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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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其中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月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基本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均以上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上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对于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
数。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均以缴费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实行托管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市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由所在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
停薪留职、本人申请放长假、临时就业、自谋职业、外埠打工的职工可由本人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也可由所在单位代为收缴。
第五条 缴费单位必须依据市劳动局《关于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和月缴费申报制度的通知》(抚劳发〔1999〕6号文件)的规定,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货币形式缴
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并每年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查人员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八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下达《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缴费单位逾期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对应参加而不参加社会保险和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不得购买专控商品,不得购房和建房;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晋级增薪,不得出国考察。对在职职工已发放工资,却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不予办
理工资总额的审批手续,银行未经批准不予支付。对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享受财政专项拨款和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从应享受的专项拨款和补贴中扣除;享受退税的,由财政或税务部门从应退的税款中扣除。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严重欠费单位的名单和欠费数额;对严重欠费的国有
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降职、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十四条 每年向重点缴费单位下达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指令性计划,并逐月考核,按季通报,视完成计划情况,对缴费单位责任人予以奖惩。同时,每年向各县区、各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下达协助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责任目标,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
考核体系。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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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业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物资缴纳起动费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企业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物资缴纳起动费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一、缴纳起动费的范围:凡设在本省的各类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物资在省内销售的,除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外,不论企业经济性质,不论是代理进口、自营进口,均应按本办法缴纳起动费。
二、缴纳起动费的依据及比例:进口物资减半征收的进口环节的税费,其百分之五十作为应当缴纳的启动费,由企业直接向省财税厅缴纳;其余百分之五十原则上大部分给购买者,小部分作为进口企业利润,两者的比例,由进口企业根据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和市场情况具体确定。
三、缴纳起动费的期限:进口的物资在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税费时,应当如数向省财税厅缴纳起动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的,应当报经省财税厅同意后方可延期缴纳,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该批商品售出后五天。
四、企业经营缴纳起动费的进口物资,按规定向省和同级财政缴纳起动费后,其经营所得,并入企业损益处理,按规定的所得税率和上交利润比例缴纳所得税和利润。实行所得税和利润包干上缴的企业在核实包干基数时,如未包含经营进口物资的因素,应另计交百分之十五的所得税。

五、企业进口以及缴纳起动费的物资,必须在物资到岸经商检合格后,及时向同级物价部门报价,不准未报价擅自出售,违者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六、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互相协调,共同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缴纳起动费。省贸工厅、省经济合作厅批准企业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物资的批文,必须抄送省财税厅和省物价局;省物价局核定进口商品的价格以及有关成本资料,同时抄送省财税厅。
七、实行公开招标的进口商品的“标金”缴纳办法,按招标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企业不按规定缴纳起动费,经省财税厅督促仍拒不缴纳者,由省财税厅通知省贸工厅、省经济合作厅停发该企业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物资的批件。
九、有关会计处理及缴款具体事项,由省财税厅另行规定。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商务部对符合年审条件的206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进行了年度资格审核。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一、年审通过的甲级机构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江苏苏美达集团公司
  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省招标公司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物资公司
  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招标中心
  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湖北设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沈阳招标中心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东风汽车(武汉)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河南中旭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
  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招标公司
  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设备采购国际招标中心
  青海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黑龙江垦区采购招标中心
  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上海市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新疆新天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上海东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
  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新疆招标有限公司
  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国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海逸恒安招标有限公司
  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〇五单位五五二部

  二、年审通过的乙级机构

  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器材公司
  厦门经发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圣博华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广通三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年审通过的预乙级机构

  湖南中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秦源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广东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迈克招标有限公司
  国航进出口有限公司
  葛洲坝集团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
  云南云创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汇诚金桥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四、保留甲级资质的机构

  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招标中心
  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浙江荣大招标有限公司
  新疆新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辽宁工程招标公司
  北京中成海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〇五单位五五七部
  吉林省招标有限公司
  宁夏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国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进出口有限公司

  五、保留乙级资质的机构

  苏州国信集团安信国际招标造价有限公司
  新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航集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天行健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蓝星招标(江苏)有限公司
  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甘肃机械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海南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六、保留预乙级资质的机构

  中国新时代招标控股(集团)公司
  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洲际新资源股份公司
  辽宁政兴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西辉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陕西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英大招投标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深圳市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三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中招康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
  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
  陕西西北民航招标有限公司
  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建工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
  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
  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山西益尔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
  广州程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博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南电物资有限公司
  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七、升为甲级的机构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华电招标有限公司
  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八、升为乙级的机构

  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
  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辽宁尚誉招投标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协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九、年审不予通过的机构

  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能招标有限公司
  沈阳盛联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请上述招标机构携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证书(副本)》于2011年5月31日前到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办理有关手续。

  年审业绩未达到规定要求保留资质的机构,要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开拓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在办理年审手续时,须提交改善经营情况的报告。

  各招标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推动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