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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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检总办字〔1991〕第107号 

             1991年5月29日)

 

各卫生检疫所: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现将《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暂行管理办法

     2、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

 

附件1:      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暂行管理办法

 

  一、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是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任务所出示的法律文书凭证。

  三、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种类主要有:检疫、卫生监督、卫生处理、传染病监测、检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四、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的式样由总所统一制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凡与总所制定式样不同的单证表格停止使用,如因口岸实际情况,需要印制总所规定以外的单证表格,应事先将式样报经总所批准后,方可印制使用。

  五、各卫生检疫所应加强对单证表格的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六、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的填写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总所制定的《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填写说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填写说明》的式样和范围填写和使用。

  七、各卫生检疫所 现填写不规范或有文字错漏的单证表格,应按原证书日期给予换发新证,并将其复印件分别报送总所和原签发卫生检疫所。

  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填写说明

 

  一、填写单证表格的要求:

  1.对外签发的检疫证应用中、英文对照,中文在上行,英文在下行,或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2.填写要用钢笔或毛笔、打字机、橡皮章的任何一种。字迹清晰,工整,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简体字。

  3.日期顺序:日(阿拉伯数字),月(英语月份前三个字母),年(阿拉伯数字),时间用24小时制。

  4.证书中交通工具名称、国籍、吨位数应与交通工具的注册证书相符。

  二、填写证书说明:

  编号1:航海健康申报书

  1.本申报书适用于船舶实施入境检疫时由船方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供的书面报告。

  2.卫生检疫医师应对本申报书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有疑问或空项者应予询问后作必要的纠正或补填。

  3.本申报书核查的重点应在本航次的停靠港口、日期及人员健康状况。

  编号2:船舶入境检疫证

  1.本证书适用于入境检疫时没有染疫的或不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船舶。

  2.发航港--,为本航次的第一港,装货港或本港的上港。

  3.目的港--,为本航次的最后港。

  4.签证的日期和签证时间--,指入境检疫的日期与时间,注意午夜跨日的填写。

  编号3:船舶入境检疫证

  1.本证书适用于入境检疫时需要实施某项卫生处理的船舶。

  2.发航港--,同编号2所指的发航港。但发航港必须是与卫生处理有关港口之前的港口或疫港。

  3.目的港--,同编号2所指的目的港。

  4.判定是:没有染疫--,染有嫌疑--,染有--的船舶,划去二项,填写一项符合本船舶性质的检疫传染病和名称。

  5.应受/已受,根据对本船舶的要求划去一项。

  6.卫生处理事项:卫生处理事项内容应填写简单明确,有时间要求者应填明(一天以24小时计)。

  编号4:船舶出境检疫证

  1.本证书适用于实施出境检疫的船舶。

  2.载有--船员及--旅客,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船员和旅客数。

  3.由--港填写本港名。

  4.附注:填写船舶出境检疫证时,可在出境检疫证附注加以应注明的内容。例如,对船员实施留验,在留验期未满需随原船出境时,可将实施留验措施的情况填写于附注中。

  编号5:船舶鼠患检查申请书

  1.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卫生检疫机关查阅并根据要求实施鼠患检查。

  2.实施鼠患检查的时间,应在货物卸空后进行,并填写具体实施鼠患检查的日期。

  3.船长签字,可由船长签字或由代理机构盖章。

  编号6: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

  1.本证书适用于在实施鼠患检查后,未发现鼠患和实施任何无鼠措施时签发免予除鼠证书。

  (1)划去本证书内所有的有关除鼠的字样(中英文)。

  (2)载有--吨--货,填写实际存在的货物数量与种类。但须注意,鼠患检查应在货物卸空或少量货物不影响检查时进行。

  (3)建议:填写应针对船舶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的措施。

  (4)在部分名称、鼠证、鼠藏匿处等项栏,按照本页底(a)(b)(c)(d)的要求,用打字机或加盖橡皮章填写,划去除鼠项栏目。

  2.本证书在实施鼠患检查后,发现鼠患并签发除鼠证书。

  (1)划去本证书内所有的免予除鼠的字样(中英文)。

  (2)除鼠项栏目,如蒸熏法、捕鼠器或毒饵并用,应同时填写,仅有一种者划去不用部分。

  (3)蒸熏剂种类可填写蒸熏剂的化学分子式。

  编号7:延期证书

  1.本证书适用于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即将超过有效期,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本港实施鼠患检查的船舶,延长期为一个月。

  2.签发日期指签发延期证书的日期。

  3.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延长至--,应指原证书的有效期延长一个月。

  编号8:飞机入境检疫证

  1.本证书适用于入境飞机实施检疫,判定没有染疫时使用。

  2.出发站--,为本航次的首发站。

  3.目的站--,为本航次的最后站。

  4.检疫机场--,为实施卫生检疫的机场。

  5.签证日期和时间--,同编号表2。

  6.本证存根--,各项应按规定由检疫医师填写,并由机长签字后存查。

  编号9:飞机出境检疫证

  1.本证书适用于出境飞机实施检疫,未发现机上人员有检疫传染病的症状,或进行卫生检查,认为该机卫生状况满意时使用。

  2.本证存根--,同编号8表。

  编号10:列车入/出境检疫证

  1.本证书适用于入、出境列车经检疫查验,判定没有染疫,或认为车辆卫生状况满意时使用。

  2.应在列车入/出境卫生检疫证存根上标明国籍。

  3.检疫车站--,为实施卫生检疫的车站。

  4.本证存根--,同编号8表。

  编号11:车辆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1.此单由申报人如实向卫生检疫机关填写申报。

  2.经卫生检疫医师查验后没有发现染疫时,在卫生检疫机关意见处,签注同意放行。

  编号12:健康申明卡

  本卡适用于入境人员。

  编号13:就诊方便卡

  1.本卡适用于在入境检疫查验时,对疑似检疫传染病患者,或来自监测传染病流行区未超过潜伏期的人,或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者。

  2.本卡必须填注到达日期,并由卫生检疫机关盖印后发出。

  编号14:就地诊验登记表

  1.本表适用于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或者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环境,又未超过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染疫嫌疑人,实应施就地诊验并填写本表。

  2.就诊日期根据潜伏期长短决定就验时间和次数。

  编号15:就地诊验记录簿

  编号16:封套

  1.本证书发给受就地诊验的人员。

  2.卫生检疫医师应逐项填写就地诊验记录簿、就诊日期和地点,根据潜伏期长短决定次数。

  3.卫生检疫医师应按照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日期、地点、通知受就地诊验人员,携带装有封套的就地诊验记录簿,接受医学检查。

  4.就地诊验期满,未发现染疫,应将就地诊验记录簿装入封套。邮寄给签发记录簿的卫生检疫所。

  编号17:尸体移运许可证

  本证书适用于在境内,尸体由死亡地点,移运到最后出境的口岸或由入境口岸移运到目的地。

  编号18: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许可证

  本证书适用于尸体、棺柩、骸骨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符合卫生要求时给予签发此证书。

  编号19:预防接种申请书

  1.本表由预防接种申请人如实按项目填写交给实施预防接种的卫生检疫医师。

  2.卫生检疫医师根据前往国家或地区,决定预防接种项目。

  3.卫生检疫医师应严格掌握预防接种的禁忌症。

  编号20: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本证书适用于预防接种完毕签发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卫生检疫医师,应按证书项目填写接种日期、签字、生物制品批号、名称并盖印。

  编号21:预防接种禁忌证明

  本证明适用于入、出境人员中所需接种疫苗的禁忌症者或有疾病不适应接种者,卫生检疫医师可根据医学检查结果或由本人提供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办理预防接种禁忌证明。

  编号22:留验/隔离证书

  1.本证书适用于:①卫生检疫机关对染疫人,签发隔离证书,隔离时间填写根据医学检查结果而定。②对染疫嫌疑人。签发留验证书。留验时间根据传染病潜伏期时间长短而定。

  2.本证书在留验、隔离期满后签发。

  编号23:卫生处理通知单

  1.本证书适用于对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实施卫生处理前使用。

  2.在附注上应注明卫生处理的名称、数量和时间等。

  编号24:船舶卫生证书

  凡申请电讯检疫船舶经卫生检疫合格的签发本证书。

  编号25:卫生检查/处理申请书

  1.本申请书用于需要进行卫生检查和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集装、废旧物品、行李和邮包等,并由申请人填写签字。

  2.申请者应按表中要求逐项填写。

  3.卫生检疫机关应对申请书项目进行检查,必须时核对载货清单。

  编号26:卫生处理证书

  1.本证书适用于由卫生检疫机关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内容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和卫生处理后签发。

  2.卫生检疫医师在签发证书时应注意正确填写项目、数量、处理方法、药剂和处理时间。

  编号27:水质检验报告单

  1.本报告单适用于国境口岸、交通工具的生活饮用水的检验报告。

  2.理化指标、细菌指标必须按要求作出,其他项目可以根据情况和要求作出报告。

  3.根据国家卫生标准作出卫生评价。

  编号28:货物报验单

  本单适用于入、出境货物在到达口岸前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交的书面检疫申请单证,卫生检疫机关应根据情况,给予检查或者处理后再放行。

  编号29:检验报告单

  本单适用于卫生检疫机关对水产品、水果、蔬菜、压舱水、废旧物品等样品,检验后签发的报告单。

  编号30:灭蚊证书

  1.本证书适用于对入、出境飞机实施灭蚊后,由卫生检疫机关签发。

  2.药物标号--,指喷雾药瓶上的编号。

  编号31:蒸熏证书

  本证书适用于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用蒸熏方法实施卫生处理后签发此证书。

  编号32:进口废旧物品申报单

  1.本单适用于入境废旧物品(指散货)由货主或代理人向卫生检疫机关填写申报。

  2.每票货填写一份申报单。

  3.接受单位--,指货主。

  编号33:进口废旧物品卫生证书

  本证书适用于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废旧物品,经卫生检查或卫生处理后认为满意向货主或代理人签发的证书。

  编号34:临时移运许可证

  本证书适用于集装箱、货物在入境时经卫生检查,需实施卫生处理方可入境,但根据实际情况及货主要求需移地实施,入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向货主或代理人发放此证。

  编号35: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单(一)

  本申报单适用于在入、出境时集装不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由集装申报人填写申报。

  编号36: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单(二)

  1.本申报单适用于入出境的集装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不符合卫生要求,需实施卫生处理,由货主或代理人先填写申报。

  2.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后,卫生检疫机关填写检疫结果及处理意见、处理方法等以下部分。签发证书类别指与卫生处理有关的相应证书、领取相应的证书时须领取人签字。

  编号37:集装卫生处理证明

  本证明适用于卫生检疫机关在对集装实施卫生处理后向货主或代理人出示的集装卫生处理证明,并附本集装箱箱号。

  编号38:验检样品收据

  本收据系在对样品采样后,卫生检疫机关给对方开具的凭证。

  编号39: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证书适用于卫生检疫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统一填写的法律文书。

  编号40:卫生检疫特种物品审批单

  1.本单适用于特种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进口或出口时,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

  2.特种物品系指入、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

  3.申报单位填写栏中,“数量”一栏要填写具体数字,不能只填写“批”“支”“瓶”。

  4.口岸卫生检疫所栏中,要填上口岸卫生检疫机关的意见,加盖公章,并附上有关的检验报告单。

  5.上级审批部门栏中,一般特种物品由各所审批盖印,严格控制的特种物品报总所审批。

  编号41:国际旅行人员体格健康检查记录

  1.本记录适用于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的结果记录。

  2.如本人需要本记录可发给本人,所内留复印件。

  编号42: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本证书适用于来华外籍人员进行全面体检的记录。

  编号43:验证证明

  1.本证明适用于外籍人员和非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来华经全面体检(包括在国外公立医院出具的在6个月以内的体检表)验证合格者签发验证证明。

  2.持验证证明者到公安机关国理居留证。

  编号44: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1.本证书适用于出、入境旅客,经卫生检疫机关全面体检后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2.健康证明书须贴上照片,盖上钢印,项目要填写完整,并由卫生检疫医师签字加盖公章。

  编号45:国境口岸饮食服务部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本表适用于国境口岸饮食服务部门,需在国境口岸地区经营饮食服务工作,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编号4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本证发给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准予经营的凭证。

  编号4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

  本证发给国境口岸宾馆、餐厅、小卖部、公共场所等服务行业经营单位,作为准予营业的凭证。

  编号48: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健康检查

  1.本表适用于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人员和国境口岸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实施健康检查并记录各项检查结果。

  2.根据检查结果,结合现病史作为诊断意见,患有肠道传染病者应注明处理意见。

  编号49: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

  1.本证适用于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包括国境口岸、交通工具饮食、饮用水从业人员以及国境口岸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2.依据“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人员体检表”检查合格者,签发本证。

  3.本证应贴有照片,并加盖卫生检疫机关的钢印,方为有效。

  4.交通工具从业人员工作单位应填持证人所服务的公司。

  编号50:艾滋病检验报告单

  1.本报告单适用于经采血作艾滋病检验后签发的报告单。

  2.来自国家或地区指入境人员,到达国家或地区指出境人员。

  3.HIV抗体检测结果,在采用的检测方法后面填上结果,其它不填。

  编号51:行政复议决定书

  1.本证书适用于卫生检疫行政复议机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2.本作出复议时,应填统一的“行政复议讨论笔录”,“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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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参与和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参与和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 [200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部署。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0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下发了《2009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和《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任务分工》(以下简称《任务分工》)。为贯彻落实《工作要点》精神和《任务分工》要求,现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参与和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0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立足职能,认真落实《任务分工》的各项要求。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有机融入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工作的每个领域、每个环节中,切实做到“四个统一”。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明确重点,采取更加有效、更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厉打击各种制假售假、坑农害农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农时特点,围绕开展强农惠农行动,查处坑农害农行为。要认真研究制定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做到提前部署,周密安排,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坑农害农行为。

一是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突出重点地区,把农资主产区、农资主销区、农资案件高发区作为检查重点;突出重点品种,把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农膜等农业生产必需的农资作为检查重点;突出重大案件,把影响面大、对农业生产危害严重的案件作为重点;突出重点农时,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确保农资消费安全:

   1)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对农资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认真清理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对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坚决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农资消费安全。突出重点季节,结合春耕、夏播和秋种等重要农时,组织开展“保春耕、保夏播、保秋种”三次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农资市场、农资经营者中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禁用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是严厉查处经营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3)严厉查处“傍名牌”行为。严厉查处利用境外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产品的行为;严厉查处利用对产地、质量、商标虚假表示等手段,冒充进口化肥,欺骗广大农民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农资商品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4)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查处力度。以种子、化肥、农药和农机具等农资广告为重点,严厉查处制作、发布虚假农资广告行为。强化对农资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防止虚假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向农村传播。

5)强化日常规范管理。加大对农资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工商所经济户口档案,实施动态监管。依据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情况,客观评定农资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农资经营者的重点监管。加大农资市场巡查力度,提高市场巡查的执法效能。

二是加大农村市场建材专项打假力度。要以农村建筑用钢材、水泥、装饰装修材料等关系人身健康和建设工程安全的产品为重点,重点查处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地震灾区重建所需材料等商品的监管,切实服务灾区重建。

 三是加强对农村家电市场的监管力度。要深入开展家电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针对农村配送、送货下乡和农村集市等特点,切实加大电视机、电冰箱(冰柜)、洗衣机、手机等“家电下乡”商品的检查和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其来源是否合法、标识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售后服务是否到位,确保农村家电市场规范有序。

三、加大打击传销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打击传销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硬任务,切实做到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群防群控。

一是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和两个条例为重点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开展防止传销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进工厂、进市场宣传活动,有效防止和遏制传销向农村、社区、校园和西部渗透蔓延。

二是与公安部门一起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查处一批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件。在准确打击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同时,深入排查和化解矛盾,做好对参与传销人员的疏导、教育等善后处置工作。

三是抓紧完善以传销违法人员、案件信息库为重点的禁止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尽快实现全国工商系统信息共享,加大对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监控力度,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监管,实施精确打击。

四是促进完善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的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工商和公安等部门执法协作机制等长效机制建设。继续大力推进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进一步发挥基层组织和综治网络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群防群控,齐抓共管。

四、加大整治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取缔黑网吧

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整治工作力度,加大查处取缔黑网吧执法力度。

一是要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坚持“先证后照”。凡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必须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方可核发营业执照。

二是对黑网吧和变相黑网吧要始终采取高压态势,坚持露头就打、绝不姑息。要在全面整治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学校周边黑网吧的查处取缔上。要依法没收黑网吧开办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不留后患,严禁以罚代管,确保取缔工作有力、有效。

三是对已经查处的黑网吧要记录在案,定期回查。对明知是黑网吧而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或租赁场所等行为,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等的规定,严厉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严格依法处罚。

四是要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黑网吧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针对黑网吧隐蔽性强、发现难的问题,要在中小学校、城市社区、农村商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广泛张贴查处取缔黑网吧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动员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形成群防群治群管的综治氛围。对黑网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震慑违法,教育群众。

五是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要推动建立地方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工商与公安牵头,文明办、文化、通信管理、关工委等部门协作配合,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并举,城市社区和农村村委会积极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依法打击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

一是把净化网络环境,查处网上非法“性药品”和性病治疗广告作为近期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重要工作内容,在已经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对网上“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专项整治,净化网络环境,加大对网站的监测力度,对发布“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网站加强跟踪监测。

二是按照国务院七部门下发的《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及《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确定任务的分工方案》要求,切实抓好部署落实。要坚持协作办案,综合治理等工作制度,采取“删、关、查”等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继续保持打击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高压态势。

三是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关闭违法网站。各地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作用,积极协调卫生、医药、通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形成整治合力。工商部门及时查处由公安、卫生、医药等部门转交的非法涉性广告,对拒不改正、继续发布含有低俗内容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网站,及时转请有关部门予以删除或关闭。同时,提请卫生、药监、中医药行政部门对发布非法涉性广告的广告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暂停相关产品的销售或核减诊疗科目。

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一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在查处黑恶势力过程中,需要核查有关企业注册信息的,工商机关要积极予以核实;同时要按照打黑除恶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对运输、物流、批发、建筑、休闲娱乐等行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对发现的涉黑案件线索,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二是认真履行职责,继续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各级工商机关要依法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娱乐场所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管理;贯彻执行《禁毒法》的规定,依法查处对戒毒治疗药品、医疗器械、治疗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作用,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农民工开展禁毒防艾宣传,使其充分认识毒品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

三是积极参与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违法犯罪专项斗争,确保“三电”畅通。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八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全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经营秩序,堵塞违法犯罪分子销赃渠道。今年将在全国继续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专项整治以解决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经营秩序混乱、备案制度不落实、收脏销赃问题严重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内容,以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数量多、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为重点区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在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个体工商户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申请,一律不批。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已经取缔的无证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做到“回头看”,防止死灰复燃。对无证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特别是油气田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及各类公共设施的,要从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商务、电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合力,确保废旧金属收购业健康发展。

四是全面落实2009年“扫黄打非”工作重点,努力开创“扫黄打非”工作新局面。各级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扫黄打非”工作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文化市场有序繁荣。把“扫黄打非”工作纳入工商工作的总体部署中,以自身职能为出发点,以查缴非法出版物为重点,以查办大案要案为突破口,统筹兼顾,积极配合,在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全面落实《2009年全国“扫黄打非”行动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和分工要求。

七、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2009年全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各项部署和责任分工,积极履行职责。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强巡查,按照“发现要早、化解要快、处置妥当、防止蔓延”的要求,深入排查化解矛盾;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健全责任体系,不断增强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为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做出新的贡献。

二是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内开办网吧和设立彩票投注站点,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600米以内设立彩票专营场所,禁止在学校周围设立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三是加强市场执法,坚决收缴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不良文化信息的“恶搞证件”、“口袋本”、不良游戏软件、图书、“少儿版人民币”等违法商品。同时,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加强宣传和教育,积极引导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防范和减少因不恰当使用有关文字图案等引发社会问题。

四是加强学校周边商业网点的管理,防止其从事扰乱学校教学、生活、治安秩序的经营活动。对经营儿童玩具、餐饮、文化用品等商户要进行重点检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切实保障师生消费安全。

八、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等专项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力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积极主动、满腔热情地为流动人口经商办企业在市场准入、政策支持、收费减免、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地提供快捷、便利服务。配合公安部门加大对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消除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隐患。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助落实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要严把职业介绍机构准入关;严厉打击职业介绍机构发布虚假劳务信息骗取钱财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黑职介”,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市场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是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要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吸纳安置刑释解教人员,支持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刑释解教人员投资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并为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开辟“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服务。各级个私协会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服刑在教、回归人员积极开展帮教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释教人员中的重点人物的帮扶教育,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0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深入扎实地开展各项工作;要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完善体制和机制,不断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为维护社会稳定,迎接建国六十周年做出新的贡献!

                     (总局印)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今年以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继续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1-3月份,全国共发生5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74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5%和35.1%。但是,进入4月份以来,全国已连续发生4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1起死亡9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74人死亡、81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4月7日,一辆个人所有的号牌为“辽B2279W”的大型普通客车,在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境内坠入道路右侧沟内,造成14人死亡、11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超速行驶,造成车辆失控。

4月12日,一辆个体经营的号牌为“皖L60670”的大型普通客车,在安徽省萧县境内与一辆个体经营的号牌为“豫N60023”的货车正面相撞,造成24人死亡、2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客车在会车时违法占用对向车道。

4月22日,上海市南汇益流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所属一辆号牌为“沪BL1290”的大客车,在江苏省苏州常熟境内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号牌为“苏ED1655”的货车相撞,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客车驾驶人严重疲劳驾驶、操作失误所致。

4月23日,河南省漯河市锦程运输有限公司所属一辆号牌为“豫LA8979”的东风牌货车,在漯河市舞阳县境内与漯河市宏远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一辆号牌为“豫L52929”的少林牌中型普通客车迎面相撞,造成13人死亡、12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货车逆行、违法超车、超速、处置不当所致。

4月25日,云南省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所属一辆号牌为“云M13346”的卧铺大客车,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境内翻下桥梁,造成9人死亡、36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客车驾驶人临危处置不当所致。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上述5起事故中的4起重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这些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道路交通非法违法现象突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营运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宣传教育培训不扎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一些驾驶人安全和法制意识淡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等突出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通报全国,督促各地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坚决遏制重大事故频发势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工作重点,全力开展道路交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2〕112号)要求,以县乡客运、旅游包车为重点,迅速对道路交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出动员和部署,针对道路交通运输非法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尤其要严厉打击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运营等非法违法行为。要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强化联合执法,确保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营运驾驶员安全素质教育和管理,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下大气力加强驾驶员队伍建设,推进驾驶员素质教育工程,重点突出对驾驶员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教育培训,以及对恶劣天气、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等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其安全道德、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努力培育养成和提升驾驶员自觉守法、遵章守纪、按章办事、不徇私利、不枉良知的良好品格和技术水平、应急能力,切实做到依法营运和理性行车、规范行车、安全行车。相关部门要严格客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范客货运驾驶员职业准入、实现营运驾驶员信息共享、建立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督促运输企业严格客货运驾驶员聘用和管理,对新聘用大中型客货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进行审查,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驾驶人。

三、加强重点车辆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区要重点加强对各种客运车辆尤其是旅游包车和长途夜行车辆、校车和重中型货运车辆运营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动态监控系统,建立和完善企业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平台和有关工作制度。要健全和落实交通安全告知制度,在客车车厢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车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点,在车厢前部、中部和后部明显位置标示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电话,并落实交通违法有奖举报措施;要督促运输企业提高对车辆技术性能的日常检查频率,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当前,要针对节假日外出旅游人员集中、客运包车需求旺盛的特点,迅速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认真审查客运包车尤其是旅游客运包车的运营资质和申请路线,严格审批、发放包车证,严禁客运包车违规从事与审批资质不相符的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客运包车市场的运营秩序。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客运包车企业,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资质。

四、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要求,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参照国家标准,对现有道路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重点针对连续下坡、长大隧道、桥梁、隧道群、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面积水等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全面梳理路面风险点段。要逐步完善和更新改造路面风险点段的警示标志、路面标线、中央隔离设施、防护栏和防撞墙等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最大限度消除路面安全隐患,提高道路安全防护水平;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施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落实整治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期限,进一步细化分工、加快进度、提升效果。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公路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上杜绝隐患。

五、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查处工作,进一步严肃责任追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要研究建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督办制度,加强对每一起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用事故教训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