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05:43   浏览:8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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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在企业“逐步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的精神,按照“一切经过试点,先立后破”的原则,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原则同意,现就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
地,各部门实际研究执行。
一、关于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进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要坚持以转换企业机制,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重点是打破“大锅饭”和“铁饭碗”,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从而达到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搞好国
营大中型企业的目的。试点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通过试点,进一步总结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经验,完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为逐步扩大试点,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打好基础。 二、关于试点条件和范围。为确保试点质量,抓好典型,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
试点面。按照条块结合的方法,先从地区和部门中选择少数既有行业特色和代表性,又具备以下条件的国营企业进行:一是实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二是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定员定额、记录统计、考查考核、经济核算等项规章制度健全;三是企业劳动、人事、培训、考
核等项制度的配套改革有较好基础;四是领导班子较强,劳资干部队伍素质较高,对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认识一致,自愿进行试点的企业。试点企业可以是经济效益较好的,也可选一些经济效益较差的。有些企业虽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但其他各项条件都具备,也可列入试点范
围,以利总结经验,指导面上工作。对近年来自发进行改革探索,试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内部分配制度的企业,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上述条件,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从实际出发,提出试点计划,报送劳动部审核。
三、关于试点办法和步骤。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关于工资工作的指示精神,试点工作一定要积极稳妥,有领导、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防止一哄而起。为此,试点工作基本上应按以下步骤进行:第一,自愿要求试点的企业,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拟订试点方案(包括岗位劳动评价
办法、岗位劳动规范、考核办法等),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劳动部门审批;第二,搞好宣传动员,发挥职代会和工会作用,统一职工认识,做好培训干部的工作;第三,认真进行岗位劳动测评,按劳动技能、责任、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基本要素的测评
结果,合理区分岗位劳动差别;第四,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加强职工业务培训并对职工的劳动技能和劳动贡献进行严格考核,正确区分职工实际完成的劳动质量和数量的差别;第五,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经劳动部门批准后进行模拟测算,并对岗位劳动测评和考核结果进行验收;第六,依据
按劳分配原则,制定分配方案并报劳动部门审批,在劳动部门审核批准的基本工资调整幅度内,对验收合格的试点企业职工兑现岗位、技能工资;第七,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建立健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运行机制。试点的各个阶段要自始至终贯穿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原则,
同时,必须搞好综合配套改革,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等有关文件精神,把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与推进其他各项制度的改革有机地衔接起来
,并以此作为试点验收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志。试点中,首先要抓好拟订试点方案和岗位劳动测评、定额、定员及健全考核制度等基础工作。我部拟订的《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现一并印发,供各地、各部门在制定自己的方案时参考,以便一方面在宏观上指导各地区、部门及企业的试
点工作,另一方面在实践中继续改进完善。
四、关于基本工资水平的调整及资金来源等问题。企业工资改革一定要坚持企业自己挣出钱来搞改革的原则,要确保完成承包和上缴任务,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不能形成试点就是长工资。试点工作要在国家下达的工资计划总盘子以内
,通过合理调控工资总量,调整工资结构的办法,提高基本工资的水平。要真正做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好差和本人劳动贡献大小浮动,能升能降。试点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基数,先按照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工资基数与一九七九年、一九八八年国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及一九九一年
粮油调价补偿之和,并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核定,某些行业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经批准也可核入基数,其调整幅度应根据调整结构的需要、岗位劳动测评情况和企业效益工资或奖励基金(包括历年结余)的多少,按照国家下达的工资计划区别情况合理核定(一般掌握在人均每月10
~15元幅度内)。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节存的效益工资中解决,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工资总额包干内解决,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要引导企业把新增效益工资或资金用在深化企业改革的刀刃上。
五、关于审批权限。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改革试点工作一律按工资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批。劳动部负责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的试点计划,负责协调平衡地区、行业之间工资关系和有关政策(包括基本工资总量基数和基本工资
调整幅度及水平),负责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方案,协调平衡和审批行业、地区工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各产业部门审批所属地区和企业的实施方案(包括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基数和人均调整幅度等),并加强宏观控制,指
导企业搞好试点和内部分配。
试点工作中各级劳动部门要主动争取计委、财政、生产办、体改委、工会等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做到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把试点工作做好。
六、面上企业要进一步搞好搞活内部分配,对多数暂不进行试点的企业,应进一步搞好内部分配,按照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1〕19号)提出的原则意见,大力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基础管理工作,继续改
进、完善工资分配形式和办法,特别是要稳定生产第一线,向苦、脏、累、险岗位和技术要求高、责任重岗位倾斜,把职工的工资收入切实同其劳动实绩紧密联系起来,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各项措施,积极
推进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七、加强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宣传舆论工作,及时掌握试点动态,注意总结和交流经验。各级劳动部门要深入试点企业,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

(1992年1月)

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和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要“逐步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转换企业内部分配机制,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劳动
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内容
岗位技能工资是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加强工资宏观调控为前提,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评价为基础,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要内容,按职工实际劳动贡献(劳动质量和数量)确定劳动报酬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它是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主体和基
础。
岗位技能工资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劳动评价体系、基本工资单元和工资标准的确定,辅助工资单元的设置等方面,还涉及运行机制的建立以及加强宏观调控和配套改革措施。
(一)劳动评价体系
岗位技能工资制通过劳动评价体系对各类岗位、职位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以职工的劳动实绩进行科学、全面的测试和评定,以正确区分各类岗位、职位和职工的劳动差别,以此作为确定劳动报酬的依据。
劳动评价体系是建立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前提条件,它由岗位劳动评价和职工劳效评价两部分所组成。
岗位劳动评价:
岗位劳动评价是将各类岗位、职位劳动对职工的要求和影响综合归纳为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四项基本劳动要素,通过测试和评定不同岗位的基本劳动要素,科学评价不同岗位的规范劳动的差别,并以此作为确定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
1.劳动技能。主要指不同岗位、职位、职务对职工所要求的:
(1)受教育(培训)程度,指文化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2)实践经验,指工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和从事专门工作的资历,工作经验和积累程度;
(3)实际工作能力,指工人的实际操作能力,管理人员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研究能力。
2.劳动责任。主要指因岗位、职位、职务不同:
(1)对产品(服务)质量、数量、成本和消耗所负的责任程度;
(2)对设备、财产所负的责任程度;
(3)对安全生产、劳动卫生、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所负的责任程度;
(4)对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所负的责任程度。
3.劳动强度。主要指因岗位、职位、职务不同:
(1)体力、脑力劳动紧张程度;
(2)疲劳程度;
(3)劳动姿势;
(4)工时利用率。
4.劳动条件。主要指不同岗位、职位、职务的:
(1)危险程度,包括矿山井下、隧道作业、高空、高速、潜水、海上作业,接触易燃易爆物等;
(2)危害程度,包括接触高温、辐射热、低温、粉尘、噪声,接触其它有毒有害因素等;
(3)自然地理环境和不同工作班次对劳动者生理、心理损害程度,包括高原、野外、海上、飞行等作业环境和长期夜班、倒班等。
岗位劳动评价体系由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各项指标的权数比重和评价的基本方法等子系统组成。从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可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科学测试与经验评估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相结合等方式,运用多种技术和切实可行的方法进行岗位
劳动测评。为相应确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提供依据。
今后,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岗位劳动评价制度。对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等进行常规测评,以客观反映不断变化的情况。
职工劳效评价:
职工劳效评价是通过考试考核办法,对职工本人(包括工人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水平高低和实际付出劳动量(劳动质量和数量)大小进行科学、定量的评价,正确区分职工的劳动差别,并以此作为确定职工实得劳动报酬的依据。
1.上岗、任职资格考试。即按照各类岗位、职务、职位的劳动规范或责任制要求进行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任职。
2.技能水平考试。即分别对工人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能水平考试以确认其实际达到的技能水平。
3.劳动实绩考核。即分别对工人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劳动任务等方面实际情况进行考核,以确认其实际付出劳动量的大小。
要将岗位劳动评价和职工劳效评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全面评价岗位和职工的劳动差别,为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奠定科学、定量分析的基础。
(二)岗位技能工资制各工资单元的设置
岗位技能工资制主要由技能工资、岗位(职务)工资两个单元构成,这是国家确认的职工基本工资。
1.技能工资。技能工资是根据不同岗位、职位、职务对劳动技能的要求同时兼顾职工所具备的劳动技能水平而确定的工资。
技术工人的技能工资可分为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三大类工资标准,并相应设置若干档次,非技术工人(普通工、熟练工等)的技能工资视其岗位对劳动技能的要求程度原则上参照初级技工的技能工资档次确定;为鼓励普通工、熟练工钻研提高技能水平,其技能工资最高可延
伸到中级技工的技能工资档次内,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工资可分为初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中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三大类工资标准,并相应设置若干档次。根据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为使技能考试与技能工资相对应,并使
各行业、各企业之间的技能考试具有可比性,技能工资各档次的设置应大体一致。
2.岗位(职务)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是根据职工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所在职位的劳动责任轻重、劳动强度大小和劳动条件好差并兼顾劳动技能要求高低确定的工资。
工人的岗位工资可按照劳动评价中各岗位评价的总分数的高低,并兼顾现行工资关系,划分为几类岗位工资标准,并相应设置若干档次。不同的行业、企业,其岗位工资类别的多少不一样,其岗位工资标准也应有所区别;岗位名称相同,但在不同行业、企业乃至同一企业的不同车间、
班组、其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也不尽相同,其岗位工资也可以有所差别。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按照所任职务、所在职位的劳动评价的总分数的高低划分为三类并相应设置若干档次。从低到高依次为初级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中级管理(专业技术)职务,高级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因企业规模、类型不同,同样职务的管理(专业
技术)人员的责任、负荷也不尽相同。因此,大型联合企业、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乃至同一企业不同科室、车间同样职务人员的工资也可以有所差别。
除基本工资外,企业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设置符合自己特点的辅助工资单元。
(三)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确定
从行业,企业岗位劳动测评和资金税利率、人均税利率、劳动生产率高低等情况出发,兼顾国家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多数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并结合考虑现行工资关系,在国家拟定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职工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各主要行业和不
同地区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水平。
1.合理确定基本工资的最低、最高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最低、最高标准的确定,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现行工资水平,最低、最高工资的比例关系及近期预测变化趋势;二是企业职工现行工资结构情况及调整趋势;三是城镇居民月平均生活水平及近期预
测,四是关于企业经营者收入的规定及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起征点等。
2.分行业区别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单元的比重。其原则是:一要从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出发,技术要求较高,以劳动技能为主要劳动因素的行业、企业,其技能工资的比重可以适当大一些;反之,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的行业、企业,其岗位工资的比重可以大一些。二要从
有利于发挥工资的激励职能作用出发,调动职工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的积极性和到技术要求高、责任重以及苦、脏、累、险及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积极性。
3.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基本工资的区间及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各档次的工资标准。各类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确定,由各主要产业部门参照职工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比重,根据下列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其原则主要是:一要符合对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
动条件的测评结果;二要妥善安排不同类型、规模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三要妥善安排企业内部主要岗位(职务)和其他岗位(职务)以及同岗位(职务)人员内部的工资关系;四要恰当处理相关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的衔接和交叉程度。各地区参考产业部门拟定的行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别拟定本地区各主要行业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各部门、地区拟定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要有一定的弹性幅度,以适应本行业、本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需要。
4.各产业部门和各地区拟定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要报劳动部综合协调、平衡并审核批准。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本行业或本地区工资标准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具体化。
(四)工资分配形式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岗位技能工资制辅以灵活多样的具体分配形式,如计件工资、定额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奖金、津贴等,把基本工资制度与具体分配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对职工劳动质量和数量的考核,浮动计发职工的实际工资,使工资分配既要反映职工潜在
的技能差别和静态的岗位差别,更要反映职工实际劳动贡献和劳动成果的差别。
(五)其他
1.现行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包括某些行业的特殊工资或津贴),一般应纳入到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之中,暂未纳入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先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再逐步纳入或用其他办法妥善处理。
2.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岗位、技能工资的确定方法,学徒工、熟练工学徒期、熟练期满后岗位技能工资的确定方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逐步建立和健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运行机制
岗位技能工资制应当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与地区、行业、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动态系统,随之上下浮动。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正常运行机制。
(一)结合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有计划地逐步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构,结合价格、住房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把一部分福利性补贴逐步纳入职工工资,使职工的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重逐步达到75%左右。1991年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先
将一九七九年、一九八八年国家两次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全国最低标准)和一九九一年粮油调价补偿以及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行业津贴纳入岗位技能工资。
(二)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及物价、劳动就业等因素的变动,国家适时调整岗位技能工资制基本工资最低、最高工资限额,各地区、各部门可据此相应调整其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水平,以体现职工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公平原则,保证职工基本劳动报酬的实际水平
逐步提高。
(三)随产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带来的设备工艺改进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以及职工素质的普遍提高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可以适时调整岗位技能工资制中不同劳动要素的系数关系及与之相对应的工资比重,企业可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工资结构关
系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四)建立正常的职工考核增资制度。企业在国家核定的新增基本工资总额内,对考试和考核合格提拔、晋升的职工增加基本工资,切实把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结合起来,而且要做到易岗易薪,使职工的岗位工资随着岗位的调整而变动。职工技能工资、岗位工资的实际发放一定要
与企业经济效益好差和职工本人的劳动实绩大小紧密联系起来,随之上下浮动。

三、逐步健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宏观调控措施
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建立以加强宏观调控为前提条件。根据国家已颁布的关于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政策规定,结合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具体情况,配套实施以下加强宏观调控的措施并逐步加以健全:
(一)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资计划管理办法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
(二)建立健全对企业基本工资总量调控和合理增长的机制。其调控和增长的具体办法是:
1.合理核定基本工资基数。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按照符合国家规定的现行职工标准工资含1991年粮油调价补偿和1979年、1988年国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全国最低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行业津贴一次性核定其基本工资基数,这是搞好基本工资总量
的调控的基础。
2.合理核定试点企业基本工资的新增量,即在已核定的基本工资基数上,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和企业资金税利率、工资税利率、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结合企业效益工资(包括历年结余的工资储备金)的多少,根据国家下达的工资计划合理核定改革试点企业基本工资的新增量。
3.建立基本工资增长机制。对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今后将根据前条所述三项效益指标的高低在其各年度挂钩新增效益工资总量中合理核定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资增量。企业在使用经劳动部门核定的基本工资增量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正常考核晋级,或用于提高岗位、
技能工资标准。

四、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配套改革措施
(一)劳动人事制度方面的配套改革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必须配套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制度。各行业根据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客观要求,科学地制定劳动规范、定员定额标准和岗位劳动评价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或全员劳动合同制,合理配置各类岗位的人员。要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各类岗
位(包括经营管理和技术职务岗位)均可实行竞争上岗,工人可以参加竞争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干部岗位。在劳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中,引入竞争机制,作到职工能进能出,职务能高能低,工资能升能降,促进人尽其才,按劳分配。
(二)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配套改革
试行了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一律要实行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养老保险办法,职工个人按基本工资的3%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同时将按标准工资计发退休金的办法、改为按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一定比例计发的办法,按基本工资一定比例计发的退
休金作为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外,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确定是否要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三)培训、考核制度方面的配套改革
在从现行的等级工资制向岗位技能工资制转换过程中,要加强培训考核,在保证大多数职工工资收入不降低的基础上,着重解决好企业职工技术等级和工资等级脱节的不合理问题,使其技术水平与技能工资相吻合,对极少数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在使用和待遇上要有所体现。
今后要逐步健全全面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根据培训、考核结果和职工所在岗位、职位的要求合理增减职工的基本工资。要通过全面培训,普遍提高职工的文化知识、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各类岗位(职位)输送合格人员。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按照《人工考核条例》规定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对工人进行考核;与此同时,要尽快建立健全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的标准和办法,并相应进行考核。将各类职工之间的劳动差别定量化,为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另外,还需在工资统计指标体系、劳动评价体系及组织机构等方面逐步加以配套。

五、岗位技能工资制的组织实施
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必须按照统筹规划、认真试点、精心指导、逐步推开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为了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试点工作必须贯彻劳动部门归口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由劳动部统一领导,由各地区、
各部门按照工资管理体制组织所属企业实施。
(一)劳动部负责制订全国性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方案和政策;拟定全国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职工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负责协调平衡地区、行业之间有关政策和行业、地区工资关系(包括基本工资总量基数和改革新增基本工资水平等),协调平衡和审批行业、地区工
资标准;负责审批少数行业的特殊工资或津贴;负责审核各地区、各部门的改革试点计划和方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各产业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改革试点计划、改革试点方案和实施细则。计划单列市的试点方案由所在省、区平衡。各产业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行业岗位劳动评价标准、评价办法、行业劳动规范及考核办法,负责拟定
行业工资标准。各地区参照行业工资标准,结合实际拟定地区工资标准。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和工资管理体制审批下属地区和企业的改革试点计划、改革试点方案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所属企业的岗位技能工资制的逐步实施,加强宏观控制,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
(三)企业在国家和地区、部门的政策指导下,本着自愿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定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实施方案。企业要健全和强化基础管理工作,认真搞好岗位劳动测评,严格进行技能考核和上岗、任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职工的
岗位、技能工资,自主决定符合本企业特点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的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以体现按劳分配,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199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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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晋城市水保治理大户扶持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5〕15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晋城市水保治理大户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晋城市水保治理大户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晋城市水保治理大户扶持办法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了加快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步伐,调动和鼓励全社会开发治理“四荒”(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的积极性,促进水保治理开发大户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5〕59号《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保治理开发大户,是指以一定规模(200亩以上)的“四荒”资源为主要依托,以承包、购买、租赁等形式占有“四荒”地,且责、权、利明确,在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基础上,从事农、林、牧、水等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农户、集体、或其它社会组织和人员。

  第三条: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根据治理开发规模、年治理度、资金投入、工程建设和效益等情况进行扶持。

  第四条:资金筹措。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内的治理开发大户,扶持资金可利用该项目的投资;不属于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内的治理开发大户,扶持资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渠道解决:
  (一)水利建设基金。市政府每年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扶持奖励水保治理开发大户。
  (二)银行小额贷款。各地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县(市、区)政府部门发放的“四荒”购买证、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等有效证件,以及治理开发成果,对水保治理大户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
  (三)市财政支农资金每年拿出一定的比例,扶持水保治理大户。

  第五条:扶持标准。

  (一)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的,项目全部或部分由水保大户承包治理的可参与或负责该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大户完成的工程经验收核实后,按照该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给予报账。
  (二)不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的水保治理大户,对年治理度达到规定要求,当年造林成活率达85%以上,各项工程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按以下情况进行扶持。
  1、承包或购买“四荒”面积在10000亩以上,年治理度达到5%以上,补助4-5万元。
  2、承包或购买“四荒”面积在5000-10000亩,年治理度达到5%以上,补助2-4万元。
  3、承包或购买“四荒”面积在1000-5000亩,年治理度达到5%以上,补助1-2万元。
  4、承包或购买“四荒”面积在500-1000亩,年治理度达到10%以上,补助0.8-1万元。
  5、承包和购买“四荒”面积在200-500亩,年治理度达到20%以上,补助0.5-0.8万元。
  (三)对省里已经扶持的治理大户,市里原则上本年度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和治理大户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资金或物资支持。

  第六条:技术扶持。县(市、区)水利水保部门要帮助水保治理大户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治理规划要符合当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具有明显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级水利水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水保治理大户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全面提高水保治理大户的技术技能。要定期深入大户了解情况,对其治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组织技术人员联合攻关,及时为大户排忧解难。

  第七条:验收办法。
  (一)对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的治理大户,县(市、区)水利水保主管部门每年年初要提出本年度扶持大户扶持计划,经市水利水保部门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工程验收严格按水保重点项目的验收办法执行。
  (二)对不在重点治理项目区的水保治理大户,要建立以下严格的验收制度:
  1、每年年初,县(市、区)水利水保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扶持大户计划,经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当年年末,由县(市、区)水利水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年度大户治理开发完成情况进行初验,写出验收报告,排出名次,分户填写验收表,一并报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
  2、市水利局和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上报情况,在认真复验的基础上,确定扶持名单和资助金额。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治理面积、林草数量及成活率、水保骨干工程质量、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的数量和质量、当年投入情况(包括投资和投劳)、水保治理大户的治理规划、县(市、区)水利水保部门对水保治理大户的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资金拨付和管理。依据市级确定的扶持名单和资助金额,市扶持资金以治理开发大户所在的小流域为单元,列入次年计划逐级下达。

  扶持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足额到户。市财政局、水利局要会同审计部门对资金拨付和兑现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林木间伐。凡在“四荒”治理中面积较大、林木已成林的治理大户,林业部门要为他们优先安排人工林间伐指标,促进治理开发的良性循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要依法保护治理大户的治理开发成果不受侵害,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
(2006年1月16日)

深府〔2006〕12号

   《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深圳市本级财政拨款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单位。
   第三条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部门预算是指按部门编制的政府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五条部门预算管理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
   (二)规范高效原则;
   (三)完整统一原则;
   (四)真实可靠原则;
   (五)收支平衡原则;
   (六)绩效追踪原则;
   (七)财权、事权一致原则;
   (八)勤俭办事原则。
  第六条部门预算和决算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编制的组织、汇总、上报和有关定额标准的制定,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部门决算的汇总等工作。各预算单位是部门预算和决算编制的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

  第七条部门预算编制要认真贯彻《预算法》和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有关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部门预算编制要体现综合预算的思想,对单位的预算内、外各项财政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九条收入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应根据历年收入、本单位人员、车辆等情况和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各单位负责组织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应按要求编制征收计划表。
  第十条支出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凡属政府采购项目的还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预算编制应按轻重缓急顺序编制,不得留硬缺口。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人员经费预算按市人事编制部门批复的人员编制数和规定的工资、津贴标准测算、编制;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按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测算、编制;如确因情况特殊,公用经费不足的,据实编制弥补公用经费预算定额不足的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预算进行审核后,根据项目排序和财力的可能安排预算。项目预算以财政部门确定的各预算单位“经费支出分类表”的项目分类为框架,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深圳市党政机关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执行,要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等,严禁超标准采购办公用品,严禁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部门预算编制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
  第十二条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程序。
  “一上”:各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基础数据和基本支出规模,收支建议计划,以及下年度新增项目和测算依据;
  “一下”:财政部门根据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我市财政收支形势,以及各预算单位具体情况,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二上”: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含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部门预算草案);
  “二下”:人大审议通过预算后1个月内,财政部门批复各预算单位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关于部门机动经费。部门预算编制中,各预算单位需按项目预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部门机动经费。

第三章 部门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五条预算外收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支出预算执行。预算执行完全按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各预算单位年初指标分为人员、公用和项目经费三部分。年度预算执行中,三部分指标分别独立执行,相互之间不得调剂。
   (一)人员支出。实行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至个人;未纳入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按进度拨款。
   (二)公用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进度拨款。
   (三)项目支出。项目经费按经费支出分类,每类支出对应一条指标,相互之间不得调剂。项目经费的拨付,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以及项目进度情况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分别以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预算单位支付两种方法,办理资金支付。
   (四)部门机动经费支出。预算执行中凡在部门机动经费额度内的请款需求,一律先从本预算单位部门机动经费中解决,财政部门不另行安排,部门机动经费的使用需报请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结束前未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结余资金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结转。
   (一)人员经费结余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二)公用经费结余指标。由财政部门收回50%,剩余指标预算单位结转留用。
   (三)项目经费结余指标。凡尚未启动的项目,经费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予以收回;已经启动的项目,预算单位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与下年预算一并执行。
   (四)政府采购结余指标。项目申报期限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专户资金使用截止至下年6月30日。
   (五)部门机动经费结余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四章 部门决算

   第十八条部门预算年度执行结束后,应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草案,部门决算草案由部门汇总编制。部门决算从基层编起,逐级审核汇总。
   第十九条各部门要将所属预算单位全部收支按编报部门预算的口径,统一纳入汇总的部门决算。
   第二十条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一)各部门汇总决算要以所属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
   (二)要保证决算报表的收支数额真实、内容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得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不得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三)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决算草案的汇编和上报任务;
   (四)汇编完成后,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报送财政部门。

第五章 部门预算监督和绩效检查及评价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情况进行审核、稽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收支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责任。部门应建立预算管理内部监督制度,对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各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开展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预算单位依法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针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按照《深圳市财政局绩效监督检查评价方案》有关具体要求,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及执行结果开展绩效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准则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监察、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