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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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

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国土房〔2005〕139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的通知


机关相关处室: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

  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现制定我市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

  一、供应对象

  1、我市财政投融资的开发项目,以及政府负责拆迁安置、提供熟地的开发项目,需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

  2、侨房、私房落实政策所需安置用房,以及信托代管房退管安置房(以下简称落实华侨政策等安置用房);

  3、危改安置所需安置房。

  二、供应计划

  1、每年年底,由房政管理处对各类安置房的需求(其中拆迁安置房供应对象应于拆迁正式实施前一年向我局提出申请)进行汇总统计,编制安置房年度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安置房总需求量包括套数、面积、户型标准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计划部门立项。

  为解决政府开发建设中所需过渡周转房以及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基本保障用房,安置房年度计划应预留一定指标,作为政府拆迁、危房改造过渡周转房源及居住在侨房、代管、信托房、社会主义改造房,现居住的房屋产权已退还业主的低收入住户过渡周转房源。

  2、市建设与管理局按计划进行安置房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将安置房楼盘表(包括房号、建筑面积等)移交我局。房政管理处进行统一控制和分配。

  三、审查与分配

  (一)供应对象和供应标准审查

  1、拆迁安置房

  由征地拆迁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定。

  2、危改安置房

  由市危改办、局房政管理处根据《厦门市危房户安置、私危房垫资改造操作规则》进行审定。

  3、落实华侨政策等安置用房

  由市落实办、局房政管理处根据市清退各类房屋住户使用权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定。

  (二)分配程序

  1、安置房申请

  符合条件的安置房供应对象向我局三楼收件大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拆迁安置房供应对象应在拆迁正式实施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拆迁安置房预订等相关材料。

  2、审核报批

  (1)拆迁安置房。由局征地拆迁处对供应对象申请的拆迁安置房面积、户型、数量等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转房政管理处出具《安置房分配通知书》;

  (2)危改安置房。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转房政管理处出具《安置房分配通知书》;由市危改办、局房政管理处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进行公示、组织抽签,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书》。

  (3)落实华侨政策等安置用房。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转房政管理处出具《安置房分配通知书》;由市落实办、局房政管理处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进行公示、组织抽签,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书》。

  3、安置房购买

  1、拆迁申请人凭《安置房分配通知书》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2、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等安置用房,由市危改办、市落实办、局房政管理处统一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三)安置房跟踪监督

  安置工作结束后,安置房供应对象应将安置房实际使用情况及剩余房源资料分别报我局征地拆迁处和房政管理处核实确认。确认书抄报市建设与管理局作为办理剩余安置房退房退款依据。

  四、操作流程



  附件:申请安置房须提交材料
地址: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517319073123252.doc
     拆迁安置房流转会审表

     安置房分配通知书
地址: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5173190737523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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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 115 号

  《抚顺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05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刘 强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抚顺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燃放时能产生色彩、图案、闪光等现象并伴有爆音、烟、雾、气体等声像效果的娱乐产品。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2、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
  3、组织查处不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条件和未经许可生产、经销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4、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发放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和确定烟花爆竹运输路线;
  2、查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3、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无照生产、经销烟花爆竹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临时零售摊点占道的审批。
  (六)市供销社配合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经营进行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市场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销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手续。
  第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从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进货,不准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禁止向零售点批发A级烟花爆竹。禁止将烟花爆竹批发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向零售单位统一配送的职责,并及时收回、免费保管临时零售单位、个人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设条件;
  (二)有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储存保管管理制度等;
  (三)以零售地点为中心,半径100米内,无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内,无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机关、住宅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库房,每个摊点摆放烟花爆竹产品总量不得超过20箱,库房储存量不得超过10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
  (五)有可靠的通讯设施;
  (六)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七)零售符合安全燃放要求的烟花爆竹;
  (八)零售场所应当配备一名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审批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确保安全的原则。
  常设零售点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供销社选择、布设。
  春节期间临时零售摊点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供销社选择、布设。
  第十一条 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和顺城区的城区部分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该地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4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除夕至正月初一允许全天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每日20点至次日6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中、高考期间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影剧院、商店、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粮、油、麻等重要物资周围100米区域内;
  (三)高压线、输变电设施、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
  (四)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地区和保护类建筑物;
  (五)国家明令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柴草垛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按国家技术标准分A、B、C、D四个等级;燃放A级烟花爆竹需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条件下燃放。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销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地老鼠、土火箭、手持式闪光雷和直径大于30mm、长度大于200mm的双响炮等烟花爆竹制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销假冒、劣质、不合格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举行大型公益性活动或重大节日全市性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燃放单位和组织者须在燃放前15日内将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数量、燃放时间、地点和安全措施报市公安局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 第一款,未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缴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 第二款,未经许可经营、购销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缴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 第三款,未取得《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收缴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在限制燃放地区的禁放时间和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辖区内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 ,非专业人员燃放A级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 第一款,经销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地老鼠、土火箭、手持式闪光雷和直径超过30mm、长度超过200mm双响炮等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缴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款,生产假冒、劣质、不合格烟花爆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缴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款,经销假冒、劣质、不合格烟花爆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5年4月22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1997年12月22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同时废止。

“公捕大会”有无法律依据

  2001年8月3日,北京某报载文质疑“公开宣布逮捕”。文中说,组织召开“公开宣布逮捕大会”的动机是好的,意在营造强大社会舆论,以震慑犯罪,同时教育广大群众。但动机善良并不等于一定无可指责。文章认为,如果一个人先在公捕大会上被宣布公开逮捕,此后又被法院判决无罪,这种“公捕”就已经对该人的名誉权造成了实际上的消极影响。

  面对媒体质疑,法律界人士意见不一。

  北京西城区公安分局李砚春认为,一个人在一个地区恶贯满盈,民愤很大。在这个地方将其公开逮捕,对当地百姓是一种宽慰,也是一个交待。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认为,“公捕大会”对调动公民同犯罪做斗争来说,是一种很不错的方式。法律规定,逮捕之后24小时之内要把逮捕的原因、关押处所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被逮捕人单位。除了“可能妨碍侦查”这种特殊情况下,逮捕才能秘密进行。法律已经赋予了公开逮捕的权力。那么在多大范围内、用什么形式来实现公开,实际上是授权执行机关,在不违背其它法律规定情况下可以自由掌握。

  北京市高级法院刘京华副庭长等人则认为“公捕大会”的作法值得研究。

  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逮捕必须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逮捕是“公开”还是“秘密”进行。“公判大会”有法律依据。但“公捕大会”似乎缺少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北京某报说,这条规定体现了现代法治理论“无罪推定”原则,即一个人在被法院判决为有罪前都假定其无罪。而公开宣布逮捕实际上给人造成了“有罪”的印象。

  刘京华副庭长建议,立法机关对“公捕大会”这一做法应尽快立法,或做出司法解释。

(《北京青年报》2001.8.7王进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