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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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8日 财税〔200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底以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综合类科技报纸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科技报纸。其具体范围是,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报纸批准登记时分类认定的综合科技类报纸,详见附件1。
  科技音像制品具体范围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ISRC)中的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
  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税退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底以前,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影视作品的税号范围见附件2。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认定标准和办法,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认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有关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六、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由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13_caishui0355f1_20050602.doc
2.进口影视作品税号范围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13_caishui0355f2_200506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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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受教育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投入,并鼓励社会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为老年人提供社会救助、邻里互助。
应当尊重少数民族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兴办老年福利事业,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福利事业提供捐助。
第六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我省敬老节。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八条 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义务的公民,应当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九条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较低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时给付赡养费或者生活必需物品。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承担护理、照料的责任。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环境,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亲自履行本条第二款、第四款义务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就赡养义务有争议的,或者老年人要求签订赡养协议的,应当签订赡养协议。
赡养协议由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村民委员会、老年人协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履行。
第十一条 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产生活用品等财产的所有权。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公民、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侵犯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财产继承权。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
第十二条 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强迫被赡养的老年夫妻分开居住。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转移、过户、交换等手续时,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
第十三条 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妨碍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优先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村逐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劳动者及劳动者所在的单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及其他单位)共同缴纳。
单位可以为劳动者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购买商业性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有关部门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单位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支付规定由本单位承担的医疗费,不得无故拖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应当实行社会救助。
城市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农村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工作。
第十七条 社区应当把为老年人服务作为重要内容,逐步设立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文化、体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设施和项目。
第十八条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老年病防治研究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或者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县级以上医院应当逐步设立老年病门诊、病房和家庭病床,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乘车、乘船、乘机提供方便,建立健全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和制度。
市内公共汽车应当设立“老年人专座”。
第二十条 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敬老、养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第二十一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当免交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第二十二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高龄老人,由老龄工作部门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高龄老人优待证》。
高龄老人凭《高龄老人优待证》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免购门票;优先就医,并免交普通挂号费。
农村的高龄老人,不承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及其他社会性集资。
第二十三条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寿星老人,由老龄工作部门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百岁寿星荣誉证》。寿星老人除享受高龄老人的优惠待遇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定额给予生活补助,卫生部门应当定期为其免费体检。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全社会都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为他们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老年人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一)传授文化科技知识;
(二)提供咨询服务;
(三)兴办社会公益事业、老年福利企业;
(四)兴办老年产业,开发、生产老年用品;
(五)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六)参与社区服务。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部门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服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制定老年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督促、检查;
(二)调查、反映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联系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三)支持、引导社区开展老年服务、兴办老年福利企业,发展敬老、养老、助老等公益事业;
(四)组织、协调开展老年人教育、文化、体育、医疗保健等方面的活动;
(五)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工作。
老龄工作部门对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调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老干部管理部门、退休职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协会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是老年人自愿组织、自我管理、自主发挥作用的群众性组织,应当按照组织章程开展工作,为老年人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侵害人向基层人民政府提出控告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司法部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进行调解,调解后达不成协议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检举、控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拒绝受理或者故意拖延,不及时处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二条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老年人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费用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三条 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组织,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或者不完全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履行赡养义务。
虐待老年人,尚不够刑事处罚,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赡养人遗弃老年人的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丧失继承权;老年人也可立遗嘱取消其继承权。
虐待老年人或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侵犯老年人财产所有权,强迫老年夫妻分开居住,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老龄工作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侵犯老年人住房,未经老年人同意,改变老年人的房屋产权关系、房屋租赁关系或者更改户主、动迁户口的,老年人投诉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拖欠、挪用养老金、医疗费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1991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1999年4月2日

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
为了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债务管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会计核算工作,我们制订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会计核算工作,特制定《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作为本级政府债权、债务代表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转贷部门),其他转贷机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设在转贷部门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专用帐户的日常支付业务和转贷部门的经费不在本制度核算。
三、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帐法。
五、以人民币和国际金融组织贷出货币(如美元、特别提款权、日元、马克、瑞士法郎等)为记账货币。在会计报表上以实际发生的货币种类反映。
六、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七、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账的依据,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账簿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变化情况的重要簿籍。一切账簿必须根据凭证记载。
财务核对应定期进行。应保证账账、账实、账表、账据核对相符。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必须签章。
八、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情况说明和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资金流量表及所需附表。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
九、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
十、转贷部门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转贷部门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十一、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
|序号| 编号 | 科 目 名 称 |序号| 编号 | 科 目 名 称 |
|----|--------|----------------------------|----|--------|------------------------------|
| | |一、资产类 |25|217 |其他应付款 |
|1 |101 |应收统借自还款 |26|221 |贷款协定总额 |
|2 |102 |国家统借统还款 |27|231 |应付人行款 |
|3 |103 |应收本金 | | | |
|4 |104 |应收利息 | | |三、净资产类 |
|5 |105 |应收承诺费 |28|301 |偿债基金 |
|6 |106 |应收汇兑风险损益 |29|302 |国家拨入国际金融组织股本 |
|7 |107 |应收联合融资款 | | | |
|8 |108 |借出周转款 | | |四、收支类 |
|9 |109 |应收垫付款 |30|401 |贷款利息收入 |
|10|110 |应收串换款 |31|402 |周转款利息收入 |
|11|111 |其他应收款 |32|403 |存款利息收入 |
|12|121 |银行存款 |33|404 |联合融资利息收入 |
|13|122 |有价证券 |34|405 |承诺费收入 |
|14|131 |外币兑换 |35|406 |联合融资承诺费收入 |
|15|141 |已生效未提取贷款 |36|407 |联合融资管理费收入 |
|16|151 |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 |37|408 |占用费收入 |
| | | |38|409 |滞纳金收入 |
| | |二、负债类 |39|410 |其他收入 |
|17|201 |提前回收贷款 |40|411 |汇兑损益 |
|18|202 |预算周转款 |41|421 |贷款利息支出 |
|19|211 |应付本金 |42|422 |周转款利息支出 |
|20|212 |应付利息 |43|423 |联合融资利息支出 |
|21|213 |应付承诺费 |44|424 |承诺费支出 |
|22|214 |应付汇兑风险损益 |45|425 |联合融资承诺费支出 |
|23|215 |借入周转款 |46|426 |联合融资管理费支出 |
|24|216 |应付串换款 |47|427 |手续费支出 |
| | | |48|428 |其他支出 |
------------------------------------------------------------------------------------------------

第三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应收统借自还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转贷给项目主管部门自还的实际使用的贷款。
2.项目主管部门提款后,转贷部门借记本科目,贷记“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
对于非提前偿还贷款项目,转贷部门按期回收贷款本汇息费的,如贷款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及有关收入类科目;如不一致,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及有关收入类科目。转贷部门到期不能回收贷款本汇息费的,如贷款币种与应收币种一致,借记“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承诺费”、“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及有关收入类科目;如不一致,借记“外币兑换”,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承诺费”、“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等科目,贷记“外币兑换”及有关收入类科目。
对于提前偿还贷款项目,转贷部门按期回收贷款本汇息费的,借记“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收入类科目;如不一致,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收入类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转贷部门到期不能回收贷款本汇息费的,借记“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承诺费”、“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等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有关收入类科目。
3.本科目以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02 国家统借统还款
1.本科目核算由转贷部门使用和提前回收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对于由转贷部门使用的贷款,提款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当预算周转款转为偿还转贷部门使用的贷款本汇息费时,借记“预算周转款”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收入类科目。
对于提前偿还贷款项目,当转贷部门按期回收贷款本汇息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同时,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收入类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当转贷部门到期不能回收贷款本汇息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同时,借记“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承诺费”、“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等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收入类科目。
当转贷部门按期归还贷款本汇息费时,借记“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如应还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支出类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支出类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当转贷部门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汇息费时,借记“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支出类科目,贷记“应付本金”、“应付利息”、“应付承诺费”、“应付汇兑风险损益”等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03 应收本金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贷款本金。
2.发生应收本金时,对于非提前偿还贷款项目,如贷款币种与应收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对于提前偿还贷款项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科目,同时,借记“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贷记“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收到本金时,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04 应收利息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
2.发生应收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05 应收承诺费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承诺费。
2.发生应收承诺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承诺费收入”科目。收到承诺费时,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06 应收汇兑风险损益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汇兑风险损益。
2.发生应收贷款项目汇兑风险损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汇兑损益”科目。收到汇兑风险损益时,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07 应收联合融资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联合融资款。
2.发生应收联合融资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统借自还款”、“联合融资利息收入”、“联合融资承诺费收入”、“联合融资管理费收入”等科目;收到联合融资款时,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08 借出周转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暂借给项目主管部门的周转款。
2.借出周转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周转款时,如借出周转款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109 应收垫付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按规定拨付项目主管部门的还贷准备金垫付款和转贷部门垫付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偿还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
2.付出还贷准备金垫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还贷准备金垫付款时,如垫付款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生转贷部门垫付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偿还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承诺费”、“应收统借自还款”、“利息收入”、“承诺费收入”等科目。到期收回垫付款时,如垫付款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末收回垫付款时,借记“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承诺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部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10 应收串换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与其他部门或转贷部门之间进行货币串换的业务。
2.付出串换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到期收回对应的串换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串换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串换款”科目;到期归还对应的串换款时,借记“应付串换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11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周转款利息、有价证券利息、暂付款等其他应收款项。
2.发生应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应收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121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银行存款的增加和减少,贷款项目专用帐户和转贷部门的经费帐户的银行存款不在此科目核算。
2.存款增加,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存款减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银行存款帐户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
122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购买的国债。
2.购买国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或卖出国债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购买价,贷记本科目,按购买价与卖出价的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国债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131 外币兑换
1.本科目是核算转贷部门买卖外汇和不同币种之间的兑换业务。
2.买卖外汇,收到买入的外汇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付出对应的货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不同币种之间的兑换业务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年末“外币兑换”科目的己实现汇兑损益,如为汇兑损失,借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汇兑收益,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外汇买卖”和“货币兑换”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41 已生效未提取贷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接受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已生效而尚未支用的贷款。
2.当贷款协定签字后,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贷款项目发生实际提取业务后,借记“应收统借自还款”或“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已生效未提取的贷款。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51 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代我国政府向国际金融组织认缴的股本金。
2.认缴人民币股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人行款”科目;实际付款时,借记“应付人行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股本金时,做相反分录。
缴付外币股本金时,如认缴币种与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我国政府认缴的股本金。本科目按国际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201 提前回收贷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提前回收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转贷部门提前回收贷款本金时,借记“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贷记“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同时,转贷部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的,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转贷部门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本金的,借记“应收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预算周转款转为偿还转贷部门使用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时,借记“预算周转款”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收入类科目。
转贷部门归还贷款本金时,借记“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贷记“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同时,转贷部门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如应付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转贷部门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本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02 预算周转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发生的国家财政预算拨入、结转和归还预算的款项。
2.收到国家预算拨入的周转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预算周转款转为偿债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转为偿还转贷部门使用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收入类科目;转为垫付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时,借记本科目的“周转款”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的“垫付本汇息费”明细科目。
3.本科目按“周转款”、“垫付本汇息费”进行明细核算。
211 应付本金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未付的贷款本金。
2.发生应付本金时,对于非提前偿还贷款项目。如贷款币种与应付币种一致,借记“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提前偿还贷款项目,借记“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贷记“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同时,借记“提前回收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付出应付本金时,如应付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212 应付利息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未付的贷款利息。
2.发生应付利息时,借记“贷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付出利息时,如应付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213 应付承诺费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未付的贷款承诺费。
2.发生应付承诺费时,借记“承诺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付出承诺费时,如应付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214 应付汇兑风险损益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未付的汇兑风险损益。
2.发生应付贷款项目汇兑风险损益时,借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付出时,如应付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215 借入周转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借入的项目周转款。
2.借入周转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周转款时,如应还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借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216 应付串换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与其他部门或转贷部门之间进行货币串换的业务。
2.收到串换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归还对应的串换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付出串换款时,借记“应收串换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到期收回对应的串换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串换款”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217 其它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发生的手续费、联合融资款、周转款利息、暂收款等其他应付款项。
2.发生应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付出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应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221 贷款协定总额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协定总额。
2.当贷款协定签字后,借记“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注销贷款协定额度时,用红字冲销。
对于非提前偿还贷款项目,转贷部门按期归还贷款的,如贷款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转贷部门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如贷款币种与应收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本金”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应付本金”。
对于提前偿还贷款项目,归还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同时,转贷部门按期归还贷款的,借记“提前回收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转贷部门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记“提前回收贷款”科目,贷记“应付本金”科目。
3.在贷款项目宽限期内,本科目余额减去“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的余额,为实际已提取的贷款数额。在贷款项目宽限期后,本科目余额为已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数额。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31 应付人行款
1.本科目核算我国政府应付国际金融组织的人民币股本金。
2.国际金融组织通知缴付人民币股本金时,借记“缴付世界银行股本”,贷记本科目。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应付股本金。本科目按国际金融组织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01 偿债基金
1.本科目核算预算无偿拨款、利费收支差额、利费奖励等形成的专门用于垫付偿还国际金融组织债务的资金。
2.收到预算周转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算周转款”科目;预算周转款转为偿债基金时,借记“预算周转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转贷部门拨来无偿使用的还贷准备金垫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末结转利费差额时,借记“贷款利息收入”、“周转款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联合融资利息收入”、“承诺费收入”、“联合融资承诺费收入”、“联合融资管理费收入”、“占用费收入”、“滞纳金收入”、“其他收入”、“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利息支出”、“周转款利息支出”、“联合融资利息支出”、“承诺费支出”、“联合融资承诺费支出”、“联合融资管理费支出”、“手续费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收到利费奖励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付出利费奖励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预算拨款”、“利费收支结余”、“利费奖励”、“还贷准备金垫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302 国家拨入国际金融组织股本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到的国家预算实际拨入的用于支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金的款项。
2.国际金融组织通知缴付人民币股本金时,借记“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科目,贷记“应付人行款”科目;收到预算拨入的人民币股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付时,借记“应付人行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预算拨入的外币股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付款时,如认缴币种与付款币种一致,借记“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国际金融组织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401 贷款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贷款利息。
2.发生收入或实际收到收入时,借记“应收利息”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2 周转款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周转款利息。
2.发生收入或实际收到收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3 存款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的银行存款利息。
2.实际收到利息收入时,借“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存款的帐户进行明细核算。
404 联合融资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联合融资利息。
2.发生收入或实际收到收入时,借记“应收联合融资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5 承诺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承诺费。
2.发生收入或实际收到收入时,借记“应收承诺费”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6 联合融资承诺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联合融资承诺费。
2.发生收入或实际收到收入时,借记“应收联合融资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7 联合融资管理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联合融资管理费。
2.发生收入或实际收到收入时,借记“应收联合融资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8 占用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占用费。
2.占用费在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9 滞纳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滞纳金。
2.滞纳金在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10 其它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有价证券利息、手续费等其他收入。
2.发生收入或实际收到收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收入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11 汇兑损益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由于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动等原因而承担的贷款汇兑风险损益及年末“外币兑换”科目的已实现损益。
2.当转贷部门收取贷款汇兑风险损益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当转贷部门缴付贷款汇兑风险损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汇兑风险损益”科目。
“外币兑换”科目发生汇兑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发生汇兑收益时,作相反分录。
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如为汇兑损失,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汇兑收益,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汇兑风险损益”和“外汇兑换”进行明细核算。
421 贷款利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的贷款利息。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或“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2 周转款利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周转款利息。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3 联合融资利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的联合融资利息。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4 承诺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的承诺费。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承诺费”或“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5 联合融资承诺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的联合融资承诺费。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6 联合融资管理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的联合融资管理费。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7 手续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的手续费。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8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交付的占用费、滞纳金等其他费用。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情况说明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执行情况、债务变动情况以及会计期间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贷款协定执行情况
(2)本汇息费偿还情况
(3)本汇息费回收情况
(4)预算周转款收支情况
(5)贷款项目欠款情况
(6)代理调期业务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二、会计报表格式(略)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转贷01表)
1.本表反映转贷部门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
2.本表“期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各项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入本表“期初数”栏内。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应收统借自还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转贷给项目主管部门自还的实际使用的贷款情况。本项目根据“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国家统借统还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使用和提前回收的贷款情况。本项目根据“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本金”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贷款本金。本项目根据“应收本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利息”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本项目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应收承诺费”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承诺费。本项目根据“应收承诺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应收汇兑风险损益”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汇兑损益。本项目根据“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联合融资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联合融资款,包括本金、利息、承诺费和联合融资管理费等。本项目根据“应收联合融资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借出周转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暂借给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周转款。本项目根据“借出周转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应收串换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与其他部门或转贷部门之间进行货币串换业务时所付出的串换款。本项目根据“应收串换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发生的周转款利息、有价证券利息、暂付款等应收款项。本项目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银行存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银行存款的情况。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有价证券”项目,反映转贷部门购买国债的情况。本项目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外币兑换”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买卖外汇和不同币种之间的兑换情况。本项目根据“外币兑换”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已生效未提取贷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所签订的已生效的贷款协议中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项目根据“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项目,反映我国政府认缴的国际金融组织的股本。本项目根据“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提前回收贷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提前回收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项目根据“提前回收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预算周转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到预算周转款和预算周转款的结转及归还情况。本项目根据“预算周转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应付本金”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付未付贷款本金。本项目根据“应付本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应付利息”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付未付的贷款利息。本项目根据“应付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应付承诺费”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付未付的贷款承诺费。本项目根据“应付承诺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汇兑风险损益”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付未付的贷款项目汇兑风险损益。本项目根据“应付汇兑风险损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借入周转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借入的项目周转款。本项目根据“借入周转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应付串换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与其他部门或转贷部门之间进行货币串换业务时所收到的串换款。本项目根据“应付串换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发生的手续费、联合融资款、周转款利息、暂收款等应付款项。本项目根据“其他应付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贷款协定总额”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之间或与国际金融组织签订的贷款协定总额情况。本项目根据“贷款协定总额”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应付人行款”项目,反映财政部应付国际金融组织人民币股本的情况。本项目根据“应付人行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偿债基金”项目,反映转贷部门自有的用于垫付偿还国际金融组织债务的资金。本项目根据“偿债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国家拨入国际金融组织股本”项目,反映国家预算实际拨入用于支付国际金融组织的股本金。本项目根据“国家拨入国际金融组织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二)收支表(转贷02表)
1.本表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收支的实现情况。
2.本期“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期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收支表与本年度收支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年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贷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贷款利息。本项目根据“贷款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2)“周转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周转款利息。本项目根据“周转款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3)“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的银行存款利息。本项目根据“存款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4)“联合融资利息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联合融资项目的利息。本项目根据“联合融资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5)“承诺费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承诺费。本项目根据“承诺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6)“联合融资承诺费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联合融资项目的承诺费。本项目根据“联合融资承诺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7)“联合融资管理费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联合融资管理费。本项目根据“联合融资管理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8)“占用费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占用费。本项目根据“占用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9)“滞纳金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滞纳金。本项目根据“滞纳金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10)“其他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有价证券利息等其他收入。本项目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11)“汇兑收益”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承担的贷款项目汇兑风险收益及年末外币兑换已实现的收益。本项目根据“汇兑损益”科目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的差额填列。
(12)“贷款利息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贷款项目利息。本项目根据“贷款利息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3)“周转款利息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周转款利息。本项目根据“周转款利息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联合融资利息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联合融资项目的利息。本项目根据“联合融资利息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5)“承诺费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贷款项目承诺费。本项目根据“承诺费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6)“联合融资承诺费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联合融资贷款项目的承诺费。本项目根据“联合融资承诺费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7)“联合融资管理费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贷款项目联合融资管理费。本项目根据“联合融资管理费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8)“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贷款项目手续费。本项目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9)“汇兑损失”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承担的贷款项目汇兑风险损失及年末外币兑换已实现的损失。本项目根据“汇兑损益”科目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填列。
(20)“其他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暂用费、滞纳金等其他费用。项目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三)资金流量表(转贷03表)
1.本表反映转贷部门的各项资金增加或减少情况。
2.本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列示一般贷款项目、联合融资项目、预算资金、周转及垫付款和其他的资金流转情况;第二部分列示银行存款的变化情况。这两部分的资金流转净额相等。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收到本期开单的本汇息费”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开单本期收到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汇兑换”、“应收统借自还款”及收入类科目等分析填列。
(2)“收到以前开单的本汇息费”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收到前期开单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汇兑换”及应收和收入类科目等分析填列。
(3)“本期本汇息费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支付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汇兑换”、“贷款协定总额”及支出类科目等分析填列。
(4)“收到本期开单的联合融资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开单本期收到的联合融资项目本汇息费。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汇兑换”、“应收统借自还款”及收入类科目等分析填列。
(5)“收到前期开单的联合融资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收到前期开单的联合融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汇兑换”、“应收联合融资款”及收入类科目等分析填列。
(6)“本期联合融资款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支付的联合融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汇兑换”、“贷款协定总额”及支出类科目等分析填列。
(7)“预算资金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收到的预算资金。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和“预算周转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8)“预算资金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归还的预算资金。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和“预算周转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9)“周转款及垫付款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收到的借入周转款和还贷准备金垫付款。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借入周转款”、“偿债基金”等科目分析填列。
(10)“周转款及垫付款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支付的借出周转款和归还贷准备金垫付款。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借出周转款”、“应收垫付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11)“其他资金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到的存款利息收入、串换收入、买汇收入和国家预算拨入的用于支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金等其他收入。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存款利息收入”、“应付串换款”、“外币兑换”、“国家拨入国际金融组织股本”等科目分析填列。
(12)“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本项目根据“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填列。
(13)“串换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货币串换发生的收入。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应付串换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14)“买入外汇”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购汇收到的款项。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币兑换”等科目分析填列。
(15)“国家拨入股本金”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收到的国家预算拨入用于支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金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国家拨入国际金融组织股本”科目填列。
(16)“其他资金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串换支出、买汇支出、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金等其他支出。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应收串换款”、“外币兑换”、“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应付人行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17)“串换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货币串换发生的支出。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应付串换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18)“买汇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购汇发生的支出。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币兑换”等科目分析填列。
(19)“缴付股本金”项目,反映我国政府本期认缴的国际金融组织股本金。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币兑换”、“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应付人行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20)“银行存款期初余额”项目,反映转贷部门银行存款的期初余额。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初余额填列。
(21)“银行存款期末余额”项目,反映转贷部门银行存款的期末余额。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