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47:18   浏览:8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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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机构、派出机构的国家公务员,以及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暂按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奖励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管理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第六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五种: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工作成绩比较突出,在完成本职工作或某一项工作中做出一定贡献,其事迹在本部门确认为先进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工作成绩突出,在完成本职工作或某一项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其事迹在本地区或本系统有一定的影响,被树为典型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工作成绩显著,在完成本职工作或某一项工作中做出很大贡献,其事迹在本系统或全市有较大影响,堪称全市典型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
对工作成绩优异,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其事迹在全市或全省有很大影响,堪称国家公务员楷模的,应当给予记一等功。
有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求实苦干精神,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或为经济建设服务中成绩显著,事迹先进,树立了公务员坚持改革开放和勤政廉政的新形象;对改变某一地区、部门面貌,打开新的工作局面起推动作用的;在执行某项重大任务中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五种奖励应分别使用,不能同时并用。
第七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采取定期奖励和不定期奖励两种方式进行。
定期奖励应结合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受奖人员原则上应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其中记二等功以上人员必须是优秀国家公务员。凡未参加年度考核或按规定参加考核但不定等次的国家公务员,一般不给予奖励。
不定期奖励,主要是对在突发事件或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公务员实施的奖励。此种奖励应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奖励的种类,根据其事迹的影响程度、功绩大小确定。
第八条 定期奖励国家公务员的人数每年不得超过本地区、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数的10%。其中,记一等功的不超过1‰,记二等功的不超过1%,记三等功的不超过3%。不定期奖励的数额,由审批机关根据事件的发生时间及表彰需要确定。
第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奖励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进行: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政府批准。
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
各级政府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政府领导人员奖励,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给予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机关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任免机关的同意。
第十条 对国家公务员实施奖励,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由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公务员的现实表现,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审批机关推荐并填写《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二)审核。由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对拟奖励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审核的内容包括:事迹是否真实,奖励种类是否恰当,奖励数额是否符合规定的比例等。
(三)审批。由审批机关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采取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四)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须填写《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备案表》,报市人事局备案,并将有关材料归入受奖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奖励晋升一个档次职务工资;记一等功奖励800元;记二等功以下奖励的标准由市政府统一确定。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公务员获得记二等功累计三次以上(
含三次)和获得记一等功奖励,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提高退休费5%;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提高退休费10%。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原工资。
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发放。
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奖金或奖品标准,不得随意提高。同一事迹不能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的奖励,根据《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由省财政核拨奖励经费。
给予国家公务员记二等功的奖励,属市级奖励,由市财政核拨奖励经费,市人事局代市政府发放。
给予国家公务员记三等功、嘉奖的奖励,奖励经费按现机关经费开支渠道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凡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隐瞒严重错误申报奖励的、违反规定程序给予奖励的,应予以撤销,并追究责任。
凡获得荣誉称号后被辞退、受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撤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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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务安全标准线建设标准

铁道部


电务安全标准线建设标准
铁道部


按照部关于安全基础建设的统一部署,以安全标准线建设为载体,全路在2-3年内要建成10条安全达标线,今年首先在京哈、京沪、京广、陇海四大干线建成。通过建设安全标准线,进一步提高设备质量,使安全技术装备有大的提高,强化安全落实机制,提高班组作业控制能力;

使达标线的安全初步达到有序可控,基本稳定,同时大力改善现场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达到外美内实的要求。
为了推进电务系统安全标准线建设,依据通信、信号《维规》、《电务部门整顿安全基础工作十条》和《电务系统安全基础建设工作推进计划》的要求,特制定《电务安全标准线建设标准》。
一、安全指标
1.消灭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人身死亡及火灾事故。
2.消灭责任行车险性事故。
3.信号故障率≤3.5%。
4.信号故障平均延时≤1.5h。
5.消灭通信责任行车事故。
6.消灭通信大通道责任中断事故,非责任中断事故率≤3‰。
7.通信长途电缆故障平均延时;光缆≤8h;同轴电缆≤6h;对称电缆≤4h;冰冻期间各延长2h。
8.消灭电话差错;消灭电报事故和差错.
9.通信一类障碍率≤2‰.
10.消灭无线通信一类责任障碍.
二、主要质量指标
1.信号设备联锁关系正确率100%。
2.地面信号显示合格率100%,信号机设备优良率80%。
3.联锁道岔合格率100%;联锁道岔4mm不锁闭合格率100%,道岔转辙设备优质率80%。
4.轨道电路合格率100%,轨道电路设备优质率80%。
5.机车信号显示正确率99%(带超速防护机车信号显示正确率100%),机车信号出库合格率100%。
6.无线列调机车台、车站台运用良好率98%,机车电台出库良好率100%。
7.电缆有人段合格率90%,数字段合格率100%。
8.电缆保气消灭零气压,干线电缆保气率90%,地区电缆70%。
9.干线电路听音一类率98%。
10.电报、电话优质率,时限率达部标100%,确报优质率达部标100%,时限率由路局自定,涉及邻局由两局商定。
三、管理工作“四化”的要求
(一)安全生产制度化
1.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控制,达标线上的电务段必须自上而下,从段、领工区(车间)至工区建立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责任制。
2.严格执行电务部门“三不动”、“三不离”、“三不放过”、“三级施工安全措施”、“十二严禁”和“通信电路十不准”等基本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纪律。
3.认真坚持电务施工的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的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施工报批制度。当前应重点突出小型施工的作业安全控制。
4.强化作业控制,建立防止各类大事故的卡死制度,落实好要点作业登消记制度、控制台铅封管理制度、计数器管理制度、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管理制度、继电器室封连线管理制度、双人维修作业制度和现场作业专人防护制度。
(二)设备优质化
1.要做到室外设备的基础硬面化,无人站地面、内壁瓷砖化,设备内部配线端子标记化,设备防尘、防潮、防水的密封化,设备铭牌、名称标记准确、清晰。
2.进一步提高设备可靠性,积极采用冗余技术和可靠报警装置,实现故障多发设备的双套化、关键设备故障的报警化,为状态修创造条件。
3.“结合部”的设备管理要制度化。例如:联合整治道岔及高强度绝缘、螺栓管理做到工电车各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并形成制度。
4.对经常更换检修或断路测试的器件应实现插接化。
5.严格采用部认定或审查鉴定过的产品及器件,杜绝非标设备在电务关键设备上使用。
(三)作业标准化
1.认真执行“日巡视、月检查、季检修、年整治”和“多巡、多测、少动、合理检修”的维修方法。
2.严格按照设备作业细则和通信线路径路进行检修和巡回,落实设备包机人责任制。
3.对关键设备的薄弱环节制定检查、测试方法。
4.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使各项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四)班组管理规范化
1.计划管理:严格按计表进行检修,杜绝漏检漏修。
2.定额管理:按工时定额和材料定额进行管理,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降低材料消耗。
3.材料管理:作到材料备品定置管理、定量管理,入、出帐目清楚。
4.质量管理:坚持每月质量分析制度,找出设备的薄弱环节,开展QC小组活动,进行质量攻关,不断提高维护水平。
5.技术管理:设备台帐记录清楚,技术资料齐全,图纸完整,图实相符。坚持技术业务学习和岗位练兵活动,重点提高检修作业的应知应会、事故障碍和应急处理能力。
6.安全管理:班组作业做到自控、互控、他控。无违章违纪,班组安全员具有明确的职责,并充分发挥作用。班组坚持月度安全分析。
7.民主管理:实行工管员分工负责制,调动班组每个职工的积极性。
8.充分发挥好班组长的核心作用。工班长应实行持双证上岗和预备制,落实好工班长的责权利。
9.班组除配备必要的工具、仪表外,还应因地制宜地配备一定的交通和通信设备。
四、工区环境标准
工区环境要达到“五化”。
1.环境优美化.
2.单身宿舍、值班室公寓化。
3.沿线工区生活设施配套化,配备厨房灶具、淋浴设施。洗衣机、电视机、电冰箱等各局可根据不同条件因地制宜配置。
4.文体活动设施多样化。
5.物品管理定置化。
五、各专业建线要求
(一)信号
1.设备
各局应重点解决自动闭塞、路网性枢纽编组站驼峰设备的失修,同时应按大修周期,认真安排好大站电气集中、成段电气集中大修。应制定出标准线上消灭设备失修的3年计划并分步实施。
2.室内环境及信号设备
2.1 室内环境要求
2.1.1 信号机械室内应具有较好的防尘、防火措施,地面、墙壁应有必要的防尘处理。地沟(走线槽)、引线口应有可靠的防鼠、封闭和防火、防水措施。控制台前后门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
2.1.2 除寒冷地区外,机械室内应装设空调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可靠工作。
2.1.3 防雷设备及地线应符合标准。
2.2 信号电源设备
2.2.1 电源调压系统良好,电气参数、电气绝缘符合标准。
2.2.2 电源屏熔丝、容量等符合标准要求,标记清晰,编号铭牌齐全,器材、器件无超期使用。
2.2.3 通风良好,并有防火措施。
2.3 控制台设备2 2.3.1 控制台盘面按钮、表示灯、光带完整,需加封的按钮及人工解锁盘按钮铅封完好,加封和计数器有严格登记和管理制度。
2.3.2 新设控制台应采用密封按钮、发光二极管新型控制台。
2.4 信号机械室设备
2.4.1 主要信号设备器材无超期使用。
2.4.2 应配置集中监测设备(含轨道电器、电缆绝缘、电源接地等)。四大干线结合调度监督工程完成微机监测和联网,其余六大干线亦应纳入规划,分步实施。
2.4.3 熔断器应采用双套自动转换及报警装置。
2.4.4 阻容元器件应插接化。
2.4.5 设备及维修工具应摆放整齐,封连线应编号、登记、加封,严格管理。
2.4.6 继电器、组合架(柜)、分线盘的铭牌、标记应清晰完整。
2.4.7 技术资料完备,做到图物相符。
2.4.8 信号设备新建或大修时应采用组合柜。
3. 信号室外设备
3.1 外观要求
信号设备基础应硬面化,排水良好;设备及箱盒的标记清晰,正确,密封、防尘、防潮效果良好。
3.2 轨道电路设备
3.2.1 轨道电路电气参数符合标准,对分路不良区段应及时登记核备。
3.2.2 应采用引接线过道电缆或引接线过道防护。
3.2.3 正线应采用高强度绝缘接头,并有工电联合保证措施.侧线应尽量采用高强度绝缘接头。
3.2.4 接续线应双套化.
3.2.5 积极推广使用粘接式绝缘轨距杆,安全标准线要求站内正线区段在近两年内必须全部装设粘接式绝缘轨距杆。
3.3 信号机设备
3.3.1 地面信号灯光全部实现激光或平行光调整,直线上列车信号机显示距离应达到1200m以上。
3.3.2 信号机灯泡应全部使用定点厂产品,按使用周期更换。
3.3.3 安装双灯丝转换报警装置,电路良好。
3.3.4 灯丝电压调整应达到规定标准。
3.3.5 电压不稳地区应采用稳压型灯丝变压器。
3.3.6 配线图、器材标牌、端子标记清晰正确,测试纪录完整清楚。
3.4 道岔转辙设备
3.4.1 挤切销应采用定点厂产品,按正线道岔半年、侧线道岔1年的周期更换。
3.4.2 应采用高强度接点组。
3.4.3 按周期进行工电车联合整治道岔并达到动作时间、动作电流、转换阻力的规定标准。
3.4.4 道岔安装装置应符合标准,正线道岔转辙机表示杆应具有锁闭功能。
3.4.5 动作杆头部直径必须不小于43mm。
3.5 室外电缆
3.5.1 电缆径路上的接续盒,应达到标记化、二次防尘、密封化的标准。
3.5.2 电缆径路标记完整正确。
3.5.3 信号设备新建站或大修时应采用地下电缆密封接续。
4. 机车信号设备
4.1 机车信号设备工作正常,器材、设备按周期检修。
4.2 机车信号设备安装符合标准,设备固定牢靠,防尘、防潮、防震效果良好。
4.3 绝缘特性符合规定标准。
4.4 严格出入库检测,测试记录完整。
4.5 严格执行各级添乘制度。
(二)有线通信
1.设备
有计划地解决设备失修问题,特别由分局管理的区段通信设备,应实现按期大修;标准线内的交换设备,应采用多种手段,在2年内实现程控化,其他设备定出计划,3年内消灭失修。
2.通信线路
2.1 干线电缆气压监测自动化,并100%配置微机气压监测系统,达到实际运用状态,2年内根据情况逐步实现逐级联网,2年内将充气系统改造为浮充制。
2.2 线路质量要达到中修标准,无人井地面、内壁瓷砖化,作到防渗水、防漏水,电气特性指标要符合《维规》的要求。
2.3 2年内解决复线上、下行绕行区段事故应急通信问题。区间通话柱线对要求2-4对。
3.中间站通信机械室
3.1 配备统一的标准综合柜,安装区转机、铃箱、防雷设备、电源系统等。
3.2 在自闭区间的通信机械室电源必须接自闭电源;在非自闭区间,接贯通线电源。
4. 车站专用设备
4.1 要合理安排轮修周期,检修所负责整个周期的设备质量;集中机、分机、区转机等车站主要设备的所有分盘、分机要做到每个工区备用。
4.2 配备统一的高频开关电源及免维护蓄电池,电池备用时间不小于6h。
4.3 已运用的声控记录仪要加盖加锁,电池备用,分局应有车务、电务使用维护管理办法,切实执行。
5.应急通信
5.1 “117”系统
严格执行《铁路应急通信系统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机构、人员、设备要落实,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紧急情况下的通信及时畅通。铁路局、铁路分局救援指挥中心设三方通话系统。
5.2 应急抢险要定期演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抢险器材等有固定存放地点,设专人保管并列有清单,能随时携带出发抢险。
5.3 静止图象系统
严格执行《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管理办法》。
6.通信站
6.1 按设备要求达到所需环境条件。
6.2 所有的遥测、遥控、遥信设备及故障定位和网管系统都要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定期检测。
6.3 各种地线符合部颁标准。
(三)无线通信
1.设备质量
1.1 站台天线的电压驻波比不大于1.5;站台和机车天线馈线余留长度每端一般不应超过0.5m(以不影响维修拆装为宜)。
1.2 车站设备防雷池线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1.3 机车和车站电台通话质量标准在场强覆盖范围内试验不低于五等标准的四等。
2.场强覆盖范围标准
2.1 场强覆盖范围
A制式:两基地台场强应连续覆盖;
B、C制式:站台场强覆盖应不少于两相邻站间距离的
2.2 最小接收电平在场强覆盖范围内应不低于下列标准:
150MHZ非电化区段:6dBμ;
150MHz电化区段:20dBμ;
450MHz非电化区段:0dBμ;
450MHz电化区段:10dBμ;
2.3 区间场强覆盖率应结合(基本建设、大修、改造)工程,在干线达到100%,一般线路不低于80%。
3.其它
3.1 设备中修要按计划落实,资金到位,保证周期。
3.2 实现机车电台跨局(段)修。
3.3 车站设备备用率,主机和控制盒达到100%,2年内完成。
3.4 无线设备应由自闭线路或贯通线路供电,站台备用电池应达到100%,备用时间不小于6h。
3.5 倒修设备及备件应备用明确,性能良好。
六、职工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和落实机制的建设,按“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标准执行。
七、电务安全标准线验收办法、时间,按照部统一部署,将另文通知。



1995年8月14日

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刘国信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办公室、行政监察、政府法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档案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公开或者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四)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五)土地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情况;
  (六)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展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八)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九)行政机关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救济途径;
  (十一)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政府综合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等媒体;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主动公开义务。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获取主动公开范围以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四条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公开决定书应当载明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场所和方式;部分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公开内容泄露国家秘密的。
  公开内容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