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政发[2006]69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平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关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及时发现、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落实年活动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奖励。
第二条:举报奖励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三条:举报范围包括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死亡事故隐瞒不报、少报或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
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3、未经行政许可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及特种设备使用的;
4、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未按“三同时”的规定,审批、建设和使用的;
5、安全生产执法部门或个人行政不作为发生事故的;
6、国家工作人员因参与入股、分红等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事故的;
7、事故调查组及其工作人员缺乏公正、公平、透明造成较大影响的;
8、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
第四条: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者受伤10人以下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少报的给举报人奖励300元;在24小时内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给举报人奖励200元;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受伤20人以下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举报人奖励1000元;少报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在12小时内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给举报人奖励300元;
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受伤20人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举报人奖励2000元;少报的给举报人奖励1000元; 在6小时内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
4、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经有关部门督查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
5、未经行政许可从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
6、未按“三同时”规定审批、建设、使用生产经营性项目的,给举报人奖励200元;
7、执法部门或者个人行政不作为,发生一般事故的给举报人奖励300元,重大事故的奖励400元,特大事故的奖励500元;
8、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事故,给举报人奖励300元;
9、事故调查组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事故时,缺乏公平、公正、透明,存在循私舞弊行为,给举报人奖励300元;
10、其他举报由受理单位酌情奖励。
第五条:举报事项经有关部门查证落实,符合本办法关于奖励的有关条款,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1、同一事项有2个或2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
2、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资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六条: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多种形式向有关举报受理单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举报受理:市直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均可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市安监局接到举报后,要立即安排人员查证,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其他部门接到举报后转送到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负责查证,兑现奖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设立举报箱,确保举报渠道畅通。各县(区)受理的重大举报案件也可报送市上有关部门查证,兑现奖励。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八条、举报案件的处理:各单位接到举报后,属监管范围内的,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处理结果需要向举报人反馈的要及时反馈。
第九条、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该经济处罚的要加重处罚,该行政处分的要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要量刑从重。
第十条、举报奖励资金来源:市政府设立举报奖励基金5万元,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市安监局要严格奖励资金的管理,按照奖励标准,设立奖励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标准或挪做他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平凉市安监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没有不受约束的特殊群体
-----全国政府采购论文评析(三)
来源于:
http://www.liaohai.com.cn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我国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定监督管理部门。《谁来监督监督者》是一篇揭露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滥用公共权力的分析文章,是一篇实践性较强的警示性议论文。从文章内容来看,论文作者身处政府采购第一线,对于监督者所存在的不受约束的行政职权耳濡目染。对此,论文作者将各级财政部门在实践中所存在的形形色色权力、不规范的权力运作情况分别进行了例举和剖析,阐述了监督者拥有数种正位与越位的权力,越位与错位的权力,分析了权力与利益结合的情况。作者引用了民间形象比喻:“公章拴在裤腰带上”。经过生动论述后,作者提出了振聋发聩的呼吁:谁来监督监督者?在论文的第三部分,作者提出了限制监督者权力的具体建议。以下我们分三个部分,对作者在文章中所要说明的问题及其精华逐一进行些分析。
一、监督者在实践中所拥有的权力
《谁来监督监督者》一文的第一部分即监督者拥有的权力,作者根据自己的了解和观察,依据所掌握的论据材料,对监督者在实践中所拥有的权力分别进行了例举和解剖,作者认为,监督者拥有的权力主要有:1、签章签字报销权。2、处罚权。3、考核权。4、现场监督权。5、考察权。6、评委库建立与管理权。7、定点采购与协议供货单位确定权与管理权。8、制定政策法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权。9、采购计划下达、采购方式确定与修改权。10、备案权。11、投诉处置权。针对前述的11项权力(有些属于权利)中的内涵和外延,作者分别在论文中进行了一些分析和解说。看完这些论述,正如作者所言,笔者的确是有些惊讶。有些行政职权是属于法律明确赋予的,有些是属于私自滥设的。在这些权力或权利中,有的专业性和业务性都很强,应该属于政府采购中心行使,监督部门是无权独揽的。
在签章签字报销权这一项中,作者指出这是一项很大的权力,多签少签发票与定点单位利益有直接关系。作者说,这项权力涵盖采购项目付款审结与财务报销时的签字权,是控制政府采购规范支出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最重要的关口之一,同时可能是寻租行为最容易发生的地方。一旦审核签字权集中在一个人手中,会有许多弊端,汽车保险费用审核,汽车维修中的诸多猫腻,报帐时没有采购中心出具的付款申请以及采购人出具的采购合同,将有可能蜕化成腐败温床。更为严重的是,某些单位未进入政府采购,无法报帐时会通过领导关系,经办人员有时也迫于领导压力,或者有意寻租,最终签字盖章,致使大量的自行采购行为得以顺利完成最后手续,逍遥法外,扬长而去。会计核算中心假如只见有采购办签字盖章的发票一律放行,那么将可能有许多自行购买的项目逃避处罚,通过关系与权力寻租扰乱政府采购市场。作者所谈的这些情况带有普遍性,笔者也曾不少听到采购中心介绍的类似情况。这是亟待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问题。
在定点采购与协议供货单位确定权与管理权这一项中,作者分析道:目前有一部分采购管理部门把持着定点采购与协议供货单位的中标确定权,采购中心只有组织制作标书、确定评分办法、邀请推选中标候选人的权力,而中标单位的决定权在管理部门,甚至一提到管理事务监管部门就来了条件反射,一并揽入自己怀中。诸如对定点与协议供货单位日常事务性管理、票据签章、报表汇总、履约检查。根本没有考虑这些具体业务工作应该由采购中心来授理,监管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或者监督机关虽然当起了裁判员,却没有裁判的对象,实际工作时自己裁判自己。笔者非常赞同作者观点,因为类似问题在其它省市财政监管部门也同样存在。
二、监督者滥用公共权力的实际情况
这是论文《谁来监督监督者》第二部分的内容,即监管者权力运作现状。论文作者结合第一部分的剖析,进一步对各级财政部门在实践工作中权力滥用的情况进行了例举和论述:第一,借手中拥有的权力,大搞寻租谋利行为。第二,仗势压人,插手具体业务工作,使用双重标准,干扰集中采购机构正常工作。第三,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发展不闻不问,放手让采购中心随心所欲,监管不力或监管缺位、失位。第四,刻意回避政府采购工作机制与环境不畅等问题,明哲保身,行政不作为泛滥成灾。
作者对第二部分的阐述,笔者也有同感的内容是:对占财政支出80%以上的工程招标失去监督权;招标代理机构抢占政府采购份额;采购人有选择地委托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给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人刻意逃避公开招标并用领导批示形式追求自我购买;采管不分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存在;集中采购机构设置未得财政拨款,生存艰难,环境恶化,有被弱化和边缘化的趋势;工程招标尚未纳入政府采购有效范围。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监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有关,监管机构行政作为缺乏激励与动力机制,按照市场经济原理,监督机构没有经济动力,而集中采购机构可以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中标服务费获得经济利益,这种利益上的不对称会使得行政行为的驱动力不足,经济利益上的不对等心理膨胀的结果,使得监督机构有可能放弃神圣的监管使命。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监管部门缺乏平级或上一层的有效监督,仅仅凭借行风评议风险、年终考核权重,或者走马灯轮换的领导政绩上的追求等因素,没有制度上的约束力。
作者提出的系列问题的确令人深思:财政部门负有法定的监督职责,对所存在的问题不积极地履行监督义务,这也是行政法上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应该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督。当然,立法必须明确这个有关部门究竟应该属于谁。现行法律赋予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职权,实际上作为与众多采购人平级单位的财政部门根本就无法有效地行使主管权。由此,我们应该反思立法所存在的缺陷。
三、限制监督者权力的具体建议
《谁来监督监督者》一文的第三部分即对监管者加强监督的措施。这是作者在分析和论述前面两部分的基础上所提出来的六条建议:一是采管分离到位,职权清晰。二是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监督者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追究监督者相关责任。三是寻求制度上的保障。四是监督机构内部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五是以投诉行为作为监督监督者的有力武器。六是努力构建监督权行使的平台与对象。
作者认为,在目前没有更好的对监督者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或者说不能再设立一个专门的对监督机关进行再监督的现状下,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权责明确分离,内部岗位设置,制度保障来加强相互监督。监督与被监督其实与是一把双刃剑,一句话权力就是责任,权力使用得好能够正常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使用得不好,将会扰乱监督市场,破坏工作环境,那就得接受别人的监督,损害监督者的形象与权威,在这种情况下,被监督者完全可以站出来对监管者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其不正确地方,共同铸造政府采购的宏伟大业。作者提出的对监管者加强监督的最后一条措施给人印象深刻:抽象的监督权是不存在的,要监督必须通过一个媒介或平台才能进行,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采购人其实都是监督权行使的平台与对象。
在阅读《谁来监督监督者》一文之前,可能许多人并不知晓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究竟拥有多大权力,正如作者所言:社会各界似乎过于把眼光盯在集中采购执行部门的规范性方面了,而对监管者行为是否违法缺乏足够警惕,由于监督者的行为是隐性的,投诉案件往往都集中在采购中心身上,很少有针对政府采购监管理部门的,而采购中心的申诉权声音又那么的微弱,甚至起不到任何作用。对此,笔者曾经在许多政府采购论文中对财政部门和采购人的权力指出过质疑,而对我国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所处境况深表担忧。众所周知,任何制度必须具备规范性、可预见性和强制性,从而才能引导、制约人们的行为,使其按照法律、制度事先设定的标准和要求行为或不行为。我国现行的制度建设很不合理,对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中心、招标公司、供应商等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设置是非常不对等的,政府采购中心受到约束和限制的条款最多,采购人和监管部门承担的义务最少。在权力与义务不对称的情况下,法律的天平自然会发生倾斜。因此,《谁来监督监督者》所反映的问题非常具有现实意义,为今后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
点评作者:谷辽海
2006年6月18日星期日于北京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