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十堰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 十堰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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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十堰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 十堰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十政发[2000]3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十堰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 十堰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十堰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十堰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公
共支出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情形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日常工
作。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十堰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主体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第九条 十堰市政府采购机关为市政府采购中心,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市级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
  (二)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三)发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
  (四)组织实施十堰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五)根据采购计划和单位实际需求,组织采购事项和监督协调供应商售后服务;
  (六)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七)审查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八)审查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九)编报财务统计报表,作好采购分析;
  (十)处理市财政局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可以接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也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有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接受过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
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达到机构人员总数20%以上;
  (三)机构人员中,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
的60%和20%以上。
  (四)具备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人才库、招标业务资料库。
  第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并且符合条件的法
人、其它组织或个人。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较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客体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商
品和劳务统一构成政府采购的客体。包括:
  (一)车辆;
  (二)车辆保险、维修、燃油;
  (三)办公设备;
  (四)大宗低值易耗品;
  (五)燃料;
  (六)建设工程支出;
  (七)专用设备;
  (八)会议支出;
  (九)其它专控商品。
  具体采购目录由市财政局制定并公告实施。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
式。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
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
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营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
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
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除以上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程序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按以下程序运作:
  (一)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财务收支计划,年初编制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 并附
拟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时间等有关资料,按规定报市政府
采购中心审核;
  (二)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
  审核各单位的年度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
  (四)各单位需要临时性采购,须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比照上述有关程序
办理。

              第六章 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专户管理,其来源和过渡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三)投标人和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捐赠、上级拨付的有关专项资金等;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和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及时将资金存入采购资金专
户。政府采购资金应按“专户储存、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采购结束市政
府采购中心按中标总金额提取1%-2%(其中:基本建设招投标收1%,其他采购收2%) 的招投标
管理费用后,节约的资金按来源等比例返还有关单位。
  
               第七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
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
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采购,并及时作
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十堰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如
有违反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
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赠
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十堰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包括市直机关、实施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办法》第八条所指:
  车辆包括小汽车、大汽车、专用车等各种机动车辆;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及电子商务、
复印机、传真机、空调、广播电视音响设备、照相机等;
  大宗低值易耗品指办公桌、沙发、文件资料柜、办公用纸、书刊印刷品等;
  会议支出指非本部门内召开的大中型会议;
  燃料是指集中供热所需燃料;
  建设工程是指办公用房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装饰装修、维修、电梯购置、安装
等。
  专用设备是指科研仪器、教学仪器、医疗器械、体育设备等。
  第四条 《办法》第九条所列采购方式既: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
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
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
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
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 《办法》所指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及其适应的采购方式是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
  1、采购价值总额20万元以上的商品;
  2、采购价值总额10万元以上的劳务;
  3、其他需要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1、采购价值总额0.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商品;
  2、采购价值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10万元以下的劳务;
  3、其它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
  采购价值在0.3万元以下的零星商品,采用询价采购。
  第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
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
标文件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
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所有条件实质性要求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采购机关确认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订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
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
关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
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并
交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内,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
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第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
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十三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
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侯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
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
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
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招标情况的
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合同草案经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无异议后,由购买单位和中标供应商签订正式
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正式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中标供应商应向政府采购中心交纳合同金额2%-10%
的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中心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应当于3日内退还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采购合同履
行完毕后3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及时书
面报告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中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采购中心应
将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关措施,及时书面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中标供应商应严格依照合同规定,将采购商品送交使用单位。采购中心与使
用单位对商品进行验收,必要时会同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经办人
在“采购商品验收单”上签字,各留一份备查。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商品验收单”和中标价格,按照“采购合同”中
规定的付款方式,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向供应商拨付采购款。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要建立和健全资产使用责任制,接受国资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财政年度预算下达前编制采购预算,填报《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年度计划表》。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根据计划表的采购内容进行资金审核并转交
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转交的计划表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确
定采购方式报财政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拟采购商品时需填报《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审批表》(
以下简称《审批表》)报市财政局有关科室、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实施。
  年终,各单位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的同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本单位当年采购计划执
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由财政预算内付款的非定点统一采购的资金,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应根据
《审批表》的采购价格,将资金拨付政府采购中心帐户;采购资金由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
金(自筹资金)共同负担的,单位负担部分经财政有关科室同意后,在3 日之内由使用单位划
入政府采购中心专户。采购结束后,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来源等比例返还节余资金,是
指项目总投资扣除中标金额和招投标管理费用后按投资比例将节余资金分别返还财政和采购
单位。
  第二十六条 属于定点采购的物品或劳务,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
点供应商,采购机关凭市政府采购中心印制的《采购证》,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可享受既
定的优惠政策。定点供应商资格的有效期为一年。定点采购所需资金无须汇入采购中心帐
户,优惠结余部分的资金属自筹的单位留用,属财政拨付的从财政预算拨款或追加中扣回。
  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指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中心的检查内容如下:
  1、采购活动是否依采购计划进行;
  2、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
  3、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4、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
正,并在收到投诉书30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采购单位未按
本办法执行、擅自采购的视为违反财经纪律,一经查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扣减其下年度与之
相等数额的资金。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报有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其它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4、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供应商相互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
  5、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6、招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贪污、挪用采购资金,造成经济损失的;
  8、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
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的代理业务: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2、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3、与供应商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
  4、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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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进行审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进行审计的通知
证监会



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精神,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下称“两所”)已划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目前,期货交易所清理整顿工作基本结束,为了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防范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风
险,我会决定对两所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由厦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进行审计;
2.由两所与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签订审计业务委托书,审计收费由会计师事务所按有关标准与两所商定,并由两所支付;
3.审计工作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须分别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两所提交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
4.两所要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1999年4月15日
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从《理想国》到《法律篇》

丁英


摘要:传统的观点认为,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从“哲学王”的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本文拟通过对柏拉图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的阐述,来论证一种不同的观点: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经历的并非是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而整个都是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本文拟从其法治基石正义观的发展,哲学王之治到法治的发展及其政体观念的发展来论证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柏拉图;法治;《理想国》;《法律篇》;正义观


  作为古希腊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一生的著述颇丰,他一共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中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依次有这样三篇:《理想国》(国家篇)、《政治家篇》、《法律篇》。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可以说,《理想国》是柏拉图探讨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大智慧结晶,《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正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构建城邦的政治法律制,而晚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政治法律思想。
  柏拉图青年时代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度过的,他目睹了当时希腊社会的混乱给城邦公民带来的悲惨遭遇,也目睹了希腊由盛转衰的过程。这促使他萌发了强烈的构建一个理想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可以说,他的一生都在为希腊城邦的社会秩序进行不断的思考和探讨,都在为民主法治构建理论基础,并最终期望将这种理论变成制度,付诸实践。传统的观点认为,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由《理想国》中的“哲学王”人治到《法律篇》中法治的转变。但本文认为,柏拉图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并不是一种由人治到法治思想的转变而是法治思想的一个发展过程。柏拉图的法治思想建立在他的哲学和道德哲学基础之上,是一种理性的法治思想。下文将以《理想国》和《法律篇》为对象对这个观点做一论证。

一、柏拉图“正义”思想的发展

  正义的价值可以说是西方法治的基石,同样,柏拉图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他的正义观基础之上的。正义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正义是具体多变的,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博登海默把它描述为:“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间呈现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同样,柏拉图对于正义的阐述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柏拉图早期的正义观体现在《理想国》中,此时他对正义的论述与晚期在《法律篇》中对待正义的观点有相当大的不同,早期的正义观是精确、可具体计量的,有确切的定义,甚至是可以反证的,是一种实体正义的思想;而晚期则是一种程序正义的思想。
(一) 《理想国》中柏拉图的正义思想
  《理想国》的副标题为论正义,可以从一个角度上说,《理想国》通篇都是对正义的探讨,《理想国》就是一部“正义论”。 从什么不是正义到论述什么是正义,从正义本身是什么到论述正义的结果及正义将带来的利益,从城邦正义到个人正义,柏拉图对正义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在《理想国》的开篇,苏格拉底在与克法洛斯的对话中引出对正义是什么的探讨,苏格拉底和克法洛斯都同意仅仅有话就说,有债照还不能算是正义,而“玻勒马霍斯插话说:这就是正义的定义,如果我们相信西蒙尼德的说法的话。” 柏拉图接着摆了几种欠债就还不是正义的情况,此外,柏拉图还驳斥了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正义就是适如其分的报答;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不正义比正义有益这几种正义观。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是自视为立法者的身份的,因而也可以说他是在说明给社会生活制定的法律规则是需要体现正义的,并且这一正义是有实体的判断标准的。他否认了那些通常的正义的定义,并阐述了自己的正义观。他将正义看作是组成城邦的各个部分(即统治者、护卫者、农民及工匠)“按照其本性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强调每个人在城邦都只能承担一项工作而不得相互僭越,只有这样,城邦才能稳定。他从国家整体目标的视角出发,提出正义不仅是个人的德性,而且是国家和个人的共同德性不但是对个人的要求,更是对国家的要求。由此开始了他对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追求。
  柏拉图首先以一个例子引入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探讨。他说“假定我们视力不好,人家要我们读远处写着的小字,正在这时候有入发现别处用大字写着同样的字,那我们可就交了好运了,我们就可以先读大字后读小字,再看看它们是不是一样。” 这个例子跟正义的关系是“有个人的正义,也有城邦的正义” 。因此他认为大东西里边的正义可能更容易理解,主张用由大见小的方法,先探讨城邦的正义,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
  他从一个城邦的成长讲起,来考察正义和非正义的成长。。柏拉图认为城邦起源于社会分工。由于每个人各自的性格天赋不同,适合做不同的行业,于是产生了分工和交换。随着分工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商业和对外贸易,还有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城邦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同外界的战争不可避免,这就需要城邦保卫者。城邦保卫者包括统治者和辅助者。城邦的护卫者必定是经过良好教育培训,并被证明是最优秀的。这样城邦社会被划分为三个阶层:统治者、军事护卫者、生产者。柏拉图引用腓尼基神话,提出了人有金、银、铜、铁之分的观点。由于先天的差异,公民存在着金、银、铜、铁之区分,一个人在城邦中应居于什么样的等级,只取决于他身上的金、银、铜、铁的比例,也就是他的天性和努力。人们追求各种美德如智慧、勇气、节制,一个正义的城邦也应该具有这些美德。在一个理想的国家里,智慧、勇敢和节制要有序、合理的加以安排。柏拉图认为,正义的国家就是智慧、勇敢、节制三者和谐有序的结合,而正义就是社会各个阶层周守本分、各尽其责,一个正义的城邦——理想国,就是一个各人按照天性,做自己应做的本分工作的共同体。
  接着,柏拉图对照城邦正义论述了个人正义。他认为,人可分为灵魂和肉体两部分,而人的灵魂有三种品质。即理性、激情和欲望,而这三种品质又与三种德性——智慧、勇敢和节制相对应。个体的正义就是灵魂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和谐,就是人的理性、激情和欲望保持在各自的限度之内,从而求得各不同部分的和谐统一。在这三种品质中,理性居于领导地位。
  柏拉图的正义观中始终贯穿着对法律的论述,柏拉图似乎也自命为就是一位立法者。他在《理想国》中明确指出不正义的法律不是好法律,并且认为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是相辅相成的,个人如果违法,城邦正义便不存在。在他看来,人性中三部分和谐便是正义、美德,也即是合法的;当不正当欲望占主导地位,打破三者和谐时,便是不正义,一个人便会违法。 此外,他还在《理想国》中阐明了法律是否得到维护对国家的秩序和幸福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对保持勇敢这种美德的重要作用,他还把把法律和法律的精神看作是治国者、辅助者治国的依据。由此可以看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是重视法律的价值的,只不过他重视的是人们心中的法律,珍视的是正义与理性所认可的法律,珍视的是正义和理性的实体标准所体现的那些价值,至于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是并不重要的。虽然此时柏拉图对法律的重视缺少了法治的核心程序正义,但不能由此否认他此时法律思想的法治性,笔者认为,柏拉图此时对正义的阐述和对法律的态度正是其法治思想的萌芽和探索阶段。
(二)《法律篇》中柏拉图的正义思想
  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的作品。它成书于柏拉图三赴西西里岛上的叙古拉城邦之后。柏拉图为实现自己在《理想国》中的“哲学王”的政治理想,试图在叙古拉实现自己哲学治国的理想,但无情的现实深深的打击了他。尝试的失败使得柏拉图更加现实的考虑治理国家之道,由此,法治观念成熟起来。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步法学著作,它处处显示出法律的至上性。在此,先关注一下它对正义的阐述。
  正义在柏拉图的《法律篇》中,首先被认为是立法者的美德,因为这种美德要达到的目标是追求整个国家的美好与幸福。他指出,每个立法者,除了最高的美德之外,不能考虑其他的见解。而这种最高的美德,就是“决定时刻的忠诚”,人们也称其为“彻底的正义”。 关于正义的具体内容,柏拉图指出:“最好的政策是用他自己的新法律来统治帝国,这些法律给予所有的人以某种程度的平等。” 他认为法的平等就是法的正义,从另一个方面说,正义就是“善”, 柏拉图认为,“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而“最大的善既不是对外战争也不是内战,而是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 人性的任何一个部分都受善的控制,由此达到最好的生活状态。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在对当时流行正义的观点进行分析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他自己的正义理论。柏拉图《法律篇》中从法律理念的层面上继续了这种讨论,并明确提出了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他认为,人们通常所说的“正义是强者的权利”这样一种观点是错误的,政府权力不应给予最强者或最富有的人,而应给予服从法律者。法律没有权威的国家易于毁灭,而法律高于统治者的国家则能得到神的祝福。简言之,法治和平等是正义的;不依法办事,为强者立法是不正义的。柏拉图通过对正义的阐述,宣传了他法律至上的思想,由此体现了他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认为人的美德是至上的,因此与人的美德相符合的法律也应该是至上的。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法律在国家管理中的重要性。法律的地位是任何权威所不可比拟的。此外,柏拉图还重视法律的稳定性,提出了法律修改的三个原则。法律至上性下的柏拉图非常重视程序正义。他对程序正义的主张体现在立法方面、司法方面、行政决策和选举程序方面。这些都充分凸显了他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正义思想,从《理想国》中的重视实体正义到《法律篇》中的重视程序正义,正是柏拉图法治思想发展的历程,体现了他的法治思想从萌芽探索到逐步发展的过程。
二、从“哲学王”之治到法治及其政体观念的发展
  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思想经历了从理性的立法者“哲学王”之治到明确强调法律至上的法治的发展过程。其政体观念也有最初的批判各种政体发展到最终的混合政体观念。所有这些,都可以验证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一)从“哲学王”之治到法治
  柏拉图在其《理想国》所设想的乌托邦中,把城邦的完善、公民的幸福生活寄托在统治者个人身上,主张国家是通过“哲学王”进行统治的。而在《法律篇》中,法律则具有至高无上性,统治者和臣民都必须服从法律。由此,便有一种主流的观点认为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思想经历了由“哲学王”的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但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法律篇》是《理想国》的延续,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和成型阶段。《理想国》中“哲学王的政治意义并不可能在于哲学王从话语变为现实 ……哲学和权力结合的政治针对性在于它是智慧之人变革城邦立法的最佳形势,而哲学王对城邦的统治其实就是法治”。
  由谁来立法,怎样立法,怎样实施,在柏拉图看来唯有通过教育、通过遴选由少数爱智慧的哲人来完成。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追求的哲学王是一个追求真理的立法者,是从城邦公民中经过筛选和长期教育培养出来的立法者。《理想国》中柏拉图哲学王思想的展开是沿着哲学、哲学家、哲学王一步步推进的,洞喻是贯穿其中的重要线索。在这个著名的比喻中太阳、洞穴、囚徒等都被赋予了深刻的寓意,柏拉图也以一种迫切而隐晦的形式宣告了哲学统领一切的开始。他认为,哲学是对自在自为的真理和正义的意识,是对国家的普遍目的及对这种普遍目的的有效性的意识。 它所追求的是一种至高的“善”。 当然这种完美的善不是人与生俱来的,它需要一系列精心的准备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因而柏拉图对现实中哲学家的培养和成长做出了进一步规划,即每一位哲学家都必须经历从体育到音乐,从算术到几何、天文学,再到辩证法这样一条漫长的道路。在柏拉图看来,哲学家的成长过程是艰辛的,这正体现了他对哲学至上性、神圣性的论断;另一方面也预示了哲学与现实政治之间的某种隔阂。在这个基础上,柏拉图提出了“哲学王”的政治主张。他认为哲学王要进行理性立法,必须具有真知,通过自身努力来追求至高的“善”。同时,他又在《理想国》中明确说明,如果哲学王对于美的事情、正义的事情、善的事情无法进行最真实的把握,那也只能由守卫城邦的法律和习惯者来实现这一目的了。
  由上述可知,在此时柏拉图的思想中,已经开始重视法律在治理城邦方面的作用。只不过这时的法律依托于理性,是从理性角度为城邦的法律寻找依据的,坚持至上的理念。到《法律篇》时,这种抽象的理念开始转化到具体的法律制度,逐渐勾画了一个有机的法治体系。柏拉图的《法律篇》在简单地论述了法律制度的目标,城邦和立法的产生之后,便开始认认真真地为我们描述一个“第二好的国家”——新理想国在这个新理想国里,法律被提升到了重要位置,法律成为治理城邦的依据。他在突出强调法律的作用的同时,也时时刻刻地提醒着关于"美德""智识""哲学"等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并没有完全抛弃《理想国》中哲学王的地位。他在《法律篇》中依然强调要使一个国家尽快并有效的建立起最能让人民幸福的政治制度,统治者除拥有年轻、记忆力强、学得快、勇敢等品质外,还必须具有与生俱来的崇高品格。因此,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过程,而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
  柏拉图这种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也可以从他的理念说中找到论证。理念说渊源于古希腊思想中对本源问题的思考,可以追溯至赫拉克利特提出的logos理念,有"命运"、"必然性"、"尺度"等规定,是一个哲学意义上的以普遍规律和共同法则为基本含义的理性范畴。 柏拉图思想体系中的理念说认为世界分为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虽能被感知,但却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因而不能被认识,是不真实的世界;而理念世界虽不能被感知,但却永恒不变,是可认识的真实世界。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描述的就是一个理念的世界,由于现实的挫败,到《法律篇》时,柏拉图开始关注与理念世界相对的现实世界,开始了对现实世界的思考。但根据理念说,现实事物本质上是不完善的,只是对它的理念的不完美的模仿,它的完善也只存在于现实世界之外的理念世界,它只能无限地追求和趋近于理念世界。因此,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强调用树立法律权威,用法律的统治来弥补现实世界的不完满,同时也不能忽视“善”的重要性,以尽可能的使现实世界趋近于理念世界。
  由此可见,从天上之城到地上城邦的构建,从《理想国》中的关注理念世界到《法律篇》中的走向现实世界,也是柏拉图理念思想的发展过程。反映到柏拉图的政治制度设计中,这只不过是其思想关注点的变化而已,是对政治制度设计的一种探索,一种逐步走向现实的探索。而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二)柏拉图政体观念的发展
  在《理想国》中提出了四种政治制度,分别是斯巴达和克里特政制、寡头政制、民主政制和僭主政制,柏拉图对这四种政体分别给以了批判。第一个是斯巴达政体,这是一个军人掌权的国家,他们争强好胜,贪慕虚荣。第二种是寡头政体,从荣誉政治中产生,在社会采取财产私有制后出现,是一种根据财产标准确定资格的制度。政治权力掌握在富人手里穷人是没有什么权力的。在这种制度下,人人崇拜财富,贪欲之心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在这样的国家里,统治者的奢靡使得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党争、内战很容易爆发。第三是民主政体,在这种政体下,他们打着人人平等的口号,不加区别的把一种平等给予一切人,而不管他们是不是事实上的平等者。这种极端化的自由破坏了民主社会的基础,最终导致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第四是僭主政体,这个应该说是从民主政体发展而来,民主制下极端的放任和自由使人民不屑于任何的约束,不管是个人还是法律,最终走向了极端的奴役。那些起初扮演穷人保护者的人民领袖利用民众的力量获得政权后便开始鱼肉人民,当人民发现他们培养和拥护的人的真实面目时,“他已经足够强大,他们已经没有办法把他赶出去了”。 这就是僭主政治。
  柏拉图详细的评述了四种政体,并表达了自己的不满,但并没有接着给我们一个可以替换这四种政体的理想政体。到他的《法律篇》,在他的新理想国里,柏拉图认为存在着两种国家政体即君主制和民主制,其他政体形式均由此演绎而来。“一切其他政制实际上都是这两种母制的变种”。 因此,如果要选择自由与法律的密切结合,在一个国家中就要有具备这两种因素的政体。
  所以,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在法治的大框架下,设计了一种全新的政治体制——混合政体,即君主制和民主制相结合的“混合政制”。 这是一种在节制、平等、自由以及智慧等法治伦理基础上建构而成的政治模式。 他认为只有在在这种“ 混合政治”中,自由、和平以及智慧等政治精神才能真正的生根、成长并获得很好的发展。在这种政治观的指导下,柏拉图认为在《理想国》中他曾经批判的四种政体都不是一种体制,而只不过是一些体制的主导性成分, 只有这种“ 混合政治”才是现实的最优体制,才是各种善理念的现实的体制根基。对于君主制和民主制,柏拉图曾说“一个是极端的服从,一个是极端的不服从,那么其结果在两个社会都不能令人满意。” 可以看出,柏拉图在此揭示了极端君主制的极权法则与极端民主制的自由原则,这两类权力原则由于违反权力的制约原则而在现实中无法取得理想的结果。柏拉图主张以法治为核心内涵的混合政体, 在法律统治下的“混合政治”才是一个真正有效的政治模式,才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
  之所以说柏拉图的混合政体观念是建立在法治的大框架下,是因为混合政体中的君主原则,是在强调统治者必须以法律为准则进行统治,而不是以自我为中心,这实质上展现的是柏拉图政治思想中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同时,混合政体保留民主制的原则,是在法律统治下进行的,是希望公民能在法律的统治中实现自己的各种权利。
  泰勒曾在其《柏拉图——生平及其著作》一书中说:“《法律篇》比柏拉图的任何其作品,更直接涉及写成它的时代的政治生活,而且是预定满足一种紧迫感的需要的。”
结语:
  至此,柏拉图的法治思想在《法律篇》中基本展现出来。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从正义的内核是法治与平等出发,对法治作了论述。他认为,一个国家或者城邦,必须要用法律来治理,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法律所施加的力量是极大的,每个人始终应该与它合作。” 在法治理论方面,柏拉图开始强调,这种极大权威的法律是必须为整个国家的全体人民制定的,“不是为整个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伪法律。” 而且,这种法律也必须是受到民众欢迎和拥护的。柏拉图从两个方面论述了法治的具体内涵,,即政府官员的依法办事和民众的遵守法律。即守法包括立法者守法和老百姓守法。城邦的稳定性要求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柏拉图号召公民遵守法律,但他所号召的遵守是对人有益的自愿遵守。法律应该得到遵守,因为它是有益的,而不仅仅因为它是法律。
  为了使城邦的法治能够更好地实现,柏拉图还提出了分权的思想。他认为如果权力分配不当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所以立法者立法时应该注意权力的分配。柏拉图主张把单一的王权一分为二,把权力限制在更合理的比例上。虽然这种分权思想还比较原始和简单,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两千多年前的柏拉图已经认识到必须限制王权,否则法律将无法获得执行。柏拉图甚至指出,波斯人的政治腐败现象的理由是,他们过度地剥夺了人民的自由并且致力于引进极权政治,以致他们破坏了这个国家中的一切友谊和共同精神。这与现代法学的权力过度集中必然导致腐败的法治理论几乎完全吻合。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说《法律篇》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法学著作了。虽然其中的很多理论还不够完备,但他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正如罗素所说: “一切的开端总归是粗糙的,但是我们不应该因此便忽视它们的创造性。柏拉图所说的话哪怕是加以一切必要的改正之后,其中仍然有某些东西是要保存下来的。” 亚里士多德就是在其师柏拉图的基础上创建了系统的法治理论。
  综上所述,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首先从法治的基石“正义”开始论述探索,从《理想国》中强调实体正义,经过发展,到《法律篇》时,现实的挫败使他转向强调程序正义,从而展现了他的法律至上思想,强调依法而治,并在法治的大框架下构建了混合政体这一全新的政制制度。这个过程,是柏拉图法治思想从初步探索到最终成型的发展过程。
参考文献: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252页。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