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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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济政发〔20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意见。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供必要的资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应当制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主管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没有完成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评优评先的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可根据需要配备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和预测,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综合管理各类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职权对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负责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指导,对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实施审查及竣工验收。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检查。

 六、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设置110生产安全事故报警专线,及时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按照管辖权限依法调查处理。

 七、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考核、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考核、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八、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操作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依法设置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培训,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在成本中列支。

 九、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管理资格。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一、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以及其它危险性劳动。

 中小学校或校办企业不得将学校场地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十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助,并提供便利条件。

 十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尽快查明事故发生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的性质,分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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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储蓄专业岗位责任制》和《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重要部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储蓄专业岗位责任制》和《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重要部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遏制近年来我行系统违法违纪经济案件上升的势头和大要案的发生,总行于4月12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的部分分行防范经济案件座谈会提出,作为防大案的第一步,要大力加强联行、信贷、信用卡和存款四个大案多发部位的领导和管理。会议纪要对各分、支行和各级业务主管
部门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根据纪要要求,总行综合计划部提出了储蓄专业岗位责任制,信用卡部也提出了进一步加强长城卡业务重要部位管理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基层行、处、所,传达到一线具体操作人员。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此充实或补充,分别贯彻到两项业务的具体
操作人员中去,展开有力、有效的教育和管理。
财会部提出的《关于加强联行管理,防范联行经济案件的通知》已以中银财(94)145号文下发。信贷一部提出的关于加强信贷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信贷人员内部责任制也将陆续下发。各行接到文件后也应按上述要求迅速贯彻到有关的具体操作人员,切实保证其落实。

附:一、储蓄专业岗位责任制(试行)
前言:近年来,由于内部管理工作比较薄弱,发生在储蓄业务岗位的违法违纪经济案件呈上升之势。为了加强对储蓄业务的管理,明确内部人员的岗位责任,做好防范经济案件的工作,现提出储蓄专业岗位责任制下发试行。1988年6月我部编写的《存款业务基础知识》一书,对储
蓄业务的操作程序、核算手续及方法、储蓄会计出纳核算的基本规定等做了比较全面系统的介绍。各单位应以此书的有关章节为基本教材,对储蓄业务人员进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并结合实际,将有关内容分别补充到不同岗位的责任制中,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一、科(股)长岗位责任制
(一)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储蓄工作规章制度和上级布置,安排好本科、股、组、所的工作,做到月初有安排,月末有检查,季有小结,年度有总结,确保本、外币储蓄存款任务的完成。
(二)每月要有三分之二的时间深入所、柜,掌握业务活动情况。督促和考核各个时期计划的完成和政策原则、规章制度的执行。加强宣传工作,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储蓄人员的服务态度,提高核算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及时掌握储蓄存款业务的各类数字和变化情况,职工收支、储源变化、群众思想动态。熟悉历年储蓄利率变化情况,掌握业务技能和操作规程。
(四)加强科、股、所、柜的内部管理,不定期地检查储蓄所的现金库存,做好各种资料的积累,抓好定额定员管理和业务量统计工作。
(五)加强对储蓄承包所的管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审核、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六)认真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组织职工的政治理论、文化学习和业务学习,开展岗位练兵和劳动竞赛,不断提高储蓄干部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开展谈心活动,帮助职工解决一些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二、所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以身作则,团结同志,做好全所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生活,组织全所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领导全所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储蓄业务的方针、政策、原则和规章制度,大力开展储蓄业务。
(三)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按照钱帐分管,章证分管等制约制度的要求,合理安排劳动组合,开展宣传,文明礼貌办所,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加强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成和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组织、检查、考核储蓄人员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发现违章违纪现象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向上级报告。加强对职工的管理和考核,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督促其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五)抓好本所核打帐务、结息、安全保卫工作,每月检查库存并做好记录。
(六)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三、外勤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组织开展储蓄宣传工作,深入街道和单位,向职工进行勤俭持家、节约储蓄,支援国家建设的宣传教育,依靠社会力量,发展宣传员,建立宣传网,经常开展活动。
(二)负责对储蓄代办员的组织和辅导工作,协助代办员开展业务。
(三)深入调查研究,积累资料,掌握辖区内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职工、居民收储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单位、居委会基本情况的资料卡,摸清储源。
(四)认真抓好街道、单位互助储金会和零整集体户的发展和巩固,搞好预约、代储、退分工作。
(五)积极宣传组织工资转储和个体户存款业务。
四、检查辅导员岗位责任制
(一)经常深入所辖储蓄所巡回检查储蓄政策、原则的贯彻情况。
(二)检查帐务管理和核算手续是否都按《储蓄网点管理暂行办法》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的规定办理。
(三)检查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公章、私章、挂失档案和库存现金等管理是否都按规定要求办理。
(四)对帐务管理好、核算无差错的储蓄所要帮助总结经验推广,对帐务核算经常出差错的储蓄所要找出原因,具体帮助、辅导,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在检查中发现小的差错,要及时纠正,作出记录,发现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反映,迅即查清处理。如果领导拖延不理,可以越级向上级反映。
五、记帐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储蓄政策原则、会计出纳核算制度及操作规程,负责接办各种存款、取款、挂失、托收手续。审查存单、存折,办理制票开单,登记记帐,计算利息,做到核算正确、内容完整,书写整齐,符合规定要求。
(二)清点存款、复核付款、坚持先收款,后开存单(折),并记分户帐。付款先复单、折、帐,计算利息,后付款。坚持与储户交接作到四清:问清、点清、交清、笔笔清。交接班复点现金,做到不错不乱。
(三)负责管理储蓄分户帐,经常整理帐卡,修饰帐垛,保证帐页整齐清洁,并及时整理装订销户和满页,按规定入库。
(四)分科目扎平,汇总当日动户帐,编制营业汇总日报表,记载开销户、挂失、托收登记簿,装订保管挂失申请书,按时上交入库。
(五)每月组织核打各科目分户帐,及时处理帐务悬案,答复查询,确保帐务不错不乱。
(六)负责柜台业务情况变化的分析,积累存款变化的资料,做好柜面宣传和服务工作,有问必答,热情接待,文明礼貌。
(七)负责领取和保管空白重要凭证,每天营业终了进行核对。
(八)负责安全防范工作,下班时,对门窗、帐箱、保险柜、办公桌抽屉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问题不能解决的,应立即报告领导。
六、单人收付操作员岗位责任制
(一)按规章办理开户、清户、存款、取款、转帐等每一笔业务;
(二)审核客户填写的存、取款凭证和开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规范;
(三)负责鉴别货币的真伪及是否流通中货币,防止误收;
(四)核对和整点现金,及时领、缴库存现金,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限额;
(五)负责电脑终端机的操作,按业务性质做电脑交易,做到“上机签到,下机签退”;
(六)做好对经办业务的帐、折、传票、取款方式的自我复核;
(七)大额现金的存、取款业务和更改取款方式手续,按规定经复核或主管授权办理;
(八)挂失、冻结、错帐更正、换折、更改密码、更正存折号码和取消帐户状态等特殊业务,经主管授权办理;
(九)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业务用章,做到“人在章在,人离章锁”;
(十)妥善保管和使用电脑操作磁卡,不得将磁卡随意交予他人使用;
(十一)妥善保管和发出存折,每天使用情况通过表外科目核算,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十二)记载现金尾箱库存登记簿,经交叉复核和责任人检视大数,并在登记簿上签章确认,监督加锁加封后,按规定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十三)分类核打存、取款凭证,核对传票与电脑打印的总数,如是通存通兑业务填制跨行代收付传票;
(十四)凡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现金或其他差错事故,柜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十五)应柜员的休假,必须把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按规定移交给领导指定的接收人;
(十六)尾箱互相调拨现金,必须符合核算手续并经责任人盖章。
七、出纳(复核)员岗位责任制
(一)贯彻出纳制度,办理现金收付、出入库,负责付款,主辅币搭配得当。
(二)审核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对填制不合规定的凭证要退回重做。经手现金笔笔与凭证、存单、存折核对相符,坚持营业终了碰库制度,保证现金不错不乱,发现差错,要积极组织查找,并及时报告领导。
(三)复核记帐员经办的凭证、帐卡、利息、报表的数字和手续,审核开销户、挂失、托收登记簿,保证帐折、帐款、帐实、帐卡、帐表相符,总帐与分帐相符。
(四)按规定保管、使用各项业务公章,做到人离章锁。按规定签署各种凭证。
(五)积累业务资料,登记差错事故,研究改进工作。
(六)坚持交接班制度。认真清点库存款,入库款项专册登记签收。
(七)提高警惕,向破坏、伪造人民币的行为作斗争。营业终了检查柜、屉、门窗、电源,将公章、铁柜钥匙一并入库保管。
八、现金尾箱安全责任人岗位责任制
(一)每日营业终了,尾箱必须经过双人盘点核对(属单人操作的必须进行当面交叉复点),经办、复核签章认可后,经责任人检视大数并签章,监督加封,加锁入库保管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尾箱金额不得超过限额。
(二)责任人必须有指定的接替人,责任人不在位时,由接替人代行其职责。
(三)必须坚持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出入库房必须双人同出同进,库房必须配备正付钥匙,并指定专人保管。任何情况下(包括节假日和中午)严禁营业厅内单人对外办理出纳、储蓄业务。
(四)库存尾箱互相调拨现金,必须符合核算手续并通过责任人签字批准。
(五)尾箱现金必须坚持每天与会计核对帐务,平帐后方能离开。
(六)本外币现金和有价证券出入库,必须填制出入库凭证,双人互相签章确认。
(七)责任人必须每月至少查库一次,并做好查库记录。
九、汇总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编制管辖储蓄所营业日报表,全面核对各储蓄所日报表的各项数字,现金及空白重要凭证的库存和其它应监督的事项。
(二)逐日综合编制储蓄科目汇总传票向会计部门并帐。
(三)负责托收登记收发,挂失书的登记保管、装订、入档工作。
(四)负责检查和了解储蓄所(代办所)帐务处理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对他们进行业务辅导,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协助各所查错帐,及时向领导反映。
(五)负责统计资料。按时登记、统计本处及储蓄所的各项储蓄业务数字,编制月、季、年度业务报表,建立业务档案,积累业务资料。
十、事后监督岗位责任制
(一)按照储蓄政策原则、会计法、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和有关规定,全面审核储蓄所(含代办所、联办所)日报表各项数字、各种会计凭证和帐表,发现错误及时查询纠正。
(二)审核利息计算是否准确。
(三)每季核打帐务,做到总帐与分户帐相符,不错不乱。
(四)认真、完整、及时记载挂失、查询、差错等各种登记簿、卡。
(五)监督完毕的各项帐、单、表报按日顺序保管,每月装订,按时入库。
中国银行综合计划部
1994年5月23日

附:二、进一步加强长城卡业务重要部位管理的意见
根据部分分行防范经济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要求,为了加强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防范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特重申和制订如下规定,请各行严格贯彻执行。
一、长城卡空白卡的领用、保管及打卡发卡的有关制度
(一)领取空白卡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派双人携带证明前来领取。对空白卡的管理应视同现金管理。各分行领取空白卡后要入保险柜专人保管,出入库空白卡均应按规定作表外科目收付传票。
(二)客户申请办理长城卡必须完整填写申请表及有关资料,然后经资信调查部门及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打卡。持卡人填写的有关申办长城卡资料,作为档案予以保管。
(三)打卡前必须填制一式三联制卡清单。打卡清单上要清楚填写持卡人姓名(中文及拼音)、性别、卡号、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发卡行名称等,打卡清单需由制单经办人、复核人、信用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凭此制卡清单如数领取空白卡进行打卡。
(四)空白卡的保管、缮制打卡清单及打卡三项工作要由三位人员分别负责,做到既有联系又相互制约。
(五)凡需到兄弟行进行打卡时,必须双人携带工作证或身份证、介绍信和填制完毕的打卡清单。凡手续不全者,兄弟行有权拒绝打卡,打制完毕的卡必须认真签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返回途中应注意安全,并及时返回原地,办理交接手续。
(六)客户领卡时,应出示身份证、交款回单(备用金或保证金)。经办员核实所开户款项到帐后,请持卡人在登记簿上签名方可发卡,并要求本人当面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处签字,一般情况下,他人不得代领卡。
(七)收回的旧卡及打出的废卡,应立即剪角或打洞作废,并应按总行长城卡业务手册中有关规定列帐妥善保管,定期进行销毁。
(八)如信用卡发生丢失被窃事件,应立即向部门领导或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以降低风险系数,确保信用卡业务的安全。
二、关于打卡机管理的规定
打卡机是开展长城卡业务必备的重要工具,为了确保安全,打卡机的操作、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循如下规定:
(一)凡具备打卡机的分行,应设有单独的打卡机房,非打卡机操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进入机房内,机房要保持清洁干净。凡不具备打卡机专用机房的分行,打卡机的安放应选择安全洁净的房间,打卡完毕及时关机上锁,进行安全检查无误后方可离机,小型台式打卡机也可放入
特制的柜内上锁保存。
(二)打卡工作是一项具有保密性工作。因此,必须配备政治上可靠,严守机密,有高度责任感的正式职工担当此项工作。
(三)打卡工作必须双人完成,相互制约,打卡机房应双人入室、双人开机、一人经办、一人复核、双人关机、双人离室,操作人员在操作期间临时离开机房时,应停机上锁。
(四)打卡机钥匙用毕必须入库保管,任何人不得将钥匙带离银行。
(五)打卡完毕后,操作人员必须填写“打卡机操作记录”,并将打毕的卡按交接手续交付发卡人员。“打卡机操作用记录”连同“委托制卡清单”归类存档。
三、授权中心职责
(一)总行设授权总中心,24小时授权值班,负责全国信用卡授权业务的管理,并提供长城卡代授权服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须设立地区授权中心,负责辖内信用卡授权业务的管理,辖内发卡行长城卡的代授权及本行卡的授权等业务,须设立专门的授权室和专职授权人员,配备授权业务专用电传、IDD电话、传真及电脑,并建立24小时授权
值班制。以无线电话(大哥大)代替正常的授权值班,只能作应急办法,并应配备专职授权人员。
(三)各发卡行都须设立授权中心,负责本行卡的授权,外地行长城卡在本地的授权转递等的授权业务。并须配备授权专用电传、电话、电脑等设备,提供早8∶00—晚6∶00(包括中午及节假日)的授权服务。有条件的发卡行应安排24小时授权值班。地市级发卡行须设专门的
授权室和相应的指定的授权人员。
(四)授权中心为信用卡授权业务重地,非当班或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须登记。授权室应人离时及时上锁,以确保授权工作的安全。
(五)授权中心人员的号码要严格保密,定期更换并按规定备案,不得串用、顶用,严防他人冒用。
(六)授权中心对每笔授权都要记录,记录要完整,手续要健全,当班人员签字,领导要核查签字。授权记录按规定保存至少一年。
(七)授权中心应设一名负责人。负责人应加强对日常授权业务的监督检查。授权人员应定期进行轮换。
(八)授权中心人员应严格按章操作,凡违章操作,越权行事,造成风险损失的要立即调离授权岗位,并视情况予以相应处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九)各行应关心授权中心人员生活,积极研究解决好授权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行应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值班补贴。
四、授权人员岗位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努力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树立“客户第一”的思想,开展文明优质服务,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声誉。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维护国家和中行的利益。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授权业务内部掌握的细节或手续。
(四)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五)不断学习业务、外语和技术知识,苦练基本功,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六)认真做好授权业务,完善授权记录日志(保留一年)及客户投诉档案。
(七)值班时间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八)认真维护授权机器设备,保持设备的完好畅通。
(九)遇到疑难问题或突发情况,要立即请示值班经理,以确保授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遵守劳动纪律,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须在当班前10分钟到达。



1994年5月21日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

四川成都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
四川成都
1991年6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 1991年9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8年5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
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
附属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
可以是公民(自然人)。
第四条 成都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房地
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
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主管所辖城区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持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和拆迁安置方案,向房屋拆迁主管
部门申请并领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
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单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领得《代办拆迁
许可证》后方可代办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订立后,可以办理公证,并送房
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其拆迁协议须
经公证。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和补偿,严格履行当事
人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书面协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按规定时间拆迁,不得拖延或阻挠。对无正
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
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拆迁当事人如对房屋安置、补偿持有争议,由当事人申请有批准拆迁的房
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可以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已作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
行。
第七条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和面积的认定,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
书记载为准。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
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变更、房屋的估价,由拆迁人或委托的代办单位申请
房地产管理机关统一办理。
第八条 用地范围内已予补偿的被拆除房屋,处置权归拆迁人。
第九条 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户口、生活供应关系的转移和学生转学
等,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凭被拆迁人的《拆迁通知书》给予办理。

第二章 城市居民住房的拆迁
第十条 拆迁人或代办拆迁单位凭《拆迁许可证》到拆迁所在地的街道办
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对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进行登记。拆迁人凭《拆迁许可
证》,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用地范围内户口的迁
入和分户,被拆迁人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拆迁城市公有住房或私有住房,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应作合理
补偿,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允许被拆迁人向拆迁人购买被安置的房
屋。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
或者不足所拆除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按照国务院《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拆除住宅房屋的面积安置以及对按照原面积安置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
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的办法,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安置住房:
正式户口不在本城市者;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实际未居住者。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自愿换房,必须在领到住房通知单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住房的,由拆迁人发给过渡补贴
费;自行解决确有困难者,由拆迁人解决,不发给过渡补贴费。
临时过渡期,从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半。逾期,过渡补偿费加倍发
给。
被拆迁人一次定居安置的,由拆迁人发给一次性搬迁费;先过渡再定居安
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第三章 非住宅房屋的拆迁
第十五条 拆除各种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用基本相同建筑面积的房屋与
房屋所有人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在相等面积内,分别核定房价,被拆除
房屋以房地产管理机关估价为准,新安置房屋以新建房屋基本造价为准,互相
结算。超出被拆除房屋面积的部分,按非住宅商品价购买。
房屋所有人不要求被拆除房屋产权调换和安置的,作价补偿的金额,由拆
迁人按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十六条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安置地点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出租的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使用人
迁入新安置用房后,可重新议定租金。
第十八条 拆迁商业、生产用房,拆迁人应安排过渡用房,也可由被拆迁
人主管部门调剂安排。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拆迁人给予房屋使用人适当
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以拆迁封户前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
合同、营业执照记载的使用性质为准。

第四章 其他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拆迁
第二十条 拆迁中应保护名胜古迹、文物。
对有价值的古建筑、寺庙和教会房屋,需要拆除后恢复的,拆迁人应异地
修复。
第二十一条 拆除人防工程、环卫以及各种管线等公共设施,拆迁当事人
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可在经济上给予奖
励。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不履行或单方变更拆迁安置协议造成损失的,由拆迁
人负责经济赔偿,并对拆迁人处以罚款。
被拆迁人不按期搬迁或不履行拆迁安置协议造成损失的,由被拆迁人负责
赔偿,并对被拆迁人处以罚款。
代办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取消代办拆迁资格,并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
失的,由代办拆迁单位负责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和罚款,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决定和执行。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
政。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
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据本
条例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