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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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解决我省农村缺水地区群众食用水的困难,搞好农村食用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效益,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食水领导小组或水电部门,是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各级食水领导小组或水电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缺水的农村逐区、逐乡、逐村进行查勘,统计食用水困难的人数与分布,以及地面与地下水资源情况,做好食用水工程的统筹安排。
第三条 解决农村食用水困难的范围,限于农村缺水地区。农村缺水地区是指出村(寨)取水单程二华里以上,或至取水点垂直高度一百米以上的缺水村庄。不够上述标准的,不列入解决食用水困难的范围。
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以上城市的食用水困难,应由这些地区和单位自行解决。
解决缺水地区食用水的标准,干旱期间,每日供水每人四十公斤以上,每头大牲畜二十至五十公斤,每头猪、羊五至二十公斤。七十天至一百天不下雨保证有水食用。
第四条 属农村缺水地区的区、乡、村可申请建设食用水工程,申请报告应附送食用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规划原则、治理标准、水文水利计算、工程规模、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工程量、投资及经济效益。规划设计文件应附有图表与设计计算书,
图纸要经过校核,有关技术人员和负责人要签署姓名。工程的设计要求以小型分散为主,要综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可靠、管理方便、效益显著的原则。
第五条 食用水工程设计审批权限,当年投资补助五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水电局审批;五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由市、地水电局审批。当年投资补助十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抄报省水电厅备查。设计未经审批或不符合审批程序的工程,不准动用国家补助经费。
第六条 规划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凡属工程总体布置,主要设备,建筑物的主要结构和有关安全措施等的修改,必须经过原审批单位的同意,并抄报原备查单位备案;一般性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第七条 县食水领导小组或水电局安排食用水工程,以审定的食用水工程规划为基础,按食用水困难程度、技术经济指标及当地情况综合比较,统筹安排,列入年度计划,会同县财政部门审定后报上一级食水领导小组或水电局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修建食用水工程所需资金、器材、设备要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解决农村食用水困难方案的集资办法,分别加以落实。工程费只作一次性补助,专款专材专用,不得挪用。
第九条 农村食用水工程的修建,采取省、市(地)、县分级负责的办法,以审定的全面规划为依据,定补助资金、器材,定解决食用水人畜数,定工程标准质量,定时间、定效益,分别完成任务。
第十条 各级食水领导小组或水电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对下达计划六个月内不落实的项目,经上级批准,可调整其年度计划,以充分发挥资金、器材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每项食用水工程要建立施工指挥机构。配备得力的领导,并有技术人员或有一定水平的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对食用水工程的建设。
第十二条 县食水领导小组或水电局,对区、乡、村或承担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推行承包责任制。对各级政府有关补助资金、群众自筹资金、器材、设备的使用,对施工组织、工程规模、工程量、质量标准、建设期限、工程效益等,应以合同形式确定下来,予以实施。
第十三条 县食水领导小组或水电局,要建立质量检查制度,每一项工程都要进行质量检验。凡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要坚决返工。要严格资金、器材的管理、使用和审批制度,财务收支和物资调入、领用都要有明细帐目,并按工程进度拨款、调拨器材。
第十四条 农村缺水地区食用不工程的竣工验收:当年补助费在五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县食水领导小组或水电局会同财政局派员及受益群众代表参加验收。对规模较小的工程,可委托区水利、水电会(所)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再由县食水领导小组或水电局抽查验收。当年补助费在五万
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应由市、地食水领导小组或水电局、财政局派员验收。验收合格后共同在验收证上签名,并交付管理单位使用。不合格的食用水工程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翻修,复验合格后才交付使用。须鉴定水质时,要由卫生部门派员检验。
第十五条 凡需修建农村食用水工程的县、区水电部门,要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区水利、水电会(所)要统筹负责食用水工程的管理工作;未成立水利、水电会(所)的,亦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实行管理责任制。区、乡要制定有关水费征收及工程维修保护等内容的公约,互相监督,
共同遵循。
第十六条 区水利、水电会(所),要建立严格的机(电)井等食用水设施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制定机(电)井操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定期维修制度。对工程运行、设备完好率、每年供水时间、旱委供水情况、供水成本等必须做好录,以备考核。县水电部门每年要组织区、乡、
村对机(电)井和食用水设施进行检查。对可修的病井、坏井和淤井以及其它食用水设施,区水利、水电会(所)要组织力量及时修理。
第十七条 县、区水电部门应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要积极鼓励技术革新,以提高率,减少消耗,降低成本。
第十八条 凡因开矿、建厂及其它基建造成不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群众食用水困难的,应由当地水电部门责令有关厂、矿单位负责解决缺水地区的食用水问题。
第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积极组织和参加饮用水工程建设,成绩卓著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由县以上食水领导小组或水电局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对在食用水工程建设中少、慢、差、费及违反财经纪律的,应由县以上食水领导小组或水电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破坏水源或食用水工程设施,贪污盗窃食用水工程资金、器材,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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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业经2003年5月1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7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三年六月七日


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按法律规定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要求,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第四条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设立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计划、筹措和管理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动迁和平整储备的土地、适时向土地市场提供储备的土地、经营利用储备土地等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依法应由政府收回、没收的国有土地;
  (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空闲土地;
  (三)因实施城市规划需搬迁的企业、事业单位腾出的原用地;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城市旧区进行改造需动迁的土地;
  (五)代市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后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七)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六条 市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土地储备程序:
  (一)市储备中心拟定具体土地储备工作方案,并予以公告。
  (二)权属核查。对列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明确土地权属。
  (三)费用测算。会同土地估价部门,对拟储备土地的收购补偿费及相关费用进行测算和评估。
  (四)注销登记。收回原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变更登记。经市规划国土局审核后,直接发证给市储备中心,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土地登记,由市规划国土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以收购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的,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办理外,还应由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储备中心提出被收购申请,由市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九条 纳入储备库的土地,市储备中心应拟定整理方案,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拆除、平整等供地前的整理工作。
  第十条 市储备中心对储备的土地在供地前可以临时经营利用,所得收益用于土地储工作。
  第十一条 设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其来源为:
  (一)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包括从基金帐户拨付的土地出让金);
  (二)在市财政部门协调下争取利率较低的银行贷款;
  (三)储备土地临时经营所得收益;
  (四)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市财政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需要对原土地使用人补偿(含置换差价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列入市政府年度供地计划的储备土地,市储备中心应及时提交土地交易市场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有偿使用已储备的土地。经市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已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必须向市储备中心支付土地储备、整理、管理等成本费用。
  第十五条 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市储备中心应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土地使用人不得阻挠或拒绝土地储备,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市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内四区以外的土地储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7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8〕64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建立有效的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合理使用政府性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适用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总投资中政府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项目。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接受市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小组,下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和跟踪审计办公室,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跟踪审计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第六条 市发改委是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会同市财政等单位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各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市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项目建议,报市发改委。

第八条 市政府各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应明确建设依据、建设背景、绩效评价、拟建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渠道等内容。

第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房管和城投公司等单位对各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在6个工作日内批准项目建议书,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1000万元以下,其它市重点项目500万元以下,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跟踪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根据立项批准意见,办理项目规划、土地预审等手续,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并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进行审查。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对项目总概算进行复核。市发改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总概算复核意见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在6个工作日内下达初步设计批复。

第三章 年度计划及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项目;

(二)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已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和总概算核定的重点项目。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于当年第三季度,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房管、城投公司等单位,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筛选,结合市政府各主管部门意见,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建议,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在6个工作日内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同时将项目用地计划抄送市国土局。

第十六条 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原则同意后,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项目建设及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各项目建设单位严格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涉及城投公司融资建设项目同时抄送市城投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写《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招标审批表》,送市发改委初审转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方可受理施工招投标。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施工招标前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公室提出跟踪审计申请。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和设计实施项目建设,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设计且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市发改委备案;凡超出概算5%或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城投公司等有关单位在6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概算调整和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设计变更按市政府有关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征地、拆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国土、房管部门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方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国土、房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琅琊区、南谯区)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负责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涉及杆管线迁建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征地拆迁和杆管线迁建费用应分项目列入项目概算和决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及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拨给市城投公司。

第二十三条 市城投公司作为市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及市重点项目投融资平台,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管理和使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申报的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分别由国土、房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琅琊区、南谯区)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编制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并由国土、房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市城投公司按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进度将资金拨付到征地实施单位和委托的拆迁中介机构。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招标合同及工程建设进度,向市城投公司申请支付,经城投公司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经竣工决算的项目,至完工时拨付资金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金额的80%。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并接受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公室、市招标采购管理局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决算审计。市政府可根据项目情况直接安排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第六章 竣工及决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跟踪审计中介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报跟踪审计办公室确认后,市财政局按规定予以批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专项验收。

第三十一条 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整体预验收。整体预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在15日内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整体验收。

第三十二条 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委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市发改、统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单位遵守财经纪律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财经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局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项目报建以及工程招投标、施工、质量安全和监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监察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察。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决策、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使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市政府已发布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本办法执行。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