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铜政办〔2008〕8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第三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管理,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规范操作、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财政预算安排;
(二)收回的引导资金。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
(一)扶持现代物流业、旅游业、大型专业市场、要素市场、社区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二)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研究、课题研究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三)配套补助国家和省扶持的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服务业发展的新兴行业或重点行业;
(二)单个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300万元;
(三)有助于壮大企业规模,培育服务业品牌;能够扩大市场容量、增加就业,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四)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一定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五)列入省、市服务业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根据支持对象的不同特点,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凡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九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年度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建设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预测。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项目立项或备案批复;
(三)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的有效凭证或证明;
(四)项目选址意见、规划批复或有效证明;
(五)项目用地许可和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适用于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服务业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程序:县区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县、区发改委(或经发委)申报,县、区发改委(或经发委)筛选后报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市属企业按项目所属行业向市直主管部门申报,由市直主管部门筛选后报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调查和论证,提出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列入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主要媒体和市发改委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根据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确定年度引导资金安排,提出年度支持的重点,并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安排计划,于每年7月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及申报引导资金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每半年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报告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结题制度。对使用引导资金用于项目研究、课题研究的,项目单位应于项目、课题完成时申请结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对使用引导资金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在竣工并经过1年运作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公共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不予安排市级支持项目:
(一)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违反引导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
(四)不能协助正常监督检查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年内有效。2000年6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考核办法》(铜政办〔2008〕3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2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四日
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
政策性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从实物供应向货币化补贴转变的步伐,支持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根据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市区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时申请政策性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街道、社区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政策性补贴的工作。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严格审核、阳光操作、买房给补贴、当年结清”的原则,由市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财政专项资金,为当年购买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政策性补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市区居民家庭在2006年1月1日后购买市区“二手房”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时,可申请政策性补贴。申请政策性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并在市区居住10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包括租住公房、私有住房)在12平方米以下。
(三)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00元以下。
第六条 凡家庭成员有一人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居民家庭,不得申请政策性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450元,补贴面积为建筑面积75平方米。
补贴对象实际购房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补贴款;实际购房面积标准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补贴面积标准计算补贴款。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八条 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申请政策性补贴时需确定一人为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还需提交结婚证);
(二)夫妇双方身份证;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及在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所记载的相关住所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单位(或街办)出具的原住房情况及年收入证明(民政和工会核发的低保证和特困职工家庭证可作为年收入证明)。
各社区进行初审后报所属街道办,由街道办汇总后报各区建设部门。
第九条 各区建设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各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无异议的汇总报市房管局。
第十条 市房管局将各社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如购房申请人超过政府规定的限额则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请人名单。
第十一条 对当年符合条件未能领取购房补贴的家庭实行轮候制,下年度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市房管局对已确认实行购房补贴的家庭发放《扬州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补贴凭证》)。
第五章 补贴发放
第十三条 购房补贴申请人凭《补贴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协议、缴纳契税凭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领取补贴。
第十四条 市房管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标准核算、发放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并在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上加注“政策性购房补贴”印记,该处房产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否则,必须如数退还原政策性补贴。
第六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政策性补贴资金来源:每年从土地出让金、公积金增值、政府性规费中提取一部分;财政安排一部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实施政策性补贴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政策性补贴资金来源实行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房管局建立“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补贴基金”专户,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款外,可按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