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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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10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设立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第二条 为了保证创新资金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七条 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资金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额应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每年年初,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结合东莞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创新资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十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单位前两个年度和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及近期的财务报告。
  (三)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五)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六)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等文件。
  (七)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八)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复印件。
  (九)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十)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报告)。
  务请申请企业认真阅读《项目指南》,并按相关栏目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市科学技术局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查与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第十三条 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市科学技术局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政府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 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市科学技术局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市科学技术局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为保证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市科学技术局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确定创新资金立项项目,并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1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最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市科学技术局将在科技网站发布立项项目公告。
  第二十条 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科学技术局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将已立项的项目推荐给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创新资金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市属企业项目创新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镇区所属企业项目创新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给镇区财政分局,再转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每年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
  (二)市科学技术局实行实地检查或委托服务机构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市财政局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机构根据企业定期报表、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市科学技术局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 对擅自改变创新资金用途的企业,除全额收回创新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享受创新资金的资格,并按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资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或委托服务机构组织项目验收,依据《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
  第三十四条 每年从创新资金中安排3%的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局用于项目调研、评审、跟踪、验收和培训等管理活动,并据实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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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一、总 则
第一条 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是搞御旱涝灾害,保障和发展工农业生产,改善城乡人民政府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是为了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巩固和扩大工程效益,促进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充分利用水资源,创造更多的财富。促进国民经
济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以水养水”原则,凡已发挥兴利效益的水利工程,均应由水利管理单位向受益单位(户)收水费。
受益单位包括农村社队、工矿企业、水电站、水力加工站、国营或集体经营的农、林、渔、牧场和城镇、机关、学校、部队以及水利管理单位自办的综合经营项目等一切用水单位(户)。各用水单位都应把水费纳入生产成本,列入当年财务开支计划,按规定向水利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条 水利管理单位要同各受益单位(户)签订供水合同,落实计划,一年一订,明确双方经济责任。各受益单位(户)要节约用水,要自觉交纳水费,并与水利管理单位共同保护好水资源和水利工程。水利管理单位要搞好经营管理,按计划保证供水。

二、水费标准
第四条 水费标准系根据水利工程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与“自给自足,适当积累”的原则,以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为基础加以制定。由于各类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构成、用水对象、受益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各不相同,故规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一般应当是: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的水价高于
农业用水水价;消耗水水价高于循环水水价;保证率高的水价高于保证率低的水价;严重缺水地区的水价高于丰水地区的水价;收益大的用水水价高于收益小的用水水价;国家投资多的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高于国家投资少的工程供水水价;结合灌溉的水力发电,其用水给予优惠水价。具体
标准如下: (一)农业用水水价。实行按亩收费的,每亩一元五角至三元五角。采用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其基本水费部分,每亩六角至一元,计量部分每立米三至八厘。实行计量的,每立米五至十一厘。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计收水费,都要根据有效灌面按亩收水费粮和分摊岁修养护工。水费粮每亩收稻谷一至三斤,岁修养护工按工程实际需要按亩分摊。对提水溉灌、旱地浇灌和淹没区用水可酌情少收,具体标准由各地自定。 (二)工业用水水价。消耗水,每立米二十至五十厘,循环
水每立米四至十厘。 (三)城镇生活用水水价,每立米五至二十厘。自来水厂供给工业企业的那一部份工业生产用水应按工业用水的标准计算。 (四)结合灌溉的水力发电用水水价,每发一度电:地属电站交四厘,县办(包括县社联办)电站交二厘,社队办的电站交一厘;不结合灌溉
的水力发电,每发一度电交五至十厘。 (五)农、林、牧、渔(种)场站用水水费,每立米五至十五厘。 (六)农、事业水力加工站用水,按年营业额百分之一至三计收水费。

三、水费收交
第五条 水费的收交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工程属哪一级管理,即由那一级主管部门组织收交。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和银行协助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各项水费,统由水利管理单位与用水单位签订协议(合同),通过银行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收款。农业水费粮,由水利管理单位造册通过粮站委托代收(托收手续费由各管理单位与银行、粮站商定)。受益在一个大队范围以内的小型工程,水费钱粮由水利管理单位自收。
水费粮,必须与征购严格分开,单独列帐,不能顶低征购任务。水利管理单位用粮,凭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的用粮计划到粮食部门按购价购买。
第六条 收费时间。农业水费,每年可以秋季一次计收,也可分大小春两次计收;工业、城镇生活及其它单位用水,可按月、按季度或半年收一次水费,年终结清。无故拖欠或不交水费,经催收无效者,水利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水利管理单位要切实搞好用水管理,按计划向用水单
位保证供水,如因供水单位责任,引起不能按合同供水,给用水单位造成损失的,水利管理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

四、水费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水利管理单位属事业性质,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要全面建立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经济核算制。
水费钱、粮的使用必须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精打细算,节约开支,讲求经济效益,尽快做到管养经费自给或自给有余。
水费应作为自收自支资金专款专用,在国家预算外进行管理,可连年结转使用。但不得挪作水利以外的开支。要严格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
第八条 水费的使用范围。根据国务院和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水费的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房屋修缮等费用。 (二)工程岁修、养护、绿化、防汛的工料补助和工程设备的
更新改善等所需费用。 (三)宣传、奖励、培训、试验研究及技术革新、改造等业务费用。 (四)综合经营必需的投资和周转金。 (五)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逐年提存一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 (六)水费粮只能用于工程管理、岁修、养护用工的口粮补助和开展
综合经营。
第九条 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水利管理单位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财经制度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效果。审理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会计预决算等工作。
农业银行应当加强对水费使用的拨款监督,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财务预算和用款计划,监督拨付。
第十条 灌区受严重自然灾害,生产受到重大损失,无力交纳水费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工程管理单位和县水利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酌情缓收、减收或免收。
第十一条 新建成的水利工程,经过主管部门验收、管理单位接管后,水费收入不能维持管理养护经费开支的,应当作出规划,可以从水利事业费中进行差额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为一年到二年,个别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五、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署,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贯彻执行,送省水电厅备查。
都江堰等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供水收费标准,应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具体办法,由省水电厅批准后执行。
社、队管理的水利工程收费标准、方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1983年11月6日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学习贯彻中共天津市第八次代表大会精神的意见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学习贯彻中共天津市第八次代表大会精神的意见



(2002年4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市人民瞩目的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第八次代表大会闭幕之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紧密结合人大工作实际,认真学习了大会各项文件,并就在人大工作中贯彻落实大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市第八次党代会的重大意义,增强学习贯彻大会精神的自觉性
  市第八次党代会,是我市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党代表大会,是天津处在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会。张立昌同志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确定了“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这一主题,以历史的眼光系统总结了过去十年天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以理性的思考高度概括了十年发展积累的基本经验,以宽广的视野勾画了今后十年天津实现新跨越的发展蓝图,站在时代和全局的高度,着眼于天津更快更好地发展,对新世纪初天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报告通篇贯穿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政治性、思想性和实践性很强,是动员全市人民向着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阔步前进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大会选出的新一届市委领导机构,凝聚党心,顺乎民意,是一个能够带领全市人民不断夺取新胜利的坚强领导集体,为实现天津发展的宏伟目标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这次大会是一个开拓创新的大会,一个团结奋进的大会,一个动员全市人民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的大会,对于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各工作部门,要深刻认识大会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传达好、学习好、贯彻好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增强自觉性,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把握重点,深入学习,把思想统一到大会精神上来
  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好学风,反复学习和钻研大会的各项文件,首先要学好张立昌同志的报告,边学习,边思考,边实践,在全面准确地领会大会的精神实质上下功夫,把学习的过程变成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推动工作、提高水平的过程。在学习中,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重点:一是要深刻认识在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必须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准确地理解“三个代表”,旗帜鲜明地坚持“三个代表”,坚持不懈地实践“三个代表”,这是我们接受新考验、开创新局面的根本保证。二是要充分认识过去的十年是天津历史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十年,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化的十年,市委审时度势,超前谋划,迎难而上,正确决策,走出了一条具有天津特色的发展路子,成就有目共睹,成绩来之不易,为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必须要百倍珍惜。三是要深刻理解5条基本经验是对十年创新实践的总结、提炼和升华,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天津特点,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人民的创造,是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对今后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必须不断发扬光大。四是要深刻认识以“三五八十”四大奋斗目标的基本实现为标志,天津的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大势当前,不进则退,迎难而上,就能阔步前进,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因势利导,积极应对,牢牢掌握发展的主动权。五是要全面把握今后十年“把天津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地区之一”的宏伟奋斗目标、“与时俱进,力争上游,抢抓机遇,跨越发展”的全市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体现了工作的前瞻性、创造性和连续性,完全符合时代的要求和天津实际,反映了全市人民求新求快求发展的迫切愿望,是鼓舞人心、催人奋进的,经过艰苦努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六是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大会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快推进依法治市的进程,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的历史使命,总结过去,规划未来,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开创我市人大工作新局面,更好地服务于发展、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三、要深入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要求,把大会精神贯穿到人大各项工作之中
  展望新世纪初的十年,人大工作面临着市场经济的考验、经济全球化的考验,面对着许多新的课题和艰巨繁重的任务。市人大常委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与时俱进,力争上游,抢抓机遇,跨越发展”的基本要求,继续坚持全面上水平的工作基调,继续坚持跨越式发展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经济工作的三件大事,紧紧围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三件事,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把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紧密结合起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抓出新的成效,为天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积极的贡献。
  要在新一届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市第八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规划安排好人大的各项工作,同心同德,团结奋斗,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保证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作用。
  要按照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以全面提高立法质量为中心,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做好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改、废”工作。深入理解、准确把握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我国对外承诺,按照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清理、修改地方性法规,既要严格遵循世贸组织的规则,又要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和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继续探索和拓展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一步推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使制定的法规更加符合天津实际,体现人民的意愿。
  要坚持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坚持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不断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执行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和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法规,围绕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深化经济工作监督和预算审查监督。加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政府加快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改进管理经济的方式,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水平,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提高效率,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要更加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不断丰富代表活动形式,拓展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途径,提高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水平,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围绕常委会的重点工作,开展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深入贯彻实施我市人大代表议案工作条例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改进完善代表反馈意见的方式,组织检查推动活动,努力实现办理工作信息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进一步改进作风,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抓好思想作风建设,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证权力干净运行,永远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牢牢把握创新这个灵魂,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转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前进。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造福百姓重于一切,实现群众愿望先于一切,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倾听群众的呼声,把握群众的脉搏,使人大各项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坚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常委会各项工作之中,既要围绕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做好人大工作进行调研,还要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为市委决策提供参考。不断总结人大工作经验,积极研究和解决面临的新问题,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始终保持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各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和实效性,切实做到标准高、起步早、作风实、效果好,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即将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是继市第八次党代会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会议。要认真贯彻大会指导思想,精心做好这次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服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把这次大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大会,把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变成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同心同德,开拓前进,为实现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