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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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原名:颗粒性饮片)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我局多次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根据目前“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
制定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
执行此规定,并按要求于2001年7月底前将有关资料上报我局,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五日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推进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规范中药配方
颗粒的试点研究,中药配方颗粒将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
准文号管理。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该阶段采取选择试点企业
研究、生产,试点临床医院使用。试点生产企业、品种、临床医院的选择将在全国范围内
进行。试点结束后,中药配方颗粒的申报及生产管理将另行规定。

一、试点生产企业申报

(一)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具备生产颗粒剂的剂型。

(二)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经省、部级科研立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提供立项批件、合
同书或验收证明)。

(三)生产企业研制的品种必须超过400个以上。

二、品种使用范围

(一)申报企业应将过去进入科研用药范围内的临床科研单位名单上报(包括临床科研单
位简介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再另行增加临床医院。

(二)试点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应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医院名单报医院所在地省药
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提供质量标准研究资料(见附件)。

(二)相关附件,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立项证书、临床使用单位及证
明。

(三)科研设计方案。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试点生产企业、品种及使用范围由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后,上
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试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五、试点工作期间的科研工作

试点应围绕中药的配方颗粒临床安全评价及生产质量控制做好科研设计,明确阶段目
标及考核指标,试点结束后应提交严谨的研究报告。

六、对经现场考核符合条件的试点生产企业我局予以确认,并组织专家对其申报的品
种质量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品种由所在省药品检验所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合格后,在
备案的临床医院开展研究工作,未经确认的试点生产企业及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
用。


附件:

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

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来源、炮制、制法、性状、鉴别、检
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等项目。

一、质量标准

(一)药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药材名称应采用《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标准中药
材的名称,成品名称按“***配方颗粒”进行命名,即“药材名+配方颗粒”。

(二)来源

包括植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和药用部位。

(三)炮制

凡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标准中药材项下炮制方法不一致的品种,应写明
其炮制方法。

(四)制法

应写明制备工艺的过程(包括辅料种类等),列出关键的技术参数,明确投料量和成品
制成量(成品以1000g计)。并附工艺流程图。

(五)性状

对外观颜色、形状和气味进行描述。

(六)鉴别

要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色谱法鉴别应选择适宜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作
对照试验。

(七)检查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颗粒剂通则项下规定的检查项目进
行检查。

(八)浸出物

对难以进行含量测定或所测成分含量低于千分之一的品种,应建立浸出物测定。测定
方法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浸出物测定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溶剂进行测定。

(九)含量测定

1、除难以进行含量测定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均应进行含量测定。

2、含量测定方法可参考有关质量标准或有关文献,也可自行研究后建立,但均应进行
方法学考察试验。

3、含量限(幅)度应根据实测数据(至少有10批样品的20个数据)制订,单剂量包
装以每袋(瓶)含某成分的量表示;多剂量包装以每克含某成分的量表示。

(十)功能与主治

应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的品种项下一致。

(十一)用法与用量

供配方用,遵医嘱。

(十二)注意

应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的品种项下一致。

(十三)规格

应标明每袋(瓶)的包装量及相当的原饮片量。

(十四)贮藏

根据各品种的情况酌定。

(十五)有效期

根据稳定性实验确定。

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的编写要求

编写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的目的在于说明制定质量标准中各个项目的理由,规定各项目
指标的依据、技术条件和注意事项等,既要有理论解释,又要有实践工作的总结及试验数
据,是全部研究工作的汇总。

1、药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和汉语拼音。成品名称按“药材名称+配方颗粒”进行命名,药材如系炮
制品,应采用“炮制品名称+配方颗粒”进行命名。药材及其炮制品的名称应采用《中国
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标准中药材的名称。

2、来源

生产用的中药材应进行严格的品种鉴定。成品来源包括植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
名、药用部位及其制成品,科名只写中文名,不附拉丁名。如川芎配方颗粒的来源可表述
为:本品为伞形科植物川芎Ligusticum chuanxiong Hort.的干燥根茎制成的配方颗粒;
制川乌配方颗粒的来源可表述为:本品为毛茛科植物乌头Aconitum carmichaeli Debx.的
干燥母根经炮制后加工而成的配方颗粒。

3、炮制

凡采用《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和部颁标准中药材项下的炮制方法炮制的饮片,不要
求提供炮制方法,但需说明采用何种标准;采用各省、市、自治区中药材炮制规范炮制的
饮片,需写明详细的炮制方法,并提供炮制规范的复印件。

4、制法

应附制备工艺路线图,应说明关键技术参数的含义及确定最终制备工艺及其技术条件
的理由。若用辅料需说明辅料品名及用量,并附标准,详细研究资料列入制备工艺的研究
资料中。

5、性状

说明正文中所描述性状的理由,叙述在性状描述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所描述性状的样
品至少必须是中试产品。色泽的描写应明确,考虑到原料色泽差异所产生的影响,色泽可
以有一定的幅度。

6、鉴别

应说明确定鉴别方法和试验条件的依据。鉴别方法一般采用光谱鉴别或色谱鉴别,要
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色谱法应采用阳性对照(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和阴性
对照(辅料),并附有关图谱或彩色照片,要求清晰、真实。对于原料品种混乱或难以建立
专属性强的鉴别方法的产品,应建立特征指纹图谱鉴别方法。色谱鉴别所用的对照品或对
照药材,应符合“质量标准用对照品研究的技术要求”。起草过程中曾做过的鉴别试验,但
未列入正文的方法,均应详尽地记述于起草说明中。

7、检查

除《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颗粒剂通则项下的检查项目外,各品种自行制订的检
查项目应说明制订理由,列出实测数据及确定各检查限度的依据。重金属、砷盐检查必须
考察,凡重金属超过百万分之二十、砷盐超过百万分之十的应列入正文。

8、浸出物

应说明规定该项目的理由,所采用溶剂和方法的依据,列出实测数据,制订浸出物量
限(幅)度的依据和实验数据(至少10批中试以上样品的20个实测数据)。考察各种浸出
条件对浸出物量的影响。

9、含量测定

说明含量测定成分选择的依据,测定成分应选择有效成分或指标性成分。根据所测成
分的理化性质,选择相应的测定方法,阐明测定方法的原理,确定该测定方法的方法学考
察资料和相关图谱,包括实验条件的选择(如提取、纯化、测定条件的比较)和各项方法
学考察数据(包括测定方法的线性关系、稳定性、精密度、重复性和回收率试验等),回收
率的测定应有五份以上数据,相对标准偏差RSD%一般为3%以下。阐明确定该含量限(幅)
度的意义及依据(至少应有10批样品20个数据)并附原药材用相同方法测定的10批数据。

含量测定所用的对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用对照品研究技术要求”。

起草过程中曾做过的含量测定,但未列入正文的方法,均应详尽地记述于起草说明中。

10、功能与主治

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品种项下的功能与主治叙述。

11、用法与用量

因中药配方颗粒仅供配方用,原则上按照中国药典和部颁标准所规定的相应剂量使用,
或遵医嘱。如有特殊规定,应说明理由。

12、注意

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品种制订。如有特殊规定,应
说明理由。

13、规格

根据各品种的情况,叙述需要说明的问题。

14、贮藏

说明制订贮藏条件的理由,需特殊储存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15、有效期

根据室温留样的稳定性实验结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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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发〔2007〕4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实施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具有车船管理职能部门登记的车船。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自治区境内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车船税的减免按照《条例》第三条执行。
第五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自治区境内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可实行定期减税、免税。
第六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七条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跨地、州、市(县)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八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九条车船税按年征收,纳税人在每年3月底之前缴清当年税款。
第十条车船税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1986年12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自治区根据1951年原政务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单位:元
税目[]子税目[]计税单位[]年税额一、载客汽车[]大型客车[]每辆[]480中型客车[]每辆[]420小型客车[]每辆[]360微型客车[]每辆[]240二、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按自重每吨[]60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60四、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60五、摩托车[][]每辆[]60六、船舶[]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按净吨位每吨[]3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按净吨位每吨[]4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按净吨位每吨[]5净吨位10000吨及其以上的[]按净吨位每吨[]6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2006〕48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中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市发展和改革、价格、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包括符合淮北市安置条件的退役军人),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市区户口必须在5年以上;单身家庭男性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必须在32周岁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000元;

(三)无住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中未购买过房改房、安居房等政策性住房,并且未参加集资建房。

第五条 申购家庭成员属于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收入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和劳资部门专用章。申购家庭成员无单位的,其收入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定。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定并分别加盖公章。

第六条 下列住房纳入申购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

(一)家庭成员居住或出租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3年内已转让的房屋;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上述的私有房屋包括集体土地(宅基地)上自建住房或者原在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所建、现土地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未取得城市房地产权证的自建住房。

第七条 申购家庭在提出申购时,同时提交以下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家庭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

(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

(三)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或无房证明;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购房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或证件。

第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供应条件的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到市房管局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初审:申购家庭将《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准备齐全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市房管局初审;

(三)公示: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购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和媒体、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www.hbfdc.gov.cn)上公示10日;

(四)资格认证:公示10日期满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

公示期内有异议,有投诉的,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经核实申购家庭符合申购条件的,核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经核实申购家庭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取消其申购资格。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采用摇号制度,申购家庭凭《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参加公开摇号(摇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通过摇号取得认购资格的家庭,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认购家庭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7日内办理相关购房手续。不能如期办理相关购房手续的,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未申请或申请不予同意的,所核发的《准购证》作废。如仍需申购,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条 通过摇号未能取得认购资格的家庭,在下一轮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时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每户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家庭4人及4人以上成员的,可以购买85平方米以下的经济适用住房;3人家庭可以购买75平方米以下住房;2人家庭可以购买65平方米以下住房;单身家庭可以购买50平方米以下住房。小高层住宅每套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户内人口范围为:同一户籍内的夫妻、子女及夫妻双方的父母等直系亲属。

第十二条 申购家庭要如实申报收入和住房情况,有关单位要认真审查。工作人员在审查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资格时,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因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管局追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格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监察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