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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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荆门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道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道路发展的依据。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及引进外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七条 城市道路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事先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施工。
  其他专用的道路、铁路、桥梁、隧道需要与城市道路平(立)交的,动工前应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消防、燃气、热力、通信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地下管线的敷设,有压力管道应避让自流(无压)管道,可弯管道应避让不可弯管道。
  各种检查井盖、箱盖不得高于或低于城市道路路面10毫米。
  第九条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时,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技术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条 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因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出资或负责保修。
  第十五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为减少占路停车,临街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同时建设停车场。
  第十七条 凡临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人行道步板砖的铺设必须与本路段保持一致,不得用水泥砂浆封闭;建设资金由临街单位承担,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资金的数额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核定上报。
  第十九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质量。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二十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个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一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发生缺损,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带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高、 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超重25吨(含25吨)的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桥梁通行吨位以限载牌规定为准);
  (四)机动车在桥梁及非指定道路上试刹车;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
  (六)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
  (七)机动车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放;
  (八)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
  (九)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 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或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十)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当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消防、燃气、热力、通信等管线、杆线单位,必须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将当年管线、杆线挖掘及占用城市道路施工计划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施工。
城市道路改建、扩建时,管线、杆线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或迁移。
  第二十七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如因措施不力,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战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平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各类广告牌、宣传牌、停车场(存车处)、公共汽车站、永久性护栏;沿街的建筑物门前不得擅自修筑台阶、设置出入口。确需要设置上述设施的,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后,并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拆除上述设施时,应当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城市道路扩建、改建时,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迁移上述设施。
  第二十九条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占道地点平面图和有关批准文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按照核定的范围、期限占用,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本办法施行前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责令限期清退。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有关设计文件和施工资格证件,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工前一个月发布通告;需要在该地段改、开道口、埋设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单位,应当在通告期限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一并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动工前报城市规划部门验线,竣工后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二)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工程负责人等;
  (三)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围栏设施和标志,夜间使用施工标志灯或反光围栏设施,围栏设施和标志保持完好有效;
  (四)挖掘沥青砼路面或者水泥砼路面的,应使用路面切割机切割沟槽边线,禁止在路面上搅拌混凝土;
  (五)施工用料在批准占用的范围内堆放整齐,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弃土弃物应及时清理,保持现场及周围道路的畅通;
  (六)派专人维护施工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
  (七)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的临时设施、弃土弃物,按规定及时修复路面,核销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下发现有供水、排水、供电、消防、燃气、热力、通信等设施的,应及时通知有关管理单位,严禁损坏或擅自移动位置。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或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道路出现损坏,危及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时,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危险警示牌、灯,采取封路措施。
确需封路进行养护、维修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爆破、埋设地下管线等作业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依法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依据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湖北省城市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执行。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等,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票据,其资金上缴财政作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全部用于城市道路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计和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和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造成路面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拒不执行的,可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标志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行拆除;擅自堆放物资影响城市道路运行和养护,在限期内不清运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行运出;对正在实施损坏城市道路、拒不执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停工决定的行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查封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机具。
  强行拆除、强行清运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
  (一)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名牌、人行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标牌等设施;
  (二)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井盖、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及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
  (三)已征用的城市道路建设用地;
  (四)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不包括交通指示灯、交通岗亭、交通标线、交通指示牌等交通标志。
  第五十条 本市独立工矿区内道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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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伊朗关于互惠商标注册的换文

中国 伊朗


中国和伊朗关于互惠商标注册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12月15日 生效日期1975年12月15日)
             (一)我方去文

伊朗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伊朗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申述如下:
  为了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之间的友好和贸易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在互惠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中国的法律和条例接受伊朗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商标注册的申请,伊朗王国政府依据伊朗的法律和条例接受中国的公司、企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如蒙同意上述建议,请复照确认。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伊朗王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收到外交部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第258号来照,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并确认伊朗王国政府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伊朗王国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2007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7〕19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2007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2007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安阳市2007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
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

一、县(市、区)消防工作目标(100分)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14分)。
1、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体系(7分)。
(1)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的记1分,未纳入的扣1分。
(2)将消防工作列为各级领导干部主管责任范围,纳入政绩考评内容,记1分,未纳入的扣1分。
(3)县(市、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直有关部门,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县(市、区)直部门与所属单位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签订率达100%的,记2分;每少签两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直部门的扣1分,责任书内容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4)制定消防责任目标奖惩措施,每半年县(市、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直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年终进行考评,并落实奖惩措施的,记3分;未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直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评的扣2分;未制定奖惩措施或奖惩措施不落实的扣1分。
2、每季度对本地火灾形势、突出问题、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召开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会的,记3分;每少一次的扣1分。
3、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4分)。
(1)能及时查处火灾事故并建档的,调查率达100%,原因查清率达95%的,记2分;否则扣1—2分。
(2)“两罪”立案率达到100%,对亡人火灾、重特大火灾事故实行责任追究的,记2分;未及时立案、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扣1—2分。
(二)消防经费投入(15分)。
1、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建设经费不低于城市维护费(城乡社区事务费)总额的10%,记3分;低于10%的,扣3分。
2、消防部队正常业务经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安政〔2006〕61号文件)规定足额拨付。文峰区、殷都区、林州市、安阳县消防业务基本支出经费按照35000元/人·年执行;北关区、龙安区、开发区消防业务基本支出经费按照30000元/人·年执行;内黄县、滑县、汤阴县消防业务基本支出经费按照25000元/人·年执行,已高于此标准的要稳步增长。足额拨付、并纳入财政预算的,记6分;未纳入财政预算或未足额拨付的,一票否决;超过20%的,奖3分。
3、政府建立的专(兼)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记2分;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扣2分。
4、特勤器材数量达到公安部标准的90%,普通装备、个人防护装备达到公安部标准的,记4分;达不到要求的,分别扣2分,扣完为止。
(三)消防规划编制落实(14分)。
1、建制镇全部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年内,汤阴县、滑县完成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林州、内黄完成新执勤楼建设任务并搬迁入驻,滑县完成新执勤楼建设任务,文峰区、北关区完成新建普通型消防站立项征地圈占任务,龙安区开工改建消防执勤楼,殷都区开工新建普通型消防站,记8分;每少编制完成一个消防专项规划,扣1分,未搬迁入驻新执勤楼、征地圈占或开工改建、新建消防站的,一票否决;完成搬迁、征地圈占、开工改建、新建消防站任务的,奖4分。
2、市政供水管网的路段设有市政消火栓建设并达到国家标准的,记3分;否则,扣3分。
3、年内,林州市、殷都区各购置1辆普通消防车,安阳县、滑县各购置1辆抢险救援车,内黄县购置1辆高喷消防车,汤阴县购置1辆泡沫消防车,文峰区为永明消防站配备官兵办公、生活、训练设施,龙安区、北关区、开发区各配备10套避火服(保命器材),记3分,否则,扣3分。
(四)消防队伍建设(6分)。
1、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90%处于公安消防队保护范围以外的乡镇建成“四有”标准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记5分;每少建设一个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扣1分,扣完为止。
2、大力推广“保消合一”、“巡消结合”模式,保安、巡防队伍全部能够履行消防职能的,记1分;否则,扣1分。
(五)社区、农村消防工作(10分)。
1、市区落实省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5分)。
(1)制定社区消防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推动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记1分;否则,扣1分。
(2)认真指导社区消防工作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十个有”工程得到全面推广,记2分;否则,扣1—2分。
(3)在市政府验收前组织对社区消防工作进行验收,所有建成社区能有效开展消防工作,记2分;否则,扣1—2分;效果显著被省或市推广经验的分别奖3分、1分。
2、县(市)城区治安消防联防工作(5分)。
(1)制定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实施方案,记1分;否则扣1分。
(2)认真指导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开展的记2分,召开试点现场会推广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记2分;效果不明显的,扣1—2分。
(3)县(市)城区建立区域联防组织,开展以治安消防为一体的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记2分;未达到任务标准的,扣1—2分;效果显著被省市推广经验的分别奖3分、1分。
3、农村消防工作(5分)。
(1)认真贯彻《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将消防工作纳入村镇发展规划,制定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方案,记1分;未制定方案的,扣1分。
(2)认真指导农村消防工作开展,农村消防建设“十个一”工程得到全面推广,记1分;效果不明显的,扣1分。
(3)行政村普遍建立消防组织,全面推广农村消防建设“十个一”工程,5000人以上行政村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村民开展“十户联防”活动,记3分;未达到标准的,扣1—3分;效果显著被省市推广经验的分别奖3分、1分。
(六)组织排查整改火灾隐患(10分)。
1、春节、“五一”、国庆节期间等重要时期和重大节日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扎实有效,记2分;否则扣1—2分。
2、组织开展“多合一”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室内装饰装修等专项治理活动,及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整治效果明显,记4分;否则扣1—3分。
3、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停产停业请示的,依法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在2007年10月30日前消除,记4分;未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一票否决。
(七)消防安全知识技能教育培训(13分)。
1、组织协调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及时、定期对当地火灾信息、火灾隐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大型宣传培训活动等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报道的,记3分;未积极组织报道的,扣1—3分。
2、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活动,将消防知识纳入普法教育、社会培训、文明家庭评比和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之中,效果明显,记2分;否则扣1—2分。
3、广泛实施消防标语工程,在城镇主要出入口、车站、广场、重要路段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显著部位设置1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消防公益广告牌不少于15块,记4分;每少一块扣1分;超过15块,奖1分。
4、“119消防夏令营”和“119消防日”宣传活动组织严密,效果明显,记2分;活动组织开展不力的,扣1—2分。
5、完善社会消防培训机制,加大对重点岗位、重点工种、重点人员的培训力度(2分)。完成省、市下达的培训任务的,记1分;否则扣1分。各地义务培训不少于1万人,记1分;否则扣1分。
(八)加强社会单位消防管理(8分)。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70%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完成“三会一标”(会查改火灾隐患、会处置初期火灾、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单位实行消防标识化管理)建设任务,记4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扣1—4分。
2、社会单位现有和新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全部联网安阳市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远程监控系统,记2分;否则扣1—2分。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消防检测,推广应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消防安全巡检管理等系统的,记2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扣1—2分。
(九)火灾形势(10分)。
1、火灾形势稳定、无亡人火灾事故发生,记10分。
2、发生亡人火灾的,每亡一人扣2分,火灾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总人口的百万分之1.14的,加扣2分。
3、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
二、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100分)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10分)。
与所属各单位《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逐级签订率达到100%;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工作制度;制定并落实考核奖惩措施;每少落实一项扣3分。
(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措施(10分)。
将消防工作列入年度综合目标;制定并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与本单位其它工作统筹安排,与其它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每少落实一项扣2分。
(三)主要消防工作目标落实(20分)。
完成市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定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主要责任目标任务。落实不力的,扣5—10分;未落实的,扣20分。
(四)本系统公安部61号令落实(10分)。
所属单位全面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完成“三会一标”(会查改火灾隐患、会处置初期火灾、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单位实行消防标识化管理)建设任务,记4分;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各级职责;建立完善防火档案、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每日防火检查、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记4分;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全部联网安阳市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远程监控系统,记1分;积极开展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消防检测,推广应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消防安全巡检管理系统的,记1分。
(五)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15分)。
1、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记4分;落实不到位的,扣1—4分。
2、每年对本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两次,所属单位按照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开展2次以上灭火演练,记3分;落实不到位的,扣1—3分。
3、督促所属单位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记3分;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
4、积极参加“119消防日”等消防宣传活动,组织得力,效果明显,记5分;否则扣1—5分。
(六)火灾隐患整改(20分)。
1、适时组织系统检查和单位自查,每季度对所属单位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对排查出的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率不低于90%,记10分;未开展系统检查,扣10分,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未做到“四明确”,扣2—10分,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率低于90%的,扣1—5分。
2、所属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于2007年10月30日前全部整改,记10分;未及时整改的,一票否决。
(七)火灾形势(15分)。
1、系统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
2、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每发生1起火灾事故扣1分,每死亡1人扣5分。
3、对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未进行处理的,每一起扣3分。
三、奖惩
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为完成目标任务,90分以下(不含90分)为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成绩纳入市综合目标落实奖惩的同时,市政府将专门对完成目标任务政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发生一票否决项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黄牌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