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送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审评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48:58   浏览:8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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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送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审评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3]23号




关于发送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审评意见的函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收悉。经审评,我局提出意见如下:

  一、修磨方案中说明,在修磨过程中对缺陷的检查和确认,仅采用表面检查方法(目视、PT、刻蚀)。如果裂纹缺陷是断续的,目前采用的检查方法无法判定被检查表面下部是否还埋藏着缺陷,即无法判定裂纹缺陷是否已被全部消除。因此,在分层修磨过程中,应考虑采用恰当的体积性检查手段(UT、RT),以有效的跟踪方式来证明裂纹缺陷确已全部被消除。

  二、要求尽快提供在分层修磨过程中对缺陷进行探查的有效手段及其具体技术方案。

  三、加强对此缺陷的原因分析,尽快找出造成此缺陷的根本原因。

  四、在二号反应堆压力容器吊装就位之前,必须完成下述工作之一:

  1.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接管嘴缺陷发生的根本原因已经确定;

  2.已经用有效手段对二号反应堆压力容器进行了全面复检,确认其不存在类似缺陷。

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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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何接收律师的行贿?

骆玉生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涉嫌收受律师贿赂,枉法裁判;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名法官涉嫌收受律师贿赂,私分“赞助款”。这些法官腐败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震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措辞严厉,全文共用了25个“不得”,13个“应当”来详细规范律师和法官的行为。
作为掌握审判权和执行权,熟知法律的法官为什么会集体收受律师的贿赂呢?笔者认为,可能有以下这么一些原因。
一、少数法官职业道德低下、廉洁意识差。这些法官认为,因为工作上经常与律师有联系,在案件处理上采纳、照顾了律师意见,给律师介绍了案件,接受律师的吃请、财物,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方便今后的工作,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社会上风气也是这样。因此,这些法官就将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进行“寻租”。至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官的有关规定,可以统统抛之脑后。当然,这里也不排除极少数法官错误的心理,即律师请他吃饭,送他礼物,是他“混得好”。而你拒吃请、拒礼物,是“假正经”。
二、法官的待遇差。少数法官之所以冒天下之大不韪,冒着受处分、开除公职,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去接受律师的吃请和财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囊中羞涩。作为受过法律教育的人,他不会不知道这是他的职业所禁止的。但不容遮掩的事实是,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法官的待遇还是比较低的。与其他行政机关人员相比,收入处于中下等地位。就法官辛勤的脑力和体力劳动支出而言,其收入、待遇无法与之成比例。有的法官亲属还无工作,有的亲属是下岗待业。自己一旦娶妻生子,养老育小,顿感在物质世界面前抬起头。加之少数不守职业道德的律师的腐蚀,自然而然地就“下水”了。虽然有被查处的风险,但总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别人是不会发现的。现实生活中,曾有法官这样说:“如果我收入高的话,谁还去吃人家、拿人家的?”这是肺腑之言,不无一定的道理。
三、队伍管理的松弛。法官之所以接受律师的吃请和财物,与所在法院对法官管理松弛不无关系。作为管理机关,对于少数法官违法、违纪之事,应该说是“心知肚明”的,非法官偶尔为之。但有时苦于没有确凿证据,有时碍于情面,一般不主动查处。而对当事人或案外人举报、反映的法官违法、违纪问题,虽然要进行调查,但为了“保护”干部,往往浅尝辄止。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看起来这的确一时保护了干部,但实际上是纵容、损害了干部。“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样的道理,大家不是不知道的。如此下去,只能是违法违纪的法官有恃无恐,比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法官队伍建设、管理过程中看起来虽然没有什么问题,实际上潜伏着严重的危机,不进行警示教育、廉政教育,迟早是要出问题的。
回过头来,要解决法官接受律师贿赂的问题,无外乎针对上面的原因寻找对策。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加强思想组织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人生、理想、信念教育,树立法官正确的权利观、人生观、价值观,增进法官的敬业意识、廉政意识,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意识,自觉抵挡住物质的诱惑。
二、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高法官的待遇。当地人民政府和法官管理机关一定要将“从优待警”落在实处,切实解决法官及其亲属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使法官安心、热心审判执行工作。同时,法官也应该意识到,只有通过自己辛勤、努力的工作,去创造条件赢得上级管理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重视与支持。
三、法官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法官的管理。我们知道“严是爱,松是害,不教不管要变坏”。法官也是平常人,是时时刻刻变化着的。法院不仅要加强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要抓落实。如果仅仅将纪律、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嘴上,而不落实在行动中,只能是“叶公好龙”而已。最后受损害的往往是我们的法院和法官。武汉市中级法院和宜昌市中级法院的多名法官收受律师贿赂,枉法裁判,最后案发,就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的法官切莫在走上这条歧途。



许霆案判决书根本的地方不合逻辑

龙城飞将


  没有看到判决书原件,根据网上看到的资料,感觉该判决书并没有解决原先舆论哗然的问题,也没走出我在《许霆案重审一审可能再判有罪》、《许霆案罪与非罪判决的经济学基础》中的预测,一定会再判有罪。判决有罪,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可以进行“解释”,可以附会,这样才可以使因许霆案件产生的一系列利益关系得以平衡。判无罪,有法律依据,就是刑法第三条,但会产生一系列新的利益冲突。所以,此次判决,如我之前一系列文章中所言,一定不会依照法律判决,因为这是要求依法判决与进行有罪判决的较量,是力的较量。

  所以,想对许霆进行有罪判决,固然有认识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利益的原因,由利益关系产生的“力”。一旦判决他无罪,公安是不是抓错了,检察院是不是起诉错了,法院是不是出错案了,许霆是不是要求国家赔偿,其他许霆案件的当事人会不会提出类似的要求。大家已知云南的另一个许霆——何雷,若判许霆无罪,何雷也会要求翻案,云南的政法机关会答应吗?当然,成都的“许霆”和广州的“女许霆”与许霆的案情并不相同。

  无论如何,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法治原则,法院都应当遵照法律进行判决,不能根据所以的司法实践,灵活理解,扩大解释,类推定罪。无罪判决会触动一些利益关系,却标志着中国法治的进步,同时也是我们几千年专制国家的历史性进步。

  由于有罪判决的思路在先,找不到法律的具体规定在后,所以才引起舆论哗然。一个合乎法律规定的判决,应当在有罪判决的思路与具体的法律规定之间,在许霆的具体事实与罪刑法定的具体规定之间找到桥梁。此次判决书恰巧暴露出这个桥梁没找到,两者之间仍是天堑,即在判决书得以成立的根本问题上存在严重逻辑问题。

  根据判决书观点,ATM是金融机构。既然如此,许霆与机器交易就是顾客与金融机构交易。这是顺着法院逻辑的必然结论。这样,问题就来了,为什么顾客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交易,金融机构的机器出了问题,顾客就要负刑事责任?

  依法院的说法,许霆是取1000元,帐户扣1元,许霆偷了另外的999元。这就是说,许霆是每取自己的一元,同时偷取999元。这也是说不通的。这里,许霆到底是为了取自己的钱偷了别人的钱,还是偷别人的钱的同时顺便取自己的钱,搅和在一起,说不清了。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判决书似乎回避了舆论一再提到的刑法第三条和刑诉法关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规定。判决书为什么要回避刑法最基本的规定,我们觉得是问号。

  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律适用一律平等。但判决书回避了舆论一再提出的,同是银行与顾客之间的交易行为,银行占了顾客便宜,要千辛万苦才能追回,银行不负任何责任。顾客占了银行便宜,却负刑事责任。这是违反了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秘密窃取”。法院认为“秘密窃取”是行为人自认为“秘密”。那么,如果许霆说,我是想占便宜,知道银行也能找到我。银行不来找我,我就先用这笔钱去做生意。银行找到我,我就归还他。根据判决书的逻辑,如果许霆这样回答就不是“秘密窃取”,是公开拿钱了。实际上,许霆也是这样供述的。看到的材料讲,他曾经等银行来追他,中间主动打电话给银行,还想先把这钱作为资本,挣了钱再还银行。
 
  所以,综合地依据法院的逻辑,此时应当是判决不是“秘密窃取”才对呀,为什么还是判了有罪?根本的原因在于,利益使然。

  几千年来,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现在,民主与自由的春风已经吹进了中国,并且体现在宪法和刑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上,就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而不是以司法实践来抵消法律的规定。

  纵观中国的法治气氛,可以发现,尽管中国现时有罪推定的气氛很浓,这只是对社会下层的老百姓而言,实际上对窃国大盗又是宽容得很。我们广大的网友,无论是有罪派,还是无罪派,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与法院和检察院斗气。持这两种看法的人们,加上法院、检察院、律师、媒体,甚至包括许霆及其家人,大家的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就是认清事实,对照法律,找到一个依法判决的路径。共同的目标应当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对许霆这类没有前科,主观恶性不大,一时不能自控,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罪的情形,社会应当宽容,不应对他科以重刑。如果对这种小问题的人科重刑,对窃国大盗宽容,长此以往,会颠覆我们国家的社会基础。相信许霆这类的人们,经此磨难,若依照法律以民事方法解决,可能他一生一世感谢社会,还会用自己的事例教育周围的人们,对社会有极大的帮助。若强行判他有罪,甚至是重罪,在法律上找不到相应的条文,一方面会动摇国人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另一方面,长期的监禁,与另外一些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关在一起,出来之后的他可能生活毫无着落,真的可能把他逼成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违反了我们进行刑罚的初衷。我们应当对此种前景有所预测。


2008-4-1
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