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书[200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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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书[2003]12号

国家版权局


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书 国权办[2003]12号




国权办[2003]12号



喻汉官:

2001年7月12日,喻汉官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中心申请登记《东北虎股票实战操作宝典软件V1.37》,于2001年9月12日取得登记,登记号为2001SR3831。后太原正友软件有限公司以其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11月29日,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太原正友软件有限公司为上述软件的著作权人。

2002年12月12日,太原正友软件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喻汉官上述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喻汉官《东北虎股票实战操作宝典软件V1.37》的2001SR3831号软件著作权登记。

本决定书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送达。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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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质监发[2004]639号



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的贯彻实施工作,保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规范运作,促进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0411-2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鼓励监理企业做专做强,逐步实现监理企业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监理人员有序流动,使符合条件、市场行为好的监理企业通过资质许可,不断提升监理企业整体实力与水平。
二、学习与宣传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站,特别是从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同时应加强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宣传贯彻中发现的问题于2005年1月底前报部质监总站。
三、岗位登记
为加强对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管理,逐步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信息档案,保证资质申报和审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厅公路字[2001]469号)和《关于对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持证上岗人员进行岗位登记的通知》(厅水字[2003]73号)的规定,部将组织对监理持证上岗人员进行岗位登记。岗位登记由各省级交通质监站及长航质监站负责受理、审核和上报,并于2005年第一季度进行,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过渡期资质管理
自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规定》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资质设立(含升级、定级、增项)的监理企业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律按《规定》进行申报。
(二)、监理企业现有的资质证书(含临时)有效期统一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
(三)、已定级的监理企业自2005年8月1日起按新《规定》申请新的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四)、过渡期内新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过渡期内资质复查工作仍按原规定进行。
五、资质申请材料
(一)、监理企业申请监理资质,应当按照《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填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见附件1),并报送资质许可部门一式两份,其他申请材料1份。
监理企业申请定期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填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具体要求见表内注释),并报送资质许可部门1份,《监理项目评定书》(见附件2)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二)、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和定期检验的监理企业,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中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监理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应当完整齐备、手续齐全、字迹清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应打印工整、装订成册,申报材料用纸规格为A4纸。如申报材料(含格式)不符合要求,资质许可部门可要求申报单位重新申报。
六、资质证书
(一)、通过资质审核的监理企业可获资质证书正本1本、副本2本,如有特殊需要,经说明理由后可增加副本1本。
(二)、监理企业甲、乙级资质证书加盖交通部公章后有效。丙级资质证书按照许可权限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章后有效。
(三)、根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证书变更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监理企业申请变更文件、有关变更批准文件、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个人情况表、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工商注册地省级交通质监站审查意见等。
七、根据《规定》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准予许可的,许可文件应及时报交通部备案。




附件一: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申请(检验)表






申请企业____________(公章)

申请内容____________

现有资质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资质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监理企业概况表

企 业 名 称
企业注册地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企 业 类 型 传 真 号 码
注 册 资 金 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执照字号 法定代表人
企业人员概况 人员总数 高级工程师人数
高、中级经济师、会计师人数 工程师人数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职 称 专 业 从事专业年限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情况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学 历 从事专业 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建设年限
学 位 职称 职 务
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和专业)
工作简历 何年何月在何单位担任何职务
监理工作业绩 填写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在项目中何时担任何职务
本人签字: 人事部门(公章)
注:申请定期检验不填此表。

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 月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工 作 简 历 何年何月在何单位担任何职务

监理工作业绩 填写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在项目中何时担任何职务


本人签字: 人事部门(公章)
注:1、此表由监理企业中具有公路工程一类、二类、三类或水运工程大型、中型、小型监理工程业绩的人员填写,专项监理资质企业类推。
2、申请定期检验不填此表。

企业监理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职称 从事专业及年限 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及专业 人事关系类别 现劳动合同年限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 监理工程师登记证号
















注:1、人事关系类别指:单位调动函、劳动合同、临时聘用合同。
2、此表只填写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监理人员。


企业管理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资格证书名称、编号及专业
















注:1、此表只填写企业经营、财务等内部管理人员。
2、申请定期检验不填此表。

企业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生产厂家及年月 设备净值
















注:申请定期检验不填此表。


主要监理工程业绩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项目总投资(万元) 受监的建安工程费(万元) 监理服务费(万元) 监理起止日期 监理业务工程等级 现场监理机构负责人 监理人员配备数量












省级交通部门审核意见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省级交通部门填写后直接报交通部
2、申请定期检验时只由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填写意见。
许可部门意见

评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许可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监理项目评定书
现场监理机构(公章):
监理项目评定书编号: 表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项目总投资
受监的建安工程费 监理服务费
监理起止日期 监理业务工程等级
监理机构负责人 监理人员总数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作情况及奖惩记录:
建设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公章) 年 月 日

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
表2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监理工作岗位及内容 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及专业 监理工作起止时间 备注






现场监理机构(公章) 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推进全国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国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体现了国务院对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也对规范和加强全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交通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征稽队伍建设,健全征稽管理体制,明确征稽职责任务,认真研究、积极协调并切实解决养路费征稽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征稽机构要积极行动,依法征稽,确保养路费及时、足额、有序征收。
  二、严格执行新的缴费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2007年起要全面执行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规定的新的养路费缴费时间。在用车辆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每月10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新增和转籍车辆应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手续并完成首次缴费;10日内未按规定缴费的,从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第11日开始加收滞纳金。新增车辆养路费从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计征,其中当月养路费按剩余天数计征。转籍车辆养路费从原籍地缴费截止日期(办理转籍当月)的次月1日起计征。
  每月10日前,征稽机构应重点稽查报停偷驶等逃缴和欠缴养路费的车辆,对持有上月有效养路费缴(免)费凭证但本月尚未缴费的在用车辆(不含本月停驶车辆),以及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尚未办理缴费手续的新增和转籍车辆,不得按无养路费查处。对拖延车籍登记并上路偷驶的新购车辆,征稽机构应从购车之日起全额追缴应缴养路费和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三、统一滞纳金计征办法
  根据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要求,从2007年起,养路费滞纳金统一按每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5‰计算。应征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5‰×滞纳天数。其中滞纳天数按欠缴首月的11日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欠缴1个月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当月应缴养路费额计算;欠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时,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开始欠缴月份到计算当月的欠缴养路费总额的1/2计算(计算日期为每月10日前时,当月养路费不作为欠缴费款)。
  对因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形成欠缴养路费的,以及非恶意欠(逃)缴养路费、缴费义务人能够积极足额清缴养路费但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经省级征稽机构核准,可适当减免滞纳金。
  四、规范养路费征收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的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公路运输企业营运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据之测算和审查本区域的养路费征收标准。各地养路费征收标准必须符合本区域运输企业平均营运收入的12%—15%,并兼顾省际间养路费征收水平的基本均衡。仍实行费率征收方式、或现行养路费征收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取值范围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及时提出养路费征收标准调整意见,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报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部将会同有关部委对各地调查和审查情况、以及调整后的养路费征收标准进行审核汇总并集中公布。
  五、统一养路费减免及征收行为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确定的范围征收或减免养路费,特别是要切实规范和统一本区域的养路费征收及减免政策。为确保车辆的养路费负担基本均衡,维护道路运输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和社会和谐稳定,从2007年4月1日起,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对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固定线路、固定区域行驶的车辆,累计优惠征收幅度不得超过应缴全费的25%。已超过限幅优惠征收,或超过国家规定范围减征、免征养路费的地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整和纠正。
  六、统一养路费征收计量核定办法
  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路费征收计量核定办法之前,各地要严格执行现行征收计量核定的有关规定,即: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以下简称《更正表》)的载货类汽车,暂按公布的装载质量核定养路费征收计量(其中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布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下同);已列入《公告》和《更正表》的半挂牵引车暂按公布的整车整备质量的1/2核定养路费征收计量;其它车辆暂按《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以下简称《计量手册》)的有关标准核定养路费征收计量。对总质量(实际整车整备质量+标记的装载质量)超过国家超限治理标准的载货类车辆(含半挂牵引列车),经省级征稽机构核实后,其养路费征收计量暂按国家超限治理标准减去车辆实际整车整备质量后的质量核定。已列入《公告》、《更正表》和《计量手册》的车辆,因改型、改装等原因造成车辆实际参数与公布(标记)数据不符的,或车辆标记质量参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由省级征稽机构核查车辆标称型号和真实质量,按规定核定征收计量后征收养路费,并报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布。
  七、统一并规范缴(免)费凭证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养路费缴(免)费凭证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财政部制定的票据样式印制。凡与国家统一的票据样式不一致或填写内容不全的,视为无效票证。对发放无效票证以及票面缴费金额与实际缴费金额不符的征稽机构或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养路费缴(免)费凭证遗失或损毁的,缴费义务人在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办理遗失或损毁补办证明后,征稽机构应核实情况,按月补(换)发养路费缴(免)凭证,并注明“遗失补证”或“损毁换证”字样。
  八、统一调驻车辆缴费管理
  主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并超过三个自然月的车辆,应及时办理调驻手续,并从开始调驻的第三个自然月起,在调驻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调驻地征稽机构要认真查验调驻手续和养路费缴(免)费凭证,按规定建档和征收养路费,并将调驻车辆缴费情况在15日内通报车籍地征稽机构。调驻车辆因故未办理调驻手续的,调驻地征稽机构在核实并报经省级征稽机构同意后,可按规定时间办理建档和征收养路费,并将有关调查情况同时通报车籍地征稽机构核实。调驻车辆已在车籍地、调驻返回车辆已在调驻地预缴养路费的,应予退还。车辆因调驻、转籍等原因需要跨区域转移档案或有关通报材料的,应通过邮寄方式递送;涉及退款的,征稽机构必须在车户开始申请的两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在30日内拨付退款。
  九、加强养路费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路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在安排养路费资金预算时,要遵循“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提出的“公路养路费总收入(扣除交警经费、征收成本)用于公路养护的比例不得低于80%”的政策要求,确保公路养路费主要用于公路养护,保证公路达到规定的养护质量标准,并确保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如有节余,再安排公路建设,以确保足够的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各地的养路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养路费使用单位要加强养路费使用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养路费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养路费资金安全、有效、规范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