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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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的通知

2008年09月22日
上市部函[2008]190号


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财务顾问:

为便于预审员及时掌握并购重组方案概况,方便与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主办人联系,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效率,现将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在向交易所申请公告、向证监会正式申报材料时,应同时填报标准格式的“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并提供电子文件,该行政许可事项需聘请财务顾问的,财务顾问应负责填报“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并协助申报。

二、 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分为三类: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收购、豁免)、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重大资产重组)、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其他),“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作为申报材料一部分,列在申报材料首页,填表要求与说明见附件。

三、 申请人在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处办理材料接收手续后,到上市公司监管部将“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电子版转入上市公司监管系统中。

四、 根据政策法规和填报需求的变化,“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如需调整,我部将及时通过证监会网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处等渠道予以公示。
五、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并购重组行政许可方案概况表及填报说明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2008年9月
附表: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收购、豁免).xls
附表: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重大资产重组).xls
附表: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其他).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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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的通知

(2004年10月27日)

深工商联字〔2004〕4号

  为加强我市招牌广告管理,规范招牌广告设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现予印发。

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招牌广告管理,规范招牌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利用户外空间,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与其法定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设置招牌广告和在建筑物上设置建筑物名称标识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设置招牌广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置招牌广告应当符合我市建设国际化城市的要求,反映我市的文化内涵和文化品位;

  (二)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招牌的设置,应当美化城市景观,具有序列性、规律性、统一性;

  (四)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招牌广告的制作水平和档次。

  第四条 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利用住宅楼和综合建筑住宅部分(包括楼顶)设置招牌广告;

  (二)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通道和消防设施设置招牌广告;

  (三)在建筑物三层以上的实墙面设置招牌广告;

  (四) 在高层建筑物顶(24米或七层高以上)、高层建筑物裙楼顶设置招牌广告;

  (五)招牌广告的设置,破坏建筑物原有立面的划分和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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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招牌广告裸露支架;

  (八)招牌广告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和城市道路的使用,不得发出噪音影响周围住户的正常生活。

  第五条 招牌广告的设置单位、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招牌广告的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 在建筑物的实墙面、楼顶可以设置建筑物名称标识,但不得影响他人对建筑物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 平行设置于建筑物外墙的招牌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层梁下沿与二层窗户下沿之间垂直距离定义为—— h 。

  (一)挑檐式

  1 — 1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招牌广告下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高度a=h,厚度b≤1000mm ,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1 — 2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招牌广告下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高度a=h,厚度b≤200mm,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二)檐下式

  一层梁下柱子之间可有规律悬挂小型招牌广告,同一建筑上的设置式样和悬挂方式宜统一,当底层商铺层高≤3m时,不允许按照此方式设置。其上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高度a≤500mm,厚度b≤80mm,下端距地面d≥2500mm,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三)壁面式

  3 — 1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招牌广告下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上沿高度为二层窗户下沿保持水平,高度为a=h,厚度b≤200mm,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3 — 2

  建筑一层立柱面可设小型招牌广告,其上沿与一层梁底沿保持水平,宽度c与柱子宽度相同,一层梁底与地面垂直距离定义为H,高度a≤1/4h,厚度b≤200mm。



  3 — 3

  当建筑二层无窗并拥有大面积实墙时,可以设置较大面积的招牌广告,其下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上沿高度为a,与三层窗户下沿的垂直距离为f≥600mm,厚度b≤200mm,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不允许覆盖柱子,相邻招牌广告的水平距离e≥400mm。



  3 — 4

  建筑立面拥有足够的实墙面,可以将小店铺招牌广告统一布置于一体,高度相同a,厚度b,宽度c。



  第八条 在具有连续商业界面的商业区、步行街区可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招牌广告,此类招牌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米,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

  (二)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三)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四)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招牌广告;

  (五)招牌广告的厚度不大于0.2米;

  (六)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招牌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在建筑二层悬挑楼板下端或已设置招牌广告的下端可以另设吊挂式招牌广告。
  高度a≤300mm,厚度b≤200mm,宽度c≤1000mm,下沿距地面d≥2500mm,相邻招牌广告的水平距离大于6000mm。



  第九条  在多层商业用途建筑物(高度H,24米或七层以下)楼顶上设置的,用实体字式霓虹灯形式,其牌面高度不得高于3米,不得突出建筑物外墙面,宽度不得超出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第十条 独立式招牌广告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标准形式(立柱式广告的设置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包括在内)。

  第十一条 在具有连续商业界面的商业区和步行街区,除本指引禁止性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外,鼓励招牌广告设置的个性化创意。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具有文化特色的招牌广告。

  鼓励采用特殊材料制作或以特殊形式设置能够反映出我市商业文化特色新形象、新理念的户外招牌广告。

  第十三条 按照本指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平行于墙面、垂直于墙面、在多层建筑物楼顶的形式设置招牌广告,每种形式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总数不超过3块。

  第十四条 建筑物招牌广告应以建筑单体为基本单位,招牌广告的形式、形状、尺寸和材料质量等应与建筑立面和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关系。

  灯箱的边框及支架应采用不锈蚀的材料制作,并且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招牌广告如采用背板的形式,其背板色彩应与建筑物色彩保持协调。

  第十五条 招牌广告设置者应负责在使用期内的经常性维护,保持招牌广告在七成新以上;经市城管部门裁定为破损残旧的招牌广告,应及时维修翻新。

  第十六条 招牌广告的照明设备应按照以下标准安装 。



  


  第十七条 招牌广告必须保障安全,能够抵御恶劣天气的破坏,保障行人和其他财产的安全。

  第十八条 本指引应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定期补充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本指引试行前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制定的其他有关招牌广告的设置指引、规范等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2001〕9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转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

(2OO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
同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对该议案的办理是认真的,议案办理方案报告所反映
的我省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实事求是的,积极稳妥
地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目标和措施,基本符合人民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要求。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议案过程中,要重点做好如
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广泛宣传,提高干部群众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把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民心工
程”、“德政工程”来抓,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规划,精心组织,
抓出实效。
  二、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计划和有关制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确定的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目标,提出本地的发展目标,
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积极、稳妥、有效地组织实施。要指定分管领导,认真落实
工作责任制和任务目标。
  三、要建立和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适度
和“互助共济”的原则,合理确定向农民筹资的标准。有条件的镇、村,应在集
体经济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同时,要鼓励社会力量对农村特困群
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对患急重病或意外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村
特困群众进行医疗救助。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区的合作医疗保障形式,
并逐步建立健全。经济发达的地方,可以试行社会医疗保险。
  四、各级财政对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要实行专项扶持。市、县(区)、
镇(乡)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财力,按当地的发展目标、计划安排
支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省下拨的资金与
各级财政、集体、农户出资形成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
助基金,实行独立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进行
定期审计。
  五、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具体操作办法。省人民政府要
抓紧制定《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规定》,以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依法管理。卫生管理部门要认真搞好镇、村医院、卫生站的管理工作,积极参与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议案
的落实。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
案》 (第0030、0046、0074、0078、0079、0085、
0100、0102、0124、0127、0132、0141、0149、
0187、0204、0211号),交由省政府办理。省政府组织省计委、农
业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编办等单位,组成3个调
查组,分别到广州、深圳、汕头、韶关、惠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肇庆、
清远等市进行专题调研。并组织有关人员赴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江
苏省考察学习。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提出了办理方案。现报告如下:

  一、我省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农村合作医疗产生于50年代中后期,至1975年底,参加人数近
3686万人,占当时全省农业人口的89.2%。80年代初,农村合作医疗
出现了滑坡,1983年降至10.3%,1995年又降至7.1%。90年
代中期开始,我省大力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工作。1996年,省领导带领有关部
门到恩平、顺德等地专题调研,提出了“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和
“覆盖趋向区域化,基金趋向系统化,补偿趋向立体化,管理趋向规范化,决策
趋向科学化”的工作思路。1996年和1997年,省政府先后在恩平市和惠
州市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部署推进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1997
年,省委、省政府提出:“我省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合作医疗、医疗保险)
覆盖率,2000年达到农村人口的60%,2010年达到85%。”省政府
为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1997年至2000年,每年安排7000万元资
金用于农村卫生建设。2000年,省政府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从省卫生厅
划入省农业厅,并设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几年来,各级政府以及各级卫生部门在
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许多地方通过宣传发动、示范推广、
资金扶持、检查评比、明确目标责任等手段,积极推动合作医疗发展。至2000
年底,全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人口覆盖率已上升为20.5%。珠江三角洲
地区多数农村已经初步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我省在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
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多数农村尚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各地发展不
平衡,没有达到预定目标;一些地方农民看病负担重的问题仍然突出,因病致贫
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农民医疗保障问题还没有受到应有重视。
  一些地方领导对农民医疗保障以及因病致贫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
把建立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列入社会发展规划,没有摆上政府议事日程。
有的地方甚至视合作医疗工作为包袱,不愿管、不愿抓。部分基层干部存在着畏
难情绪,对工作抓得不紧。市级以下政府几乎没有设置专门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没有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至今全省还没有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法规及
规章。
  (二)资金筹集困难。
  一些地方农民对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意义缺乏认识,怕吃亏,交费不主动;
有部分农民生活水平低,出不起钱或不愿出钱;有些地方集体经济薄弱,集体出
资标准太低或无力出资扶持。地方财政对合作医疗的支持不够,除少部分市县外,
多数市县、乡镇政府没有对农村合作医疗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
  (三)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有的地方虽然筹集了一定资金,但管理制度很不健全,没有很好发挥有限资
金的作用,效果不理想;有的地方制定的报销形式不合理、不方便,影响了合作
医疗对群众的吸引力;有些地方没有处理好医疗机构与保障制度的关系,使部分
农民怕医疗部门提高医疗费用,或资金被挪用,对合作医疗不够信任;许多地方
还没有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合作医疗管理、监督的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目标和主要措施

  推进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造福于广大农民群众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根据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
用9年时间,分阶段积极稳妥地推动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逐步提高农民的医疗
保障水平。到2006年,全省大多数镇村初步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参
加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06年以后,根据取得的经验和
新的形势,进一步研究和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力争到2010年参加合作医疗的
人口覆盖率达到85%。2002年至2006年推动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主要
措施是:
  (一)加强对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组织领导。
  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是促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
级政府要切实把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作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的“民心工程”、“ 德政工程”来抓,精心组织,纳入政府的重
要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抓好。要按照省确定的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目标,
提出本地的发展计划和措施。要指定分管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任务目标。
要明确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制度,
把乡镇、村开展合作医疗情况列入工作综合考评内容,与干部实绩挂钩。
  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要针对干部怕难、
群众怕亏的思想,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宣传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
度的意义,宣传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宣传先进地区的做法经验,使建立和完善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全面推进的方法,建立和完善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珠江三角洲地区要率先全面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其他尚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地区,要在试点基础上,全面铺开,标准
可先低后高。经济落后地区要按照市场需求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大力发展集
体经济,以加大对合作医疗的扶持力度。
  (二)规范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1.农村合作医疗提倡镇办为主,允许由村自办、镇村联办,有条件的地
区,可以县办。
   2.农村合作医疗提倡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报销比例按筹资水平确定。
   3.逐步建立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对因患重大疾病而无力
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农户给予资金救助。特困农户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
可以减免。
   4.建立健全资金筹集、报销、卫生服务、管理监督等制度。举办合作医
疗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吸收村民代表参与管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
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予以公示。镇、村两级要把本社区建立农村合作
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情况列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每半年向村民公开通报
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5.制定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法规。抓紧制定《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
度暂行规定》,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地方性法规,以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依法管理。
  (三)建立和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适度的原则,建立起以个人投入为
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
   1.农民个人交纳的费用是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主要来源。要根据当地的
经济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向农民筹资的标准。
   2.村民委员会要动员农户参加合作医疗,有条件的村,应在集体经济中
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
   3.各级政府要安排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作为
支持农村合作医疗的引导资金。
   4.鼓励社会力量对农村特困群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积极向社会募
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对患急重病或意外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村特困
群众进行救助。
  (四)各级财政对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专项扶持。
  省财政安排支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专项资金是:2002年至
2006年,每年安排6000万元,作为合作医疗引导资金补助,重点扶持东
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近3000万农村人口特别是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人口
参加合作医疗;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县(市)建立
“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用于补助农村特困人口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
部分的减免和大额医药费的减免,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需要,并用于调
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业
务培训和宣传示范推广工作。
  省补助的专项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有关市县。具体办法
由省财政厅会省农业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按照分税制和事权财权统一的原则,市、县(区)、镇(乡)各级政府要根
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扶持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省财政根据
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到位及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的筹集情况,下拨省安排的资金。
  要加强资金管理。省下拨的资金与各级财政、集体、农户出资形成的农村合
作医疗保障资金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实行独立建帐,专户储存,专款
专用,严禁侵占挪用。要做到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
  各级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定期审计。
  (五)加强农村医疗卫生行业管理,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为了适应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给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
境和条件,要加大力度整顿农村医疗市场,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管理,取缔非法行
医,打击伪劣药品。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要改善服务
态度,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
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降低医疗成本。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
站为非营利机构,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定收费标准,防止违规收费;任何部门不得
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乱收费、乱摊派。
  本议案由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