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经营注册商标/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34:20   浏览:8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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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经营注册商标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该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更是一种财产,财产则需要经营才能产生效益。商标当然也是可以经营的,商标可以通过一定的经营手段赋予商标自身较高的经济价值,并通过对商标本身的经营使用为商标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本文粗略介绍如何经营商标。

一、经营商标,先要赋予商标经济价值

普通公众都知道商标具有很高的价值,可以被评估为几十亿、甚至是几百亿人民币。然而再高也只是一个数字而已,没有任何一个商标可以按照评估的价值出售,再高的评估价值也不一定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收益,甚至发挥不了任何经济效用,那么其价值评估只是一个数字而已。

(一)并非所有商标都具有经营价值

尽管国际上对商标已经有非常成熟并获得广泛认可的评估方式,但是笔者还是坚持一些自己的看法,笔者将商标划分几个等级,以分析其价值。

第一个等级为普通的商标,这种商标只具有商标最基本的区别功能,就是让消费者从众多同类型的产品中区别出这是A产品,那是B产品。这种商标就是一般的注册商标,这样的商标可以说没有价值,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不具有经营价值,我国绝大多数商标就在这个层面。

第二个等级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这种商标在一定的区域内或者一定的消费者群体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就是各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我国某些行业的集中度已经非常高,比如电视机生产厂家只剩下几家,每家的商标都是中国驰名商标,但是在同质化的经营中,这种商标也只起到简单的区别产品来源的作用,区别这是“海尔”的产品,那是“康佳”的产品,消费者可能因为任何理由随时改变对产品的选择。笔者认为这些只具有高知名度但没有自己内核的商标也没有太大的价值。

第三个等级是具有一定美誉度的商标,理性的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会考虑商品的质量、易用性以及售后服务等。任何一项只要得到消费者的美誉,将构成消费者选择该商品的理由。这样的商标具有一定的内涵,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同,一个具有良好口碑的商标,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广告宣传作用。这样的商标将具有很高的价值。

第四个等级为具有一定忠诚度的商标,消费者基于商标本身所具有的内涵,对该商标有非常高的认可,有种非它不买的想法,这种商标对消费者具有持久的影响。也可以通过已经建立起来的品牌忠诚,建立企业的优良形象,形成企业忠诚,使得企业在对其它产品行业进行渗透时,得到原先产品品牌的忠诚消费者支持,从而轻松地在新的市场获得一定份额,这种商标具有最高的价值。

(二)经营商标,先要提高其内在价值

只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并没有内涵的商标并没有实际上的经济价值,因为其并不能使消费者产生积极的购买行为,所以这样的商标也没有经营价值。经营商标的首要问题就是赋予商标一定的内涵,提高产品的美誉度,形成一批忠实的消费者群体,赋予商标真正的经济价值。这个是经营商标的基本前提,但也是经营商标中最为困难之处,本文不详细介绍。

二、经营商标,需要新的思维

商标有了知名度就可以吸引消费者购买,有了一定美誉度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具有一定诱导,如果消费者对该商标具有很高的忠诚度,他将成为该商标附着产品的忠实消费者,当然都可以因为产品的销售而给商标权人带来经济效益。这种经营方式是最为常见的,即通过促进商标附着的产品销售带来利益,商标带来的利益以附加值的形式通过产品的溢价表现出来。其实商标本身就能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这个却被人们忽略了。

(一)特许经营,别人帮你赚钱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有明确的定义:“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是非常常见的经营业态,在特许经营中以许可使用商标为主的模式最为多见,我国新的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定义,其实将商标许可使用直接归入特许经营中。在以商标使用许可为主的特许经营中,商标直接能为商标权人带来经济利益,这个比较好理解,现实中操作的案例也很多。

(二)注册商标,虚拟经营的核动力

据国际上的一个调查,到2020年全球的消费者将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用于满足精神、文化的需要,精神需要也被称作是品牌的需要,品牌经营将具有无限的市场潜力。从“派克兰帝”到“美特斯邦威”再到“恒源祥”这都是中国本土品牌经营成功的典范,他们都没有自己的工厂,“派克兰帝”只做销售渠道,而“美特斯邦威”将销售让给了特许经营商,“恒源祥”干脆销售也不做。这是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他们抛开浩繁的生产环节,放弃了销售,因而他们的人员精简到只有几十人,甚至几个人,然而他们牵动的是几十亿、几百亿的年销量,他们坐拥最高的利润。这种经营模式已经超出品牌经营的范围,他们的经营完全被虚化了,这是更新的一种模式——“虚拟经营”。虚拟经营的法宝是品牌,只有品牌才能有这样神奇的力量,为虚拟经营提供了无限的动力,这种动力是核动力。

(三)商标交易,并非寻常的炒卖

我国商标局对个人买卖商标还在限制,本意是为了制止炒卖商标行为,但是商标交易是正常的商务行为。作为全球著名的品牌管理企业——雷恰蒙特(RICHEMONT)是欧洲市场顶级产品的供应商,拥有“江诗丹顿”、“伯爵”、 “万宝龙”、“登喜路”等几十件历史悠久的世界一流商标。但这些商标都不是雷恰蒙特原创的,而是通过收购途径获得的。该公司总经理萨南曾说:“商标是一种竞争工具,收购商标就是收购市场。”有收购当然也会有转让,很多企业因为经营方向的转变等原因致使其一些注册商标不再使用,成为沉淀资产。为此不少地方政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促使这些商标进行交易,将这些沉寂的商标盘活使用。这些商标价值虽然不高,但是与其任由到期失效,不如转让出售多少总能卖出价钱来。

(四)商标融资,证券化的金融资产

尽管商标具有巨大的无形价值,但是在我国商标价值只是一个数字符号而已,无法得到发挥。象“爱多”、“秦池”商标曾经被高估拥有巨大的品牌价值,在企业危难时刻根本没有起到力挽狂澜的作用。尽管商标可以用来融资,法律很早就有明确规定,但是现实中几乎无法操作。主要原因是商标的价值本身是波动的,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第二原因是商标缺乏可交易性,没有商标交易的市场和途径。拥有几十亿元的无形资产却不能获得贷款以解燃眉之急,抱着金饭碗讨饭吃,这个尴尬现象受到了国家发改委、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的共同关注,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使用知识产权融资贷款,并简化有关程序,建立交易市场等。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用商标质押给银行获得贷款2580万元,用商标质押融资贷款正在变为现实。按我国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可以直接作为入资,并且可以占到出资额的70%,商标当然也可以作为入资,将商标作价入资在实际操作中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碍,而且现实中也有很多实际案例。而对商标证券化操作也将在不远的时候可以实现。

三、经营商标,不能忽视法律保护

我国的企业宣传品牌可以一掷千金,不惜争做央视的标王,但是轻视法律上的保护,对于法律保护方面显得相当的吝啬。商标之所以能够成为财产,是因为它是一种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如果权利自己都不重视,法律又怎么会保护?我国的企业显然重品牌的宣传推广,而忽略法律上的维护,这是危险的做法,至少会在以下方面造成重大的损失。

(一)忽略注册,成千古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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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行业,是农村经济的优势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渔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是由于渔业作业地点分散,个体生产经营单位众多,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大,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等,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受水上海上生产运输活动日益活跃以及极端天气事件多发等因素影响,各类渔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改进技术装备,健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十一五”末,扩建新建一批安全避风、配套完善的渔港,使全国海岸线平均200公里以内有一个一级以上渔港,能够为45%的海洋渔船提供服务;在重点渔港配备港口安全监控设备,建设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动态监控系统、渔船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基地和渔业船员培训基地;使重特大渔业船舶事故得到明显控制,事故死亡人数比“十五”末明显下降。到201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渔业安全生产支撑保障体系,渔业安全监管和防灾减灾能力显著增强,从业人员素质有一定程度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加强渔业安全设施和装备建设
  (三)加强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6〕53号)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城乡规划,合理规划渔港建设布局,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尽快形成以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内陆重点渔港为主体,以地方二、三级渔港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新建、改扩建渔港要突出避风防灾功能,提高码头、防波堤和护岸建设质量,完善航标、港口监控系统、港口消防和照明设施、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大力提高渔船安全质量。严格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生产资质的企业,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强化渔船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鼓励、督促企业和渔船船东更新淘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探索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先进渔业船舶,禁止无船舶检验证、登记证、捕捞许可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入海作业。
  (五)积极推进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建设。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完善卫星、短波、超短波、移动电话“四网合一”的安全通信网。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扩大近海和内陆水域无线电信号覆盖范围,远洋渔船要配备卫星电话,为安全信息播发与接收、紧急遇险报警、搜救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加快大中型渔船船位卫星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作业渔船的动态监控和实时跟踪。
  (六)努力改进渔业安全技术装备。研究和鼓励有条件的渔船装备适用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助航设备,提高渔船防碰撞、防触碰能力。加大渔船自救设施设备配备力度,在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的基础上,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提高渔船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渔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七)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生产操作规程。各级渔业部门要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要合理规划渔业作业区,尽可能远离商船习惯航道。在商船航道和渔业作业区域交叉航段、作业渔船密集区域,渔船和商船要严格遵守值班瞭望等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碰撞事故发生。
  (八)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责,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探索在重点渔业乡村建立和推广渔业安全员制度。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法。要以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等场所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加强涉外渔业安全管理。渔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在重点敏感海域的巡航护渔、监管检查工作,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外交、渔政、海事、公安边防、海洋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渔业安全事故。
  (十)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特殊安全强制培训,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加强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内容,重点加强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科学装载、养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
  四、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
  (十一)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和完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气象、海洋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和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啸、海冰等灾害信息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及渔业部门。渔业、海事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无线电台、海岸电台、手机短信等各种渠道,及时将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渔区、渔业企业和渔民,并同时发布渔船避险路线、避险操作规程、养殖人员撤离注意事项等,为渔民提供充分的气象预警和避险信息服务。
  (十二)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制订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特别要根据本区域自然气候条件等,进一步细化渔船和渔业养殖设施防避台风、风暴潮等灾害的预案,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十三)加强渔业救助力量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综合考虑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各级渔业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加强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的辅助救助能力建设,为执法船(艇)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备航制度,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参与海上应急救助行动。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作业,赴中远海作业船队要指定带队指挥船进行统一指挥管理,加强渔船之间的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五、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渔区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规划相衔接的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加大渔港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水上搜救、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力度。对渔港、安全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渔业安全监管、渔民安全宣教培训、海难救助等项目所需投资和经费,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通过基建投资或一般性财政预算大力支持。对老旧渔船更新改造和安全设施配备,有条件的地方要给予政策扶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
  (十五)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一步研究完善渔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以及渔船、渔港和渔业船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快制订事故预防和控制、应急救援和处置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渔船、渔机、网具、养殖机械、渔业通信导航及防灾救生等渔业装备安全标准,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把渔业安全生产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十六)推进渔业安全科技进步。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力度,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上的应用。鼓励渔业企业和渔政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相结合,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大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理论研究,加强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培养渔业安全科研和管理人才。
  (十七)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要充分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鼓励渔船雇主购买船东责任保险,引导和鼓励渔民积极参加保险。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全面落实责任制。渔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认真落实县、乡等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实施责任目标逐级考核制度。强化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立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十九)加强协作联动。农业(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交通运输、渔业部门要完善遇险渔船搜救联动机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处置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渔船事故的善后处理。充分发挥各类协会等中介组织在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引导、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格局。
  (二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渔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平安渔船”、“平安渔村”、“平安渔港”等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特别是渔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渔业安全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请示有关对以黄金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是否比照出口黄金首饰政策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考虑到目前国家对黄金实行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实际情况,自2005年5月1日起,对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黄金价值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50%以上,下同)加工的出口产品,如氯化金、氯金酸晶体或三氯化金晶体(其海关商品编号为2843300090,标准商品名称为“其他金化合物”,出口货物报关单打印的中文名称为“三氯化金晶体”)、AU-Si型纳米级导电胶(其海关商品编号2003年为3824909090,标准商品名称为“其他编号未列名的化工产品”,2004年为3824909030,标准商品名称为“电极浆料”,出口货物报关单打印的中文名称为“AU-Si型纳米级导电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即出口上述产品,对黄金主要原材料部分不予退税,其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对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税。
上述规定的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凡黄金原材料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80%以上的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的交易有无异常之处、供货企业进项发票是否正常及纳税等情况,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