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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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





















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登记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以下称备案监督机关)备案:

(一)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三)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备案;

(六)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管理该机关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备案。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监督机关应当为法制机构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实现备案工作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制定机关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按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文书的格式,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文本及说明。

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主要内容的说明以及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属于第三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三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八条 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向政府网站提供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九条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同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四)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制定机关是否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或者是否违反其他法定制定程序;

(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结束的,经备案监督机关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 日。

第十条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材料;需要征求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

第十一条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可以提出限期修改、暂停执行、自行废止等意见;制定机关不按备案监督机关法制机构的意见予以处理的,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可以提出撤销等处理意见报请备案监督机关决定或者提请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经审查,同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备案监督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处理意见或者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情况报送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载明要求审查的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文字号、发文时间和要求审查的事项、理由及申请人名称。

第十五条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同时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六条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机关应当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发文登记簿、规范性文件文本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备案监督机关和上一级法制机构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情况。

备案监督机关应当按年度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进行通报,并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机关对制定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二)在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检查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时,不提供资料、拒绝配合,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对备案监督机关或者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的。

第十九条 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对制定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和审查职责的,备案监督机关或者上级法制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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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公 告

二OO二年第23号

 

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为促进我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快环保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环保产业技术水平,现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布。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继续执行,其有关规定和鼓励政策适用于本批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二ОО二年五月八日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设备(产品)名称
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

一、空气污染治理设备
   
1.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处理风量:≥1000m3/h

进口浓度:≥500mg/L

出口温度:250-320℃

净化效率:>90%
喷漆废气净化、印刷废气净化及其他含有苯、酮、醛、酚、醇等类有机气体的净化。

2.NID干法烟气脱硫设备
脱硫剂: CaO/Ca(OH)2、电石渣
脱硫率: ≥80%

钙硫比: ≤1.4

无废水排放
20万KW以下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或其它行业低浓度含硫烟气处理。

3.气动脱硫除尘设备
脱硫率:>90%

除尘率:>99%

林格曼黑度:<1

液气比:0.2-1

阻力损失:<1200Pa
冶金、石化、建材、轻工等行业75t/h以下燃煤锅炉烟气脱硫除尘;

130t/h以下电站燃煤锅炉烟气脱硫。

4.氨-硫铵喷雾干燥半干式烟气脱硫成套设备
处理烟气量:≥3×104m3/h

脱硫率:>90%

脱氮率:>30%

氨硫比:0.53

使用寿命:>10年

副产品:硫铵系化肥或工业原料

副产品综合利用,无二次污染

无废水排放
10-35t/h工业锅炉烟气脱硫,适用于链条炉、煤粉炉、窑炉等炉型

5.高炉煤气干法除尘器
处理风量: >15×104 m3/h

排放浓度:<15mg/N m3

过滤风速:≥1m/s

除尘效率:>99.8%

设备阻力:<1200Pa

无泄漏
易燃、易爆介质粉尘的治理;

各类高温烟气的治理及粉料回收。

6.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湿式除尘脱硫洗涤塔
脱硫剂:Ca(OH)2、废碱液

主体结构材质:防腐材料

阻力损失:<1500Pa

脱硫率:>70%

除尘效率:>95%
工业锅炉和窑炉烟气除尘脱硫。

二、水污染治理设备
   
7.光化学废水处理一体化设备
脱色率:>90%

进水COD:150mg/L-1000mg/L

COD去除率:>50%

废水经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
纺织印染废水、化纤行业的棉浆黑液、苎麻行业的脱胶废液、化工、制药等工业废水处理。

8.电絮凝-电气浮复合技术与设备
处理能力:>30t/d

COD去除率:≥80%

色度去除率:≥95%;
纺织、印染、电镀、食品、化工、皮革行业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处理及高含盐量的废水处理。

9.含油污水处理装置
处理能力:>500t/d,

油和悬浮物去除率:≥90%

处理后水质:含油量≤1mg/L

悬浮物中粒径中值:≤1μm
含油量≤100mg/L,固体悬浮物含量≤100mg/L的油田采出水,港口、码头、洗车场、石化行业的含油污水处理。

10.高浓度有机废水催化湿式氧化处理成套设备
进口COD:2×104 mg/L-8×104 mg/L

COD去除率:≥90%

NH3-N去除率:≥99%

处理量: >20t/d
染料、焦化、农药、石化及精细化工等的工业有机废水处理。

11.超效浮选装置
池深:600-780mm

有效水深:400-500mm

水力停留时间:3min

表面负荷:10m3/m2.h

回流比:20-30%

SS去除率:≥90%
给排水处理,自来水厂原水的混合处理,生产用水的回收,造纸、食品、制胶等行业及城市污水的净化。

12.筒式格栅除污机
格栅有效直径:≥600mm
工作深度:<4 m

设计水深:≤3 m

安装角度(°):35

齿耙运行速度:1-3 m/min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拦截和清除水中污物及漂浮物。

13.螺旋格栅机(格栅、除污、压榨一体化)
栅框滤缝尺寸:6-12mm

直径: 600-3000mm

最大处理量: 3900m3/h

电机功率:1.1-3kw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拦截和清除水中污物及漂浮物。

14.移动式格栅除污机
格栅有效宽度:>4000mm

栅条净距: <50mm

工作深度:<15 m

设计水深:≤3.5m

安装角度(°):60-75

齿耙运行速度:5-9 m/min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

15.泵吸式除砂机
运行速度:1.2m/min

主梁最大挠度: ≤1/1000

主从动轮轮距与跨度比:≥1/8

耐磨砂泵扬程: ≥5m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除砂处理。

16.辐流沉淀池刮泥、吸泥机
池径:≥20 m

刮臂外缘线速度:

初沉池1-3m/min

二沉池1-1.8m/min

提升高度:≥200mm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刮除或吸除底部污泥。

17.螺旋砂水分离器
螺旋体直径: ≥Ф260mm

处理能力: ≥ 0.72m3/min

砂粒直径: ≥0.2mm

转速:18-50r/min

可自动控制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

18.卧轴式表面曝气机(转刷、转蝶)
转刷、转蝶表曝机长度: ≥1500 mm

转刷曝气机直径:700-1000 mm

转蝶曝气机直径:1400 mm

转刷曝气机动力效率:1.8-2.5kgO2/kw.h

转蝶曝气机动力效率:1.8-2.5kgO2/kw.h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曝气供氧、混合或推流。

19.微孔曝气头
曝气水深: 4m

氧利用率:≥20%

充氧能力: ≥ 0.13Kg/h

阻力损失: 5000Pa

服务面积: 0.5m2/只

供气量: 2m3/h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曝气供氧。

20.潜水搅拌机
叶轮直径:300-800mm

电机功率:0.75-1.0kw

转速: 200-980r/min

最大混合量:9800m3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混合或推流。

21.旋转式滗水器
滗水量:≥500m3/h

堰口长度: ≥10m

滗水深度:1000-3000mm

PLC控制
工业和城市污水处理。

22.潜水污水泵
流量: ≥1000m3/h

扬程:≥20m

电机功率:100w-300kw

口径: ≥200mm

泵功率: ≥78%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的提升。

23.螺旋污泥泵
螺旋外径: ≥300mm

安装角度(°):30

流量: ≥100 m3/h

转速: 40r/min-110 r/min

扬程: 2.0m-5.5m

泵效率: ≥ 80%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提升和输送。

24.单级高速离心鼓风机
进口流量:≥200m3/min

标准进气温度: 20℃

进口压力: 0.098MPa

出口压力: 0.17 MPa

轴功率: 250-980kw

电机功率: 290-1250kw

级效率: ≥ 82%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生化处理的供氧曝气。

三、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
   
25.垃圾压实机
整机工作质量: ≥2000 kg

激振力: ≥356KN

工作速度: ≥6.5km/h

行驶速度: ≥12.5 km/h

发动机功率: ≥141kw

振动频率: ≥27Hz
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填埋厂。

26.城市垃圾机械化转运站
主缸力:≥100KN

推缸力:320KN

门缸力:2-100KN

送料缸:320KN

系统压力:26MPa

日处理垃圾量:>120t

包块密度: 1t/m3

机器功率: 15KW
城市生活垃圾的中转和运输。

27.移动式垃圾处理筛分成套设备
日处理量: ≥100t

皮带机总功率: ≥6.0kw

链板机功率: ≥3.0kw

筛功率: ≥9.0kw

筛孔孔径: 30-50mm

筛分效率: ≥35%(发酵后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特别适于对陈腐性生活垃圾的分选处理。

28.污泥制肥成套设备
污泥处理量:≥20m3/d

颗粒肥含水率:

有机肥 <22%

复合肥 <5%
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工业(酿造、食品、饲料等行业)污泥处理。

四、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
   
29.减振、隔振装置
阻尼器

 垂直阻尼系数:350KNS/m

 水平阻尼系数:330KNS/m

弹簧减振器

 垂直刚度系数:6.80KN/mm

 水平刚度系数:5.55KN/mm

垂直最大振幅:145μm

水平最大振幅:145μm

环境温度:-40℃-90℃

使用寿命:30年

隔振效率:≥90%
适用于需要减振、隔振的精密仪器、设备。

五、环境监测设备
   
30.噪声频谱分析仪
测量范围:35-130dB(A)、40-130dB(线性)

频率:31.5Hz-8kHz

精度:符合国标GB3785 I型机精度标准

温度:-20℃-40℃

湿度:60%-95%

气压:常压
生产线噪声及生产车间环境噪声监测分析。

31.噪声自动测量系统
测量范围:32-140dB(A)、40-140dB(C)、

     45-140dB(线性)

频率:10Hz-20KHz

精度:符合国标GB3785 I型机精度标准

温度:-20℃-40℃

湿度:60%-95%

气压:常压

输出:数字信号
交通道路、小区环境噪声监控。

32.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分析系统
含尘量测量范围:0-200mg/m3、0-2000mg/m3

含尘量测量精度:±2%

气体污染物测量范围:

SO2:0-250-2500mg/m3

NO: 0-250-2500mg/m3

CO:0-500-5000 mg/m3

气体污染物测量精度:±1%满量程

流速测量范围:0-35m/s

流速测量精度:±0.2m/s

压力:±3000Pa 精度:±1%

温度:0-200℃ 精度:±1℃

湿度:0-20%  精度:±2%满量程

输出:数据信号,可通过公共电话交换网(PSTN)传输数据
烟气污染源监测

33.总有机碳分析器
测量范围:0-10mg /L最小

     0-10g/L 最大

测量误差:±2%满量程

稳定型:±2%满量程/周

滞后时间:5min

采样量:≤24mL/h

正常工作温度:0-50℃

输出信号:4-20mA或RS232,RS484数字输出
城市污水、工业废水检测和分析。

34.酸雨采样器
感雨器灵敏度:温差≥1℃

雨停关盖延迟时间:≥2min

采集雨量范围:0.04-4mm/min

分段样数:12个

混合样容量:≥20L

环境温度:0℃-50℃

相对湿度: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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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17号)发出后,总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并已放置在广域网上。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中(财税字〔1999〕023号)对护肤护发
品的消费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另外,有关地区反映,已下发的退税率文库中对废丝、锚链这两个商品的退税率确定不够准确。针对这些情况,我局对已下发的1999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并放置在总局广域网服务器上,请你们及时领取并依照此文库办理出口退税。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