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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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
1993-6-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
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虚假广告及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3〕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二、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应以《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不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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