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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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宜昌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3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有明

2007年4月28日


宜昌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标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住在本市的残疾人,平等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优惠待遇,并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三条 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减半收取职业资格鉴定费用。
残疾人参加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两次以内由残联承担培训费和职业资格鉴定费用,并给予生活补贴。
城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达到10%以上。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盲人按摩人员必须占从业人员的50%以上。
第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的工种和岗位时,应当照顾残疾人的生理特点。残疾职工的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同工种其他职工。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征的税款的60%用于发展生产,40%用于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第五条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残联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其社会统筹进行补贴,对残疾大学生予以一次性扶持。
第六条 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在技术培训和指导、农产品销售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残联、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实施科技扶贫助残活动,扶贫开发部门在资金上优先给予扶持,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优先提供小额信贷。
第七条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必须招收辖区内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轻度智力残疾儿童、低视力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
第八条 对考上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残联给予一次性奖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对考上高中(职高)、中专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残疾人到县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残疾等级鉴定,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鉴定费用最高不超过50元,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不超过30元。
城区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纳入城区惠民医院优惠对象范围,享受有关的医疗优惠待遇。
第十条 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代步使用的机动车辆免征公路养路费,免费办理车辆登记。
第十一条 残疾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落户等户籍手续,免收除户籍簿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残疾人免费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家庭安装供水、供电、供气等生活设施,凡申请安装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费用适当优惠。
第十三条 确保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的家庭,适当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去世后,殡葬事业单位免收尸体运输费和火化费。
第十四条 接受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到有关单位查找证据,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并免收一切费用;依法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减半收取鉴定费用。
第十五条 残疾人参加市以上组织的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其在排练、训练、演出和比赛期间的工资、福利由所在单位足额发放。对农村残疾人和城镇无业、个体从业的残疾人,由残联及相关部门发给误工补贴。
第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和本办法规定,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优惠待遇而未给予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县以上残联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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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发〔2007〕2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泸州市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此必须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应针对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根据搬迁安置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搬迁安置实施方案,拟定详细计划和步骤,认真组织实施。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紧密协调配合,特事特办,简化办事程序,减免相关费用,努力为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做好服务工作。属集中搬迁安置的,国土、规建、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认真做好搬迁农户新居房、水、电、路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搬迁户修建新居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在主汛期来临之前,将今年规划搬迁安置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全部安全迁离危险区。
三、落实配套资金。市、区县配套资金要抓紧筹措落实。省、市、区县三级补助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实行县级报帐制。各地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共同履行好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此件从网上发出)


泸州市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
搬迁安置实施办法
(试行)

泸州市地处四川盆地南缘向云贵高原过渡地带,地势起伏大,地质构造复杂,特别是长江以南中低山区,坡陡谷深,在暴雨影响下,极易诱发地质灾害,属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呈现点多面广、突发性强、危害大等特点。特别是夏秋多雨季节和采矿活动频繁的地区,经常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据调查,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多达700多处,涉及数千农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地质灾害已成为影响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为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迁离危险区域,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及泸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防患于未然,预防为主,治理与避让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十大惠民行动”的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市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稳步发展。
二、组织与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搬迁安置工程的领导,市、区县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搬迁安置工作领导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财政、农工办、民政、扶贫、规划建设、农业、水利、交通、林业、救灾、监察、审计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组负责协调和统筹解决搬迁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主要责任部门将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签定目标责任书,自上而下严格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搬迁安置任务,因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搬迁安置原则
  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搬迁安置工作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根据辖区内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灾害威胁的轻重缓急程度,分年度制定搬迁安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付诸实施。
(二)搬迁安置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三)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其危险区群众的避险搬迁安置以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四)因采矿或其他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其危险区群众的避险搬迁安置纳入统一规划,由诱发地质灾害的单位负责搬迁安置费用。
四、搬迁安置工作准备
(一)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域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是指通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委派的地勘专业队伍进行调查并列入《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在《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完成以后新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区,依照有关规定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并经补充调查后,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认定。
(二)编制搬迁安置规划和实施方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编制辖区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并分年度编制“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年度“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1. 搬迁安置农户基本情况,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原居住地的村、社、组,灾害隐患点情况,拟搬迁安置地点等(见附件1: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户情况汇总表);
2. 搬迁安置工作进度安排;
3. 组织领导机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 相关保障措施;
5. 资金筹措、安排使用计划;
6. 地勘单位对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地质灾害(补充)调查与区划成果的意见;
7. 农户自愿搬迁安置申请表。〔凡列入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搬迁规划的农户,由农户填写《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农户自愿搬迁安置申请表》(附件2),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三)新宅基地选址
新宅基地选址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新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农村建房用地标准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
2. 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建设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及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尽量少占林地;
3. 必须符合地质灾害(补充)调查与区划成果,必须避开地质、洪涝等灾害危险区,避免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4. 新宅基地应尽量在社(组)内调剂以降低修建成本并尽可能地方便搬迁农户的生产和生活;
5. 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凡有条件集中搬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电力、民政等部门作好统一规划。
五、搬迁工作步骤
(一)制定搬迁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域年度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和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乡镇搬迁安置实施办法,针对危险区域和灾害区域每户农户的具体情况,分户制定详细的搬迁方案。乡镇人民政府的搬迁安置实施办法应载明各搬迁户的拟搬迁地点、用地地类、用地面积、房屋结构、开竣工时间、搬迁安置方式(集中或分散)、搬迁时间、过渡方式等具体内容,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必须保证各搬迁户在主汛期来临前全部迁出危险区,并避免再次因地质灾害造成损失。
乡镇人民政府对搬迁户要建档建卡,实行每户建卡专档管理。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搬迁户实行搬前、搬中和搬后全程服务和管理,全面系统地实行计算机建档。
(二)宣传和动员
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搬迁安置工作前应召集列入年度搬迁安置规划的村社干部和农户进行宣传动员,务必使搬迁农户和所在的村社干部知晓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搬迁安置工作的目的、意义、原则、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要求等。
(三)搬迁安置方案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搬迁安置工程要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将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中各搬迁户的拟搬迁地点、用地地类、用地面积、房屋结构、开竣工时间、搬迁安置方式(集中或分散)、搬迁时间、过渡方式、补助金额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四)签定协议
搬迁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农户与乡镇人民政府签定搬迁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农户搬迁安置方式(新建或购房)、拟搬迁地点、开竣工时间、搬迁时间、过渡方式、按时复耕承诺、资金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
(五)搬迁与过渡
搬迁户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搬迁安置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迁离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将可移动的财物以及尚可利用的建筑材料拆运至指定的安全地带存放。农户搬迁后,立即将原居住房屋拆除,能复耕的应立即复耕。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在该区域设置地质灾害危险区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行人绕道通行。
从迁离地质灾害危险区至搬入新居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方式原则上采取投亲靠友解决居住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安全区域设置临时避险点,供无法解决过渡期居住问题的搬迁户临时避险居住。
(六)搬迁过程监督检查
在实施搬迁的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应派人到村社进行检查督促,并解决好搬迁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确保规划搬迁的农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迁离危险区域。
对个别列入搬迁规划而又拒不搬迁的农户,应多做宣传、说服工作,经多次做工作仍不搬迁的,农户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呈交自负其责的书面申明。但在主汛期和地质灾害易发期或该区域已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时,为确保农户人身安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之规定,可将其强制迁入临时避险点,直至渡过危险期。
(七)检查验收、兑现政府补助经费
搬迁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逐户进行验收并填制搬迁验收表,经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标准直接将政府的补助款发放给农户。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搬迁安置所需的资金以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省、市、区县三级财政分别按8000元/户、2000元/户、1000元/户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农户自筹。
搬迁对象属于列入“移民扶贫工程计划”、“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计划”或其他补助搬迁项目的,各渠道补助资金应合并打捆安排使用,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区县财政在安排救灾资金时,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和集中搬迁安置的应有所倾斜。
各级补助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和“县级报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各区县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搬迁安置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
七、部门协调与配合
各级国土、财政、农工办、民政、扶贫、规划建设、农业、水利、交通、林业、救灾等部门要相互协作,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为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搬迁安置工程做好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搬迁安置工程及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违规、违纪、违法和坑农、害农、劳民伤财等事件的发生。
八、工作总结
搬迁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在30日内将搬迁安置工作完成情况、建档情况、经验、存在问题、工作建议及下一步搬迁安置的初步方案等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户情况汇总表
2. 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农户自愿搬迁安置申请表

http://www.luzhou.gov.cn/zhengwu/UploadFiles_2450/200706/20070606174214993.doc

MBO:中国商人的最后一次大规模“公海捕鱼机会”

李华振 武奎元


本文原为《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杂志2003年12期刊发的专稿



中国的市场经济和商人阶层都是从“公海鱼场”发展而来的,这一点与西方很不相同。庞大的国有经济从整体上来看,是个养满了“休克鱼”的公海鱼场,几十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中国经济的大海要想健康地与国际经济的汪洋互通互联,绝不能再维持这种“休克状态”,必须把这个公海鱼场向外界开放,引入新的水源、空气和养料,才能把休克鱼救活。
从1978年至今,这个公海渔场已经为中国商人们带来了20多年若干次或大或小的公海捕鱼机会。
目前正被热炒的“国有企业MBO改革”可能不是最后一次公海捕鱼机会,但绝对是最后一次“大规模的”公海捕鱼机会。
“公海渔场”再度面临“休克威胁”
中国的公海渔场曾经几度经历休克威胁,为了对付休克困境,每次都把一批公海里的“鱼”转给外界的非公海渔场去养(主要是中国商人们的民营渔场,也有一部分转给了外资渔场),通过非公海渔场的活力和增产,从而在整体上保持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大势。
这次,公海渔场又遭遇了新一轮的休克威胁。进入21世纪以来的3年里,中国市场经济突然“状态不佳”起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的“集体地震”,丑闻不断、败绩连连;二是国有企业的“批量滑坡”,短期明显好转的可能不大。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是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的最重要主体,前者是“排头兵”,后者是“主力军”。但现状却是:“排头兵”的头抬不起来了,成了“缩头兵”;“主力军“的队伍不武了,成了“病力军”。
中国公海渔场这次休克的根本“症状”是公司治理结构出了问题,而在这个“症状(标)”的背后,其“病因(本)”则是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不够发达完善,以中产群体为核心的商人阶层的力量不够强大。由于中国目前的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从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所以,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实际上都可以归结于一点,即几十年的国有企业传统之固疾仍然没能得到完善的解决。
科斯定理能合理地解释中国公海渔场的这次休克:由于国家本身并不是一个生命体,它无法像“自然人”那样去监管自己的财产。因此,“国家所有权”最终还要由具体的某个(些)人去行使。这样就产生了“国有企业双重代理风险”,即:经营者代理进行企业经营,会产生“经营者代理风险”;主管部门及官员代理行使国家所有权,会产生“所有者代理风险”。
在中国目前的国有企业和大多数上市公司里,不仅经理是“被雇佣者”,连本应由所有者担当的董事、监事也绝大多数是“不具有所有人身份的被雇佣者”!他们都被国家雇佣——且不同于西方的“市场化雇佣”,而是一种掺杂了浓厚的非市场化因素的“特权式雇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目标并不完全与公司、所有者(即国家)的目标一致,他们的行为价值取向有时候与公司及所有者的利益产生冲突、甚至完全背道而驰。对于他们而言,公司及所有者的利益只不过是一种“外部性因素”,并没有“内部化”为他们自己的切身利益。在“经济人理性”之观念下,董事、监事、经理就会利用各种法律的、产权的、管理的、监督的空档,来谋求私利的最大化。
国企改革需要再次鼓励商人们“公海捕鱼”
20多年来,中国的国企改革一直沿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向进行,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市县、从官方政策到学者研究,都津津乐道于“两权分离”。但20多年的实践却表明:两权分离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最明显的例证就是上述的我国公海渔场面临又一次休克威胁。是什么原因导致国有企业两权分离的失灵?
实际上,我国长期以来所进行的国企两权分离之改革,仅仅是廓清了政府与国企之间的关系,而没有理顺主管官员及经营者与政府及国企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政府与国企,二者都是组织机构而非自然人,只不过一个是“大”组织机构、一个是“小”组织机构。社会学表明,组织机构本身是没有生命、没有意志的,它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去进行思考决策,所以,政府与国企都不能“直接”维护自身的利益。归根结底,还必须由主管官员和经营者“代理(代表)”政府及国企来进行决策。在“代理”的过程中,主管官员和经营者就会在外部性因素(即政府及国企利益)和内部化因素(即他们自己的利益)之中,关心后者而牺牲前者。
国企的真正症结在于它没有解决好“自然人”(即主管官员和经营者)与“组织机构”(即政府和国企)之间的利害关系问题,没有在“自然人”与“组织机构”之间搭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包括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没有使二者的外部性与内部化相趋同。两权分离之改革,仅仅在这个大的组织机构(即政府)与那个小的组织机构(即国企)之间进行,而没有深入到自然人与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之深层。
因此,两权分离在中国已经基本上走到了尽头,不可避免地成了秋风中的落叶。于是,MBO就取代了两权分离的地位,成为新一轮国企改革的主角。MBO,英文Management Buy-outs,中译“经理层收购”或“管理者收购”,是指管理者(层)用本企业的资产作担保来进行融资,再用融来的资金收购本企业的股份或分支机构,从而达到控股或参股本企业之目的,使管理者由雇员变为所有者。在西方,它是一种资本运作方法,曾在西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用用。例如英国,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后,大力推行“国企民有化改造”,曾借助于MBO方式来进行。
MBO的确能治国企之病,是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良方,是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它最大的贡献在于两点:
1、使国企经营者由“纯粹的代理人(打工者)”变成了所有者,实现了国企的虚拟私有化改革。MBO之后,经营者拥有了企业股份,企业的利益对他们而言,不再是纯粹的外部性因素,已经成了内部化因素。这就会促使他们以“关心自己切身利益”的心态来积极维护企业利益,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经营权代理风险”。
2、巧妙解决了经营者自有资金不足的难题。过去,我们在实行“高级人才持股计划”、“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等改革措施时,遇到的最大难题是经营者缺乏足够的资金来购买企业股份。这导致许多改革措施无法执行,因而收效甚微。现在,MBO巧妙解决了这一难题:它允许经营者用本企业的资产作担保来进行融资,再用融来的资金收购本企业股份。
“公海捕鱼”并不是挖国家墙脚
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观念,一提到“公海捕鱼”,许多人就想到这是不是在“挖国家的墙脚”?要判断这个问题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看它是不是为中央政府首肯的;二、看它是不是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当“公海捕鱼”能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时,它就是合理而且合法的。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央政府的积极推动下,中国曾发生过数次“公海捕鱼”,从总体上来看,每次都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实际上,放眼整个世界,几乎每个立志要走市场经济之路的国家都在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公海渔场向民间渔场开放、改造,区别只在于速度和程度不同而已。
为什么要鼓励商人们一次又一次的“公海捕鱼”?这是一个重大的政治经济学问题。要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知道“商业”和“商人阶层”在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关于商人,在古代的自然经济里,被贬为“无商不JIAN(奸)”;但自从进入市场经济以来,它已经变成了“无商不JIAN(坚)”——现代社会如果缺了商人,就难以坚实长久,最有力的例证是前苏联,它虽然曾与美国一样成为世界超级强国,但由于它实行的并不是市场经济,商人阶层几乎不存在,所以,到头来,它无法象美国一样“因商而坚”,未到百年,就已经隐入了黑皮史书里。
历史已经证明,人类社会要想以更快的、更常态的速度向前发展,必须走市场经济之路,而市场经济必须要求合理的社会分层和财富分化。中国目前所缺的就是这一点。通过一次次的公海捕鱼,逐步使经济资源通过经济及法律上的技巧性操作转移到商人阶层手中,这是为市场经济扫清路障。
所以,当我们打开电视,在珠三角和江浙地区的电视频道里看到“发挥带头作用,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做出贡献”的公益广告时,不必再感到丝毫的惊诧和不解。
当然,公海捕鱼也必须有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反面的例子是俄罗斯,俄罗斯实际价值超过1万亿美元的500家大型国企,只卖了72亿美元。俄罗斯进行圈资运动时,由于不具备完善的法治环境、社会监督、人文观念(主要指市场等价交换的观念)等条件,其圈资运动的结果是权力腐败,是“官僚瓜分国企大蛋糕”。剧变之后,国有资产原来谁在管理,就归谁占有,结果出现了“官僚私有化”和“官僚资本主义”。结果,它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相反,由于国家对经济的整体控制能力严重降低,从而直接动摇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民主和政治稳定之基础。这种“不当的圈资运动”使俄罗斯陷于长期衰退之中,使它从一个超级强国沦落到目前的状况。
MBO:从“视为偷鱼”到“公开捕鱼”
MBO在中国的主流意识里已成为一种先进的产权制度改革方式。在我国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有900多家,其中的300多家正在积极探索MBO,据保守估计,应当有100多家的MBO改革已经既成事实,其中包括不少大名鼎鼎的名企。MBO热同样波及到了大量的非上市国有企业,据说,东南沿海地区的许多国有企业已经抢在国资委发挥作用之前进行了大量MBO,完成了正式的“摘帽”。
要知道MBO有多热,我们不妨看看国泰君安收购兼并部总经理满满的行程表:从博鳌到北京再回上海,在半个月的时间里,他就参加了四个会议,主题全部是MBO与经营者持股,会场里座无虚席,每一个参加者都热情高涨。
仅仅在一年之前,国企的MBO改革还是一种未获中央政府首肯的“地下的干活”。每一次MBO都是特例,能否完成MBO改革完全取决于商人(大多是国企的管理层和专门的投资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和利益交换。但现在,十六大报告关于国有资产处置以及“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的决定,已在根本的大政方针上为国有企业的MBO改革打开了事实上的绿灯。大胆地对国企进行MBO改革者不再是“见光死”的“黑侠”,通过MBO来捕鱼的商人不再背上“偷鱼”的恶名(甚至被称为“罪名”)。MBO已经成为一个名正言顺的引水峡,它一头连接着国有经济的水域,一头连接着民有经济的水域,可以公开地从国有渔场里往民有渔场里引水放鱼了。
虽然MBO的核心就是管理层收购,而且允许以企业的资产为担保进行融资,但实际上由于中国的大银行都是国有的,它们在放贷时并不一定遵循市场法则,往往更多的是按“上级批示”来做,所以,国有大银行在没有接到明确的“有关批示”之前,还不敢(至少是不敢公开地)对MBO进行放贷。因此,目前MBO所需的资金仍然是一个困扰中国商人们的头等问题。以至于有说法称,早期MBO中的钱,只有找地下钱庄借。
至少是在目前向国有大银行求贷无门的情况下,专门的信托投资机构就成了首要的资金来源。在这些专门的投资机构中,那些“国产零零漆”们的力量还比较单薄,无法与国外的那些“真正的007”们相比。于是,资金上没有优势的国内专门投资机构就利用自己发达的国内关系网络,先在前面搜索好的项目,然后,再来换取和外资基金合作的机会,由外资基金进行真金白银的投入,由此筹集MBO所需的资金。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些专门投资机构热衷于哪些投资项目?如何得到它们的青睐?一般来说,它们通常对那些业务单一、利润下降的纯生产型公司感兴趣。他们往往把美国在MBO、LBO等操作上曾取得极大成功的KKR公司(Kohlberg Kravis Roberts&Co)的做法当作榜样:与目前的企业管理者联手完成MBO,然后赋予这些管理层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使公司业绩迅速上升,完成财务目标,从而获利。
不管是国内的业界人士还是国外的专门投资机构,大家都明显感觉到:在中国的市场经济越来越步入标准的法治化、阳光化之际,未来可能会持续8年之久才能全部完成的“国企MBO改革”将是最后一次“大规模”的公海捕鱼机会,所以大家都格外珍惜;即使以后还有公海捕鱼的机会,其规模肯定要小得多。
如何正确引导这次“公海捕鱼”
考查一下西方MBO(西方有国企MBO,也有非国企MBO)的经验,有三个方面值得我们重视——
第一、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由于缺乏合适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机构,中国目前的大部分MBO是通过民间资本借贷来解决的。这种大量地通过个人间协议流动的民间资本,一方面反映了MBO对融资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隐含了不能到期还债而潜在的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通过MBO来改革国有企业的过程中,培育机构投资者是MBO步入良性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机构投资者的主要作用体现为:通过长期投资,促使管理层进行着眼于企业中长期发展的战略性重组;通过持有的权益资本,有效参与管理层收购后的重组,监督、约束、控制管理层的经营行为,促进治理结构优化和收购后重整;通过自身具有的专业化、管理、人才和投资经验优势,减小投资的盲目性,促进并购市场理性、健康发展,减少中小投资者由于缺乏专业性带来的盲目投资;此外,机构投资者具有资金量大、分散投资等特点,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个人融资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
引进机构投资者有利于促进管理层收购的稳定、理性、健康发展。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在投资的功能上存在一定的欠缺,主要表现为缺乏产业投资、以及专业化从事兼并重组的机构投资者。从MBO的现实需要出发,可以结合新的融资工具创新,发展以下几种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专项基金(MBO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用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
第二、MBO融资工具的创新及其配套金融制度改革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MBO的融资工具较少,主要体现在债务融资中,缺乏信用贷款、卖方融资、公司债券、次级票据、商业票据等融资工具;在权益融资中,不能发行优先股;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之间,也缺乏相应的转换工具。中国MBO融资工具的丰富和创新,必须进行配套的金融制度改革。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MBO所使用的融资工具,并结合中国MBO的现实融资需要,通过金融制度改革,创新MBO融资工具,为企业综合利用多种融资工具、组合风险和收购成本提供可能。包括:推进信用评级,促进信用贷款发展;逐步放宽商业银行贷款的有关限制;放宽企业债券的发行限制;探索次级债务工具;建立企业优先股融资机制,等。
第三、建立和完善MBO融资的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