部审核批准的中央文教卫生企业税前还贷的规定,了解企业贷款使用的全过程,对项目投产后的效益要心中有数。对已经批准用税前利润还贷的项目,企业上报税前利润还贷申请,应先经中企处审核签署意见,中企处要对企业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和折旧基金归还借款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未经财政部批准用税前还贷的项目,一律用企业自有资金归还。
三、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对中央文教卫生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初审。初审时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财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应督促企业及时调帐,有不同意见时,应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审定。中央文教卫生各部对所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批复,要抄送企业所在地中企处。
四、对中央文教卫生企业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审批工作,中企处可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以企业为单位向财政部承包的中央文教卫生企业,中企处可参与承包方案的研究,并提出意见报部。以中央文教卫生主管部为单位向财政部总承包的,主管部对所属企业实行的承包办法,以及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应抄送企业所在地中企处,以便中企处监督执行。
六、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各地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参与对中央文教卫生企业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对企业自查和被查出来的违纪金额的应入库和调帐问题,由各地中企处结合对中央文教卫生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初审,负责进行监督审查。
七、对中央财政下拨或退库给中央文教卫生企业的“城市专业影院维修改造专款”、“卫生生物制品重点技术改造基金”等专用款项,应及时了解情况,监督企业严格按规定的原则、范围和要求使用,并逐步建立起专项资金追踪反馈制度。
八、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对中央文教卫生企业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列支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批准。
九、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对中央文教卫生企业驻外地公司及设在外地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办理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的证明,并及时抄报财政部备案。
十、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对享受政策性亏损补贴的中央文教卫生企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企业退库申请,报财政部前先报中企处审查,审查其数额是否有虚报;监督其补贴是否按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如有挪用或挤占应即纠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
十一、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文教卫生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范围和限额,进行严格的监督,如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的,应即纠正。对未核定而确实需要的和虽已经核定,但因特殊原因需要提高限额的,中企处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核定。
十二、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对享受减税免税的中央文教卫生企业的税后留利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如有违反规定的,应即纠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
十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对中央文教卫生主管部门集中所属企业税后留利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如有违反规定的应即纠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
十四、除国务院和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中央文教卫生企业一律执行中央的财务规章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有些问题中央没有规定,而企业所在地有规定,中企处可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执行。
十五、建立信息制度。各地中企处要经常向部里反映中央文教卫生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好的经验和管理不善的事例;围绕宏观经济出现的问题,每年要深入解剖一、两个企业,注意总结影响全局的带倾向性的问题,并于事后写出书面材料报部。
中央文教卫生各部都要积极支持中企处的工作,在对所属企业下发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贷款项目的用款、还款计划以及专项拨款通知等有关文件时,请抄送企业所在地中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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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旅游资金(以下简称旅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旅游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旅游资金包括:旅游事业费、旅游发展基金(含利息收入)、预算安排的其他旅游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事业费的来源:
(一)中央财政预算拨款;
(二)以前年度旅游资金结余。
第四条 旅游事业费的使用原则:
(一)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二)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三)专款专用,余额结转使用。
第五条 旅游事业费的使用范围:
旅游事业费的使用对象为中央有关部门。
(一)旅游产品开发经费:包括开发旅游商品、旅游线路、旅游资源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二)主题促销活动经费:包括在国内举办重大主题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驻外办事处宣传经费:包括在境外中介媒体的广告宣传、旅游产品说明会、业务活动等费用;
(四)宣传品制作费:包括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传画册、旅游导游图、旅游纪念品等;
(五)宣传设施购置费:包括购买录音、录像及投放影设备等;
(六)出国参展费:包括参加国际博览会、展销会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食宿杂费等;
(七)海外促销费:包括赴境外与境外旅行商或当地政府举行小型座谈会、产品说明会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八)外国记者接待费:包括为宣传我国整体旅游形象或介绍新的旅游产品(线路),邀请外国记者到中国采访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九)教育培训费:包括举办国内外旅游管理干部培训班或邀请国外专家到中国讲座等所发生的费用;
(十)行业标准化管理费:包括业务调研、组织专业教材编写及资格考试、饭店及游船星级评定、旅行社年审、旅游整体规划设计、旅游安全协调、精神文明建设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十一)统计调查费:包括开展旅游行业统计调查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十二)事业单位经费补贴:包括补助旅游事业单位业务经费;
(十三)其他费用。
第六条 旅游事业费的管理:
(一)财政部通过对旅游事业费使用情况的经常检查和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加强对旅游事业费的监督和管理,各用款单位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将预算报财政部,财政部进行审核批复。预算一经下达,各单位不得突破,如遇重大活动需追加经费,用款单位须有专门申请预算追加报告,经批准后,用款单位方能使用。
(二)各用款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旅游事业费的使用情况向财政部编报决算。
(三)财政部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决算审批工作,每年对旅游事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财政法规的,有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理。
第七条 旅游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提取;
(二)旅游发展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第八条 旅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旅游事业费不足、旅游项目资金补贴和旅游财务管理人员培训。
第九条 弥补旅游事业费不足:
(一)旅游发展基金弥补旅游事业费不足主要指弥补旅游事业费经常性支出不足及旅游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包括主题促销活动经费、旅游产品开发经费、宣传品制作费、出国参展及海外促销经费、旅游驻外办事处经费等;专项支出指为完成专项或特定项目,发生数额大而又未列入年度预算的支出项目。
(二)各用款单位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弥补旅游事业费经常性支出的旅游发展基金一并编入上报财政部的旅游事业费预算中。经常性支出,财政部根据年初下达的旅游事业费预算按季度进行拨款。专项性支出,由用款单位按项目实际需要单独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批复拨款。各用款单位对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任意改变项目内容和扩大使用范围,同时按照规定及时向财政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并接受财政部的检查和监督。
(三)各用款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弥补旅游事业费的旅游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包括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编入报送财政部的年度旅游事业费决算。
第十条 旅游项目补贴资金:
(一)旅游项目补贴资金安排必须围绕以市场为导向,有利于优化旅游产品结构,提高旅游产品质量,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中西部地区的旅游发展项目给予倾斜,促进旅游业的协调发展。
(二)旅游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国有旅游企业。包括涉外旅游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度假村、旅游商贸公司、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等。
(三)旅游项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少、见效快的旅游项目补贴和项目贷款贴息。包括旅游企业设施改造和业务发展、旅游景点景区配套设施建设等。
(四)凡符合规定的项目,应由有关单位按企业的隶属关系于每年的1月、5月、10月向财政部申报资金补贴。地方企业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向财政部申报;中央直属企业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后向财政部申报。地方财政厅(局)和中央主管部门财务司在上报申请文件时,须附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旅游项目贷款贴息的,还须附经办银行同意配套贷款的有效文件等。财政部对补贴资金的项目资料进行审定,综合平衡后,下达补贴资金。地方企业由各级财政部门转拨,中央直属企业由中央主管部门转拨。
(五)企业收到项目补贴资金,应按规定用途进行使用。地方财政厅(局)要定期对项目补贴资金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与合理使用,并于每年年底报告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项目补贴资金转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截留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同时在两年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
第十一条 旅游财务管理人员培训费的申请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中央有关部委,主要用于开展旅游财政财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旅游财会队伍的整体素质。各单位在申请培训费时,应在申请报告中将培训对象、内容、培训时间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进行详细说明,关于培训结束后将培训情况函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关于批准发布无苯鞋胶等二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科[1996]1010号




关于批准发布无苯鞋胶等二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会、总公司)环保机构:


  为鼓励环境保护产品的开发使用,统一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条件,现批准发布“无苯鞋胶”等两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编号与名称如下:

  HJBZ014—199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苯鞋胶

  HJBZ016—199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儿童玩具

  以上技术要求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