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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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苏府〔2002〕66号

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房管局、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房屋维修保障机制,保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合理使用,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和非单一产权的公有住房、已售公房以及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房屋,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建立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等,以下简称“商品房”。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包括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和其他部门、单位的自管公房。
本办法所称已售公房,是指职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原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非经营)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备设施,按规定应当由市政、供电、供水、供气、邮政、电信、环卫、绿化、有线电视等部门维修养护的,原职责和养护渠道不变。相关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第五条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维修基金的筹集工作,与苏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财务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等制度。
         第二章 维修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 
(一)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低于7层,含7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8层以上,含8层,下同)住宅售房款的30%缴交(该部分基金属单位所有)。
(二)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三)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房屋,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3%缴交。
(四)非单一产权整幢建筑中未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其租金的20%用于缴交维修基金。
第七条 已售直管公房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划至市维修基金专户;单位自管公房的维修基金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划至市维修基金专户。未出售的直管公有住房的维修基金,由各区房管局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逐月划至市维修基金专户;单位自管公房的维修基金,由自管公房单位按本办法
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逐月划至市维修基金专户。
第八条 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商品房维修基金内容在合同中注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人代为收取,直接缴入市维修基金专户。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房屋,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将维修基金缴至市维修基金专户。
第十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涉及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按其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实际费用。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基金的或维修基金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暂按原规定执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涉及本办法实施前已出售房屋的,业主应当承担按其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的实际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已收取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负有交纳房屋维修基金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第三章 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维修基金按照“业主所有、民主决策、银行专户储存,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继续代管;
(二)业主委员会管理;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如选择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继续代管方式,代管费用按所代管的维修基金增值额2%计算。所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如选择业主委员会管理方式,业主委员会须报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须明确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具备会计上岗资格),或明确由有代账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财会核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扣除代管的维修基金增值额2%的代管费用后,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会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如选择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方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扣除代管的维修基金增值额2%的代管费用后将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代管费用可按增值额的2%给付,或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十八条 维修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开设收、支银行专户,收入户用于归集维修基金,不得办理支出业务,市财政局负责对收入户的监管;支出户用于维修基金的专项支出,不得办理收入业务。该维修基金要专款专用、按幢建账、按幢使用、按户核算。管理部门要保证维修基金的增值和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国有银行的金融债券或者办理国有银行的定期储蓄外,严禁挪作他用。  
第十九条 筹集维修基金,必须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苏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用结算凭证》。市房产管理局在收到维修基金后,发放维修基金卡,交由业主保存、核对和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维修基金应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维修基金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局按维修基金增值额的2%核定,在维修基金增值收益中提取。
第二十一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利息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业务可由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单幢住宅楼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业务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小区现状及管理需要,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房产管理局报送经业主委员会审议的下年度小区维修计划、实施方案。维修计划、实施方案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方案说明、实施时间、所需金额、施工单位、项目实施监理单位,以及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不够列支时的分摊筹措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维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房屋,维修申请人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报修单。物业管理企业对需要维修的项目作出预算,并将预算书报业主委员会审核后进行维修。维修项目竣工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对维修项目作出决算,由业主委员会审定,报市房产管理局划拨维修费用。
(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维修申请人向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报修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维修。维修单位接单后,对需要维修的项目作出预算,并将预算书报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审核后进行维修。维修项目竣工后,维修单位应对维修项目作出决算,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审定,报市房产管理局划拨维修费用。
(三)突发性事件抢修,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先行维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委托维修单位先行维修,然后填写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报修单,经业主委员会确认,报市房产管理局划拨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维修工程结束后,管理单位应将分摊的维修金额记账到户。
第二十六条 大修、改造、更新项目须动支维修基金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使用申请;
(二)该项目有关图纸、预算材料;
(三)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四)维修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料;
(五)维修基金不足使用时的筹措方式;
(六)维修项目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涉及大修、改造、更新项目须动支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后的15日内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使用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市房产管理局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款项划拨到物业管理企业账户。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申请的,业主委员会应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 业主不同意使用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充足理由或该项目实施与否涉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可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并同意的,业主应当执行。业主拒不执行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将业主应当分摊的维修基金直接划出,并通知业主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改造、更新标准执行国家建设部有关标准。
第三十条 维修项目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应当编制决算,在住宅小区明显位置向业主张榜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三十二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业主支付费用确有困难的,业主及其配偶可凭工程预(决)算书及维修单位开具的付款通知等,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申请支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核准后由开户行直接划转到维修单位。
第三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将维修基金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足额交纳的,可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未按照规定实行维修基金专户储存或者擅自挪用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非住宅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县级市的维修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房管局

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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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搞好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并指导全国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由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并指导下级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国
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条 凡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或者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均具有承担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资格,并
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有资格申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具有一定的评估工作经验。
3.配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各类评估专业人员,其中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机器设备工程技术人员、会计经济管理人员,视不同情况,分别不少于2至5人。在以上评估人员中,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工程技术人员、物价经济管理人员可外聘一部分
兼职)。
第五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要求,欲从事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机构,在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文件资料:
1.申明承办资产评估工作的理由报告书,并附送“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定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2.评估人员名单,并注明在评估人员中有关专职和外聘兼职的情况。同时,附送评估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方案。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批准的复印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要求承办资产评估工作的单位的报告书等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经审查合格批准同意的,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供发证机关申领。
第七条 已成立并经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在本办法下达后3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从领取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凡持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资产评估”的,即可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凡未领到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而又确实具备评估能力的,其经营范围中应注明“资产评估(不含国有资产)”字样。对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进行联营、合资的企业,其
资产评估,应由按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各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时,应自觉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
2.坚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应在委托单位的委托书中商定的期限内完成有关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报告的报送范围,应明确保密限制,不允许因失密造成对委托单位的损害,原则上控制在委托单位、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4.在资产评估中,对委托者提供的所有有关资料、情况,也应当严格保守秘密,并承担法律责任。
5.接受任务的经办人,如与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评估机构申明情况,实行回避。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
6.在资产评估中,发现委托者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
7.各类资产评估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结束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向委托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应由具备资格并直接从事该项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专业评估人员亲笔签署,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1.资产评估的原因,评估工作的依据,以及作价的原则方法。
2.明确评估的时间、地点及被评估资产的范围。
3.资产评估的结果及评估后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附件。包括:(1)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主要内容有:资产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时间、原值、净值、重置完全价值、新旧程度、重置折余价值等)。(2)资产评估后的资产增减值情况说明。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重新评估或由委托者另选评估机构评估。原评估费用由该评估机构负担,由于时间延误所造成的委托者经济损失,委托者有权依照行政仲裁或法律程序要求赔偿。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情
节严重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处理,并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定申请表(格式)

附件: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定申请表(格式)

------------------------------------
| 单位名称 | | 负责人姓名 | |
|---------|-----|----------|-------|
| 地 址 | | 电 话 | |
|---------|-----|----------|-------|
| 所有制性质 | |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号| |
|---------|-----|----------|-------|
| 营业执照字号 | | 注册资金总额 | |
|---------|-----|----------|-------|
| | 分 类 |房屋建筑类| 机械设备类 | 会计经济类 |
| |-------|-----|----------|-------|
|评|专|高级职称 | | | |
|估| |-----|-----|----------|-------|
|人| |中级职称 | | | |
|员| |-----|-----|----------|-------|
|人|职|初级职称 | | | |
|数|-|-----|-----|----------|-------|
| |兼|高级职称 | | | |
|人| |-----|-----|----------|-------|
| | |中级职称 | | | |
| | |-----|-----|----------|-------|
| |职|初级职称 | | | |
| |-------|-----|----------|-------|
| | 合 计 | | | |
|---------|------------------------|
| 业务发展状况 | |
|(包括参加评估或 | |
|验资工作的简况) | |
|---------|------------------------|
| 主管部门意见 | |
| | 年 月 日 |
|---------|------------------------|
| 国有资产管理 | |
| 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1990年5月31日

关于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的通知

全国妇联 卫生部


关于开展“预防艾滋病 健康全家人”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卫生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全国妇联、卫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动员社会力量在广大妇女中开展大众健康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引导广大妇女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增强社会责任感。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女性和儿童防治艾滋病的重视程度,落实社区、家庭防治艾滋病措施,密切各级妇联组织与卫生部门和艾滋病性病协调机构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协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治艾滋病工作,反对歧视艾滋病患者的氛围,为有效遏制艾滋病蔓延打好基础。
  二、活动主题和内容
  围绕妇联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重点在妇女、儿童以及易感染艾滋病的高危人群中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女性艾滋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妇联组织、卫生部门相互配合,联合开展工作,加大防治艾滋病工作力度,切实推进预防与控制艾滋病规划的实施。此次活动的主题名称为“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
  三、活动的组织领导
  “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由全国妇联、卫生部共同领导部署,各地妇联组织、卫生部门协同组织实施,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有关领导机构的设置,各地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也可以将本次活动与禁毒活动或其它相关工作综合设置。
  预防控制艾滋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是遏制我国当前艾滋病蔓延势头的需要,是全面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具体措施,对提高妇女素质,增强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防治艾滋病能力,全面推动防治艾滋病工作,必将产生重要的作用。各级妇联组织、卫生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保证这项活动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
  四、活动的目标任务
  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是以城乡家庭为基本单位,以社区为重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妇联组织、卫生部门联合开展工作。提高女性和家庭成员参与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意识,了解和掌握预防艾滋病知识,关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各地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工作任务和具体目标。尚未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地区和家庭,主要任务是采取措施,增强防范意识,普及艾滋病预防知识,消除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降低艾滋病传播蔓延的危险;已造成影响的地区和家庭,要积极配合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在疫情较重的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宣传教育、培训和关怀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综合防治工作,帮助已感染艾滋病的妇女和儿童获得治疗和生活帮助,自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歧视,减少艾滋病对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为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各地要根据活动的主题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紧紧围绕提高防范意识,普及预防知识,消除歧视和关怀这一目标,对艾滋病的流行预防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并根据不同类型、不同阶段、分层安排活动内容。要突出地方特点,有的放矢,开展活动,保障措施到位,重点解决实际问题。
  (二)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是妇联组织参与国家预防艾滋病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动员组织千家万户投入艾滋病预防工作的载体,只有实现每个家庭远离艾滋病,才能有效遏制艾滋病蔓延,降低和消除艾滋病对社会、对人类的危害。各地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基层情况熟、联系千家万户的组织优势,结合禁毒和"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等项工作创造性地开展活动,努力为艾滋病预防工作贡献力量。卫生部门是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的职能机构,要积极主动参与这项活动的组织指导,及时提供业务、技术以及财力等方面的支持。
  (三)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各地要针对本地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探索家庭防治艾滋病的新途径、新办法和新经验。要根据每年的工作计划,主动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世界艾滋病日”的各项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进行经常性宣传,尤其要重视对女性和其他易感染人群的宣传教育。认真抓好不同地区示范点,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努力挖掘社区防范艾滋病的能力,充分发挥家庭对艾滋病防治的重要作用。
  (四)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要求各地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检查、有总结评比,不断创新,不断提高。
  全国妇联、卫生部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适时进行督导,开展阶段性总结表彰,以推动这一活动的深入开展。
  今年,全国妇联、卫生部将于“12·1”世界艾滋病日到来之际,在四川省绵阳市联合举办“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启动式,请各地积极响应,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这次活动开展情况及时通报全国妇联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协调组办公室、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全国妇联 卫生部
200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