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承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承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和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保证金专用帐户的建立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承德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省外来承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管理由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注册地在承德市区(包括双桥区、开发区等)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由清欠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市住建局计财科负责该账户的财会业务工作。
第六条 各县及双滦区、营子区住建局,应按本办法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证金的缴纳与收取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分别交纳。
第八条 建设单位按工程项目交纳保证金,标准为: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比例交纳。交纳时限:该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之前。
第九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交纳数额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交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交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交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交纳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交纳5万元。
第十条 外省进承施工企业,采取一个项目一交纳的方式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标准为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
对纳入京津冀建筑市场一体化试点企业名单的京津两地施工企业,按照对等原则,等同于省内企业对待。
对本省外市进承企业,一律查验注册地主管部门开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缴纳证明的,参照外省进承企业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实行诚信奖惩制度,并在承德市住建局网上公布。对连续三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保证金收缴管理部门应当减免交纳金额。对连续三次以上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当提高收缴额度。减免和提高额度一般在0.5-1倍范围内,具体额度标准由清欠办确定。
第十二条 本市施工企业在本市内离开注册地到其他县区施工,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由企业注册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开具的保证金缴纳证明,项目当地保证金收缴部门不得要求该企业重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离开本市到本省外市施工的企业,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费凭证。对不能提供交纳保证金凭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省重点支持的骨干优势施工企业,免予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省重点支持的骨干优势企业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应当积极配合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凡不积极配合解决拖欠问题的,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其调整出重点支持骨干优势企业之列。
第四章 保证金的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后,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动用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建筑业企业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的;
(三)其他需应急支付保证金的。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急支付程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列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的财务支出。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可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审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劳务费用。行政主管部门可据此进行协调解决。不服主管部门行政协调与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所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资支付责任。
第十九条 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组织劳务分包、工程承包,属无资质违法承揽业务,主管部门应予依法查处。所造成的工资纠纷,建设单位和劳务录用企业应积极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雇佣双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按应急支付程序强制动用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足额补齐。未予补齐的,不予开具保证金缴纳证明,造成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后,经存缴单位申请并提供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收缴部门核实无误,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完全解决的,应当及时将该竣工工程建设单位和省外参建施工企业交纳的保证金返还。
第二十二条 本市施工企业离开企业注册地到本市其他县区施工,在项目所在地发生拖欠且不配合当地主管部门积极解决,该企业注册地收缴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支付使用工作。
离开本市到本省外市施工的企业,参照本条款执行。
本省外市进承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管部门应积极联系协调拖欠工资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
第五章 保证金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建设单位交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本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内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施工企业交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本企业在我市和我省辖区内承建的工程项目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保证金收缴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按政策法规要求搞好工作,积极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保证金收缴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秉公办事,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必须由建设单位交纳,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嫁到施工企业头上。主管部门在核验建设单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要严格把关,坚决避免施工企业代建设单位交纳保证金行为。违者将视情况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应作为建筑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对不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支付后不按规定补齐,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退保证金的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严肃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劳务分包负责人等违法用工,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包企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负责人携工程款逃逸,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
(三)劳务分包负责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逼讨工程款、讹诈工程款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钢材品种和适用退税率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
钢材出口退税率适用表
序号
税则号
产品名称
适用退税率%
1
72081000
轧压花纹的热轧卷材
取消
2
72082500
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取消
3
720826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
取消
4
72082690
其他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
取消
5
72082710
厚度<1.5mm的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取消
6
72082790
1.5mm≤厚<3mm其他的热轧卷材
取消
7
72083600
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8
72083700
10mm≥厚≥4.7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9
720838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4.75mm>厚度≥3mm的大强度卷材
取消
10
72083890
其他4.75mm>厚度≥3mm的卷材
取消
11
72083910
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12
72083990
1.5mm≤厚<3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13
72084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14
72085110
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取消
15
72085120
20mm<厚≤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取消
16
72085190
10mm<厚≤2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取消
17
72085200
10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18
720853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4.75mm>厚≥3mm大强度热轧非卷材
取消
19
72085390
其他4.75mm>厚≥3mm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20
72085410
厚度<1.5mm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21
72085490
1.5≤厚<3mm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22
72089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
取消
23
720915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厚度≥3mm的大强度冷轧卷材
5
24
72091590
其他厚度≥3mm的冷轧卷材
5
25
72091610
屈服强度大于27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1mm的大强度冷轧卷材
5
26
72091690
屈服强度小于等于27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1mm小强度冷轧卷材
5
27
72091710
屈服强度大于275牛顿/平方毫米,1mm≥厚度≥0.5mm大强度冷轧卷材
5
28
72091790
屈服强度小于等于275牛顿/平方毫米,1mm≥厚度≥0.5mm小强度冷轧卷材
5
29
72091810
厚度<0.3mm的非合金钢冷轧卷材
5
30
72091890
0.3mm≤厚<0.5mm非合金钢冷轧卷材
5
31
72092500
厚度≥3mm的冷轧非卷材
5
32
72092600
3mm>厚度>1mm的冷轧非卷材
5
33
72092700
1mm≥厚度≥0.5mm的冷轧非卷材
5
34
72092800
厚度小于0.5mm的冷轧非卷材
5
35
72099000
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轧材
5
36
72101100
镀(涂)锡的非合金钢厚宽平板轧材
5
37
72101200
镀(涂)锡的非合金钢薄宽平板轧材
5
38
72102000
镀或涂铅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5
39
72103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0
72104100
镀锌的瓦楞形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1
72104900
镀锌的其他形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2
72105000
镀或涂氧化铬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3
72106100
镀或涂铝锌合金的铁宽平板轧材
5
44
72106900
其他镀或涂铝的铁宽平板轧材
5
45
72107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6
72109000
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7
72111300
未轧花纹的四面轧制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48
72111400
厚度≥4.75mm的其他热轧板材
取消
49
721119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0
72112300
含炭量低于0.25%的冷轧板材
取消
51
72112900
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2
72119000
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其他窄板材
取消
53
72121000
镀(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4
72122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5
72123000
其他镀或涂锌的铁窄板材
取消
56
72124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7
72125000
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8
72126000
经包覆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9
72131000
铁或非合金钢制热轧盘条
取消
60
72132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热轧盘条
取消
61
72139100
直径<14mm圆截面的其他热轧盘条
取消
62
72139900
其他热轧盘条
取消
63
72141000
铁或非合金钢的锻造条、杆
5
64
72142000
铁或非合金钢的热加工条、杆
取消
65
72143000
易切削钢的热加工条、杆
取消
66
72149100
其他矩形截面的条杆
取消
67
72149900
其他热加工条、杆
取消
68
72151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冷加工条、杆
取消
69
72155000
其他冷加工或冷成形的条、杆
取消
70
72159000
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
取消
71
72161010
截面高度<80mm的H型钢
取消
72
72161020
截面高度<80mm工字钢
取消
73
72161090
截面高度<80mm槽钢
取消
74
72162100
截面高度<80mm角钢
取消
75
7216220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
取消
76
72163100
截面高度≥80mm槽型钢
取消
77
72163210
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
取消
78
72163290
80mm≤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
取消
79
72163311
截面高度>800mmH型钢
取消
80
72163319
200mm<截面高度≤800mmH型钢
取消
81
72163390
80mm<截面高度≤200mmH型钢
取消
82
72164010
截面高度≥80mm角钢
取消
83
7216402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
取消
84
72165010
乙字钢
取消
85
7216509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取消
86
72166100
冷加工平板轧材制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取消
87
72166900
冷加工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取消
88
72169100
其他冷加工平板轧材制角材,型材,异型材
取消
89
7216990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取消
90
72171000
未镀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丝
取消
91
72172000
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
取消
92
72173000
镀或涂其他贱金属铁或非合金钢丝
取消
93
72179000
其他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取消
94
72191100
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卷材
5
95
72191200
4.75mm≤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卷材
5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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