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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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表彰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联:
  为了表彰近年来民营企业在扩大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的贡
献,进一步推动民营企业在这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民营企业发展的良
好社会氛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表彰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
企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170号)精神,决定授予在扩大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和维护
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25家企业“全国就业
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称号,颁发“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奖牌。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以此为新的起点,再接再厉,积极进取,为我国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事
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商联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工作,引导民营企业
努力扩大就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在发展经济和社
会事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附件: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名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名单
(计125户)

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千喜鹤集团
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华联集团
河北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企业集团
湖南九龙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富可达皮业股份有限公司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渔阳集团
东方集团
山西皇威实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佳美集团公司
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丰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东方大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维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圣农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劲牌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企业集团
四川大陆集团
正泰集团
吉林德全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运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联众集团有限公司
隆鑫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
葫芦岛宏跃集团
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
山东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德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宝乐器有限公司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汀汇鑫棉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邵阳县振文宏运集团
内蒙古兴和兴永碳素有限公司
大庆市振富企业集团
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
开元旅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州尧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南方集团
江苏泰达纺织有限公司
四川德胜集团楚雄钢铁有限公司
连云港鹰游纺机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大仓集团有限公司
拉萨市城关区哈达集团公司
北京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华群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西域龙化工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康茂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大连韩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南翔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翔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鸿泰交家电(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伟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汇和集团
山西襄汾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兰州兰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信阳亚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远宇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月坛商厦有限公司
贵州凯里瑞安水泥有限公司
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株洲联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
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鸿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龙泉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江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清华泰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三木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万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月星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临湘市富食村
甘肃省武威市海石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吉荣空调设备公司
银川众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安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大理华兴企业集团
广东省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市秦灶船舶工程总公司
合肥曼图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西宁市食品糖烟酒(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德胜集团钢铁有限公司
上海永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大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蓝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天乐实业集团
辽宁工源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置信(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大明宫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瀚海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恒霸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茂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正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东方压铸机床有限公司
上海世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利达(柳州)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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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88.10.20
青政办[1988]1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技术市场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市场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本着集中指导、各方经营、方便基层、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条 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商品,必须是真实、可靠、成熟的技术或阶段性的技术成果。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技术市场的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 技术市场的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联营、科研生产联合、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等技术贸易活动。
第五条 技术贸易可采取举办技术交流交易会、成果信息发布会、招标会、洽谈会、开办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以及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中介人牵线搭桥、供需双方直接见面等灵活多样的形式。
第三章 机构与管理
第六条 省、州(地)、市、县的技术市场由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与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组织管理。
第七条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工作范围是:管理和指导本地区技术市场工作;负责技术合同的审查和登记,编制上报本地区技术市场统计报表以及政府交办的其它技术市场工作。
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成立技术商品服务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鉴定。技术商品服务机构成立后应及时向当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集体、个人要求建立民办科技开发服务机构,应给予扶持,其审批程序是:向当地科委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办理纳税鉴定,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技术合同的管理
第十条 技术贸易实行技术合同制,技贸双方签订技术合同,须分类使用全省统一的《技术转让合同书》、《技术开发合同书》、《技术服务合同书》。
第十一条 为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实行技术合同登记制度。凡是技术合同(包括经鉴证或公证的合同)均须到同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技术合同完成后,银行凭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审批手续办理支付酬金,技术合同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合同的内容要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服务费,用于科技开发基金的积累。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实行自愿鉴证和公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证机关分别负责技术合同的鉴证和公证工作,对无效合同的认定,违法合同的查处和技术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分别由工商行征管理部门和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处理,或按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技术贸易费用的支付和收入的使用
第十三条 技术商品的价格,可根据技术水平、难易程度、经济效益、劳动代价、成本费用等情况,按照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供需双方议定,或通过各级技术市场中介、经营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费用的支付方式、期限等,均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体现多劳多得以及国家、集体、个人的分配原则,技术出让方从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到十五,奖给直接从事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如将技术输送到乡镇企业和农村牧区县以下的其它的其它单位或个人,从纯收入中提取的奖励费用还可再提高百分之五。以上酬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十六条 各单位技术贸易收入,应纳入本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归单位留用的技术贸易收入的50%作为科技发展基金,20%作为集体福利基金,30%作为奖励基金。
第十七条 促成技术交易的中介方应取得合理报酬,其数额由技术交易有关和方协商议定。
第十八条 技术出口收入的分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税收
第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技术转让年净收入总计没有超过三十万元的,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其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条 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也暂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一条 对个人所得的技术贸易收入和中介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二条 凡是本省从未有过,通过转让单位和个人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所开发的新产品,以及通过技术引进,将外省的科技成果引进我省后,开发的新产品,可享受新产品减免税的优惠。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非职务成果和个人成果的转让,有所在单位出据证明或个人提供法律保证书,也可通过本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合同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技术贸易活动,均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对以技术贸易为名,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或签定非技术合同,窃取他人技术成果等进行违法活动的,按有关法规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6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6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