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22:41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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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韶府令第97号)



《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韶府规审[2012]6号)已经2012年7月1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市长 艾学峰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土地、资金等重大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指已列入全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在建和新开工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应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业和社会民生项目的投资规模为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生态发展的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以及市政府重点关注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申报项目必须具备当年开工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形象进度、资金筹措、工作措施等;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环保、安全生产、土地、规划、节能评估等相关审批文件。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每年8月30日前向市重点办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办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方案的初步意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市政府下达执行。
第六条 申请列为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列入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重点办提供一站式服务。优先保证建设用地(每年安排不少于省下达我市用地指标总量的二分之一),在安排配套资金、调控资金、引导资金及申报争取上级扶持资金时优先安排、重点支持,电力、交通、通讯、供水、供热、供气等生产要素由市重点办统一协调。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挂点联系制。每个重点建设项目有一名市领导挂点联系,有一个责任单位,有一名责任人,有一名联络员。挂点联系领导对该项目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责任人,负责所联系项目的具体协调工作,并指派专人为联络员,为重点项目做好具体服务。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倒逼责任制。市重点项目计划下达后,责任单位必须落实项目重要的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制定科学的倒排时间表报市重点办。市重点办根据倒排时间表,及时反馈工作进度。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办公会制度。由市政府领导主持每月中旬召开一次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办公会议,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的统计和信息报送制度。市重点办负责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信息档案,及时掌握并发布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每月底向市重点办报送当月项目的投资完成、建设资金到位、工程形象进度、存在问题等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施工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督查制度,由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会同市监察部门、市政府督查办等单位依法开展稽察,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考评以激励为主。凡项目进度快、安全施工好且完成年度投资额目标的项目,对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含挂点联系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联络人、主要协办单位负责人、项目业主负责人等)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凡不重视重点项目建设、责任不落实,且项目进展缓慢、完成效果不理想的有关单位,扣减项目所在地次年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对重点项目建设综合评定后三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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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外经贸资字(20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做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准备工作,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的开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出口经营权
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
(一)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二)申请前连续二年,在税收、外汇和进出口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从事国际贸易的专业人员。
二、扩大母公司为生产型集团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经营权
关于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或进口试销产品等问题,按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外经贸部2001年第1号令)执行。
三、允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为进行其研发产品的市场测试进口并销售少量其母公司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
(一)进口的母公司产品为研发中心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产品的市场测试产品;
(二)进口量与市场测试目的相适应。
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开展上述进出口业务,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开展上述进出口业务的情况应按年度向外经贸部备案。
特此通知


2001年7月2日

2008年农药延续核准企业名单(第一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42号


经审核,现将2008年第一批农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公布如下:
一、同意江西电化有限责任公司等5户企业延续核准其农药原药生产资格。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有效期为5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三、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逾期未通过延续核准的企业其获得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自动取消。
四、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不准转让,企业更名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本次延续核准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10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500万元,鼠药制剂、分装、卫生用药企业2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需重新核准。
六、本次延续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核准的依据。
附件:2008年农药延续核准企业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五日
附件:
2008年农药延续核准企业名单(第一批)
序号
省份
企业名称
核准生产类型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1
江西
江西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原药
乐平塔山
乐平塔山
2
江西
江西绿田生化有限公司
原药
余干县黄金埠镇
余干县黄金埠镇
3
江西
宜春信友化工有限公司
原药
宜春市城东文笔峰
宜春市城东文笔峰
4
江西
海利贵溪化工农药有限公司
原药
贵溪市城北
贵溪市柏里工业区
5
江西
江西日上化工有限公司
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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